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標志設計合同書(通用3篇)
商標標志設計合同書 篇1
商標標志設計合同書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委托之事項
甲方委托 為其公司設計標志 個,公司產品商標 個。
第二條 委托設計費用
2.1公司標志設計單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公司產品商標設計單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
2.2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3.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設計總費用的 %通過電匯或銀行轉賬到乙方公司賬戶(乙方收到甲方的銀行劃賬憑據后作為標志設計的開始時間)。
3.2標志設計完成后,甲方需在 天內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確認后甲方應當即付標志設計費用的全部余款。
3.3如有相關設計,設計費用需另計,標志通過即付總項目費用的 %,余款在相關設計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標志設計,標志通過即付所有余款。
第四條 乙方設計作品的時間、交付方式
4.1乙方需在 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公司的標志初稿。單個標志設計完成的時間為 個工作日;
4.2乙方以電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設計的作品。具體的交付方式為: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結清后的有關憑據后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或郵寄的方式把電子稿交予甲方。
第五條 知識產權約定
5.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5.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5.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權利
6.1.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6.1.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6.1.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后有權要求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6.2甲方義務
6.2.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6.2.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6.3乙方權利
6.3.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6.3.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6.3.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6.4乙方義務
6.4.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6.4.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 %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7.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8.1乙方的工作全部結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8.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7其他: 。
第九條 保密
9.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關商標、標志設計、制作的細節。
9.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相關商標、標志公開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商標、標志設計制作相關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簽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9.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條 通知
10.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10.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10.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3.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3.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①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14.1不可抗力:
14.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4.1.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14.1.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4.1.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4.2意外事件:
14.2.1非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雙方不能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氣反常以及相關商標、標志的主要設計人員、技術人員生病、受到意外傷害或死亡等,致使標志設計遲延,乙方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將計劃順延的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計劃完成相關商標、標志設計制作,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4.2.2若本條規定的情況致使相關商標、標志的設計遲延超過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本合同正本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商標標志設計合同書 篇2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或公司產品商標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委托之事項
甲方委托 為其公司設計標志 個,公司產品商標 個。
第二條 委托設計費用
2.1公司標志設計單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公司產品商標設計單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
2.2總價為:人民幣 元,(大寫: )。
第三條 付款方式
3.1甲方需在合同簽訂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將委托設計總費用的 %通過電匯或銀行轉賬到乙方公司賬戶(乙方收到甲方的銀行劃賬憑據后作為標志設計的開始時間)。
3.2標志設計完成后,甲方需在 天內簽名或蓋章確認(以傳真方式確認同樣有效),確認后甲方應當即付標志設計費用的全部余款。
3.3如有相關設計,設計費用需另計,標志通過即付總項目費用的 %,余款在相關設計完成后支付。如只有標志設計,標志通過即付所有余款。
第四條 乙方設計作品的時間、交付方式
4.1乙方需在 個工作日內設計出甲方公司的標志初稿。單個標志設計完成的時間為 個工作日;
4.2乙方以電子稿交付方式交付設計的作品。具體的交付方式為:乙方在收到甲方余款結清后的有關憑據后 個工作日內,通過網絡或郵寄的方式把電子稿交予甲方。
第五條 知識產權約定
5.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可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行簽訂轉讓合同);
5.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
5.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六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6.1甲方權利
6.1.1甲方有權對乙方的設計提出建議和思路,以使乙方設計的作品更符合甲方企業文化內涵;
6.1.2甲方有權對乙方所設計的作品提出修改意見;
6.1.3甲方在付清所有設計費用后有權要求簽訂著作權轉讓合同,以享有設計作品的所有權利。
6.2甲方義務
6.2.1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關費用;
6.2.2甲方有義務提供有關企業資料或其他有關資料給乙方;
6.3乙方權利
6.3.1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有關企業資料供乙方設計參考;
6.3.2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相應款項;
6.3.3乙方對設計的作品享有著作權,有權要求甲方在未付清款項之前不得使用該設計作品。
6.4乙方義務
6.4.1乙方需按照甲方的要求進行作品設計;
6.4.2乙方需按照合同約定按時交付設計作品。
第七條 違約責任
7.1甲方在設計作品初稿完成前終止合同,其預付的 %費用無權要求退回;甲方在乙方作品初稿完成后終止合同的,應當支付全額的設計費用;
7.2乙方如無正當理由提前終止合同,所收取的費用應當全部退回給甲方。
第八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8.1乙方的工作全部結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8.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8.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8.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8.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8.7其他: 。
第九條 保密
9.1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相關商標、標志設計、制作的細節。
9.2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相關商標、標志公開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該商標、標志設計制作相關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簽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9.3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條 通知
10.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10.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10.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一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十二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十三條 爭議的處理
13.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13.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①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②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四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14.1不可抗力:
14.1.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14.1.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14.1.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14.1.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14.2意外事件:
