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室管理規定(精選19篇)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
1、員工休息室是提供給員工工作之余休息之用,日常管理由人力資源部負責。
2、員工應自覺維護休息室衛生,嚴禁在休息室內亂貼亂畫;必須保持桌椅清潔與整齊,嚴禁吐痰或亂扔廢棄物。
3、愛護公物,不得將桌椅、報刊等物品帶出休息室挪作他用,違者將給予相應的處罰。
4、禁止在休息室人打架、斗毆、賭博等法律法規不允許的行為。
5、休息室內禁止大聲喧嘩、制造噪音等影響他人休息的行為。
6、節約用電,最后一人離開時隨手關閉燈、空調等設備。
7、舉止文明,禁止出現躺在桌上等不雅行為。
8、衣冠整齊,禁止穿拖鞋、背心進入休息室。
9、非人為原因造成桌椅損壞時,員工應及時報告人力資源部,由人力資源部報工程部維修。
10、本規定至頒布之日起試行,未盡事宜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望各位員工自覺遵守。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2
一、員工休息室的所有配置物品均屬于公司財產,每個人都應珍惜愛護,如有惡意破壞的現象,一經發現將按員工手冊規定的處罰制度嚴格執行,如未能發現肇事者,將追究車間主任的連帶管理責任。
二、車間應設休息室職責劃分:(責任人:潘道遠、吳芳、張昌家)
1)管理及監督休息室設施的安全使用并及時排除故障
2)指定休息室衛生清潔人員對衛生狀況進行日常監督
3)培訓、指導員工正確使用電器、設施等
4)對損壞行為進行追查并向行政部提出處理建議;
5)區域責任劃分到個人:略
三、車間員工應學習正確使用休息室公共設施(包括桌子、椅子、柜子)的方法,對因使用不當造成的損壞將予以追究,并由相關責任人賠償損失。
四、員工在休息室期間不得成群喧嘩、打鬧、抽煙等;需維護專營店形象。
五、任何對休息室有益的建議都可通過車間主任反饋到行政部,經公司領導審核確認后予以施行。
六、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有員工需嚴格遵守,違者嚴懲。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3
一、自覺養成良好的社會公德和衛生習慣,保持休息室內外環境衛生清潔,每天中午及晚上吃完的剩菜、飯自覺打掃收拾干凈。不隨地吐痰,亂丟果皮、紙屑等。
二、自覺愛護公物,不在休息室內外墻壁上亂張貼字畫,涂寫刻劃,室內鍥釘及粘接掛鉤,休息室內由公司提供的所有器具、設施,如:儲物柜、鐵皮柜、桌子、椅子、微波爐等,員工有義務維護其完好。如有惡意破壞者,由其負擔維修費或賠償,并視情節嚴重給予處罰。室內線路、設施不得隨便移動、拆卸。如發現有設備設施損壞時,應第一時間通知一樓樓面管理人員或報總臺做登記。
三、自覺將自己的物品按規定存放在自己的儲物柜里,嚴禁亂放。
四、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違禁品嚴禁攜帶入休息室內。
五、保持休息室內安靜,不得大聲喧嘩,同事之間應和睦相處,不得在休息室內爭吵、打架、酗酒、打牌。
六、貴重物品應存放妥當,盡量不要放在休息室內,否則出現丟失情況后果自負。任何人在未經主人同意不得擅自動用他人物品。
七、非休息時間段由一樓樓面商管將休息室關閉。
八、一樓保潔員必須在每日兩次用餐時間結束后將休息室衛生打掃干凈。
九、本制度適用于商場內所有員工及租賃戶,望全體人員自覺遵守。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4
手機作為一種移動即時通訊工具是科技進步的產物,是社會文明的標志。然而,由于手機功能的拓展以及使用者自控能力的薄弱,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的弊端已顯得十分突出,有的傳播不良信息,有的沉迷短信聊天,有的甚至用作作弊工具,沖擊了正常教育教學秩序,影響了學生的學習生活,增加了家長的經濟負擔,損害了學生的身心健康。為了維護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障學生的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學業進步和全面發展,特制定本制度。
一、 總則
1、學校禁止學生在校園內攜帶、使用手機,以確保學校的正常教育教學秩序,促進學生養成良好的學習、生活習慣。
2、學校將定期不定期開展手機的檢查,對發現攜帶手機的學生,按不同情況視其情節處予以紀律處分,同時,責令學生寫出書面檢查,并通知家長填寫扣留單,由學校統一保管至學期末,學期末由家長領回手機。并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3、任課老師發現學生在校園內使用手機,有權將學生手機扣留,并及時送交班主任、年級部或學工室,填寫扣留單。按上述第二條進行處理。
二、細則與處分
1、禁止學生在校園內任何場所、任何時間攜帶或使用手機。如有違反,第一次責令寫出書面檢討,并通知家長填寫扣留單,由學校統一保管至學期末,學期末由家長領回手機。同時給予通報批評,并扣行為規范5分/人次,同時取消各類評先評優資格。第二次違規攜帶或使用手機,給予嚴重警告處分,同時與家長、學生簽訂手機使用協議。取消各類評先評優資格。處分結果記錄學生學籍檔案。
2、禁止在各類考試期間攜機進入考場,一旦發現,考試作零分處理,并給予記過處分,,同時扣行為規范分5分/人次。按上述第一條進行處理。
3、嚴禁在校園內用手機等各類充電器充電,一旦發現,收繳相關物品,并對屢教不改者,給予紀律處分。
4、本規定所有扣分納入學生行為規范管理、班主任目標考核。
三、 服務與保障
1、為保障學生在校期間與外界的通訊,由學校與電信部門配合,統一安裝固定電話提供通訊服務。學工室、年級部、班主任在必要時,為學生提供通訊服務。特殊情況需帶手機的學生,將手機交班主任保管,放假期間領取使用。
2、學工室、年級部、班主任要加強對學生的引導和教育,讓學生認清利弊,切實解決思想癥結,明確學校在教學區、宿舍區禁止使用手機的意義。同時,學校要做好與家長的溝通工作,以取得家長的認同和配合。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5
一、招待費開支本著必要合理、從儉節約原則,實行事前申報制,否則不予報銷。
二、陪客對口接待,按工作分工把陪餐人數減少到最低限度。
三、嚴格控制招待標準,不得突破有關規定,上級領導指導檢查工作或招商引資接洽事宜,特殊情況報請縣社主任批準執行。
四、來人招待經請示主要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負責統一安排,未經批準安排而自行就餐、住宿、娛樂招待的和擅自提高招待標準的,一律不予報銷。
五、招待費定期結算,一般一月一結,辦公室及時辦妥相關事宜。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6
一。 目的
為嚴格執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法規和制度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確保人員安全,特制定本制度,達到消除危害、安全生產的目的。
二。 適用范圍
化學品倉庫
三。 注意事項
1.人員培訓。化學品倉庫工作人員應進行培訓,經考核合格后持證上崗。對化學品的裝卸人員進行必要的教育,使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操作。倉庫的工作人員除了具有一般消防知識之外,還應進行在危險品庫工作的專門培訓,熟悉各區域儲存的化學危險品種類、特性、儲存地點事故的處理順序及方法。
2.危險化學品庫只允許化學品倉管人員能夠出入,嚴禁其他人員在未經化學品庫管員同意的情況下進入化學品庫。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提供或領取化學品時,應通過庫管員,嚴禁供應商及生產領料員擅自進入化學品庫
3.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進入危險化學品庫。
4.危險化學品庫應有明顯的標志,標志應符合相關國家標準的規定。符合條件的散裝危險貨物必須張貼警示標志,標志也必須遵守一定的要求,如:標志必須按一定的尺寸要求;標志上必須提供正確的化學品名稱、UN號、危險編號、危險類別標簽、次級危害標簽等信息。
5.化學品入庫時,應嚴格檢驗其質量、數量、包裝情況、有無泄漏、有無中文MSDS等化學品出廠資料。化學品入庫后應采取適當的養護措施,在儲存期內,定期檢查,發現其品質變化,包裝破損、泄漏、穩定劑短缺等,應及時處理。庫房溫度、濕度應嚴格控制,經常檢查,發現變化及時調整。
6.裝卸對人身有毒害及腐蝕性的物品時,操作人員應根據危險性,穿戴相應的防護用品。裝卸高毒類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佩戴防毒用品;裝卸具有腐蝕性的危險化學品時,必須穿防酸堿服,戴防飛濺面罩。
7.危險化學品裝卸前后,必須對車輛和倉庫進行必要的通風、清掃干凈,裝卸作業使用的工具必須能防止產生火花,必須有各種防護裝置。裝卸、搬運化學危險品時應按有關規定進行,做到輕裝、輕卸。嚴禁摔、碰、撞、擊、拖拉、傾倒和滾動。
8.廢棄物處理。禁止在化學品庫貯存區域內堆積可燃廢棄物品。泄漏和滲漏化學品的包裝容器應迅速移至安全區域。按化學品特征性,用化學的或物理的方法處理廢棄物品,不得任意拋棄、污染環境。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7
1、 目的
對公司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的庫存、呆滯、過期物料進行及時有效的預防控制和處理。降低庫存物資積壓,提高物料儲存能力、提高存貨周轉率,促進公司物資的良性運作。
