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產品銷售合同書(精選3篇)
農業產品銷售合同書 篇1
買方(甲方):賣方(乙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及有關法律法規,經雙方充分協商,特訂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第一條產品價格和技術標準
2產品的技術標準(選擇),按下列第項執行:
(1)按國家標準執行;(2)無國家標準而有行業標準的,按行業標準執行;(3)無國家和行業標準的,按企業標準執行;(4)沒有上述標準的,或雖有上述標準,但買方有特殊要求的,按買賣雙方在合同中約定的技術要求執行。
第二條付款方式
合同簽訂后3日內,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款項作為定金,乙方組織生產;剩余70%款到發貨。
發貨后乙方給甲方開具發票增值稅發票。
第三條:產品的交付(選擇)甲方負責運輸,甲方承擔費用;
乙方負責運輸,乙方承擔費用;運輸地點為:乙方負責運輸,甲方承擔費用;運輸地點為:第四條產品驗收
1甲方在收到產品驗收過程中,如發現產品的品種、規格、技術要求與合同不符,應一面妥善保管,一面在3日內向乙方提出書面異議;
2甲方未按規定期限提出書面異議的,視為所交產品符合合同約定。
3乙方在接到甲方書面異議后,應在3天內負責處理,否則,即視為默認甲方提出的異議和處理意見。
第五條違約責任
1乙方在接到甲方的定金、定單并確認后,即為定單生效。
因為乙方的原因沒有按約定時交付產品,乙方應按逾期交付產品總價款的3‰天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額的10%。
如果因為甲方原因不能及時供貨,乙方不承擔任何損失;
2乙方按照定單要求提供產品后,如果因為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款沒有及時支付,甲方應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按逾期付款額3‰天支付,違約金最高不超出逾期付款額的10%。
第六條不可抗力
當事人雙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時,應及時向對方通報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應在3天內提供證明,允許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據情況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擔違約責任。
第七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提交煙臺仲裁委員會仲裁。
第八條其他
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雙方共同協商,作出補充規定,補充規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2份,雙方各執1份。
(以下無正文)
買方:
賣方:
農業產品銷售合同書 篇2
銷貨方: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購貨方: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簽約時間:______________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
第一條經購銷雙方協商交易活動,必須履行本合同條款。具體品類(種),需簽訂要貨成交單,并作為本購銷合同的附件;本合同中的未盡事宜經雙方協商需補充的條款可另附協議書,亦視為合同附件。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有合同的效力。
簽訂成交單,除上級規定按計劃分配成交外,其余商品一律采取自由選購,看樣成交的方式。
第二條合同簽訂后,不得擅自變更和解除。如甲方遇不可抗拒的原因,確實無法履行合同;乙方因市場發生驟變或不能防止的原因,經雙方協商同意后,可予變更或解除合同。但提出方應提前通知對方,并將“合同變更通知單”寄給對方,辦理變更或解除合同的手續。
