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交易合同書(精選6篇)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1
第一條 標的、數量、價款及交(提)貨時間:
第二條 出賣方對質量負責的條件及期限:標的配件、數量、質量狀況以意向受讓人競標前的現場看樣為準,意向受讓人如參加競標成為本合同的買受人則視為對標的配件、數量、質量狀況無異議。拆卸后設備質量狀況由買受方自己負責。
第三條 標的物所有權自交貨時轉移,但買受方未履行支付價款義務前,標的物屬于出賣方所有。
第四條 交(提)貨方式、地點:買受人自行至出賣方標的物所在地,自己負責拆卸及搬運。
第五條 運輸方式及到達站(港)和費用負擔:由買受方承擔。
第六條 檢驗標準、方法、地點及期限:在出賣方所在地拆卸前現場驗收。
第七條 成套設備的安裝與調試:由買受方承擔。
第八條 稅費:本標的'成交后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買受人承擔,按出售舊設備的稅率開具發票。
第九條 結算方式、時間及地點:合同簽訂當日買受方應付清貨款,再附開具增值稅發票結算。
第十條 本合同解除的條件:雙方協商。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按民法典處理。
第十二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同當地工商管理部門協調;協商或者協調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本合同壹式壹頁,壹式貳份,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2
甲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
業務電話: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
甲、乙雙方本著平等協商、誠實信用的原則,就甲方為乙方提供期貨交易服務的有關事項訂立本合同。
第一章委托
第一條乙方委托甲方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甲方接受乙方委托,并按照乙方交易指令為乙方進行期貨交易。
第二條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交易規則執行乙方交易指令。
甲方有義務將交易結果轉移給乙方,乙方有義務對交易結果承擔全部責任。
由于市場原因乙方交易指令部分或者全部無法成交,除雙方另有書面約定外,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二章保證金
第三條乙方開戶的最低保證金標準為_________元。
乙方資金不足_________元的,甲方不得為乙方開戶。
保證金可以現金、本票、匯票和支票等方式支付,以本票、匯票、支票等方式支付保證金的,以甲方開戶銀行確認乙方資金到帳后方可開始交易。
第四條乙方可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以可上市流通國庫券或者標準倉單等質押保證金。
同時,乙方授權甲方可將其質押物轉質或者以其他方式處置。
第五條乙方應當保證其資金來源的合法性。
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提供資金來源說明,乙方對說明的真實性負保證義務。
必要時,甲方可要求乙方提供相關證明。
第六條甲方有權根據期貨交易所的規定或者市場情況調整保證金比例。
甲方調整保證金,以甲方發出的調整保證金公告或者通知為準。
第七條在甲方有理由認為乙方持有的未平倉合約風險較大時,有權對乙方單獨提高保證金比例。
在此情形下,提高保證金通知單獨對乙方發出。
第三章強行平倉
第八條乙方在下達新的交易指令前或者在其持倉過程中,應隨時關注自己的持倉、保證金和權益變化。
第九條甲方以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來計算乙方期貨交易的風險。
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方式)的計算方法為:_________(由甲方、乙方約定)。
第十條乙方因交易虧損或者其他原因,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時,甲方將按照《期貨經紀合同》約定的方式向乙方發出追加保證金的通知,乙方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及時追加保證金或者采取減倉措施。
否則,甲方有權在事先未通知的情況下,對乙方的部分或者全部未平倉合約強行平倉,直至乙方的交易風險達到約定的風險率(或者其他風險控制條件)。
乙方應承擔強行平倉的手續費及由此發生的損失。
第十一條只要甲方選擇的平倉價位和平倉數量在當時的市場條件下屬于合理的范圍,乙方承諾不因為強行平倉的時機未能選擇最佳價位和數量而向甲方主張權益。
前款所稱“合理的范圍”指按照期貨經紀業的執業標準,已經以適當的技能、小心謹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執行強行平倉。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3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金屬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于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