14.2.1非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雙方不能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氣反常以及相關商標、標志的主要設計人員、技術人員生病、受到意外傷害或死亡等,致使標志設計遲延,乙方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將計劃順延的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計劃完成相關商標、標志設計制作,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14.2.2若本條規定的情況致使相關商標、標志的設計遲延超過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本合同正本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
商標標志設計合同書 篇3
合同編號:
甲方(委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乙方(受托方):
住所地:
通信地址:
郵政編碼:
法定代表人:
簽約代表人:
合同聯系人:
證件號碼:
聯系電話:
傳真:
電子信箱: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有關法規的規定,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就公司標志設計事項,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信守執行:
第一條 委托項目內容:
第二條 項目設計時間
自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設計預付款之日起協議生效,協議生效后 個工作日內乙方向甲方提交設計初稿。
第三條 費用結算
1.此項目設計費,共計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 元整;設計預付款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 元整。
2.當甲方確認最終設計稿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企業標志設計的矢量電子文件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費用為人民幣 元整,大寫人民幣 元整。
第四條 作品提交形式
甲方定稿并付清所有設計費后,乙方向甲方提交標志設計電子文檔一份。
第五條 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1.甲方承諾,本協議中甲方所要求制作的信息內容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社會公共利益。
2.甲、乙雙方指派專人代表負責此標志設計的聯絡協調工作。甲方在此合同生效后向乙方提供與此標志設計相關的背景資料。
3.乙方在規定時間內向甲方提交標志設計初稿。
4.甲方收到乙方設計的初稿后,及時向乙方反饋修改建議,乙方收到建議后及時調整修改。
5.甲方確認設計稿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矢量電子文件一份;同時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設計費。
第六條 知識產權約定
1.乙方對設計完成的作品享有著作權。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乙方將作品著作權轉讓給甲方(需另外簽訂著作權轉讓協議);但乙方享有署名權并保留用于參展,評選,展示的權利。
2.甲方在未付清所有委托設計費用之前,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付清所有設計費后,乙方不得把此設計方案交給任何第三方使用。
3.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七條 違約責任
協議在下述情形下可以解除:
(1)自協議簽訂之日起,乙方已經展開設計工作,如甲方提出終止協議,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設計定金,乙方不退還;如乙方提出終止合同,甲方支付給乙方的設計定金,乙方 倍退還給甲方。
(2)在乙方提交給甲方的設計初稿得到甲方認可后的時間里,乙方已經全面展開印刷應用的設計制作工作,甲方如提出終止協議,甲方需要支付乙方全額的設計費用。
第十六條 合同的終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終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結束,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2.甲乙雙方通過書面協議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4.在委托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
5.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6.當事人有其他違約或違法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
7. 。
第十七條 保密
未經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標志設計、制作的細節。
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標志公開前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本標志設計制作相關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簽約過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業秘密。
甲乙雙方保證對在討論、簽訂、執行本協議過程中所獲悉的屬于對方的且無法自公開渠道獲得的文件及資料(包括商業秘密、公司計劃、運營活動、財務信息、技術信息、經營信息及其他商業秘密)予以保密。未經該資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該商業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內容。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保密期限為 年。
第十八條 通知
1.根據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發出的全部通知以及雙方的文件往來及與本合同有關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須用書面形式,可采用 (書信、傳真、電報、當面送交等)方式傳遞。以上方式無法送達的,方可采取公告送達的方式。
2.各方通訊地址如下: 。
3.一方變更通知或通訊地址,應自變更之日起 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否則,由未通知方承擔由此而引起的相關責任
第十九條 合同的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發生特殊情況時,甲、乙任何一方需變更本合同的,要求變更一方應及時書面通知對方,征得對方同意后,雙方在規定的時限內(書面通知發出 天內)簽訂書面變更協議,該協議將成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經雙方簽署書面文件,任何一方無權變更本合同,否則,由此造成對方的經濟損失,由責任方承擔。
第二十條 合同的轉讓
除合同中另有規定外或經雙方協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規定雙方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一方在未經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給第三者。任何轉讓,未經另一方書面明確同意,均屬無效。
第二十一條 爭議的處理
1.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管轄并按其進行解釋。
2.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有關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二條 不可抗力與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響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義務,該義務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礙其履行期間應予中止。
2.聲稱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響的一方應盡可能在最短的時間內通過書面形式將不可抗力事件的發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該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 日內向另一方提供關于此種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續時間的適當證據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書面資料。聲稱不可抗力事件導致其對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一方,有責任盡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減輕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響
3.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雙方應立即通過友好協商決定如何執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響終止或消除后,雙方須立即恢復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項下的各項義務。如不可抗力及其影響無法終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喪失繼續履行合同的能力,則雙方可協商解除合同或暫時延遲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無須為此承擔責任。當事人遲延履行后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
4.本合同所稱不可抗力是指受影響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無法預料或即使可預料到也不可避免且無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簽訂日之后出現的,使該方對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觀上成為不可能或不實際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災害如水災、火災、旱災、臺風、地震,以及社會事件如戰爭(不論曾否宣戰)、動亂、罷工,政府行為或法律規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雙方當事人過錯,出現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雙方不能控制的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天氣反常以及本標志的主要設計人員、技術人員生病、受到意外傷害或死亡等,致使標志設計遲延,乙方應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將計劃順延的時間書面通知甲方;因此而未能按原計劃完成本標志設計制作,乙方無需承擔違約責任。
2.若本條規定的情況致使本標志的設計遲延超過 天,任何一方皆可通過書面形式通知對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條 合同的解釋
本合同的理解與解釋應依據合同目的和文本原義進行,本合同的標題僅是為了閱讀方便而設,不應影響本合同的解釋。
第二十四條 補充與附件
本合同未盡事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甲乙雙方可以達成書面補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補充合同均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條 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單位公章或合同專用章之日起生效,各方應在本合同正本加蓋騎縫章。
本合同有效期為 年,自 年 月 日至自 年 月 日。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雙方各執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授權代表(簽字): 授權代表(簽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簽訂地點: 簽訂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