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產品售賣合同書(精選3篇)
商業產品售賣合同書 篇1
甲方(買方):(公司名稱)
乙方(賣方):(公司名稱)
第一條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和質量。
1產品的名稱、品種、規格(應注明產品的牌號、商標):
2產品的技術標準(包括質量要求),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
(2)按行業標準執行;
(3)按企業標準執行;
(4)甲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術條件、樣品或補充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在合同中必須寫明執行的標準代號、編號和標準名稱。
對成套產品,合同中要明確規定附件的質量要求;對某些必須安裝運轉后才能發現內在質量缺陷的產品,除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合同中應具體規定提出質量異議的條件和時間;
第三條產品的包裝標準和包裝物的供應與回收。
第四條產品的交貨單位,交貨方法、運輸方式、到發地點產品的交貨單位:
第五條乙方的提貨通知中,應給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時間,實際交貨或提貨日期早于或遲于合同規定的日期,應視為提前或逾期交貨或提貨。
第六條產品的價格與貨款的結算。
1產品的價格,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政府定價執行;
(2)按政府指導價執行;
(3)按買賣雙方的商定價執行。
第七條驗收方法。
1.驗收時間;
2.驗收手段;
3.驗收標準;由誰負責驗收和試驗;
5.在驗收中發生糾紛后,由哪一級產品質監督機關執行仲裁等)
第八條對產品提出異議的時間和辦法。
1甲方在驗收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型號、規格、花色和量不合規定,應一面妥為保管,一面在天內向乙方提出書異議;在托收承付期內,甲方有權拒付不符合合同規定部分的貨款。
2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同規定。
3甲方因使用、保管、保養不善等造成產品質量下降的,不提出異議。
4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本合同自年月日起生效,合同履行期內,當事人雙方均不得隨意變更或解除合同。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雙方各執一份。
簽字甲方:
(章)乙方
(章)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開戶銀行及帳號:
開戶銀行及帳號:
電話:
電話:
年月日(各方簽字蓋章)
商業產品售賣合同書 篇2
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
身份證號碼:
因乙方現正在為甲方提供服務和履行職務,已經(或將要)知悉甲方的商業秘密。為了明確乙方的保密義務,有效保護甲方的商業秘密,防止該商業秘密被公開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及國務院有關部委和江蘇省的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簽訂本保密協議。
第一條:商業秘密
1,本協議所稱商業秘密包括:技術信息、專有技術、經營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辦法》中列為絕密、機密級的各項文件。乙方對此商業秘密承擔保密義務。
本協議之簽訂可認為甲方已對公司的商業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技術信息指甲方擁有或獲得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方案、制造方法、工藝流程、計算機軟件、數據庫、實驗結果、技術數據、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說明書、操作手冊、技術文檔、涉及商業秘密的業務函電等一切有關的信息。
3,專有技術指甲方擁有的有關生產和產品銷售的技術知識、信息、技術資料、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經驗、方法或其組合,并且未在任何地方公開過其完整形式的、未作為工業產權來保護的其他技術。
4,經營信息指有關商業活動的市場行銷策略、貨源情報、定價政策、不公開的財務資料、合同、交易相對人資料、客戶名單等銷售和經營信息。
5,甲方依照法律規定(如在締約過程中知悉其他相對人的商業秘密)和在有關協議的約定(如技術合同)中對外承擔保密義務的事項,也屬本保密協議所稱的商業秘密。
第二條:保密義務人
乙方為本協議所稱的保密義務人。保密義務人是指為甲方提供相關服務而知悉甲方商業秘密,并且在甲方領取報酬或工資的人員。
甲方向保密義務人支付的報酬或工資中已包含保密費,此處不再重復支付。
保密義務人同意為甲方公司利益盡最佳努力,在履行職務期間不組織、參加或計劃組織、參加任何競爭企業,或從事任何不正當使用公司商業秘密的行為。
第三條:保密義務人的保密義務