2、庫存、呆滯、過期物料定義
是指儲存期限超過一定時限仍未使用過的物料,或一年內有使用但存量過多、用量極少、庫存周轉率極低的物料,以及超過可儲存期限的物料。
3、范圍
適用原材料、包裝物、低值品、半成品、在制品及成品呆滯、過期物料的處理。
4、職責
4.1生產部:負責定期對車間的物料進行盤點、清理、退庫工作,同時實施返工返修工作。
4.2 品質部:負責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質量的判定工作,判定結果可分為:合格、返工返修、報廢、回收利用等。
4.3技術部:因客戶產品改變、產品優化,技術變更(包括更改原材料、更改配件、工藝單變更、品質變更、成本優化等引起的變更),技術部應在變更發生后一天內通知采購部并給予相關指引,以防止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的產生。已造成呆滯、過期物料情況發生的,應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4.4 業務部:因銷售訂單取消或變更、市場需求預測變化,業務部應在變更發生后一天內通知采購和生產部并給予相關指引,以防止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的產生。對造成呆滯、過期物料情況發生的,由采購部的安排,參與評審,并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
4.5 倉庫:負責定期對在倉的庫存、呆滯、過期物料進行盤點、清理、退庫工作,并接受采購部安排,參與呆滯、過期物料的評審和處理工作。
4.6 生產部:負責生產過程中呆滯、過期物料產生的預防控制工作,提出呆滯、過期物料處理申請,判定呆滯、過期物料產生的原因,組織相關部門進行評審工作,對評審結果提交相應的部門進行處理,并對評審工作做出結論上報公司領導。
4.7倉庫:負責呆滯、過期物料的接收、儲存管理工作;負責提供庫存、呆滯、過期物料統計清單;配合相關部門作好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工作,包括可回收利用的呆滯、過期物料的更換以及物料產生的呆滯、過期物料返工返修或處理、配合采購部退換等聯系工作。
4.8后勤部:負責呆滯、過期物料的變賣等處理工作,并在接到報廢通知起兩周內按環保體系的要求處理廢品。
4.9 財務部:負責對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過程的監控、核價、評估及賬務處理等工作
4.10 總經理:根據此規定的權限對呆滯、過期物料的處置進行審批。
5、庫存、呆滯、過期物料處置程序
5.1 呆滯、過期物料處置每一年組織一次盤點清理工作。
5.2 采購部在接到清單后兩天內提出處理申請并組織相關部門進行呆滯、過期物料處置評審工作,相關部門在兩天內提出處理意見。
5.3 技術部、生產部及品質部同時對提報的呆滯、過期物料清單及申請在兩天內進行判定,作出評審意見。
5.4 評審意見完成次日,倉庫將相關處理報告和清單提交財務部,財務部在三天內完成核價工作,作出審核意見并報送總經理審批。
5.5 后勤部根據最終的審批意見,在收到審批意見后一周內進行一一處理。
5.6 倉庫負責配合呆滯、過期物料現場處理工作。
5.7 后勤部將處理的相關單據移交財務進行銷帳處理
6、相關文件
6.1、《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進本市戶籍制度改革,規范戶籍管理,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本市人口與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廈門市常住戶口登記、遷移及其管理適用本規定。 暫住人口登記管理按照《廈門市暫住人口登記管理規定》執行。
第三條 建立城鄉統一的戶口登記管理制度,實行以居民合法固定住所、職業、經濟來源等主要生活基礎為戶口遷移落戶依據,逐步消除本市跨區戶口遷移的政策差別。
第四條 公安機關是戶籍管理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本規定的實施。
公安派出所為戶口登記機關,具體負責轄區內戶口登記管理工作。
組織、人事、勞動保障、教育、民政和僑務等部門在職責范圍內,配合公安機關做好戶口遷移管理工作。
第二章 常住戶口準入條件
第五條 本市的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中央省部屬單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業單位的駐廈機構,從外地調動、錄用、招收、聘用的人員,符合本市調入或人才引進條件的,本人及其配偶、
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六條 普通中等以上院校的畢業生,符合本市接收條件的,其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七條 來本市創業、工作或愿來本市工作但單位未落實的留學人員和海外引進人才,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外國永久居留權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八條 就讀于本市普通大、中專院校和普通高中的學生,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辦理戶口遷移手續。
第九條 獲得“市十佳(優秀)來廈務工青年”、“市十佳(優秀)外來女員工”或在本市獲得市級以上“五一勞動獎章”、“勞動模范”、“科技重大貢獻獎”、“見義勇為先進分子”、“見義勇為英雄”等榮譽稱號以及獲得其他全國性榮譽稱號的外來人員,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可遷入本市。
第十條 同時具備下列條件的外來人員,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一)持有本市《暫住證》或《居住證》滿規定年限;
(二)參加本市社會養老保險滿規定年限;
(三)有固定職業并簽訂勞動合同;
(四)擁有符合規定的住所;
(五)無違法犯罪記錄和違反計劃生育政策規定的行為。
第十一條 經批準成建制遷入本市的單位,其干部和工人分別報市組織人事部門和市勞動保障部門審核后,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二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來本市
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國內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本市以外的企業和個人來本市投資興辦企業,達到本市規定標準的,可按規定將投資者本人、直系親屬或本企業骨干員工的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三條 在本市購買商品住房,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住房建筑面積達市政府規定標準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符合條件的一定數量的直系親屬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四條 被投靠人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符合本市親屬投靠規定的投靠人,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五條 新生嬰兒申報落戶按隨父或隨母的原則辦理。現役軍人所生子女按規定申報出生戶口。
第十六條 退休、退職、辭職、下崗或無業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可以將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戶口遷回本市。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在本市無子女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申請回本市時可以同時申請一個已成年子女及該成年子女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隨遷。現留在廈門市以外的本市上山下鄉知青,其子女戶口均不在本市的,可以選擇其一名子女回本市投靠上山下鄉知青的近親屬,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七條 原常住戶口在本市且在本市連續居住滿20xx年以上、在本市以外的地區離休、退休,需要返回本市的人員,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以將戶口遷回本市。本人或其配偶原籍為本市或由本市遷出的歸僑,離退休后要求將戶口遷回本市,在本市又有居住條件
的,本人、配偶和未成年子女可在本市落戶。落實僑房政策退還產權的僑房業主或繼承人要求來本市落戶的,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將戶口遷入本市。
第十八條 本市居民收養的子女,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可落戶本市。