按乙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嚴格執行合同。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乙方負擔;如甲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甲方負擔。
第三條 成交單中的.商品價格,由雙方當事人商議決定,或以國家定價決定。
在簽訂合同時,確定價格有困難,可以暫定價格成交,上下幅度雙方商定。
國家定價的商品,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按交貨(指運出)時的價格執行。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運輸方式及運輸費用等費用,由雙方當事人協商決定。
第五條 各類商品質量標準,甲方嚴格執行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保證商品質量。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甲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乙方對商品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七條商品調撥,應做到均衡、及時。對合同期內的商品可考慮按3∶3∶4的比例分批發貨;季節性商品按承運部門所規定的最遲、最早日期一次發貨;當令商品,零配件和數量較少的品種,可一次發貨。
第八條 對有有效期限的商品,其有效期在2/3以上的,甲方可以發貨;有效期在2/3以下的,甲方應征得乙方同意后才能發貨。
第九條 甲方應按乙方確定的合理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港)委托承運單位發運,力求裝足容量或噸位,以節約費用。
如一方需要變更運輸路線、工具、到達站時,應及時通知對方,并進行協商,取得一致意見后,再辦理發運,由此而影響合同期限,不以違約處理。
第十條商品從到達承運部門時起,所有權即屬乙方。在運輸途中發生的丟失、缺少、殘損等責任事故,由乙方負責向承運部門交涉賠償,需要甲方協助時,甲方應積極提供有關資料。乙方在接收商品時發現問題,應及時向承運部門索取規定的記錄和證明并立即詳細檢查,及時向有關責任方提出索賠;若因有關單據未能隨貨同行,貨到后,乙方可先向承運部門具結接收,同時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在接到通知后5日內答復;屬于多發、錯運商品,乙方應做好詳細記錄,妥為保管,收貨后10日內通知甲方,不能自行動用,因此而發生的一切費用由甲方負擔。
第十一條 商品的外包裝完整,發現溢缺、殘損串錯和商品質量等問題,在貨到半年內(貴重商品在7天內),責任確屬甲方的,乙方可向甲方提出查詢。
發現商品霉爛變質,應在30天內通知甲方,經雙方共同研究,明確責任,損失由責任方負擔。
接收進口商品和外貿庫存轉內銷的商品,因關系到外貿查詢,查詢期為乙方收貨后的60天,逾期甲方不再受理。
乙方向甲方提出查詢時,應填寫“查詢單”,一貨一單,不要混列。查詢單的內容應包括嘜頭、品名、規格、單價、裝箱單、開單日期、到貨日期、溢缺數量、殘損程度、合同號碼、生產廠名、調撥單號等資料,并保留實物;甲方接到“查詢單”后,10日內作出答復,要在30天內處理完畢。
為減少部分查詢業務,凡一張調撥單所列一個品種損溢在2元以下、殘損在5元以下均不做查詢處理(零件除外)。對笨重商品的查詢(如縫紉機頭、部件等的殘品)乙方將殘品直接寄運工廠,查詢單寄交甲方并在單上注明寄運日期。
第十二條 商品貨款、運雜費等款項的結算,購銷雙方應按中國人民銀行結算辦法的規定,商定適宜的結算方式,及時妥善辦理。
貨款結算中,要遵守結算紀律,堅持“錢貨兩清”原則,分期付款應在成交單上注明。有固定購銷關系的國營、供銷合作社商業企業,異地貨款結算可采用“托收承付”結算方式;對情況不明的交易單位,可采用信用證結算方式,或先收款后付貨。
農業產品銷售合同書 篇3
甲方:
乙方:
鑒于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就甲方委托乙方作為上述產品的 地區經銷商事宜,特訂立協議如下:
第一條:定義
一、產品
本協議中所稱“產品”,系指 系列產品。
二、地區
本協議中所稱“地區”,系指 經雙方經書面同意的其他地區。
三、商標和專名
本協議中所稱“商標”和“專名”,系分別指____(商標的全稱和專名的全稱)。指定產品的中文名稱: 。(暫定名,乙方將可能在此產品的整體CI策劃中,給予其名稱全新策劃)
第二條:經銷權
甲方茲給予乙方以“商標”和“專名”向“地區”內客戶總經銷“產品”的權利。
第三條:專管權
一、交易