1,保密義務人對其因身份、職務、職業或技術關系而知悉的公司商業秘密應嚴格保守,保證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過失。即使這些信息甚至可能是全部地由保密義務人本人因工作而構思或取得的。
2,在服務關系存續期間,保密義務人未經授權,不得以競爭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為第三人謀利、或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業秘密、制造再現商業秘密的器材、取走與商業秘密有關的物件;不得刺探與本職工作或本身業務無關的商業秘密;不得直接或間接地向公司內部、外部的無關人員泄露;不得向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允許(出借、贈與、出租、轉讓等處分甲方商業秘密的行為皆屬于“允許”)或協助不承擔保密義務的任何第三人使用甲方的商業秘密;不得復制或公開包含公司商業秘密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對因工作所保管、接觸的有關本公司或公司客戶的文件應妥善對待,未經許可不得超出工作范圍使用。
3,如果發現商業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過失泄露商業秘密,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進一步擴大,并及時向甲方報告。
4,服務關系結束后,公司保密義務人應將與工作有關的技術資料、試驗設備、試驗材料、客戶名單等交還公司。
5,鑒于保密義務人在職期間,獲得或制作的商業秘密(包括技術秘密和經營秘密)對公司在競爭中的巨大價值,在勞動合同關系存續期間和終止之后,保密義務人均承認公司因投資、支付勞動報酬而對這些商業秘密的所有權,因此保密義務人同意甲方按下列第 種方式執行:
(1)保密義務人因各種原因離開公司,自離開公司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自營或為公司的競爭者提供服務,不得從事與其在公司生產、研究、開發、經營、銷售有關的相關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從事),并對其所獲取的商業秘密嚴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的規定向乙方支付補償金。
(2)或,乙方應提前六個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在此期間,甲方有權調動乙方的勞動崗位。
乙方如違反本項規定的,應承擔本協議第五條規定的違約責任。
第四條:保密義務的終止
1,公司授權同意披露或使用商業秘密。
2,有關的信息、技術等已進入公共領域。
3,乙方是否在職、勞動合同是否履行完畢,均不影響其保密義務的承擔。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保密義務人違反協議中的保密義務,應承擔違約責任,并支付至少相當于其工作報酬或一年工資的違約金。
2,乙方如將商業秘密泄露給第三人或使用商業秘密使公司遭受損失的,乙方應對公司進行賠償,其賠償數額不少于由于其違反義務所給甲方帶來的損失。
3,前款所述損失賠償按照如下方式計算:
①損失賠償為甲方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所受到的實際經濟損失,計算方法是:因乙方的違約及侵權行為導致甲方的產品銷售數量下降,其銷售數量減少的總數乘以每件產品利潤所得之積;
②如果甲方的損失按照方法①所述的計算方法難以計算的,損失賠償額為乙方因違約或侵權行為所獲得的全部利潤。計算方法是乙方從每件與違約或侵權行為直接相關的產品獲得的利潤乘以在市場上銷售的總數所得之積;或者以不低于甲方商業秘密許可使用費的合理數額作為損失賠償額。
③甲方因調查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公證費、取證費等,應當包含在損失賠償額之內。
④因乙方的違約或侵權行為侵犯了甲方的商業秘密權利的,甲方可以選擇根據本協議要求乙方承擔違約責任,或者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要求乙方承擔侵權責任。
4,因乙方惡意泄露商業秘密給公司造成嚴重后果的,公司將通過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權責任,直至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條:爭議的解決方法
因執行本協議而發生糾紛的,可以由雙方協商解決或共同委托雙方信任的第三方調解。協商、調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協商、調解的,爭議將提交---仲裁委員會,按該委員會的規則進行仲裁。仲裁結果是終局性的,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七條:雙方確認
在簽署本協議前,雙方已經詳細審閱了協議的內容,并完全了解協議各條款的法律含義。
第八條:協議的效力和變更
1,本協議自雙方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本協議的任何修改必須經過雙方的書面同意。
第九條 本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商業產品售賣合同書 篇3