第十九條 轉業干部、復員退伍軍人、駐廈部隊隨軍家屬以及軍隊離退休干部、退休士官、離退休無軍籍職工安置入戶本市的,按國務院、及省、市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條 華僑、港澳臺同胞、外籍華人以及其他外國人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一條 因留學、探親、勞務等事由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未取得外國籍或永久居留權的,申請在本市落戶,可向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核準后,可落戶本市。
第二十二條 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以及解除少年管教返回本市的人員,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恢復戶口。
第三章 戶口遷移登記管理
第二十三條 符合戶口遷入條件的人員,按下列規定辦理戶口:
(一)符合本規定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九條至第二十一條規定條件的人員申請遷入落戶,由相關行政部門核準調入、遷入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分別持有關審核部門簽發的手續到公安機關
辦理落戶手續。
(二)符合本規定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二條至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到公安機關辦理落戶手續。
第二十四條 公民應當在實際居住地申報登記常住戶口,一個公民只能登記一個常住戶口。公民有兩處以上合法固定住所的,應當在一處實際居住地登記常住戶口。
第二十五條 未成年人不得單獨立戶。但國家和福建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條 在思明區、湖里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或在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之間遷移常住戶口的,應當在遷入地擁有合法固定住所。
從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將常住戶口遷入思明區、湖里區的,應當符合規定的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市干部在本市跨區調動,經組織、人事、教育部門審核,可辦理本人及其符合隨遷條件人員的戶口跨區遷移手續。
第二十八條 集美區、海滄區、同安區、翔安區的單位接收的符合條件的人才和畢業生,在思明區、湖里區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其中,海外引進人才在思明區、湖里區落戶的,不需要具備擁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條件。
第四章 監督與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有關行政部門在戶籍管理工作中,應文明執法、熱情服務,向社會公布審核條件、程序和辦事時限,嚴格按規定辦事,
并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十條 在申請戶口遷移中弄虛作假的,有關行政部門不予辦理戶籍關系遷入,已經落戶本市的,由公安機關責令其將戶口遷回原戶籍地。
第三十一條 公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戶籍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自20xx年 月 日起施行。20xx年5月2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07號頒布的《廈門市戶籍管理若干規定》同時廢止。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9
為了建設內涵豐富、特色鮮明的校園文化,為適應課程改革的要求,全面提高教師理論素質,特制訂本制度。
一、大力開展“全員讀書活動”,營造書香校園。
二、全體教師不僅要深入學習教育理論,先進的教育教學經驗,科學有效的教育教學方式、方法,還要結合教育教學工作,進一步閱讀學習專業知識書籍,提高專業水平。全體教師要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理論學習活動,并及時撰寫閱讀心得和讀后感,學校以此作為教師業務考核的重要指標。
三、每位教師每天自由讀書學習不低于1課時的時間。
四、對上級下發的學習資料組織教師認真學習。除此之外,學校積極征訂教育報刊,雜志,定期購買相應的理論書籍。
五、讀書要和教學、教研有機結合起來。提倡發現式讀書,即在讀學習中要做到舉一反三,融會貫通。在閱讀的基礎上結合對自己教育教學工作的感悟與反思,形成自己的教育思想和方法,每位教師都要堅持寫讀書筆記和讀書心得,寫教育日記、教學札記、教學故事等。教齡不滿三年的教師每月2篇以上,教齡三年以上的教師每月1篇以上。
六、每周五下午為教師集中讀書時間,通過讀書報告會、研究會、經驗交流會、讀書演講比賽等形式引導教師交流讀書經驗、體會,促進讀書學習活動不斷深入持續的發展。
七、 每月的教學常規檢查,都要檢查教師的讀書情況,量化打分,作為教師年終考核重要指標之一。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0
為切實做好辦事處節能降耗工作,進一步增強員工的節能意識,加快推進節約型企業建設,加強能源管理,科學合理利用水、電、油等各種資源,降低成本。結合我庫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請遵照執行。
一、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辦事處內部用水、用電、用油等資源能源消耗的管理。
二、職責分工
1、庫主任負責機庫內部各項節能降耗工作的指導、檢查和督導工作,為節能降耗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2、綜合科負責制定降耗指標計劃,節能降耗控制措施,組織內部檢查與考核工作。
三、具體措施
(一)用電管理
1、優先購買國家認證的節能設備或產品,優先采用環保型、節能型電器和設備,逐步淘汰高能耗、低能效設備。積極推廣使用高效節能型新產品、新技術。
2、減少照明設備電耗,辦公場所內自然光度足夠時不再開燈,按需求開啟照明燈,做到人走燈滅,杜絕長明燈、白晝燈。樓梯、走廊、衛生間等公共場所的照明,降低瓦數。
3、計算機、打印機、復印機等辦公設備設置為不使用時自動進入低能耗休眠狀態,長時間不使用時要及時關閉,以減少待機消耗。下班前關閉電源開關(包括燒水機)。
4、提倡每天少開1小時空調,節假日或少數人加班時不開空調;嚴格執行空調運行規定,夏季環境溫度低于28℃、冬季環境溫度高于16℃時停止使用空調。辦公場所夏季空調溫度設置不低于26攝氏度,冬季不高于20攝氏度,無人時不開空調,開空調時關閉門窗。
(二)用水管理
加強用水設備日常維護管理,嚴禁跑冒滴漏,杜絕長流水現象。做到隨手關閉水籠頭。
(三)辦公用品管理
1、統一辦公用品的購置,嚴格依據實際需求配備辦公用品,辦公用品由綜合科統一負責購置和調配,其余各科室不得私自采購,加強辦公經費和辦公用品的使用管理,嚴格依據需要配備辦公用品,嚴格配備標準,盡量選擇能耗小、環保、質優、價廉的辦公設備,不購買高檔辦公用品。
2、文件、材料的起草、修改和傳閱盡量使用電子檔,減少紙質文件印發和使用傳真的頻率,加快推進無紙化辦公。
3、黨委文、行政文、簡報等文件的發放,嚴格核定印發的份數,盡量避免多印,平常工作文件提倡雙面,嚴格控制文件的發放數量和使用傳真的頻率,印刷杜絕外單位或個人在機房復印材料。
4、提倡使用鋼筆書寫,減少圓珠筆或一次性簽字筆的使用數量;一次性簽字筆盡量做到換芯不換殼。
5、盡量減少電話的通話時間,做到長話短說;禁止私人電話與辦公電話捆綁;禁止在辦公場所用辦公電話聊天。
(四)公務用車管理
1、公務用車嚴格按照公車的出車制度使用車輛,提高車輛的使用效率。
2、在集體公務活動中合乘公務用車,距離較近時不使用車輛,2、3人以下的外出人員一般不安排商務車,綜合科要嚴格把握。
3、車輛實行統一定點維修、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期保養,科學核定單車油耗定額,努力降低油耗,減少車輛維修費用支出。
4、科學、規范駕駛,減少車輛部件非正常損耗。
5、禁止私用公車和無正當理由出借公車。
(五)會務費和接待費管理
1、控制會議數量,壓縮會議時間和規模,提倡開短會,可開可不開的會議盡量不開。
2、對確實需要舉辦的會議,堅持勤儉辦會的原則,降低會議成本,嚴禁重形式、講排場、擺闊氣等鋪張浪費現象。
3、公務接待應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提倡吃工作餐、按需訂餐,堅決杜絕接待中各種大吃大喝,鋪張浪費。
四、獎懲兌現
(一)對在開展節能工作做出顯著成績和做出突出貢獻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開展節能工作不力,造成重大損失的科室和個人給予處罰。
(二)本制度所稱的表彰獎勵,以精神為主,物質為輔,處罰主要以罰款為主。
(三)對下列科室和人員給予表彰獎勵:
1、在實施節能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科室和個人;
2、在節能工作應用新技術開展技術改造,技術進步,有重大貢獻的科室和個人;
3、應當予以表彰的其他情形。
(四)受表彰獎勵的科室和個人要符合節能的相關要求,要有重大發明創造和突破,在技術運用上有重大作用及各項工作取得顯著成績。
(五)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處罰:
1、造成重大資源浪費;
2、造成嚴重環境污染;
3、應當處罰的其他情形。
處罰標準按相關部門的有關規定處罰。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1
為控制吸煙的危害,消除公司安全隱患,保障公司全體員工身心健康,維護公司良好工作生活環境,樹立公司形象,特制訂如下控煙制度。
一、目的
為消除火災隱患,提高職工健康水平,杜絕火災事故和減少環境污染。
二、控煙規定與管理責任
(一)全體員工要提高“吸煙有害健康”的認識,自覺禁止或控制吸煙,以公司利益為重,服從領導,嚴格遵守公司禁煙規定。
(二)劃定公司可吸煙區:
公司可吸煙區暫定:廁所、單人辦公室(宿舍)、車間大門外、食堂大廳門外空曠場地、宿舍樓每層樓兩端休息區、辦公樓一樓大廳沙發處。嚴禁亂丟亂扔煙頭,煙頭必須徹底熄滅后入煙灰缸或垃圾簍。
除上述可吸煙區域外公司其他任何室內區域均為禁煙區。禁煙區域內24小時禁止吸煙。
(三)禁煙區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其管理和勸阻工作的責任人:各部門經理為所轄禁煙區的責任人;每位員工都有監督、勸阻的權利和義務。
(四)各責任人有義務在禁煙區內嚴格執行本制度,嚴于律已,同時有權力對違反此規定者下達處罰通知,并報綜合管理部備案。
(五)外來人員在公司禁煙區內吸煙的個人,接待人員有義務給予勸阻,特殊的客戶僅可在接待者辦公室吸煙。
三、處罰
(一)在禁煙區吸煙的員工,首次罰款50元,第二次罰款100元,依此類推;
(二)中層及以上領導在禁煙區吸煙者,加倍處罰;
(三)各部門經理對違規者下達處罰通知單,綜合管理部簽字后,報財務部直接從工資中扣款。
(四)對因違規吸煙或亂扔煙頭造成火災損失的,將根據損失大小,由肇事者和管理者負責相應賠償。
四、監督部門:綜合管理部,負責不定期巡查。
五、本規定自二○xx年六月十五日起執行。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2
一、商品入庫流程
1、采購部下定單時應該認真審核庫存數量,做到以銷定進。
2、采購部審核訂單時,應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核定進貨數,杜絕出現庫存積壓,滯銷等情況。
3、訂單錄入后,采購部通知供貨商送貨時間,并及時通知倉庫。
4、當商品從廠家運抵至倉庫時,收貨員必須嚴格認真檢查商品外包裝是否完好,若出現破損、是原裝短少、鄰近效期等情況。收貨人必須拒絕收貨,并及時上報采購部;若因收貨員未及時對商品進行檢查,出現的破損,原裝短少、鄰近效期,所造成的經濟損失由該收貨員承擔。
5、確定商品外包裝完好后,收貨員必須依照相關單據:訂單、隨貨同行聯,對進貨商品品名、等級、數量、規格、金額、單價、效期進行核實,核實正確后方可入庫保管;若單據與商品實物不相符,應及時上報采購部;若進貨商品未經核對入庫,造成的貨、單不相符,由該收貨人承擔因此造成的損失。
6、入庫商品在搬運過程中,應按照商品外包裝上的標識進行搬運;在堆碼時,應按照倉庫堆放距離要求、先進先出的原則進行。若未按規定進行操作,因此造成的商品損壞由收貨人承擔。
7、入庫商品明細必須由收貨員和倉庫管理員核對簽字認可,做到帳、貨相符。商品驗收無誤后,倉庫管理員依據驗收單及時記賬,詳細記錄商品的名稱、數量、規格、入庫時間、單證號碼、驗收情況、存貨單位等,做到帳、貨相符。若不按照該制度執行驗收造成的經濟損失由倉庫管理員承擔。
8、按收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二、商品出庫流程
1、業務部開具出庫單或調撥單,或者采購部開具退貨單。單據上應該注明產地、規格、數量等。
3、倉庫收到以上單據后,在對出庫商品進行實物明細點驗時,必須認真清點核對準確、無誤,方可簽字認可出庫,否則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當事人承擔。
4、出庫要分清實物負責人和承運者的責任,在商品出庫時雙方應認真清點核對出庫商品的品名、數量、規格等以及外包裝完好情況,辦清交接手續。若出庫后發生貨損等情況責任由承運者承擔。
5、商品出庫后倉庫管理員在當日根據正式出庫憑證銷賬并清點貨品結余數,做到賬貨相符。
6、按出貨流程進行單據流轉時,每個環節不得超出一個工作日。
倉庫盤點流程
1、盤點準備
倉庫主管將還未有自編碼的存貨通知支援中心補編編碼,并通知有關部門填制相關單據處理帳外物資。 營銷部、鞋業部和服裝部通知廠家和客戶在盤點日期間停止送收貨品。 財務部將盤點日前已經審核生效的單據記帳。 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對貨品進行分區擺放,存貨以產品區、輔料區、產品待檢區、次品區、臺面輔料區、樣板鞋區分成六大區域分別得出存貨實存情況。
2、盤點進行
倉庫主管組織倉庫人員初盤存貨,對存貨六大區域各指派1人擔任組長,2人配合。以盤點表記錄初盤結果。倉庫主管連同另外4名員工組成復盤小組,對初盤結果進行復盤,出現差異倉庫自查原因。 倉庫主管將初盤數據輸入電腦,將《盤點單》打印提供給財務部,財務部組織公司人員組成抽盤小組,以2人為1組對各大區域進行抽盤工作。抽盤人員從實物中抽取20%復核初盤資料,從初盤資料中抽取30%對實物進行抽盤。抽盤量要求占總庫存的50%。發現差異由倉庫主管重新盤點更正初盤資料。差錯率高于1%,倉庫主管對該區域貨品進行重新全盤。經復盤通過的《盤點單》由財務部審核,并打印一式二份,由倉庫主管、財務主管簽字,各持1份。
3、盤點后期工作
倉庫主管將已審核《盤點單》導出為進、出倉單,電腦自動生成《盤盈單》和《盤虧單》。倉庫主管查找盤盈盤虧的原因,并將《庫存盤點匯總表》和差異原因查找報告交財務主管復核上交總經理審批后。財務部據審批結果審核《盤盈單》和《盤虧單》調整庫存帳。
4、盤點其他規定
盤點工作規定每月進行一次,時間為月末最后2天。頭天晚上8時開始至次日中午完成初盤和復盤工作,下午進行抽盤工作。 參加盤點工作的人員必須認真負責,貨品磅碼、單位必須規范統一;名稱、貨號、規格必須明確;數量一定是實物數量,真實準確;絕對不允許重盤和漏盤。由于人為過失造成盤點數據不真實,責任人要負過失責任。 對于盤點結果發現屬于實物責任人不按貨品要求收發及保管財物造成損失,實物責任人要承擔經濟賠償責任。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3
第一條 目 的
為了提高公司員工素質、合理使用公司物品、維護公司財產,便于公司對人和物品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公司物品的定義
公司物品是指公司辦公用品和機械設備,分為固定資產和低值易耗品兩種形式,固定資產指:無論價值多少,使用或保修期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或數量較多,總值較大,而又集中管理者亦應列為固定資產,如打印機、維修設備等。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指:筆、紙、本子、拉練袋、打印機耗材等固定消耗品。
第三條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1 公司物品領用流程
1.1凡領用辦公物品,各人須先至本部門負責人處申請報備,由部門責任人統計本部門申請物品的數量和種類后,于每月26日上報至行政部,下月初6號前由部門責任人至行政部一次性領取。原則上,行政部每月只發放一次辦公物品,各部門不再額外多領計劃外和辦公文具配置標準外的辦公物品。
1.2 大件物品如文件柜,由行政部采購后直接安置到申購部門。
1.3 領取辦公物品時須做好領用登記手續,物品領用后將責任到人。
2 公司物品使用規則
2.1 固定資產
保修期內,因個人原因損壞公司固定資產的,按照《公司經濟損失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2.2低值易耗品(辦公文具):
辦公文具正常使用期限為2-6個月內的,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個人照價賠償或自己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使用中非人為損壞、由質量問題引起故障的辦公文具可將故障的物品退還到行政部,以舊換新。
辦公文具在正常使用期限內,使用中因保管不善遺失的,由當事人自行添置,公司不再額外發放。
使用過程中如發現有浪費行為的,行政部下月將不予審批新用品,并對其責任人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
個人辭職時須歸還所有領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2.3 行政部和財務部每年年底對公司固定資產進行盤點,清點公司物品,對固定資產按部門進行編號,編制《固定資產盤點表》。
3 公用物品的使用、借用和責任規定
3.1 物品使用
辦公室、展廳、客休區等地方的公用固定資產及低值易耗品,由各部門當天值班人員輪流監管。公用固定資產因質量問題物品
出現故障的,由行政部負責維修,公用固定資產因人為損壞并產生維修費用的、因保管不善丟失的,參照辦公物品使用規則進行賠償。找不到責任人的,由部門人員承擔。并對其部門負責人扣除績效成績2分。
3.2 物品借用
