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國際雇傭協議書(精選3篇)
員工國際雇傭協議書 篇1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與_____________就聘請雇員赴國_______公司工作事宜。
經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本合同,具體條款如下:
1、聘方聘請雇員赴______國_____________公司從事_____________。
2、工資及支付方式
薪金:聘方支付給雇員的基本月薪為_______美元雇員離開中國國境之日為起算日。離開_______國境之日為截止日,凡工作不滿一個月,按全月工資計算。
加班工資:聘方因工作需要,要雇員加班工作時,加班工資由雙方面議。
3、聘用期限,工作時間和假期
聘用期為:
工作時間:按_______國勞工法規定,每周工作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小時。
休假日:雇員享受所在國的法定假日。
病假:雇員每年可享受帶薪病假15天。
事假:雇員因家庭急事或其他特殊原因需回國時,聘方應予以方便,準其請假,并協助雇員辦理手續,事假期間,聘方視情況支付或停發工資,往返旅費由雇員自理。
4、住宿、膳食、醫療、保險和稅金
住宿:聘方提供雇員有水、電、衛生設施的住所,或支付租房費。
膳食:聘方提供雇員全月膳食,或支付膳食費,其標準相當于本單位同類人員的水平。
醫療:聘方為雇員支付醫療費用,或向保險公司投保醫療保險。
保險:聘方為雇員投保當地勞工法所規定的各種保險。
稅收:聘方為雇員交納當地法定的一切稅金。
5、雇員出入中國和_________國國境的手續和旅費
聘方負責辦理雇員出入_________國國境的簽證、居住和工作許可證等手續并支付其費用。
聘方負擔雇員從中國至工作點的往返旅費。
雇員負擔出入中國國境的各種手續費。
6、一方因特殊原因需提前終止合同。由提出方支付給對方相當于雇員三個月工資的補償費,并負擔雇員返回中國的旅費。
7、雇員應遵守工作所在國的法律、法令,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遵守聘方的有關規定。
8、聘方應尊重雇員的生活和風俗習慣。
9、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如有未盡事宜,由聘方、雇員雙方友好協商解決。
10、雇員受聘滿后,聘方如需要續聘,應提前三個月通知雇員并征得雇員同意,續聘手續另定。
11、本合同以中文書就,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12、本合同由聘方和雇員簽字后正式生效。
聘方:___________
雇員: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___
員工國際雇傭協議書 篇2
甲方:————公司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碼:——————
出生日期:————年————月——日
在甲方工作起始時間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鑒于甲方業務發展的需要,雇傭乙方為×有限公司 提供勞務服務,經雙方協商訂立正式《勞務雇傭合同書》如下:
一、合 同 期 限
第一條 本合同于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效,期限________年,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如雙方需要,可在合同期滿前一個月協商續簽勞務雇傭合同。如合同期已滿,雙方不再續簽合同,但受雇方從事的有關工作和業務尚未結束,則合同應順延至有關工作業務結束。
二、甲、乙雙方的義務和責任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承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 乙方工作應達到甲方規定該崗位職責的要求和甲方對該崗位之特別規定(詳見《崗位責任書》)的標準。
第四條 乙方每周工作時間為________天,每天工作________小時;乙方應按照工作職責保證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和任務。
第五條 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績效考核。
第六條 未經甲方許可,乙方不得承接與乙方職責相關的個人業務。
第七條 甲方應向乙方提供乙方所承擔工作中必需的工作條件。
第八條 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的各類社會勞動保險費用及乙方檔案,均由乙方原單位保管繳納。
第九條 乙方應嚴格遵守本合同的附加條款。
三、勞務報酬
第十條 甲方每月 11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勞務報酬,標準為_______元/月或按 董事會擬定的標準額 執行。
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勞務報酬為轉正后的80%-90%或雙方約定 。
甲乙雙方對勞務報酬的其他約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在以下情況有權扣除乙方相應額度的勞務報酬:1、因乙方的過失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2、乙方違反公司管理制度的;3、雙方約定的其他情況。
四、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第十一條 合同期滿如未續簽,則視為《勞務雇傭合同書》自行終止,雙方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有關規定及按照本合同約定可以解除勞務合同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五、雙方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四條 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一、乙方有義務向甲方提供真實的個人信息與相關證明,并如實填寫《勞務人員登記表》,否則甲方有權隨時解除本合同,并且不給予經濟補償。
二、甲方有權對公司的有關規定進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內容對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三、甲方可以在合同有效期內,根據需要調整乙方的崗位職責和工作范圍,勞務報酬等事項也將做出相應調整。乙方愿意服從甲方的安排。
四、乙方在合同期內承擔的甲方工程項目中的工作及責任的,在該項目未結束前,乙方不得未經甲方同意擅自離職。
五、甲方將定期或不定期對乙方進行工作績效考核,考核不合格者,甲方有權解除或終止本合同。
六、本合同到解除日期時,乙方應按照《北京×有限公司員工手冊》中的離職制度辦理離職手續,否則甲方有權扣除或拒絕支付乙方勞務報酬。