出租人:(以下簡稱“甲方”)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承租人: (以下簡稱“乙方”)
法定代表人: (承租人為法人單位的,填寫該欄)
身份證號碼: (承租人為自然人的,填寫該欄)
通訊地址:
聯 系 人: 聯系電話:
郵政編碼: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就乙方租用甲方商業用房的有關事項,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房屋基本情況及用途
(一)甲方同意將坐落于深圳市 號房屋(以下簡稱出租房屋)(見附件一:商業用房租賃范圍平面示意圖)出租給乙方。乙方亦同意租用上述出租房屋。該出租房屋建筑面積為 平方米(包括乙方應分攤的附屬通道、公共設施部分的面積)。
(二)甲方按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現狀出租,本合同簽訂時,乙方已到現場查看或了解并同意按出租房屋及附屬設施現狀承租。如出租房屋內部已存在裝修(如抹灰、油漆、地磚、吊頂、其他隔墻、水、電等等),由乙方決定繼續使用或進行重新裝修。如乙方決定繼續使用,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乙方負責維修和承擔責任,甲方不負責維修,不承擔任何責任;如乙方決定重新裝修的,可由乙方自行處理,但原配置的空調、電梯、消防等設備設施應交由甲方處理。
(三)本合同項下之出租房屋僅可作 用途使用,乙方須依法經營,在開業前獲得必要的建設、消防、環保、衛生、工商等政府部門的書面核準文件及證照,以保證出租房屋的規劃功能及其配套使用,并有義務在開業前向甲方提供有關書面核準文件和證照的復印件。上述核準文件及證照如有變更的,乙方應及時向甲方提供變更后書面核準文件及證照的復印件。乙方將出租房屋用于其他用途的,須經甲方書面同意,并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報批手續,并保證符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規定。
(四)本合同僅為房屋租賃的約定,如因建設、消防、環保、衛生、營業執照等問題導致乙方無法開業或營業,甲方不負任何責任,但如乙方確因建設、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的原因造成無法開業或正常營業的,乙方可提前一個月向甲方申請解除本合同,乙方如已對出租房屋進行了裝修的,該裝修所產生的費用甲方不予任何補償。乙方應當在結清房租及其它費用的同時將出租房屋交還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根據本合同相關約定處理。
第二條 房屋租賃期及其他相關起止日期
(一)乙方租用出租房屋的期限為 年,即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包括首尾兩天。
(二)租賃期限屆滿后,甲方不再與乙方續簽租賃合同,甲方收回該出租房屋,重新進行公開掛牌競價招租,乙方同意提前做好相關準備,并保證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在租賃期限屆滿后辦理退房手續。在公開掛牌競價招租時,同等條件下,乙方作為出租房屋原承租人享有優先承租權。
(三)房屋交付日: 年 月 日。
(四)免租金裝修期: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為乙方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施工的期限。在該期限內,乙方應承擔除租金外的房屋用水、用電、管理費、政府部門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費用及乙方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需維修的費用。如免租金裝修期在6個月以上(含6個月),在乙方正式向甲方交納三個月租金后,方可申請解除合同,否則甲方有權不予退還租賃保證金。
(五)租金起計日: 年 月 日為開始計算乙方應支付租金的日期。自該日起,不論乙方是否正式使用出租房屋,均應當支付房租。但,若甲方逾期交付出租房屋,則起租日也按逾期交付的天數順延,雙方應書面簽字確認;但,不論甲方是否逾期交付出租房屋,若乙方提前使用本合同項下之出租房屋開始經營活動、辦公,則以乙方提前使用出租房屋的日期為正式起租日,從即日起開始計算房屋租金。
第三條 租金及其它費用
(一)租金
1.在本合同租期內,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出租房屋租金為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幣 元,每月租金總額為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
2.在本合同租期內的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該出租房屋每一租賃年度的月租金在上一租賃年度月租金的基礎上按 %上漲,并由甲方直接調整租金。
(二)其他費用
甲方負責支付房屋租賃涉及的稅賦等相關費用;乙方負責支付物業管理費、水電費、衛生費及從事經營活動應繳納的稅費等相關費用。政府部門因乙方使用房屋而收取的一切費用由乙方承擔。
第四條 租金支付方式
租賃期間,乙方應按下列方式之一于每個日歷月的首十日支付當月租金:
1.現金形式。應付至設于蓮花二村蓮花大廈一樓的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下稱租賃中心);