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
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
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并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
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于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
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
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于你方違約造成的損
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動時,并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
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
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
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注冊認可的一號銅,并附有生產廠的質檢
合格證。注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
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
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并是同一牌號和同一
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
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
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于交易當月或其后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
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根據《上海金屬交
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認
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
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
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
-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
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帳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
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
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
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
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
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
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
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
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
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
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
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
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
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
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
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
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
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
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
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4
甲方 (期貨公司): 乙方:
甲方與擬參與 (交易場所) 上市的 (品種) 交易的乙方經過平等協商,就相關經紀服務事項達成如下協議,作為雙方《期貨經紀合同》的補充:
第一條 甲方須嚴格執行開戶實名制、交易編碼制度及交易者適當性制度,對乙方進行適當性及實名制審核并留存開戶資料及影像資料,在乙方滿足中國證監會、期貨交易所、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有關規定的情況下為乙方單獨申請交易編碼。
第二條 甲乙雙方均承諾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及合同約定事項,并切實履行反洗錢、反恐融資、反逃稅等義務。任何一方違反此項承諾,導致本協議無效或者解除的,應該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乙方承諾參與中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符合所在國(地區)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對于甲方為遵循中國法律法規、政策、交易所業務規則、行業自律規則所采取的任何行為,甲方不承擔責任。
乙方違反上述承諾的,甲方有權拒絕乙方的委托,并有權終止與乙方的期貨業務經紀關系。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
第三條 乙方的開戶證明文件以中國期貨市場監控中心開戶業務規則的要求為準。
第四條 經期貨交易所批準,乙方可以以外匯資金,標準倉單等價值穩定、流動性強的有價證券作為保證金,可折抵保證金的數額、期限等依照期貨交易所規則執行。甲方應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則的要求代為辦理。
第五條 指定存管銀行或其他第三方出現未履行義務、重組、破產清算、停業結算、被接管或托管等情況,從而對乙方交存的保證金造成任何直接或間接損失的,甲方不承擔責任。
第六條 乙方對其支付或收取的與本合同、期貨合約等相關的款項,如涉及貨幣兌換,兌換匯率以兌換發生時存管銀行提供的匯率為準,由乙方承擔相關的貨幣兌換費用及匯率風險。
乙方的出入金環節可能存在因時差、境內外銀行節假日差別等導致的風險,此風險應由乙方承擔。
第七條 甲乙雙方一致同意以人民幣進行結算。甲方同意乙方選擇以 □人民幣 □ ___________________
(外幣幣種)收取當日盈利。乙方選擇外幣幣種的,在確保不會造成乙方結算準備金不足的情況下,乙方賬戶中的當日盈利可以根據約定在當日結算后由甲方兌換成外匯。需要變更上述選擇的,應當遵守期貨交易所關于收取當日盈利的相關規定,并經雙方書面確認。
甲方換匯須遵守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管理局以及期貨交易所的相關規定。
第八條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書面方式下達的,應當由乙方或乙方指定的資金調撥人簽字。
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以電話方式下達的,應當與甲方約定身份認證方式: 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應當進行同步錄音保留原始資金調撥指令記錄。
第九條 甲方有權審核乙方的資金調撥指令,包括但不限于可提資金是否充足、指令內容是否齊全和明確、是否違反有關法規規定、期貨交易所規則及合約約定等,以確定指令的有效性。當確定乙方的指令為無效指令時,甲方有權拒絕執行乙方的指令。
第十條 乙方同意在輔助通知方式中,以乙方預留的聯系方式為準,乙方保證預留聯系方式的真實、有效、暢通。如乙方需對預留聯系方式進行變更,應當及時以書面、電話或合同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甲方,否則由此造成的后果及損失由乙方承擔。
第十一條 乙方持有某品種合約的數量達到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持倉報告標準或交易所要求進行大戶報告時,應當按期貨交易所的業務規則向期貨交易所報告。
第十二條 甲方根據期貨交易所規則和甲方風險控制管理制度,有權限制客戶持倉數量,并有權不經乙方同意在合理的范圍內對乙方的期貨合約超量部分強行平倉。乙方應承擔由此產生的結果。
第十三條 當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甲方有權通過平倉或處置質押物等方式對乙方期貨賬戶進行清算,同時解除本合同:
(一)違反《期貨經紀合同》第三條的有關聲明與保證;
(二)違反社會公德,妨礙他人正常交易,嚴重影響甲方正常交易秩序;
(三)違反交易所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并經甲方勸阻無效;
(四)違反甲方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并經甲方勸阻無效;
(五)在甲方保證金存管銀行開設的期貨結算賬戶被監管機關或司法機關采取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或保全措施;
(六)其他符合法定或者約定解除合同條件的情況。
第十四條 關于本合同的解釋、履行及爭議解決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第十五條 本合同外文譯本與中文文本如有差異,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十六條 乙方指定下列聯系方式作為甲方向乙方發送通知、文件等的有效聯系方式:
姓名: 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 ___________________
座機:___________________
手機: 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 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 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七條 乙方委托以下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人員作為有權代其接受送達的人,各項仲裁文書、法律文書等以合同約定的送達方式送達該人即視為送達乙方:
代收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
聯系電話: 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應在上述填寫內容發生變化時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十八條 乙方知悉并同意甲方對其與甲方間部分或全部會話等進行記錄,乙方同意甲方錄音記錄、系統記錄等具有證據效力,甲方有權將該等記錄用于任何訴訟或其認為適當的場合。
第十九條 本協議為《期貨經紀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期貨經紀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協議所稱“本合同”,包括《期貨經紀合同》及本協議等雙方約定達成的所有文件。
本協議與《期貨經紀合同》不一致之處,以本協議為準。本協議未規定事宜,按照《期貨經紀合同》執行。
第二十條 本協議如遇與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則相沖突時,以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行業自律規則為準。
第二十一條 本協議一式三份,甲方執兩份,乙方執一份。
甲方(期貨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__________
授權簽字(機構): ___________________
(機構加蓋公章或印鑒(如有))___________________
簽署日期: ____ 年 ____月 ____ 日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5
期貨交易所合約
我國期貨交易所合約規格 上海金屬交易所一號銅標準合約 (經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委員會1993年2月6日通過) 上海金屬交易所 中國·上海__年__月__日 ____會員已于今日售出(購入)25噸(溢短2%)符合下列第3條規定的一號銅,價格為每噸__元,交割月份__。 本合約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制訂,由你方和上海金屬交易所(以下簡稱交易所)作為當事方簽訂,你方接受本合約的所有義務與規定,并同意按下列規則履行責任。 為了保證合約的嚴格履行,你方必須在成交時向交易所交納初始保證金。根據市場變化,當價格波動向不利于你方變化時,你方將被要求支付追加保證金,以彌補合約價格與結算價格之間的差額。如果發生任何你方不能履行上述義務的情況,交易所有權將你方所持有的所有或部分合約強制平倉以補償由于你方違約造成的損失。交易所在采取上述行動時,并無任何責任和義務使你方減少或免受損失。如不足以抵償損失時,交易所有權向你方繼續追索。 一號銅的具體規定 1.質量:本合約中一號電解銅(整板或切割片板)的等級必須符合國標GB467-82、GB466-82的規定,銅+銀的含量不小于99。95%,每塊重量在30-150公斤之間。 所有的交貨銅必須是上海金屬交易所注冊認可的一號銅,并附有生產廠的質檢合格證。注冊牌號清單見附件一。 2.結算:合約按《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中的結算規則結算。 3.交貨:本合約的一號銅必須在交割日按賣方選擇的牌號和交貨地點向交易所的核準倉庫交貨。在履行合約中所提供的指定倉庫標準棧單的數量以25噸(溢短2%)或其整數倍開出。同一合約的貨必須存放在同一倉庫并是同一牌號和同一規格。所交貨物必須是整板或切割片板,以達到貨盤化的目的,切割片板的長、寬均不得小于整板的二分之一。捆扎包裝每捆不超過2.5噸。標準棧單按上海金屬交易所指定倉庫標準棧單實施細則施行。 4.允許磅差:2‰。 5.交割月份:本合約的交割應于交易當月或其后的任何一個月,實施每月交割。 6.最小浮動價位:合約中的每噸銅的最小浮動價位為10元,或是其整數倍。 7.仲裁:由本合約引起的爭端,如果不能協商解決,那么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章程》提請交易所監事會仲裁。提請仲裁的當事者,應提出書面申請,并承認由監事會作出的書面裁決為終局裁決。 8.其它:本合約未提到的事宜均按《上海金屬交易所管理暫行規定》和《上海金屬交易所商品期貨交易規則》進行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輕柴油標準合約1.01 商品名稱:輕柴油(Gasoil) 定義:原油經蒸餾或其他加工精制的烴類液體燃料,運用于全負荷在1000-1500赫/分的高速柴油燃料。