借用公司證照、車輛或其他物品時須做好借用登記手續,注明歸還時間。逾期未歸還又未通知行政部者,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2分;無論是否逾期,歸還物品時未按要求做好歸還登記手續,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1分;若逾期未歸還且丟失所借物品者,除照價賠償借用物品(按物品購買時的價格根據使用年限折舊賠付)外,還將從當月績效成績中扣除4分。
所有借用的可重復使用的辦公物品及證照,個人辭職時須歸還。
4 采購管理
4.1 行政部每個月26號根據各部門的采購請求制定采購計劃,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進行采購。
4.2物品采購無論數量多少,發票至少有采購本人和本部門其他人簽字,報總經理審核方可到財務部報銷。
4.3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堅持“秉公辦事,維護公司利益”的原則,本著質優價廉的原則,經過多方詢價議價比價后形成《公司物品采購價格表》。
4.4 行政部采購經辦人應盡職盡責,不能接受供應商任何形式的饋贈、回扣或賄賂,若因嚴重失職或違反原則造成不當行為者,作辭退處理,情節特別嚴重者,公司通過司法程序追究其責任。
4 附則及表單
本辦法由行政部制訂并負責解釋,經公司領導簽字同意,自頒發日起開始執行。
附表:《文具領用表、《后勤用品領用表》、《物品借用表》、《固定資產盤點表》、《公司物品采購價格表》。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本區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建立規范化的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根據《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的通知》(財庫〔*〕24號)、《上海市財政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分行〈關于印發上海市市級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收繳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滬財庫〔*〕29號)、區政府《*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方案》(青府發〔*〕89號)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以下簡稱:執收單位)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等有關規定,依照有關規定程序批準收取的各類區級政府性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
第三條根據財政部《關于加強政府非稅收入管理的通知》的規定,政府非稅收入是指除稅收以外,由各級政府、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代行政府職能的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依法利用政府權力、政府信譽、國家資源、國有資產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務、準公共服務取得并用于滿足社會公共需要或準公共需要的財政資金,是政府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政府參與國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一種形式。按照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制的要求,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包括: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國有資源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產有償使用收入、國有資本經營收益、彩票公益金、罰沒收入、以政府名義接受的捐贈收入、主管部門集中收入以及政府財政資金產生的利息收入等。社會保障基金、住房公積金不納入政府非稅收入管理范圍。
我區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首先從行政事業性收費收繳著手,并將逐步在所有非稅收入范圍內推行。
第四條區財政局是區級非稅收入收繳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設立和管理非稅收入收繳銀行賬戶體系,確定非稅收入收繳程序,并對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工作實施管理和監督。
第五條主管部門應協助區財政局做好本部門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并對本部門及下屬各執收單位的非稅收入收繳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第六條執收單位負責本單位非稅收入的收繳管理,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地繳入區級國庫或區級非稅收入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
第七條繳款人是指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負有繳納收費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繳款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地繳納收費。
第八條代理銀行是指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收費資金收繳、匯劃清算及信息反饋等業務的商業銀行。
第九條區級財政專戶開戶銀行是指經公開招標確定的商業銀行。開戶銀行除辦理代理銀行的所有業務外,還需負責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收費資金的歸集工作。
第二章收入收繳管理
第十條非稅收入收繳實行直接繳納和集中匯繳兩種方式。
直接繳納是指繳款人按照有關規定,持執收單位開具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代理銀行繳款,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集中匯繳是指執收單位按照有關規定,按日匯總開具《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將所收款項集中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本著既方便繳款人,又有利于管理監督的原則,對于無需當場執收的收費,一般實行直接繳納;對于必須當場執收的收費,應實行集中匯繳。
第十一條直接繳納可采用以下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由繳款人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到本市各代理銀行營業網點繳款,由代理銀行將應繳款項直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收據聯需同時加蓋執收單位印章和代理銀行收(轉或清)訖印章才能生效。
繳款人可采用現金方式繳款,也可在《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借方憑證)聯加蓋繳款人預留銀行印鑒后采取轉賬方式辦理繳款。
第十二條集中匯繳可采用以下兩種形式:
執收單位根據有關規定向繳款人開具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直接收取有關款項的,執收單位應出具加蓋執收單位收款印章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1D票據)收據聯交繳款人,作為繳款憑證。執收單位于當日代繳款人將有關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執收單位需當場執收,無法使用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的,可按規定使用專用票據或通用票據當場收取有關款項,并根據當日所收款項,按收費項目匯總填寫《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集中匯繳)》,于當日將所收款項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當日匯總所收款項不足500元的,可與次日所收款項一并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十三條根據分級財政管理體制,凡涉及區與中央、市分成的收費,其分成比例應當由國務院、財政部或市財政局規定,繳庫方式根據市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收入退付