甲方不得再將“產品”售予、讓予或以其他方式使“地區”內乙方以外的任何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取得“產品”。
二、委托
甲方不得委托“地區”內乙方以外的其他個人、公司或其他主體作為其經銷商,以進口和銷售“產品”。
三、詢購
甲方收到“地區”內任何客戶有關“產品”的詢購,均應交給乙方。
四、再進口
甲方應采取適當措施防止他人在“地區”內出售“產品”,并不得將“產品”賣給甲方知道的或有理由相信擬在“地區”內再進口或出售“產品”的第三者。
第四條:價格、條件
一、價格
1、 甲方給予乙方的價格和條件,應隨時由甲方和乙方商定,此項價格和條件的確定并應考慮到正常貿易慣例及經常存在的市場競爭情況,使雙方從銷售中獲得相當利潤。
2、 甲方給予乙方一個較穩定的市場價格,如有變動,也是每年年初發給的年度價格表。
3、 如有產品價格變動,甲方應在改變價格和折扣的30天前書面通知乙方,所有改變價格期限之前雙方簽定的合同一律保證價格,并按正常交貨期交貨。
4、 乙方所享受的代理折扣由雙方另行商定,但甲方應當保證乙方應獲得不低于__的折扣。
二、單獨合同
在每次具體購買產品時,雙方應締結單獨合同。
三、最惠條款
甲方聲明,本協議中各項條款是甲方現在給予經銷商和制造商最優惠的條款,今后如甲方向任何其他經銷商或制造商銷售“產品”時提供比本協議更有利于買方的條件時,甲方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此項更有利的條件。
第五條:甲方的責任
甲方同意在下列方面承擔義務:
1、 承諾并保證作為 產品的中國總代理完全有資格與乙方簽訂本協議。
2、 自費提供樣品和一切可以供應的廣告資料。
3、 提供現行的國內價目表,并將價目表內任何預期的變更迅速通知乙方。
4、 甲方將向乙方免費提供一定數量的產品資料。大批量的資料在必要的情況下可由乙方申請甲方提供。
5、 應及時向乙方提供其產品在國際市場上最新的行業動態信息,經常提供有利于推銷產品的意見,以便乙方能采取多元化的市場推廣策略和銷售方式。
6、 甲方將對乙方的工程師提供全面的技術培訓,并提供足夠的技術支持。
7、 甲方對于乙方售出的產品,凡是屬于產品質量問題的而引起的損失,一切均由甲方承擔責任或給予免費更換。
第六條:乙方的責任
1、 為在“地區”內推銷“產品”并為客戶服務,應自費提供和保持一個有經營能力的機構,并盡一切努力爭取達到有利于甲方為利用“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而制定的銷售指標。
2、 乙方應根據需要,在“地區”內發展區域性代理商和分銷商,簽訂合同和管理將由乙方獨立負責。
3、 乙方將配備足夠的銷售工程師和技術工程師來配合市場銷售的需求,他們會全面了解
系列產品的特性及用途,并能夠承擔培訓,現場檢測服務和操作示范等任務。
4、 供給甲方有關銷售“產品”的詳細報告,以及盡可能多的有關“地區”內各種銷售機會和競爭者推銷活動的情報。
5、 乙方應尊重和保護甲方的知識產權,并保證不將售出的任何甲方產品`復制后用于商業目的。
第七條:雙方關系
根據本協議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協議有效期內的關系僅屬賣方和買方的關系。任何一方均無權對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義簽訂合同。本協議并不產生代理權,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義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義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損失時,該導致損失的一方,應使受害的一方不負擔由此而發生的費用。雙方并未也無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營企業或雇主和雇員的關系。
第八條:甲方名稱等的使用
一、特許
乙方得為商業上的目的使用“商標”和“行名”或它們的簡稱或變稱,并得標明自己為“地區”內“產品”的經銷商。
二、注冊
如乙方提出要求,甲方應自費負責為“商標”和“專名”在“地區”內辦理申請、正式注冊并保持其效力。
第九條:期限、終止
本協議自____年__月__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年,如遇下列情況和條件,本協議應終止:
1,如任何一方有違背本協議的實質行為,另一方得以書面通知該方,敘述此種違約行為,并說明除非該方對此種違約行為按本節規定加以糾正,否則另一方將按照本節規定終止本協議。如該通知發出后九十天內仍未得到糾正,則本協議根據這一事實在上述九十天期終時即時終止,或