2.銀行劃款代收、支票或銀行轉賬等方式。應付至甲方指定的銀行賬戶(開戶行:建設銀行蓮花山支行;帳號:4420xx014),銀行劃款代收、轉賬憑證及支票應注明收款單位“深圳市住宅租賃管理服務中心”,“用途”或“備注”欄應注明“ 號房屋 年 月租金”。如甲方的開戶行和帳號變更,甲方應及時書面通知乙方。
第五條 租賃保證金
(一)乙方應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 日內按上述第四條約定方式之一向甲方支付人民幣 元(小寫 元)整作為本合同的租賃保證金,甲方收取租賃保證金后向乙方開具收據。該租賃保證金將作為乙方切實按本合同規定履行自身義務的保證。
(二)本合同終止時,如乙方已把本合同規定應付的所有租金及其它款項支付完畢,也沒有對出租房屋造成損壞而未修復的情況,則待進行出租房屋清點記錄并完好交還給甲方后,乙方即可辦理退房及退租賃保證金手續。
第六條 房屋交接和使用
(一)甲方按房屋及附屬設施的現狀交付乙方使用。
(二)甲方應保證出租房屋及其內部設施的安全性符合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乙方應正常使用并愛護出租房屋內部的各項設施,防止不正常損壞。
(三)乙方應嚴格按照政府職能部門規定的建設、安全、消防、治安、環保、衛生等管理規定或標準使用出租房屋,并有責任保證出租房屋在使用中不存在任何安全隱患。
(四)乙方在經營過程中不得產生超過環保標準的噪音及其它污染。
(五)乙方不得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
(六)乙方不得擅自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或改變出租房屋結構,不得擅自改變出租房屋使用用途。
(七)除雙方另有約定外,乙方不得以發布招租信息及其他任何形式將出租房屋全部或部分轉租他人或允許他人使用。乙方經營所需證照的負責人與簽訂本合同的承租人(單位)須一致(品牌連鎖店除外)。
(八)乙方在出租房屋的使用過程中,應按照下列條款履行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
1.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
2.嚴格按照《商業用房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責任書》中承諾的所有內容開展承租經營行為;
3.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乙方或其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為安全生產責任人;
4.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產生安全隱患,安全生產責任人應及時整改直至消除隱患;如發生安全生產事故,乙方將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九)乙方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乙方不得在出租房屋內明火做飯(租賃用途為餐飲項目的除外)、燃燒香燭、搭建閣樓,不得存在屋內留人住宿、倉儲等違反消防法規的“三合一”或“多合一”情形,不得亂拉亂接水、電、氣等管道線路,不得超負荷用電、使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產品、違章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有害化學用品,不得占用或阻塞公共通道和公共場所,不得遮擋、占用、封堵消防設施設備及消防通道、安全疏散出口,確保消防通道暢通。
(十)乙方在對出租房屋的使用過程中,因乙方及其雇員或雇請的工人傾倒物料進入公共水渠、洗手盆、廁所及其它排水、排污設施,導致其受腐蝕、阻塞或損壞所引起的一切損失均由乙方承擔賠償責任。
(十一)乙方需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的,須向甲方書面申報并提交裝修設計圖,經甲方同意后,再由乙方按照國家及地方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辦理裝修報建手續,并由乙方報送消防等相關政府職能部門審批,方可對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由此產生的報建、送審及其他費用和責任均由乙方承擔。在進場裝修期間,乙方及其裝修承包商應遵從甲方及出租房屋所屬屋村管理處的指導和管理。
(十二)乙方需對出租房屋現有配備的水電設施進行改造、升級、增容的,由此產生的費用和責任均由乙方承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乙方搬離出租房屋時不得拆除前述的水電設施。
(十三)乙方在裝修時,對有防水要求或設置有給水、排水設施的,須嚴格按防水施工規范實施,并經甲方和屋村管理處查看后方可做隱蔽工程。如防水工程在隱蔽工程完工后出現質量問題的,由乙方負責維修和承擔相關責任。
(十四)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內自行安裝空氣調節系統,安裝前須事先獲得甲方和出租房屋所屬屋村管理處核準。