第十四條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后,確需退付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根據各項非稅收入退付的性質和退付頻率,收入退付分為財政審批退付和備用金退付兩種形式。
第十五條采用財政審批退付的,申請退付繳款人需填寫收入退付申請書交執收單位,執收單位審核同意且通過其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經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通過,由區財政局開具《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直接退給繳款人或劃入繳款人指定賬戶。
第十六條財政審批退付一般采用銀行轉賬方式辦理。對于原以現金方式繳款且無銀行賬戶或銀行卡的個人,可采用現金退付方式。采用現金退付的,繳款人需憑身份證件和原繳款憑證向區財政局領取加蓋"現金"戳記的《上海市非稅收入退還書》,到指定的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營業網點辦理現金退付。國庫代理銀行或財政專戶開戶銀行在核對信息無誤后,將現金退付給繳款人。
第十七條經區財政局批準,采用備用金退付的,由區財政局為執收單位開設備用金賬戶,專門用于非稅收入的退付。執收單位收到繳款人退付申請后,經審核同意可從備用金賬戶中先行預退,事后定期向區財政局申請補足備用金。
執收單位申請補足備用金時,應附繳款人退付明細資料,通過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報區財政局監繳部門審批,審批通過后,區財政局通過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將退付款項劃入備用金賬戶。
第四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區財政局是本區收費票據的主管機關,負責本區收費票據的發放、核銷、稽查及其他監督管理工作。
第十九條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收費應使用上海市財政局統一監(印)制的財政收費票據(即執收單位向繳款人出具的收款收據,以下簡稱:票據)。
票據的種類包括通用票據、專用票據和《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通用票據和專用票據主要用于集中匯繳收費項目,其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各項收費的具體征收管理需要確定;《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分為收據與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和沒有收據聯的集中匯繳繳款書兩類。收據和繳款憑證合一的繳款書有繳款人直接繳納繳款書(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和執收單位代收代繳繳款書(不含滯納金的繳款書)兩種,具體使用范圍由區財政局根據有關收費項目的收入收繳程序確定。
第二十條執收單位憑《收費登記購買證》申請購買適用票據。《收費登記購買證》只限領證單位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出售、涂改和偽造。
第二十一條執收單位應當建立健全票據領購使用登記制度,設置票據登記臺賬,并定期向區財政局報告票據使用和結存情況。執收單位應按規定填寫票據,票據填寫錯誤,應加蓋作廢戳記,并保存其各聯備查,不得涂改、挖補、撕毀。
第二十二條各執收單位應建立健全票據監管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轉讓、轉借財政票據。票據丟失的,應及時通過區級媒體聲明作廢,并報告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保管期一般為五年。對于用量大、存放五年確有困難的票據,經區財政局批準,可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保存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由有關部門(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區財政局核準后銷毀。
第五章管理監督
第二十四條區財政局應加強對非稅收入收繳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繳管理的各項監督檢查制度。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門應加強對所屬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的管理和監督,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監督檢查執收單位非稅收入收繳情況,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
第二十六條執收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正確填寫有關收費憑證,保證非稅收入及時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要建立健全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做好相關管理工作;采取集中匯繳方式收款的,執收單位應分設開票和收款崗位,并由專人負責,不得由一人兼任。
第二十七條繳款人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認真履行繳款義務。對執收單位違反國家政策規定權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擴大收費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等亂收費行為,繳款人有權拒絕繳款,并向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舉報。
第二十八條繳款人有權向執收單位了解所繳收費的相關政策、法規以及收繳管理方式的有關規定。執收單位應當在收費窗口醒目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及文件依據。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執收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國務院《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國務院令第281號)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執收單位違反財政票據管理有關規定的,按財政部《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票據管理規定》進行處罰。
第三十一條受托代收單位未按規定將區級非稅收入繳入區級國庫或財政專戶的,按相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二條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違反本辦法規定,故意延解、積壓、挪用收費資金或拒收收費資金的,一經查實,由代理銀行或開戶銀行承擔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財政業務的資格。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5
1.目的
為規范公司各區域內標識的管理,提升公司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內、對外的各類標識。
3.職責
3.1技術發展部負責全公司工藝管道、管架標識標準的發布、設計和對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
3.2 安全生產部負責全公司各種安全標識、設備(儲槽)名稱標識標準的發布、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3綜合管理辦公室負責公司公共設施、會議接待、來訪檢查標識標準的發布、設計和制作
3.4 人力資源部負責對上墻制度、標準等標識標準的發布、設計和對各種標識的監督檢查工作。
3.5各車間(部室)負責根據本部門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制作需求,負責責標識的使用及日常維護工作。
4.方法和過程控制
4.1標識的種類
標識包括廠區內的各種交通導向、提示標識、停車指示、安全制度、提醒牌、工藝管線流向標識、色環標識、車間(部室)名稱標識、上墻管理制度及質量管理標識等。
4.2標識的制作
4.2.1 除國家(部門)有明文規定的標識外其它各種標識設計與制作必須符合公司整體基調及要求。
4.2.2各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標識的制作需求,按照物資采購程序進行審批后,根據職責分工由各部門負責統一協調制作。
4.2.3標識制作時,應要求供應商先設計出效果圖或制作樣本,確認滿足使用要求后,方可制作。