1.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3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4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1.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管道輸送 d.FOB離船過驗 賣方將輕柴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結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裁定,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前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時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貨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輕柴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1.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輕柴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1.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買賣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1.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1.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及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南京石油交易所汽油標準合約2.01 商品名稱:汽油(Gasoline) 定義:原油經直餾或直餾與二次加工制得的汽油餾分的混合物,加有適當抗爆劑和抗氧防膠劑制成的,用于點火式發動機的液體燃料。2.02 期貨合約的要求 (1)月份和時間:按交易所規定時間并在指定月份交貨。 (2)交易的計量單位:以手計算,每一“手”為100噸。 (3)質量標準(見附表) (4)最小變動價格:每噸為2元人民幣或每交易單位為200元人民幣。 (5)合約的價格:南京港離岸價。 (6)每日價幅的限制:按風險管理委員會的通告執行。 (7)合約數量的限制: 任何會員擁有或所控制的所有賬戶某一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500個以上的凈多頭或凈空頭,而所有月份合約數量的累計總數不得超過2000個以上凈多頭或凈空頭。 最后十個交易日不得擁有100個以上的投機合同或200個以上套期保值合同。 以上數量限制經理事會或風險管理委員會特許可適當放寬。 (8)最后交易日:合約月份前一個月的最后一個營業日為最后交易日。 (9)合約的修改:交易所必要時對合約的內容可作修訂。2.03 交貨: (1)交貨方式:a.FOB離庫裝船交貨 b.庫內轉移 c.FOB鐵路裝車 d.管道輸送 賣方將汽油從油庫交越買方船只的船弦(以雙方連續連結的法蘭盤為界),法蘭盤以上的岸上費用和風險則由賣方承擔。法蘭盤以下至船一側的全部費用和風險由買方承擔。 (2)交貨地點:交易所核準的交割倉庫。 (3)交貨原則:除執行本合同的規定各項條款外,必須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的法律、法規和條例。 (4)同意接貨和交貨的通知 買方應在合約交割月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接貨的通知書,內容應包括以下幾點,以供交易所匹配選擇。 a.買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收貨方式 d.擬收貨地點 (5)賣方必須在合約交割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14:00前,向交易所遞交同意交貨的通知書,包括以下內容: a.賣方單位名稱 b.數量 c.擬交貨方式 d.擬交貨地點 e.其它資料 買賣方的通知書中c.d.項目必須明確填寫,否則,由交易所進行搭配。買賣方必須受其搭配結果的約束。 (6)交易所配對交割 交易所在接到買賣方的通知書后,必須于第二交易日16:30前將配對結果通知雙方。 a.根據買賣方提交的擬交貨方式、地點,本著雙方均能接近的和經濟合理的交貨地點和方式配對,盡量減少交割方、交割點,同時參照現行有關部門規定的流向限制。 b.在具體執行中,依據下列原則進行配對,以地點、方式為優先,如地點、方式相同時,則以合約數量大者為優先;在數量相同時,再以交、接貨時間先后為優先的配對原則。 c.買賣方接到結算交割的配對通知后,如有不同意見,可進行協商、更改和調整,并將更改和調整的意見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報交易所。協商不成也必須在第三個交易日12:00前向交易所提出,同時提請結算交割委員會仲裁,這一裁定是最終的,買賣雙方均受約束。 d.在這以前,買賣方就交貨地點和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遵循下列原則:i.FOB離庫裝船(車)的交貨時間由買方確定。