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財產保管合同書(通用3篇)
北京市財產保管合同書 篇1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
寄存人: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____
第一條 保管物
保管物名稱
性質
數量
價值
瑕疵
保管費
合計人民幣金額: ¥:
第二條 保管場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條 保管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條 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
特殊保管措施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條 保管物中有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具體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 保管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第七條 寄存人交付保管物時,保管人應當驗收,并給付保管憑證。
第八條 寄存人允許保管人將保管物轉交他人保管。
第九條 寄存人允許保管人使用或者允許保管人許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第十條 保管費的支付方式與時間: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寄存人未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的,保管人可以留置保管物。
第十二條 保管期限屆滿,保管人應當將保管物及孳息歸還寄存人。
第十三條 保管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寄存人違約責任:_________________。
第十四條 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項下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或申請調解解決;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種方式解決:
提交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依法向__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五條 本合同自保管物時成立。
第十六條 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保 管 人
保管人: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寄 存 人
寄存人: 住所:
營業執照號碼: 身份證號: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稅號: 郵政編碼:
北京市財產保管合同書 篇2
一、本合同為甲乙雙方住宅租賃憑證。雙方均應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甲乙雙方按市政府統一規定的租金標準收繳租金。租金標準變動時,甲乙雙方應按屆時市政府規定的租金標準執行,重新簽訂_____________市公有住宅租賃合同。
三、甲方負責乙方承租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檢查維修,保障居住安全和正常使用。因甲方責任致使房屋倒塌、毀損,造成乙方的直接經濟損失,由甲方負責賠償。
四、乙方在承租期間,對發現的房屋安全問題,應當及時向甲方報告,并配合甲方開展對房屋的檢查維護、安全評估、安全鑒定、抗震鑒定、安全問題治理等工作。因乙方拒不配合甲方的安全治理工作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五、乙方按月交納房租。逾期未交的,除補交欠交租金外,須另交所欠租金百分之_____________的逾期違約金。拖欠租金累計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按合同第十三條處理。
六、租賃期內乙方履行了合同規定的義務,租賃期滿,乙方需要繼續承租的,需提前一個月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七、租賃期限內,乙方外遷或死亡,與乙方外遷或死亡時同一戶籍共同居住兩年以上又無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員愿意繼續履行合同,其他家庭成員又無異議的,應由符合變更承租人條件的家庭成員向甲方提出書面申請,甲方審核后辦理更名手續,并簽訂新的租賃合同。
八、乙方對承租的房屋及室內裝修、設備須合理使用,注意保管。因乙方責任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乙方負責修復或賠償。
樓梯間、門道、走廊、屋頂等公用部位,乙方不得私自占用。電梯、共用照明燈、電視共用天線等公用設施,乙方應愛護使用,注意照管,防止損壞,公用部位損壞,由責任人負責賠償。甲方檢查、維修房屋及設備時,乙方應積極協助,不得拒查、拒修,因拒查、拒修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九、乙方在承租期間,應當安全使用房屋,避免發生安全事故。禁止下列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一)擅自變動房屋建筑結構;
(二)違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
(三)超過設計使用荷載使用房屋建筑;
(四)損壞、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器材;
(五)占用、堵塞、封閉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礙安全疏散的行為;
(六)損壞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防雷裝置、電梯等設施設備;
(七)其它影響房屋使用安全的行為。
因乙方使用不當或者有上述行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