第十五條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附件一:《保密協議》;附件二:《崗位職責書》;附件三:甲方制定的《員工手冊》及有關規定。
第十六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 年 月
員工國際雇傭協議書 篇3
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鄭州某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_________________鄭州市某某路口1號。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李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某某,男,1970年4月12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某縣五某某鄉。系受害人劉某啟的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_________________劉某某,女,1968年6月2日生,漢族,農民,住河南省某縣某某鄉。系受害人劉某啟的女兒。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侯某某,男,1987年6月13日生,漢族,住商丘市某某路1號。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_________________遂平某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陳某,職務:_________________董事長。
上訴人因不服遂平縣人民法院(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號判決,現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_________________
一、撤銷(20__)遂民初字第9某某號判決。
二、依法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上訴事實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對事實認定錯誤,并錯誤理解和適用有關法律條文,上訴人對劉某啟因交通事故的死亡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原審判決認定劉某啟經翟某某介紹到侯某某承包的工地上的從事炊事員工作,這一事實認定缺乏證據支撐,與事實不符。
侯某某出具書面證明,其跟本人不認識劉某啟,也從未雇傭劉某啟在工地上做飯,侯某某將承包的工程分包給王某,劉某啟是不是王某雇傭的侯某某不知道,應由王某說明,但原審原告未舉證證明劉某啟系侯某某雇傭的事實,原審判決認定的這一事實顯然證據不足。
二、原審判決認定導致劉某啟死亡的交通事故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上訴人將工程承包給無資質的侯某某,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屬于混淆事實,錯誤理解并適用有關法律條文。
1、交通事故是否為“安全生產事故”應根據個案具體分析。如果對于從事運輸行業的生產經營企業,交通事故應屬于安全生產事故,因為,該行業的企業以交通運輸為生產經營內容,但本案中,上訴人和侯某某都是以建筑施工為生產經營內容的建筑行業,如在工地發生的因建筑施工導致的傷亡事故當然屬于安全生產事故,但發生在工地以外的因交通違法行為導致的交通事故死亡與建筑施工行為無任何關系,當然不能認定為安全生產事故。
2、劉某啟死亡的直接原因系交通事故,雖然交警部門證明當時劉某啟所騎電動車上攜帶有蔬菜,但是否是出去買菜,以及為誰買菜無法證實。
退一步講,即使劉某啟是為工地買菜,但其從事的是炊事員工作,并不是建筑施工人員,雇傭炊事員做飯并沒有哪部法律規范強制規定要求雇主需具備何種資質。
原審判決引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和第二款,認定侯某某應當對劉某啟死亡的結果承擔賠償責任,上訴人承擔連帶責任,實則擴大了對法律概念的解釋,是對法律的錯誤理解和適用。
三、原審判決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第三十五條規定,“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第二十八條規定,“損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1、民法典明確了勞務關系中雇員受到傷害,雇主應根據自己的過錯承擔責任的過錯歸責原則。本案中,劉某啟是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承擔侵權責任的當然是交通事故中侵權人,而且,上訴人以及侯某某對于交通事故的發生沒有任何過錯,也不可能預見和控制,當然不應該承擔劉某啟死亡的侵權責任了。
2、況且,導致劉某啟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并非是從事勞務活動買菜做飯導致的死亡,買菜做飯的勞務活動本身不會引起交通事故,更不會導致死亡結果出現,交通事故的發生系劉某啟和對方車輛駕駛員張某的交通違法行為造成的。原審判決不考慮因果關系,直接認定買菜途中的交通事故也屬于提供勞務活動,顯然是對侵權責任因果關系的錯誤評價,對法律的錯誤理解。
四、交通事故已經達成賠償協議,劉某啟死亡的侵權損失已經獲得賠償,原審判決不應當再要求他人繼續承擔賠償責任。
經駐馬店仲裁委員會調解,導致劉某啟死亡的交通事故達成賠償協議,張某賠償被上訴人128000元。賠償協議是雙方自愿協商的結果,代表雙方自愿處分自己的權益的意愿,該糾紛對于雙方而言已經按其真實意愿公平合理的解決,如再判決他人繼續承擔賠償責任,顯然違反了損失填平原則,劉某啟近親屬便獲得了重復賠償。
五、原審判決對劉某啟死亡損失的計算錯誤。
1、劉某啟系因交通事故死亡的,當時是否為工地買菜無從證實,退一步講,即使劉某啟是為工地買菜,但行駛途中應遵守交通安全法規,該事故認定書證明,劉某啟有交通違法行為,負事故同等責任,導致其死亡的損害結果,其自身也有過錯。根據過錯相抵原則,原審判決不應按全部損失認定上訴人和侯某某的侵權責任。
2、原審判決按城鎮標準計算劉典啟死亡的損失證據不足。
原審認定劉某啟死亡的損失應按城鎮標準計算的證據是某縣某某某商貿有限公司出具的工作證明,但上訴人認為除了該證據外沒有其他證據能佐證劉某啟在商貿公司工作,認定劉某啟在商貿有限公司工作的證據不足。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在商貿有限公司工作期間劉某啟居住在城鎮。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在無證據證明劉某啟受雇于侯某某的情況下,錯誤計算劉某啟死亡的損失,對有關法律事實錯誤評價認定,并錯誤適用法律。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維護上訴人合法權益。
此致
市中級人民法院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