4.2.4標識制作、安裝完成后,申請部門與采購人員負責對所有標識的效果、質量進行驗收。
4.3標識的使用規定
4.3.1 公司各工藝管道按標準印制相應的介質名稱、物料流向及物料對應色環;
4.3.2印制、粉刷的各種標識(箭頭、名稱)應朝向人員能夠清楚看到的位置;
4.3.3管道架應設置限高標志。
4.4公司各運行設備、儲罐、圍堰及相關墻體、罐體均用標識牌清晰標識出名稱;
1)各運行設備應制作標準的銘牌嵌入、固定或懸掛于明顯位置,便于查看和識別。
3)各類設備房,如配電室、水泵房、房、停車庫等
4)廠區內道路交通標識須完整,在小區入口處須有禁鳴、限速標識,在主要路口等公共地方須有引路標識。
5)部位要有對車輛限高、限速、禁止鳴笛的標識。
6)顯眼部位掛貼“消防示意圖”、“如遇火警,請勿使用升降機”的標識。 消防通道出入口、地下室出入口消防標識。
7)變壓器和環網柜上掛“高壓危險,請勿靠近”的告示牌。
8)所有機房出入口應懸掛 “機房重地、非請勿進”的字牌。
9)水景附近須有“請勿戲水”標識,欄桿上須有“請勿翻越”或“禁止攀爬”標識。
10)標識機電設備按各設備名稱、設備責任人標識,標識牌掛貼在設備顯眼部位。
11)庫存物資名稱應掛貼于貨架或物資上,庫房門口應貼上“嚴禁煙火”的告示牌。
12)對綠化名稱、生長習性和科別以及產地進行標識。主要部位設置有與植物相符的綠化標識牌,并安裝位置妥當、醒目,標識清晰、完整、干凈。
4.5在服務過程中,應根據服務的內容、性質在顯眼位置設立提示標識,服務完成后,撤除提示標識。
1)高空作業時,在危險區周邊用警戒帶圈出警戒區域,對于區域內的財產要做好防護措施,并放置“危險勿近”告示牌。
2)配電設備維修時,在開關上掛“有人工作,禁止合閘”告示牌。
3)清潔大堂、潮濕下雨天氣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小心地滑”告示牌。
4)在公共場所刷油漆時,如果油膝未干而現場又無工作人員時,應在顯眼部位放置“油漆未干,請勿觸摸”的告示牌。
5)對檢驗不合格的物資要與合格物資隔離并做“不合格物資”標識。
6)所有工作人員在上班時間,必須著工裝、戴工牌。
4.5.2辦公區域的劃分須有部門標識。
4.6標識的管理
4.6.1安裝和制作好的標識由使用人員或片區保潔員負責日常清潔保養工作。
4.6.2如發現標識已經被污染、涂抹、撕毀、破損或已失去標識意義,應及時申請更換、替補或直接撤銷。
4.6.3當所設置的固定標識需要更改部位或予以撤消時,須經部門負責同意后方能執行。改動影響較大時須經所屬公司綜合管理部門審核后方可執行。
4.6.4各分公司綜合管理部門應不定期對各類標識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對不符合公司規范要求的,應責成責任部門限期整改。
4.6.5當有追溯性要求時,應記錄其唯一性標識。
4.7記錄的標識
4.7.1各種記錄都是有效的標識,在填寫記錄時,應如實的、完整的填寫每一項目,責任人應簽字確認。
4.7.2各部門應定期按日期順序進行記錄整理,并妥善保存。
5.附則
5.1本辦法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6
貨梯的使用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項
1.貨梯行駛前的準備工作:
1)司機應在每日工作之前,先將貨梯上、下試行數次,檢查有無故障和不正常現象。
2)司機應先核實門觸頭和門鎖的作用,試使吊廂運動時斷開貨梯應立即停止。
3)應注意吊廂停層站平層準確度,無顯著不正常的差距。
2.貨梯在行駛中注意事項:
1)司機在服務時間內,不得擅離崗位,如須離開時須將廳門關閉。
2)司機應負責監督吊廂的載重不超過額定重量。
3)不允許裝運易燃,易爆等危險物品。
4)開動貨梯之前必須將貨梯門關閉密合,嚴禁在貨梯門敞開情況下,開動貨梯作一般行駛。
5)吊廂頂上,除去屬于貨梯的固定設備外,不得存放其它物件;除檢修人員外,其他人不得進入。
6) 貨梯在工作時,嚴禁揩拭、潤滑或修理機件。
3.貨梯發生故障或有失正常工作時應立即通知檢修人員修理,如發現有危險性或可能造成人身、機械事故時,應立即停用,切斷機房總電源,報告管理部門,待修復并進行詳細檢查后,才可使用。
4.貨梯停駛后的工作:
1)當貨梯的工作完畢,司機應將吊廂返回基站。
2)司機在離開前應檢查廣下吊廂內外情況,關去照明燈。
三、貨梯的維護和檢修
1.司機或維護人員除每日在工作開始前對貨梯應作準備性的試車外,并應每日對機房內的機械和電氣裝備作巡視性的檢查。
2.貨梯的維修人員應對貨物升降機作經常性的定期保養工作。根據不同的檢修范圍和內容可分為每月檢查、季度檢查和年度檢查三級。
1)每月檢查:貨梯維修人員每月對貨梯的主要機構、安全裝置和設備作二次動作的可靠性和工作的正確性檢查,并進行必要的修正和潤滑。
2)季度檢查:貨梯使用三個月之后,維修人員應對重要機械和電器裝置進行比較細致的檢查、調整和修正。
3)年度檢查:貨梯運行一年以后,應組織有經驗的檢查小組,對貨梯作一次性檢驗,對所有的機械、電器、安全設備作比較詳細的檢查,檢查主要零件的磨損程度以及對磨損量超過允許值的零件進行修正或調換。
3.貨梯在作定期的維修檢查或加油,以及在修理及試車時,不得裝貨,同時應掛檢修停用的牌子。
4.貨梯在維修、檢驗、清理工作時應將機房的電源開關切斷。
5.貨梯在維修檢查時應該用36伏以下的安全電壓作行燈。
6.貨梯所有的電氣裝備和管系應用有良好的安全接地或安全接零,接地電阻應小于4歐姆。
7.所有電氣裝備都應用有良好的絕緣,總的線路絕緣電阻不得小于1000歐姆/伏。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7
一、局機關值班室地點設在六樓;局機關的日常值班(含節假日)工作,統一由局行政辦公室負責安排,逐月印發局機關值班表,并對值班工作進行檢查,抓好落實與考核。
二、局機關值班時間定為正常工作日的下午6:00—轉天早晨8:30;雙休日上午則定為8:30—中午12:45,中午12:45—下午6:00,并同夜間值班續接;日常值班原則上每班安排2名人員,節假日與汛期期間增設為4人(含局領導與司機各1人)。
三、值班人員必須準時到崗,堅守崗位,不得擅自離崗、空崗,不得無故遲到、早退,如需倒班或臨時替班,必須提前報辦公室備案;值班人員應交替就餐,不得飲酒或擅同非本單位人一起值班,凡因空班脫離、不盡職守、漏報實情、貽誤工作的,均要追究責任、予以處罰,并由局行政辦公室向局機關各科室通報批評。
四、值班人員要認真受理市局與區委、區政府的專線電話和住戶群眾有關報修、咨詢、上訪的熱線電話,及時填寫值班日志和處理情況;對市、區上級領導部門或者基層單位緊急通知通報等事項,必須在認真做好記錄的同時,在第一時間向局相關領導或有關部門如實傳報,確保信息暢通。
五、值班人員接聽值班電話、接待來訪人員時,應注意禮儀形象、對話用語文明、服務周到、接待熱情,任何情況
下,均不得與來電、來訪住戶負氣爭執,以實際行動維護局機關聲譽。
六、值班人員到崗后,應立即啟動值班室內的報警器,至次日早上8:30關閉;每晚8:30前,應與樓內保安人員共同巡視大廈各樓層的安全防范情況,如發現重大緊急情況,可及時與派出所進行聯系,并采取應急措施控制場面。
七、嚴格晝夜值班交接程序,對當班時承辦的事情,原則上要及時處理完畢并在值班記錄上詳細登記;因特殊情況需延時處理的,必須向接班人員交待清楚,確保無遺漏、無差錯。
八、值班人員必須愛護值班室內設施,維護環境衛生;每次值班工作結束前,值班人員要及時整理值班室,被褥等值班生活用品應保持清潔,值班人員在每日值班后應將被罩、床單、枕巾拆下統一放置于床頭(由保潔人員統一清洗),被子疊放整齊;關閉空調、電視、照明燈等電器開關,將《值班記錄》和值班鑰匙交給值班接替人員。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嚴明校紀校規,提高工作效率,進一步規范考勤與請假制度,結合學校的相關政策及我院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適用范圍
第二條 本制度用于學校所有職工,包括處于試用期內的職工。請假類別涵蓋休假,包括事假、病假、產育假、哺乳假、婚喪假、探親假等。因公出國(境)應按學校因公出國(境)管理辦法辦理報批手續。出國(境)時間在三個月(不含三個月)以上者,還需與學校簽定相關協議,并明確社會保險金的支付辦法。因公國內出差應向本單位辦理請假手續,在批準時間內視作工作時間。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條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領導負責,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時做好職工考勤統計、登錄,并將考核結果作為工資、津貼分配及學年度考核的依據。
第四條 關于曠工的處理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曠工論:
1.未辦理請假手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2.要求請假未經批準而擅自離開工作崗位者;
3.準假期滿(包括事假、病假、探親假、婚喪假、產育假等),無申請理由或申請續假未經批準而未按時到職者;
4.請假理由經查明是編造假情況欺騙部門的;
5.經教育仍不服從部門調動,拒不到新崗位工作的,或無理拖延超過報到日期者;
6.未經學校批準,擅自與部門簽訂留職停薪等各種協議而離開工作崗位的。
(二)一個月曠工三天及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
(三)曠工連續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超過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請假程序
