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晨檢制度(通用3篇)
學校晨檢制度 篇1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法》和《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傳染病防治法》及教育部、衛生部對中小學生“因病缺課監測網絡直報”工作的要求,為增強學校疾病預防與控制力度,提高師生防病能力,保障師生身體健康,及時發現情況并及時處理,防止傳染病的發生,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訂學校晨午檢制度。
一、晨午檢人員班主任(任課老師)二、晨午檢等級
我校每日晨午檢等級分橙色(常規)和紅色(疫情流行期)兩級,平時橙色做到警鐘長鳴、疫情流行期或特殊時期由學校通知紅色預警的升降和持續時間。
1、橙色:常規每日晨午檢,各班級必須切實開展并做好晨午檢記錄;有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的班級由其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及時報告學校。
2、紅色:疫情流行期每日晨午檢,實行零報告制度。三、晨檢報告操作細則
1、實行責任追究制度,如非正常狀態而沒有報告,學校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對相關人員進行處理。
2、常規晨午檢、“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日統計報表”報告由班主任(或任課教師)統計,沒有異常情況的,每兩個星期一次將晨午表送到學校;如學生出現特殊癥狀時班主任或任課教師必須第一時間聯系家長并送醫院,實際情況匯報校領導、。
3、班主任出差或請假時,晨午檢相應工作由學校臨時指定的教師代理(具體由教導處安排)。
4、師生發現學生身體不適,班主任必須及時通知其到醫院檢查,并立即通知其家長送醫院就診。
5、學生患水痘、麻疹、風疹、腮腺炎等傳染病必須回家隔離治療,不得帶病上課,直至病情痊愈憑病愈證明經校醫復查后回班級上課。
6、學生患有氣管炎、胃腸炎等常見病、慢性病在發病時期,以學生身體健康為主,應勸其回家休息治療,堅決不帶病上課,以免貽誤病情。
7、晨午檢時應認真、細心,通過一看:仔細觀察學生的面色(紅潤,尚可,一般,差)、精神狀態(好,較好,一般,差),發現學生面色和精神狀態不佳時,要及時報告學校并采取相應的措施,必要時班主任通知家長帶學生到附近的醫院就診,隨時和學校保持聯系;二聽:聽患病學生、其家長和同學的闡述;三問:每天了解特殊癥狀、因病缺課學生的家庭情況,家中有無成員發熱,是否有疫情接觸(不可隱瞞),有疫情接觸學生(有醫療和家長證明)要在家觀察兩周才可到學校上課,并上報;四聯系:對沒來校的學生,班主任要打電話了解情況并登記,如有發熱學生要及時和醫院聯系。
8、每日晨午檢情況要做好記載,班主任早讀時間要檢查本班人數及學生身體情況,特別對異常情況更要做好詳細的記錄。
9、嚴格執行疫情日報告制度。實行追蹤隨訪制,由班主任分別對患病的學生進行每日追蹤電話隨訪,及時了解其診治情況。居家隔離病人做到“三不”即不上班、不上課、不外出。
10、本制度自發布起實施,做到經常、安全,確保學校正常教學秩序。
學校晨檢制度 篇2
一、基本要求
1、門衛值班人員必須無刑事犯罪史、無精神病史、無傳染病,作風正派,恪守崗位,具有高度的責任意識,認真做好門衛一切工作,任何時候都不得擅離職守,隨時準備完成領導下達的緊急任務。
2、門衛要嚴格執行學校《安全工作管理條例》和各項規章制度。
3、值班時著裝規范整潔,注重儀表儀容,保持威嚴姿勢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4、當值門衛應按規定時間開關校門,并保持校門四周和傳達室衛生,隨時清理果皮、紙屑、煙頭等垃圾物,達到學校的《衛生清潔標準》。
5、門衛應避免與來訪人員發生糾紛,遇事要冷靜、理智、機智。如遇無理取鬧或人身侵害,要避免事態擴大,及時報告校長室處理。
6、門衛因事因病不能執勤,需向綜治主任提出請假申請,獲批準后,還得向代班人員作好移交工作方可離校。
7、門衛值班時不做與工作無關的事,因工作失職造成學校損失,當事人要負相應責任。
二、執勤規范
8、學校大門要二十四小時處于關閉落鎖狀態;當有人或車輛因工作需要進出學校時,門衛人員要及時開啟和關閉,防止學生溜出或外人溜進學校。
9、騎自行車、電瓶車進出校門時,師生一律下車推行,嚴禁在校內騎車。在上學和放學時,應做好門前?寇囕v的疏散工作。
10、全體師生進出校門必須穿戴整潔、大方,對衣冠不整、奇裝異服者嚴禁入校。
11、學校校車、辦公用車進出校門免予登記檢查,門衛要保證其出入暢通。其他運載物資車輛出入校門應予以檢查,并按規定留好記錄。
12、本校學生在上課期間出、入校門時,門衛應查驗學生請假手續是否完備真實,是否有家長帶領。學生遇傷、病等緊急情況,急需出校而來不及辦理請假手續的,應迅速確認,放行出校,并及時通知護導人員。
13、學生家長因學生病、傷等重大原因要求進校探望學生或要求面見老師、領導反映問題的,門衛在電話通知相關人員獲得準許后方可允許其進
校。學生家長要求轉交包裹物品的,要及時與學生、老師聯系做好交接手續后及時轉交,不負責現金和貴重物品的收存轉交。
14、對非本校人員進校要嚴格門禁制度。校外人員因聯系公務需要進校的,門衛要查驗并登記本人的有效證件,規范完整填寫登記表格,并聯系校內有關人員,確認是否接待后,決定是否允許進入學校。對放行人員,門衛應告知其處理完事情后馬上出校,出校時填寫外來人員出校記錄。對外來人員進出校時所攜帶物品要注意觀察留意,必要時進行查問。
15、教職工親友來校探視,必須由本校教職工親自登記,陪同進出。
16、門衛接待外來人員時,應指導其將所使用車輛停放到規定區域,防止堵塞門前交通,接送學生車輛一律不得進校。
17、節假日要加強保衛工作,除規定人員入校外,無特殊原因,其他人員未經許可,不準入校、逗留。
