架子管租賃產品合同書(精選3篇)
架子管租賃產品合同書 篇1
出租方
設備科承租方:
根據相關法律有關規定,本著雙方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則簽訂,為了保護雙方的利益,特定下列條款雙方共同遵守。
第一條本鋼管、扣件、絲杠等租賃物品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在使用期間不得轉借、轉租或將租賃物品變賣、抵押,如有上述行為,甲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和租金外,乙方應向甲方償付違約期違約物品價值的3倍的違約金。
第二條計費標準:租賃費自乙方提貨日開始計費,到送回位止。使用不足60天按60天計費。甲乙雙方進出庫物品,以雙方經辦人簽字確認的單據為準。
第三條租賃物品由乙方自提、送回,運費及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租賃物品損壞、清理不潔、有雜物,雙方一律不發或不收,扣件出現裂縫、缺柱、少帽、擰不動的,絲杠扣件螺絲未抹油的不發或不收,乙方正確使用,妥善保管,維修保養,送回與提貨原樣。
第五條租賃物品如有損壞或丟失,按市場價格賠償,賠償款付清時停止收取租賃費,賠償款未付清繼續收取租賃費。
第六條租賃費:架管每米每天0.015元,扣件每套每天0.01元,絲杠每支每天0.05元。
第七條、押金:架管押金每米元,扣件每套元,絲杠每支元。
第七條租賃數量:甲乙雙方不簽訂租賃數量,甲方不承擔乙方因租賃工具的提貨時間和租賃數量造成的任何損失。
第八條租賃費每月一結,次月一日為上月結算日,一周內付清,否則向甲方每次賠償違約金10000元人民幣。貨物交回,租賃費結清后本合同失效。
第九條乙方經理負責人、材料員身份證復印件擔保。
第十條雙方發生糾紛可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由當地人民法院裁決。
第十一條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雙方簽字之日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代表:
項目經理甲方負責人:
材料員電話:
電話:
年月日
年月日
架子管租賃產品合同書 篇2
出租方: (以下簡稱甲方)合同編號:
承租方: (以下簡稱乙方)簽訂地點:
簽訂時間: 年 月 日
根據《經濟合同法》及有關規定,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則,為明確出租方與承租方的權利義務,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租賃物資的品名____________________;
規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數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租賃期限: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訂 天.承租方因工程需要延長租期,應在合同屆滿前 日內,重新簽訂合同.
第三條 租金
租金收取:
第四條 押金(保證金)
經雙方協商,出租方收取承租方押金 元.承租方交納后辦理提貨手續.租賃期間不得以押金抵作租金;租賃期滿,扣除應付租賃物資缺損賠償金后,押金余額退還承租方.
第五條 租賃物資的維修保養
租賃期間,承租方對租用物資要妥善保管,并負擔維修保養費用.租賃物資退還時,雙方檢查驗收,如有損壞,缺少,保養不善等,要按雙方協商議定的《租賃物資缺損賠償及維修收費辦法》,由承租方向出租方償付賠償金,維修及保養費.
第六條 出租方變更
一,在租賃期間,出租方如將租憑物資所有權轉移給第三方,應正式通知承租方,租賃物資新的所有權方即成為本合同的當然出租方.
二,在租賃期間,承租方不得將租賃物資轉讓,轉租給第三方使用,也不得變賣或作抵押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1.未按時間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2.未按質量提供租賃物資,應向承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未按數量提供租賃物資,致使承租方不能如期正常使用的,除按規定如數補齊外,還應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
二,承租方違約責任:
1.不按時交納租金,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違約金.
2.逾期不還租賃物資,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3.如有轉讓,轉租或將租賃物資變賣,抵押等行為,除出租方有權解除合同,限期如數收回租賃物資外,承租方還應向出租方償付違約期租金 %的違約金.
4.其它違約行為.
第八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第九條 其它約定事項
第十條 本合同一式 份,合同雙方各執 份.本合同附件 份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與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架子管租賃產品合同書 篇3
甲委托人
乙委托人
一、本合同文本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示范文本,供當事人約定采用。
二、本合同所說的“居間”是指“媒介居間”,即居間人同時接受合同當事人雙方的委托,將有關訂約事項據實報告給各方當事人,媒介居間人的報酬由交易雙方當事人平均負擔的行為。媒介居間人應該是具備經營房地產中介資格的、在我國依法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本合同的委托人甲,是指具有房屋所有權的房屋出租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承租人情況的當事人委托人乙,是指欲租賃房屋的承租人委托居間人向自己提供房屋出租人以及標的情況的當事人。
三、本合同有關房屋租賃的具體條款,應該由委托人甲乙雙方協商后自主填寫,居間人不得干預居間人的報酬經與委托人雙方協商確定后,由居間人在合同中填寫。
四、從事居間活動的人員,屬第二條中所指具備房地產中介資格的企業法人的工作人員,是依法取得經紀人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
五、委托人與居間人簽訂合同前,對居間人的登記注冊、經營范圍、中介資質等情況有知情權居間人對委托人或對委托人之代理人的主體資格、委托人提供房源的所有權情況等有充分了解的權利。
六、為體現合同雙方的自愿原則,本合同文本中相關條款后都有空白行,供雙方自行約定或補充約定。雙方當事人可以對文本條款的內容進行修改、增補或刪減。中選擇內容以劃∨方式選定。合同簽訂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視為雙方同意內容。
七、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選擇、填寫內容以手寫項為優先。
八、本合同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共同制定,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該文本的發放由以上兩個機關共同負責,工本費的收取標準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工商250號”通知執行。本合同文本未經制定單位同意,任何印刷企業不得擅自印刷或改變格式和內容進行印刷。
九、本合同條款由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與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