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出資注冊股份公司合同書(精選3篇)
共同出資注冊股份公司合同書 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及中國其它法律、法規規定,出資人遵循協商一致的原則,共同出資成立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公司。
第二章公司基本情況
第二條:聯合經營公司名稱:
法人代表:
公司地址:
第三條:公司類型:
第四條: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第三章投資資本及出資人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為萬元人民幣,出資人和出資所占比例的基本情況為: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乙方:,身份證號:,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出資額: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比例%。
第四章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出資人享有下列權利:
1出席股東會,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監事;
3可查閱股東會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4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5按出資比例分取公司清算后為出資人可分配的資產;
6按章程規定轉讓出資;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權利。
第八條:出資人的義務:
1承認并遵守公司章程;
2時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額;
3公司依法成立后年內不得抽回出資額;
4以其出資額比例,對公司承擔責任;
5保守公司內部經營方式及營運機密;
6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
第九條:在日常工作中,必須確立和支持甲方的絕對管理權,使甲方不受外界因素影響,從而避免管理結構混亂的情況發生。
第十條:除甲方以外,其余股份持有人,不得參與和干涉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對公司行政管理有任何異議,應在股東會議上向甲方提
出,由股東共同制定相應措施。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部分出資。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第十三條: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六章資金到位及核算約定
第十四條:
第一期資金到位:各股東于《投資預算》制定后日內按投資比例繳交該預算之總投資的%金額匯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二期資金到位:各股東的第一期資金到位后日內或雙方協定本店運營前日,%金額匯入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五條:本店營運前,所有未列于《投資預算》之追加投資款項,將列入本店投資本額,該金額于正常營運前7日內依投資比例補足繳交至公司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全體出資成員任何一方未能按本合同規定依期如數提交出資金額時,每逾期天,違約方應交付應交出資額的%的違約金外,守約方有權要求終止合同,并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如各股東同意繼續履行合同,違約方應賠償因違約行為給公司造成的經濟損失。
第七章組織管理
第十七條:公司最高權力機構為股東會,股東會由全體出資人組成,為更好地經營、管理本店,在與甲方自由協商的基礎上,特聘請甲方經營人員管理本公司。
第十八條:董事、監事的權利、義務、議事規則由公司章程規定。第八章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二十條:公司每月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第二或第三個月份派利潤予各出資股東。財務會計報告應包括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財務狀況表。
第二十一條:在經營期間,若出現盈虧,各股東均按其出資比率共同承擔。
第九章其它
第二十二條:公司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出資人的變動、合并與分立、解散與清算等重大事項另由章程規定。
第二十三條:本協議經全體出資人簽字后生效,并由出資人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日期:乙方:日期:
丙方:日期:
丁方:日期:
共同出資注冊股份公司合同書 篇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和其它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和_________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__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公司名稱為: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
第三條公司住所:_________。
第四條公司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企業法人資格,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二章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經營范圍為:設計、制作、發布、代理國內外各類廠廣告;
商標、標識、包裝;
裝演及其它印刷品等設計制作、影視制作、中介服務等市場調查及信息咨詢。
第三章注冊資本、股東出資方式與出資額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_________元。
第七條股東名稱
甲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第八條股東以現金方式出資
其中:甲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乙方出資_________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權利與義務
第九條股東享有以下權利:
1.參加股東會、并按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2.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會和監事會成員的權利;
3.按出資比例分取紅利;
4.公司新增資本時,優先認繳出資權;
5.依法轉讓出資權;
6.對公司其他股東轉讓出資的優先購買權;
7.公司終止清算后,依法分得剩余財產權;
8.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狀況權。
第十條股東之間可以轉讓全部或部分出資。
第十一條股東應履行以下義務:
1.按規定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以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責任;
3.在公司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
5.自覺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五章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二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如果不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經股東同意轉讓的出資,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對該出資有優先購買權。
第六章公司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
第十四條公司股東會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10.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1.對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五條公司股東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
1.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2.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3.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4.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職權;
5.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在每年一月召開,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召集并主持;
6.召開股東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十五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第十六條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連任。
第十七條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八條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股東會,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決議;
3.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4.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投資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補虧損方案;
7.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8.擬定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解散的方案;
9.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10.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總經理,根據總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1.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公司設總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條如果執行董事兼任總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一條總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決議;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人員;
8.經執行鎮農授權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9.公司章程和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二條公司設監事一人。
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代表任監事,由公司職工大會民主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總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和總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總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公司的利潤分配
第二十四條公司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額占公司注冊資本的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五條公司每年分配利潤一次。
公司的虧損未彌補前不進行利潤分配。
第八章財務會計和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公司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財務會計制度。
公司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于下一會計年的2個月內送交各股東。
第二十七條公司應依國家有關法律交納各項稅收。
第二十八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勞動用工的法律、法規、執行勞動用工制度。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九條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時,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財產清算。
第三十條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滿后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一條公司依照前條第1項、第2項規定解散的應當在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
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二條清算組在清算期間按規定行使職權。
第三十三條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確定,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做注銷公司登記公告。
第十章其它規定
第三十四條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章程應由股東會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三十五條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公司股東會。
第三十六條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事項為準。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各股東方共同訂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蓋章):
股東(蓋章):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出資注冊股份公司合同書 篇3
甲方: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甲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董事會決議和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的股東大會決議,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共同出資設立新公司具體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新公司名稱、注冊地及注冊資本
公司名稱為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資本為__________元
公司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新公司的企業性質
新公司為,甲、乙方以各自的出資額為限對新公司承擔責任,新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新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三、出資方式、出資金額及出資比例
甲方以其擁有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面積為______平方米、使用期限為____年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元(具體以____資產評估有限公司的評估值為準),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乙方以現金出資,出資金額為______元,占新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
四、出資時間及違約責任
甲方投入新公司的土地使用權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辦理完畢過戶手續,乙方投入新公司的現金亦應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前到達新公司銀行賬戶。
未按期履行出資義務的,每逾期一日,應向新公司繳納尚未出資部分萬分之____的。
五、新公司經營范圍
公司經營范圍為:____________________。
六、新公司組織結構
1.公司設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總經理。
2.公司董事會由五名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長即法定代表人由甲/乙方委派的董事擔任。
3.公司監事會由三名監事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監事會主席/召集人由甲/乙方委派的監事擔任。
4.公司設總經理一名,副總經理二至三名,均由董事會聘任。
七、其他
1.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平等協商解決。
2.本協議經雙方授權代表簽字后生效。
3.本協議一式______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授權代表:(簽字)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