十、經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鑒定,乙方承租房屋應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需要乙方暫時搬出的,乙方應當及時搬出。房屋安全治理期間,乙方自行周轉住房,免交所承租公房的房租。因乙方未按甲方要求及時搬出造成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負責。擅自拆改的,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恢復原狀。如因乙方擅自拆改出現的問題或造成的安全事故,應由乙方負責。
十一、乙方承租甲方的房屋,當甲方主體變更時,變更后的甲方應與乙方重新簽訂合同。
十二、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時,自房屋征收決定發布之日起,本合同自動終止。
十三、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甲方有權單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
(一)擅自將承租的房屋轉租、轉借、私自交換使用、出賣或變相出賣使用權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
(三)未經甲方書面同意,擅自變動房屋結構的;
(四)利用房屋進行非法活動的;
(五)拖欠房租累計六個月(含六個月)以上的;
(六)房屋空閑連續六個月以上的;
(七)全家戶口遷出北京市的;
(八)其它情況導致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十四、乙方要求解除合同時,須于一周前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可以對房屋進行檢查。本合同終止時,雙方須辦理以下手續:
(一)按租賃合同清點房屋及設備;
(二)結清房屋租金、供暖費和應交納的有關費用;
(三)交清違約金和賠償金。
十五、執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時,甲乙雙方均有權訴請人民法院解決。
十六、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十七、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或變動事項以及甲方另有規定的,應在雙方合同附記欄中寫明,并由雙方簽字蓋章,注明日期。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簽字: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日
北京市財產保管合同書 篇3
供方:
需方: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執行民法典規,保證購銷合同的嚴肅執行,簽訂本總 合同。本總合同適用于日用百貨、文化用品、鐘表眼鏡、鞋帽、紡織品、針棉織品、 服裝、勞防用品、絲綢等九類商品商商購銷業務。具體品類(種)的成交,需簽 訂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供需雙方可根據自身特點制訂表格式購銷合同。本總合同 是簽訂具體購銷合同的總原則。本總合同未盡事宜可以經雙方協商一致后簽訂補充 協議。本總合同、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補充協議均具有法律效力。補充協議和具 體商品購銷分合同不可以變更總合同的約定條款,補充協議與具體商品購銷分合同 不一致時,以補充協議為準。
第二條 合同簽訂后,雙方須嚴肅履行。如一方確因發生《民法典》第二十七條所規定的情況,需要變更或解除合同的,須于合同到期前十五天以書面形式向對方提出(含合同變更手續)。對方應在接到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或電報)答 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默認。因變更或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損失的,由責任方賠 償。在新協議未達成前,原具體合同仍然有效。
按需方指定花色、品種、規格生產的商品,在安排生產后,雙方都需要嚴格執行合同,一般不予變更。如需變更,由此而產生的損失,由需方負擔;如供方不能按期、按質、按量、按指定要求履行合同,其損失由供方負擔。
第三條 購銷合同的商品價格,必須遵守國家有關物價管理的規定。有些商品 雙方亦可協商優惠辦法或協商訂價。
簽訂合同,成交商品的作價標準,均為正品價。對于副品、等級品,其差幅按 照扣率慣例作價執行合同;對于暫定價(參考價)商品,允許上下差幅在10%- 15%以內執行(差率在具體合同中規定),合同中有規格差價的按照中檔(等) 作單價成交,實際發貨時按規格分別作價。
在合同規定的交(提)貨期限內,如遇國家或地方行政部門調整價格,要以書面通知需方,以便作為交貨時(指運出)作價依據。
逾期交貨的,如遇價格上調時,按原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新價執行。逾期提貨的,遇價格上調時,按新價執行,遇價格下調時,按原價執行。由于調整價 格而發生的差價,購銷雙方另行結算。
第四條 對異地的商品供應價格,均為車、船交貨價,裝車、裝船以前的費用, 由供方負擔。如裝車、裝船費與運費列在一張單據不能分割的,由需方負擔;對 同城要貨單位(包括外省駐本地單位)就廠就庫直撥商品由工廠送貨或需方自提。 承運單位按有關收費規定收取的合理運輸費用,運輸保險費由需方承擔。對運費負擔,也可按照雙方協商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商品質量,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的,按國家標準或專業標準執行; 無上述標準的,按生產廠的企業標準執行;無生產廠企業標準的,由雙方協商確定。 供方應認真檢驗,嚴格把關,以保證商品質量。
如果商品質量不符合標準,一般情況應允許退貨。如屬特殊情況,供需雙方可 協調解決。
第六條 商品包裝必須牢固,供方應保障商品在運輸途中的安全。需方對商品 包裝有特殊要求,雙方應在具體合同中注明,增加的包裝費用由需方負擔。
第七條 執行合同的交貨日期,以供方開單日為準。由工廠直接送車站、碼頭 的商品,以工廠交貨日為準。在合同規定的交貨日期前十天內和交貨日期終了后十五天內開單供應的,不作為提前或逾期交貨。需方要求分批交貨的,供方認可后, 予以分批均衡交貨。
供方供應商品,除雙方另有約定者外,異地的,由供方代辦托運。如需方要自 提,應持加蓋財務印章的自提證明,提貨費用由需方自理;同城的,除工廠直送部分外,均由需方在貨款結算后七天內自提(遇節假日順延),超期未提部分,由需方負責倉儲費用。
供方:
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