2,如任何一方根據破產法或債務人救濟法提出或同意提出破產申請或其他救濟申請,或被裁定破產,或解散,或清理,或對債權人作任何轉讓,或對該方指定了產業管理人或類似人員,則在上述任何情況下,另一方得在任何時侯以書面通知即終止本協議,或
3,如遇本協議所規定的某種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協議一方在超過__天期限后尚無法履行其義務時,則另一方可在任何時侯以書面通知立即終止本協議。
第十條:解約的影響
凡在本協議終止前雙方間已發生而尚未了結的任何債務,或在本協議終止前由于一方違約而發生的另一方的損害賠償請求權,均不受本協議終止的影響。
第十一條:保證
一、標準
甲方向乙方保證,所有“產品”均符合“地區”內的標準。可以出售,并適合銷售目的。甲方并保證“產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藝方面均符合質量標準。
二、免受損失
凡因“產品”被指稱質量低劣,或因侵犯專利、商標,或因在“地區”內銷售或使用“產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類似的責任事由,甲方應保護乙方,使之不受損失。
三、質量
如乙方發現任何“產品”質量低劣,并將此事實通知甲方,甲方應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調換或對乙方給予補償,其費用由甲方自行負擔。對由于上述調換或補償而引起的損害,乙方不喪失其索賠權。
第十二條:一般條款
一、不可抗力
本協議任何一方如遇到非所能控制的事由,以致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任何延誤或無法履行本協議及(或)各個單獨合同的一部或全部條款時,則在此范圍內得以免除其責任。此類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水災、火災、海嘯、地震、以外事故或機械故障、天災、戰爭、封鎖、禁運、劫持、戰爭威脅、戰爭性情況、扣押、動員、非暴力騷亂、革命、制裁、搶劫、罷工、勞動糾紛、工業干擾、動力供應不足、缺乏正常運輸工具、金融恐慌、交易所關閉、國有化、禁止進口或出口、拒發政府命令、敵對行動或其他類似或不類似上述原因而非該方或雙方所能控制的。如由于立法或政府行政命令以致任何一方或雙方失去根據本協議應得的利益時,雙方應重新審查本協議的條款以便恢復任何一方或雙方根據本協議原已取得的同樣的相應的地位。
由于發生不可抗力事由的書面的通知,應由受影響一方以合理速度送達另一方。
二、轉讓
本協議任何一方在未征得另一方書面同意之前,不得轉讓本協議或本協議內規定的任何權利和義務。任何轉讓在未征得對方事前明確的書面同意之前,應屬無效。
三、商業機密
本協議任何一方均不得在本協議期限內或期滿后__內,對不論與另一方有否競爭的任何個人、行號或公司泄漏有關另一方業務經營或行情的任何消息或情報。
四、通知
根據本協議規定所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中文和英文作成書面,并以預付郵資的航空掛號信,按上文載明的地址或本協議任何一方可能按本節規定通知送達的其他地址,送交收件人。任何此種通知應視為在付郵日后第__個營業日送達。而此種通知正式付郵的證件,應視為送達此種通知的充分證明。
五、適用法律和貿易條款
本協議的成立、效力、解釋和履行,應以 國法律為準。本協議內的貿易條件應服從最新修訂的 條款的規定和解釋。
六、仲裁
所有其他一切來自本協議或關于本協議、或關于違背本協議的爭執或異議,在雙方通過善意協商未能達成和解時,應提交蘇州仲裁委員會按其仲裁規則進行仲裁,裁決應視為終局裁決,對協議雙方均有約束力。
七、可分割性
本協議內各條款應視為可以分割,本協議內任何條款的無效,不應影響本協議其余條款的效力。
八、保留權利
協議任何一方在任何時侯不堅持另一方執行本協議的任何條款時,不應視為放棄此項條款或放棄以后堅持另一方執行此項條款的權利。
九、其他約定
本協議包括雙方關于本協議主題的全部協議和諒解,并取代雙方以前關于本協議主題以書面或口頭提出的任何性質的討論所達成的一切協議和諒解,除本協議有明文規定者外,其他有關本協議主題的任何條件、定義、保證或聲明,對雙方均無約束力。
關于本協議的任何更正、修改、更換或變更,以書面為之,并明確與本協議有關、由協議雙方正式授權的人員或代表簽署。
為證明起見,本協議作成一兩份,在本協議起自所載的日期內雙方正式授權的人員或代表簽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