(十五)乙方需要在出租房屋外墻安裝或設置廣告招牌的(在條件允許情況下),須事先獲得甲方和有關部門及屋村管理處的審批同意,相關費用由乙方自行承擔。如乙方擅自在出租房屋外墻設立招牌,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整改或拆除,如乙方拒不拆除,甲方可派人拆除,拆除費用由乙方承擔。對出租房屋原已設置的廣告招牌,由乙方決定是否繼續使用,決定繼續使用的,其維修和維護及相關責任由乙方承擔;決定不使用的,由乙方負責拆除。廣告招牌在設立、使用或拆除過程中發生安全責任事故、造成人身損害或財產損失的,乙方作為廣告招牌的所有人和使用管理人,應當承擔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責任。
(十六)本合同終止(或解除),甲方對乙方的裝修,改造、升級、增容后的水電設施及招牌設置等不作任何補償。
第七條 房屋維修和維護
(一)甲方負責或配合相關單位對本項目的主體結構安全進行維護,負責或配合相關單位對非因乙方過錯導致的墻體開裂及滲漏水進行維修。
乙方在出租房屋使用過程中,如出現上述維修問題,應及時書面通知甲方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危害和損失的擴大。造成損失的,乙方應在造成損失后48小時內報甲方查驗并確認,之后申報損失的,甲方一概不予認可,而且,甲方只對直接的財物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不對乙方的營業損失、水電消耗、員工工資支付、物業管理費支付等間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出現上述維修問題,乙方不按前款規定及時通知甲方,也沒有采取有效措施以避免出現危害和損失,而造成人身及財產損失或損失擴大的,由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二)乙方負責本合同第七條第(一)款約定以外的出租房屋及其設施的維修和維護,并承擔維修和維護費用。
(三)乙方未履行出租房屋及其設施的維修和維護責任,造成相鄰用戶損失的,乙方須負責及時維修或賠償。乙方拒不維修的,由甲方代為維修,維修費用由乙方承擔。如遇緊急情況,且未能及時聯系到乙方的,在未事先通知乙方的情況下,甲方有權采取必要措施,避免擴大損失。
(四)本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或相關單位對公共設施進行維修需乙方配合或協助的,乙方須積極配合和協助。如乙方不配合、不協助甲方或相關單位的維修工作,甲方有權采取或配合相關單位采取包括停水停電或強行進入室內等強制措施進行搶修,避免擴大損失。因乙方不配合、不協助甲方或相關單位的維修工作,導致公共設施或相鄰房屋損失的,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八條 違約責任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租賃保證金不予退還,乙方應向甲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1.乙方不交租金兩個月的;
2.乙方所欠各項費用(租金、管理費、水電費等)合計超過兩個月租金數額的;
3.乙方擅自改變出租房屋用途的;
4.乙方不承擔維修和維護責任致使出租房屋或其設施嚴重損壞,或經甲方代為維修后,拒不承擔維修費用的;
5.未經甲方書面同意及有關部門批準,乙方將出租房屋進行裝修、私自拆分、私自分隔或改變出租房屋結構的;
6.乙方不配合甲方對相鄰房屋或公共設施進行維修和維護的;
7.乙方在出租房屋內、外或通過網絡、電視、電話、報刊等媒體及房屋中介發布出租房屋招租信息或以其他任何形式轉租房屋的;
8.甲方交付出租房屋后,除正常裝修外,乙方超過三個月不使用出租房屋的(僅用于登記商業主體注冊地址的視為未使用);
9.乙方及其雇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并經計劃生育部門提請處理的;
10.乙方經營所需證照的負責人與簽訂本合同的承租人(單位)不一致的(品牌連鎖店除外);
11.乙方在未取得建設、消防、環保、衛生、工商、稅務等政府職能部門的核準文件和營業證照之前經營的;
12.乙方在經營過程中產生超過環保標準的噪音或污染,經書面通知不整改的;
13.乙方利用出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或損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利益的;
14.乙方違反安全生產、消防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及本合同約定,不及時消除安全生產隱患或消防隱患,經書面通知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或致使發生安全生產或消防事故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有權解除本租賃合同,甲方應向乙方賠償由此所造成的損失:
1.甲方遲延交付出租房屋兩個月以上;
2.甲方違反本租賃合同約定,使乙方無法按約定用途使用出租房屋。乙方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應書面通知甲方。已占用房屋的,應及時遷離出租房屋。
(三)乙方拖欠租金的,應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金額為:拖欠金額乘以拖欠日乘以萬分之五。
第九條 退租與經營項目變更