ii.賣方提出在非注冊倉庫交收,則貼水應對買方有利為原則;如買方提出在非注冊庫交收,則貼水或升水應對賣方有利為原則。iii.庫內轉移或管轄交貨的時間由買賣方協議。 e.在非注冊倉庫的交收,關于價格的升水或貼水應由買賣方自行協議,也可參照結算交割委員會的通知的原則執行。 (7)預備交貨通知 賣方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三個交易日14:00前向買方提交一份完整的通知(格式由交易所統一規定),內容應包括: a.買方單位名稱 b.賣方單位名稱 c.交貨地點 d.交貨方式 e.交貨的數量 f.檢驗方式的選擇 g.交貨期范圍(即交貨必須在交貨月份的第五個交易日至第二十五日之間連續的五天內開始進行) h.交買方的單據 i.交易所需要的其它資料 (8)確認交貨通知 在買方船只預計到港前或庫內轉移約定之日前二個交易日前賣方必須向買方提交一份交易所規定格式的確認交貨通知,其內容必須同預備交貨通知的內容相一致,如不一致就視為賣方違約,買方必須在當日16:30前予以確認,并將確認副本報交易所。 (9)交貨通知雙方確認后,買方應每天向賣方書面提出船只預計到港時間。雙方應以確認的交割日期為目標開展工作,并以此交割日期作為計算遲期履約和違約的日期。 (10)裝船。除庫內轉移外,油管一經連結即為裝貨開始,一經拆除即為裝船結束。 買方在約定交割日期(或交貨期范圍內的某一天)船只到港后,應以書面形式向賣方提交一份備裝通知書(NOR)并以此時間計算賣方開始裝貨的時間,而在此以前的船只滯期由買方負責,在此以后至裝船結束發生的滯期由賣方負責。 賣方在收到買方的備裝通知書(NOR)后,應及進安排裝貨,并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該時間以裝運時航運部門通用的船只定額裝卸時間為準)。滯期費的索賠不影響損失的索賠。 (11)付款和單據的轉移 a.交易所在收到賣方或買方的預備交日期通知或所有權轉讓約定日期的前二個交易日,買方應向交易所承付全部合約的貨款,在貨款到帳后交易所立即將保證金退還到買方賬戶。b.賣方在裝貨完畢后的三天內須向交易所遞交所需要的所有單證。交易所在收到單證的第二個交易日16:30之前遞交買方,買方在交割完畢確認書上簽字后,交易所即將全部合約的貨款(包括補付尾差金額)和交易保證金退還到賣方賬戶。 (12)檢驗:以下檢驗方式可供買、賣方選擇。 i.全權委托注冊倉庫代為質檢和量檢,數量以油庫儲罐計量數為準(泵裝、泵卸及儲存損耗按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ii.為避免糾紛,買賣方在必要時可委派檢驗人員與交割倉庫共同檢驗,交貨數量以共同檢測數為準。 iii.買賣方也可委托國家商檢部門檢驗,一切結果以商檢出證為準。檢驗費由委托方承擔。 (13)交貨數量與合約總量的允許誤差范圍: a.1000噸以下重量允許誤差±1%; b.1001-10000噸重量允許誤差±3%; c.10001噸以上重量允許誤差±5%。 在上述允許范圍內的誤差數按合約成交價結算貨款。 超過允許誤差范圍的,超出或短缺部份參照現貨市場裝卸日前一個交易日的收市價結算貨款。 (14)風險轉移 汽油的風險隨貨物的交收由賣方轉移到買方。2.04 與產品有關的期貨交易(EFP) 在合約最后交易日停止交易后至交貨月份第一個交易日14:00,買方和賣方可進行與本合約有關產品的期貨交易(EFP),合約的買方必須為一定數量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賣方。合約的賣方必須為汽油或相關產品的買方,相關產品的數量和合約的數量應大致相同,其中相關產品的品質差異引起的價格差額由雙方協議。 EFP的協議報告須在成交當天報交易所,并按交易所規定的方法進行結算和交割。2.05 選擇性交貨(ADP) 合約的買方或賣方可以同交易所為其配對的另一方協議采用不同的方式交收,交貨辦法,在這種情況下,買賣雙方共同辦理由交易所規定格式的協議交貨通知書,并在交貨月份的二十五日前的一個交易日14:00前的任何一日將該通知送交交易所。在這以后交易所對方的各自義務和權利不再負責,但必須通過交易所辦理結算。交易所在收到該通知書之后即將買賣方的保證金退回到各自的賬戶。2.06 違約責任 (1)違約是指買賣一方未能按合約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 (2)其中遲期履約是指買賣一方或雙方未能按本合約規定的日期履行義務。 (3)未履約部份的總金額的計算為未履約部份的數量乘以最后交易日的收市價。 (4)對遲期履約的責任方按以下標準向交易所交納罰金。 第一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1%; 第二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三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四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2%; 第五日.罰金為未履約部份總金額的3%。 以上罰金累加計算。至第六日即視為違約,其 責任方須交納10%的罰金,具體實施辦法由結算交割委員會制定頒布。 (5)罰金自結算交割委員會確認違約責任后五日內交納,未按規定交納者視為違章,交易所有權從其保證金中扣取,并給予處罰。 (6)違約方除向交易所交納罰金外,在未得到對方當事人同意,仍應繼續履約,并對因遲期履約而給對方造成的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7)其他違約情況及責任,依照國家法律和有關部門規定執行。 (8)雙方對爭議或索賠處理不滿者可向交易所聽證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2.07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約簽訂后,非合約任何一方的過失,而發生的不可預見、不可避免、無法克服的意外事故,如戰爭、動亂、洪水、地震等。 (2)當事人一主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履約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約或不能完全履約的理由,在取得有關主管機關證明后,允許延期履約、部份履約或不履行合約,并根據情況的部份或全部免于承擔違約責任。 (3)當事人未及時向對方通報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約的理由,造成對方損失的擴大,對損失擴大部份仍應負法律責任。 (4)不可抗力的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法律規定處理。 附:汽油質量指標(GB489-86)┌──────────────────┬──┬────────────┐│ │質量│ ││ 項目 │指標│ 試驗方法 ││ ├──┤ ││ │70號│ │├──────────────────┼──┼────────────┤│馬達法辛烷值(MON)不小于 │70 │GB503 │├──────────────────┼──┼────────────┤│四乙基鉛含量g/kg不大于 │1.0│GB377 │├──────────────────┼──┼────────────┤│餾程: │ │ ││ 10餾出溫度,℃不高于 │79 │ ││ 50餾出溫度,℃不高于 │145│ ││ 90餾出溫度,℃不高于 │195│GB255 ││ 干點, ℃不大于 │205│ ││ 殘留量,不大于 │1.5│ ││殘留量及損失不大于 │4.5│ │├──────────────────┼──┼────────────┤│飽和蒸汽壓kPa(1) │ │ ││從9月1日至2月29日 不大于 │80 │GB257 ││從3月1日至8月31日 不大于· │67 │ │├──────────────────┼──┼────────────┤│實際膠質mg/100ml不大于 │5 │GB509 │├──────────────────┼──┼────────────┤│誘導期min不小于 │480│BG256 │├──────────────────┼──┼────────────┤│硫含量不大于 │0.15│GB380 │├──────────────────┼──┼────────────┤│腐蝕(銅片50℃3Hr) │合格│GB378 │├──────────────────┼──┼────────────┤│水溶性酸或堿 │無 │BG259 │├──────────────────┼──┼────────────┤│酸度mgKOH/100ml不大于 │3 │GB258及注 ││ │ │(2) │├──────────────────┼──┼────────────┤│機械雜質及水分 │無 │注(3) │└──────────────────┴──┴────────────┘注:(1)1kPa=7.5mmHg。 (2)加鉛汽油酸度按GB379方法測定。 (3)按GB511和GB260方法測定。 上海金屬交易所規貨合同┌─────────────────┬────────────────┐│ 買入方(全稱) │ 賣出方(全稱) │├────┬───┬────┬───┴──┬───┬────┬────┤│ │ │ 數量 │ 價格 │金額│ │ ││品名規格│生產廠│ │ │ │交貨地點│交貨時間││ │ │ (噸) │ (元/噸) │(元)│ │ │├────┼───┼────┼──────┼───┼────┼────┤│ │ │ │ │ │ │ │└────┴───┴────┴──────┴───┴────┴────┘ 根據上海金屬交易所規則,買賣雙方自愿簽訂本合同,并全面執行下列條款: 一、質量品級:在上海金屬交易所上市交易的銅、鋁、鉛、鋅、錫、鎳、生鐵等的金屬質量等級,一律執行《國家標準》。沒有國家標準的,按《部頒標準》執行。 二、數量:本合同溢短技量允許范圍為總量的±5%。 三、價格:本合同價格(元/噸)僅指交易所當日的、指定地點倉庫的交易成交價。成交前發生的倉裝、運輸、保險等項費用均已包括在內。 四、結算、按交易所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 五、交貨與驗收:買賣雙方均按成交合同標的收驗、交貨。賣方交貨時,隨附生產廠商的質量保證書。 六、交易保證金:本合同買賣雙方均需向交易所繳納保證金__元。合同執行后,保證金分別退還各方。 七、交易所手續費:交易手續費按成交金額的1‰收取。 八、爭議仲裁:買賣雙方就本合同內發生爭議,由交易所協調,協調不成得向交易所申請仲裁。 九、違約罰則:買賣中發生違約時,交易所作為交易合同履約保證人,有權按交易業務試行規則執行罰處。 十、合同轉讓:本合同在交易所按規則轉讓時,應同時辦理過戶手續。 十一、附則:本合同一式二份,由買賣雙方簽名蓋會員單位合同章后,由交易所統一保管。上海金屬交易所 買入方單位 賣出方單位經辦人: 經辦人: 經辦人: ┌────────────┐ │ 本合同根據國家稅務局│ 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糧油交易合同 │國稅函發〔1990〕1573號文│ ──────────────── │ 暫免征收印花稅 │ └────────────┘───┬───┬───┬───┬─────┬───────┬──────產地│品名│等級│生產期│數量(噸)│價格(元/噸) │金額(元)───┼───┼───┼───┼─────┼───────┼────── │ │ │ │ 0 │ 0 │ 0 │ │ │ │ │ │ 1.