18、門衛對操外地口音、持外地證件的人員要求進;驇W生出校要認真查驗證件并聯系相關部門,確認后放行,對形跡可疑的人員要仔細盤查。
19、門衛對在校內施工的外來人員要留有記錄。
20、門衛應制止廣告散發、商品推銷人員進校,制止小商、小販在校內外設攤叫賣,勸止閑雜人員在校門口聚集游玩,制止在校門及兩側張貼廣告等。
21、學校外借物品需校長同意,門衛應主動檢查有關證明方可放行。
22、每天保安簽收好各種報刊、信件,及時分發至各辦公室;對匯款單、信函、包裹、郵件要登記收發;對急件及時送至當事人。
23、保安人員不準代替學生到校門外購物。
24、如遇特殊情況,要立即向護導人員匯報,及時處理,確保學校全方位的安全,重大事件及時報“110”。
25、如因保安原因造成有損學校聲譽或安全事故,一般不合格進行批評和再培訓,重大不合格解除聘用合同并經濟賠償責任。
xx小學
學校晨檢制度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我校學籍管理,根據上級教育部門的有關規定,特制訂《學籍管理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校學生入學、學籍注冊、轉學、休學、復學、升級、跳級、退學、獎勵、處分、畢業等事項的處理。
第二章 入學、學籍
第三條 新生入學,按教育行政部門當年的招生規定辦理。
第四條 凡貼合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憑錄取通知書,按規定的日期到學校辦理注冊手續,取得中學學籍。新生無故延期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五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如若發現系采取舞弊、弄虛作假等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學學籍的,取消其學籍。
第六條 新學期開學后一月內,由學校負責將新生名單造冊,并按統一要求編寫學籍號,報上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建立學籍檔案。
第七條 凡因轉學、休學、復學、退學或其他原因發生學籍變更的,均需辦理學籍變更手續。原學籍號注銷,不再啟用。
第三章 成績考核
第八條
學生的成績考核包括學科和操行兩個方面。學科方面按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操行方面按《中學生守則》、《中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等規定的教育目標資料和要求,對學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考核。
第九條 學科成績的考核分考試、考查兩種。根據考試、考查的成績和平時的成績綜合評定學生的學年成績,作為升級的依據。
第十條 考試科目不及格的學生,須按規定復習補救。
第四章 升級、跳級
第十一條 學生學年考核,操行評定、學業成績均貼合要求者,準予升級。
第十二條
經學年操行、學業成績考核,若有學生德、智、體全面發展,學業成績個性優異并已到達上一年級的學業水平,可由本人提出跳級申請,經學?己伺鷾,予以跳級。
第五章 休學、復學
第十三條
凡因病、因事或其他特殊原因,無法堅持正常學習,須長期(三個月以上)休學者,應由本人或家長提出申請,出具縣級以上醫療單位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經班主任同意,學校批準,方可辦理休學手續,發給休學證書,保留學籍。
第十四條
學生休學期一般為一學年。休學期滿后,休學生須持休學證書和縣級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健康證書或有關部門(單位)證明,向學校提出復學要求,經學校同意并辦理學籍認可手續后,方可復學,編入適當班級。
第十五條 學生在畢業學年一般不予休學;如遇特殊狀況,確有正當理由務必休學者,須經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嚴禁以休學為名,搞變相留級或插班重讀。
第六章 轉學
第十六條 無特殊狀況在本區內學生不準轉學;畢業班學生一般不準轉學;學生在休學期間不準轉學。
第十七條
學生因父母或監護人的戶口變更而隨家搬遷到外地,由家長或監護人提出申請,經轉出和轉入校同意,由轉出、入學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辦理轉學手續。
第十八條 外省、市轉入我校的學生,貼合條件可辦理接收轉入手續。
第十九條 學校對轉入學生的轉學證明和轉出學生的轉學證明存根,每學期應整理成冊,并列入學生檔案保存。
第七章 獎勵和處分
第二十八條 獎勵和處分是教育學生的一種方法,要以獎勵為主。
第二十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思想品德好、學習成績優秀,到達國家頒布的體育合格標準,并在勞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可評為“三好學生”;是學生干部的可評為“優秀學生干部”。
第三十條
對于極少數有嚴重違反學生守則和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破壞學校和社會秩序,破壞公共財物,道德品質敗壞等違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學生,視其情節,分別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等處分。對學生給予警告、記過、留校察看的處分,由學校大隊輔導員審核,校長批準公布,處分報主管學籍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