(一)合同期內,乙方如需提前退租,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并繳清當月租金、結清相關費用后方可退租。乙方未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書面申請或申請未獲甲方同意而提前退租的,除繳清應繳納的租金和結清相關費用外,還須向甲方支付一個月租金數額的違約金。
(二)合同期內,乙方如提出變更經營項目申請的,須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且合同剩余有效期須保證在一年以上。乙方申請變更的經營項目須符合建設、消防、環保、衛生、工商等政府部門的有關規定和甲方對本出租房屋經營項目設置的要求。經甲方同意變更的,在本合同剩余有效期內進行變更。
(三)乙方在承租期間有違約情形的,提出變更經營項目申請時,甲方不予受理。
第十條 合同終止(解除)
(一)因乙方違約,甲方解除本合同的,乙方接到甲方解除合同書面通知后十日內,結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應由乙方繳納的費用后,辦理退房手續,并騰空出租房屋。
(二)本合同租賃期限屆滿,租賃合同終止,乙方應在合同期限屆滿后十日內,結清出租房屋租金及其他應由乙方繳納的費用后,辦理退房手續,并騰空出租房屋。
(三)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如乙方未按合同約定辦理退房手續和未在規定時限內搬出出租房屋的,甲方可以采取加裝門鎖、停止水電氣供應等必要措施收回出租房屋,并可將出租房屋內所有物品(包括裝修、空調等其它設施設備或物品)在公證機關公證下予以提存。提存滿3個月乙方未領取的,視為拋棄物,由甲方處置。
(四)本合同終止(或解除)后,乙方遲延交還出租房屋的,甲方有權就逾期返還出租房屋期間,按照合同終止(或解除)前的月租金數額的雙倍向乙方收取房屋占用費。如果房屋占用費仍不足以彌補甲方經濟損失的,對不足部分甲方仍有追討的權利。
(五)本合同終止(或解除)時,乙方可自行拆除其對出租房屋加裝的可移動的附屬設施,但拆除時不得損壞出租房屋的原有設施、墻體等,并須恢復原狀;但對于乙方在裝修時加裝的固定的裝飾物,乙方不得拆除,該裝飾物無償歸甲方所有。
第十一條 免責條款
本合同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形之一,使本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本合同即自動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一)發生不可抗力事件(如臺風、地震、水災等);
(二)政府決定征用、收回、拆除、改建、擴建、改造、裝修租賃房屋的;
(三)城市建設施工或城市基礎設施改造施工的。
第十二條 管理部門
甲方授權租賃中心負責本合同內容的執行,并負責房屋日常租賃管理事務工作。 第十三條 通知及送達
(一)甲方或租賃中心發給乙方的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書可通過以下任一種方式送達:
1.派人送至出租房屋;
2.特快專遞或掛號信形式寄至出租房屋;
3.張貼于出租房屋門上;
4.張貼于出租房屋所在小區的公告櫥窗內。
乙方發給甲方或租賃中心的每一份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書可在甲方辦公時間派人送至租賃中心保障房業務辦理大廳。
(二)通知、函件及其他法律文書有效送達的日期以以下方式確定:
1.派人送交的,簽收當天視為有效送達;
2.通過特快專遞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郵戳為準)后的第三天視為有效送達;
3.通過掛號信寄出的,在投寄日(以郵戳為準)后的第七天視為有效送達;
4.通過張貼于出租房屋門上和出租房屋所在小區的公告櫥窗內的,張貼后的第三天視為有效送達。
第十四條 “年、月”的定義與解釋
(一)“年”:本合同中的“年”如未明確指明為某一年,則指自起租日之月、日計,向后推算,滿12個月為一年。
(二)“月”:本合同中的“月”,如未明確指明為某一年的某一月,則指自起租日起計,向后推算,滿30日為一月,若按此方法計,滿30日后為當月的31日,則該31日也計入該月,少于30日的月份也按一個月計算。
第十五條 合同生效及其他
(一)本合同由雙方蓋章、簽署后生效。
(二)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的,由甲、乙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意協商的,提交深圳仲裁委員會依法仲裁。
(三)甲、乙雙方可就本合同未盡事宜在附頁中另行約定,或另行簽訂補充協議;附頁之補充條款或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的一部分,經雙方簽章后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有對本合同修改的部分,則以附頁的補充條款或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為準。
(四)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和合同登記備案機關各執壹份,乙方執貳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條 甲乙雙方商議的其他補充條款:
甲方(簽章): 乙方(簽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