發證: 發貨單位; 2.到站 收貨單位: 3.交貨時間:19 年 月→19 年 月 4.運輸方式: 5.質量驗收: 6.外裝議定: 7.費用負擔: 8.結算方式: 9.保證金: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基礎保證金。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0.手續費:從合同確認之日起,買賣雙方須在五日內向市場結算部交納手續費。 買方交: 0.00元 賣方交: 0.00元 11.附則:①合同經市場確認后生效。如有異議,需經雙方協商并經市場同意方能修改有關條文。 ②合同有效期間,除人力不可抗拒因素外,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終止合同。否則按《民法典》的有關規定處理。 ③如因鐵路運輸計劃的原因未能如期全部交貨,剩余部分由買賣雙方協商是否延期履行合同。 ④雙方發生爭議或糾紛時,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部(89)商儲(糧)字第62號《糧油調運管理規則》、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交易管理暫行規則、實施細則執行及商務處理規定執行。 ⑤買賣雙方依據本市場有關規定,允許合同轉讓。 ⑥本合同一式五份,買賣雙方各執一份,市場三份。 ⑦本合同的發站、到站、發貨單位、收貨單位諸內容較多時,可另立附件說明。──────────────────┬───────────────── 買 方 │ 賣 方───────┬──────────┼──────┬────────── 開戶銀行 │ │ 開戶銀行 │───────┼──────────┼──────┼────────── 銀行帳號 │ │ 銀行帳號 │───────┼──┬────┬──┼──────┼──┬────┬── 電話號碼 │ │ 電掛 │ │ 電話號碼 │ │ 電掛 │───────┼──┼────┼──┼──────┼──┼────┼── 傳真號碼 │ │ 郵碼 │ │ 傳真號碼 │ │ 郵碼 │───────┴──┴────┴──┴──────┴──┴────┴── 買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市場監證人: 簽名(蓋章) 賣方出市代表:____簽名(蓋章) 合同確認(蓋章) 交易主持人:____簽名(蓋章) 簽訂日期:
期貨交易合同書 篇6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期貨市場相關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在公平、公正、互利的基礎上,經過友好協商,達成如下協議:
一、甲方委托乙方作為期貨交易居間人,為甲方介紹客戶。
二、乙方在開展業務時,應當向客戶明示其居間人的身份,不得假冒甲方員工的身份來開展業務。同時乙方應當根據期貨業務規則對客戶如實介紹期貨市場的相關情況,正確揭示期貨市場的風險和收益,不得做虛假宣傳,不得做獲利保證。
三、甲方有義務對乙方進行期貨交易知識和職業道德培訓,并有權對乙方的居間活動進行監督。
四、居間報酬
乙方介紹的客戶與甲方簽約并打入資金后,即視為乙方的居間活動成功。乙方有權在每月_____日前向甲方要求居間報酬,居間報酬按照該客戶上月向甲方所交納的凈手續費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按照公司的《客戶經理人管理辦法》執行。
該報酬已包括乙方進行居間活動中所發生的費用,甲方不再承擔任何額外的費用。
如果乙方介紹的客戶在合約履行過程中有侵害甲方利益的行為,這甲方有權適當扣減乙方的報酬。
五、如果客戶因乙方的不當行為造成損失,由此產生的一切責任均有乙方承擔,甲方不承擔任何責任。乙方應確保甲方的利益不因此而受到損害。
六、甲方每月從乙方報酬中扣除_____%作為風險金,風險金交納滿一年后逐月返還,客戶經理人離任時經離任結算后統一返還給該客戶經理人。
七、若乙方接受客戶委托為客戶從事期貨交易的指令下達人,則由此產生的相關結果均與甲方無關。
八、乙方在每月_____日前將全部所屬客戶親自簽收的上月交易結算單交付甲方市場部(或營業部),如逾期則甲方有權暫緩發放乙方的居間報酬,直至乙方將所有客戶簽收后的結算單交付甲方。
九、合同的終止和解除
本合同到期后自動終止。如果乙方在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不能介紹到客戶簽約,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或甲方發現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有違反合同、損害甲方利益的行為,甲方有權解除本合同。
十、本合同有效期一年,自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
十一、《_______期貨經紀有限公司客戶經理人管理辦法》為本合同必要附件,乙方承諾認真遵照執行。
十二、本合同未盡事宜,雙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本合同附件,附件同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三、本合同一式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