第五條 請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寫請假單,注明請假種類、假期、時間、事由、工作交接事項,經部門領導審批,于綜合與信息辦公室存檔。
第五章 請假類別及規定
第六條 事假相關規定
(一)正處職干部(含正處職)請假,須報請主管校領導批準。副處職干部請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門負責人審批;七天以上者,需報請主管校領導審批。
(二)處職以下各類人員請事假的批準權限:
1.請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門領導審批;七天以上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審批。
2.因私出國(境)請事假的,經本部門同意后報學校人事處及主管校長審批。因私出國(境)期間,其本人的工資、福利待遇按《同濟大學出國(境)人員工資、津貼、社會保險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處理。
3.若因配偶、直系親屬病重、病危住院,確需本人陪住的,經批準,在七天以內(含七天)可不計為連續事假和累積事假,但要計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1.事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2)24號文、滬人(1994)46號文處理。
2.當月事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并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七條 關于病假
(一)請病假須向所在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病假診斷書,在得到認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個月起為長病假,凡休長病假的經所在部門認可后,還應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對長期病休后要求恢復工作者,須提供就診醫院簽發的復工證明書,經本部門認可,報人事處審批后,方可復工。
(二)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病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滬人(1994)46號文、國發(1981)52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滿十年者,連續病假滿兩個月,從第三個月開始發給本人工資的90%;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70%。
2.工作年限滿十年及以上者,連續病假滿六個月,從第七個月起發給本人工資的80%。
3.因工負傷者,醫療期間工資照發。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傷者,在休養期間停發工資。被傷人的工資、醫療費經公安、保衛部門裁定后按裁定意見處理。
4.當月病假累計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內(含十天)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50%;當月病假累計十天以上的,扣發本人當月校內崗位基礎津貼,同時按比例扣發當學期的業績津貼。
第八條 關于產育假
(一)請產育假,須向本部門提交就診醫院開出的產育證明書,并將相關材料報人事處勞資科備案。
(二)女職工產假、節育、絕育、人工流產、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號令、1996年第34號令、滬府發(1981) 64號文、滬計生委辦(92)字第21號文執行,具體規定如下:
1.女職工產假:順產假三個月,其中產前假十五天。難產增加產假十五天;晚育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若產假正值寒、暑假期間,其產假分別順延。
2.女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職工做絕育手術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個月內自然(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個月以上、七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可休假一個月;妊娠七個月以上早產的,按正常產假處理。
4.人工流產術后放節育環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種原因取節育環的女教職工,術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婦女,從確診懷孕之日起,懷孕期間可根據醫院有關規定進行門診
定期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工作時間。
6.對撫育未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在每班工時內給予兩次哺乳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胎生育者,每多一個嬰兒,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兩次哺乳時間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產,非婚或計劃外生育期間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計劃生育的婦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護理假。
(三)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產育假期間的工資待遇按同人(20xx)203號文處理;放、取節育環、班內哺乳及配偶護理休假期間按公假處理,工資照發。
第九條 哺乳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女職工符合計劃生育規定分娩的,產假期滿后撫育嬰兒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生育第一個子女并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哺乳假為六個半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哺乳假為三個月。確因有特殊困難,要求繼續請長產假的,如條件允許,可酌情延長,但不得超過一年。
(二)哺乳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80%發給。長產假期間工資按本人工資的70%發給。長產假期間視作事假處理,不作為考核期。
第十條 婚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請婚喪假,須向本部門提出申請,由本部門領導審批。婚喪假期按(1980)勞總薪29號文、滬府辦發(1987)17號文、滬勞資發(1987)130號文處理,具體規定如下:
1.婚假:給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連續使用)。職工結婚時,雙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據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
2.喪假:教職工的直系親屬(父母、配偶、子女)、養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辦理喪事可請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據實際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喪假期間的工資待遇
在婚喪假和批準的路程假期間,視作工作時間,途中車船費自理。
第十一條 探親假批準權限及請假程序
(一)教職工需請國內探親假的,須報校人事處勞動工資科備案。根據滬府發(1981)30號文、滬府發(1981)32號文、滬人(1994)31號文規定,學校教職工應利用學校寒暑假期間探親。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給假一次。
(二)教職工出國(境)探親訪友
1.凡系歸僑僑眷、臺胞臺屬、港澳同胞眷屬的教職工,其探親會親待遇均按勞人險(1993)16號、僑政字(1983)第066號、勞人險(1984)13號、(1982)僑政會字第011號、(1983)僑政會字第007號文規定執行。
2.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在國外留學(攻讀學位)期限滿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國探親,探親假一般為三個月(含寒暑假)。期間待遇按國發(1986)107號文件規定執行。
3.公派出國(境)留學的教職工字國外留學期限未滿一年者以及自費出國留學人員,其配偶出國探親不享受探親假待遇。需出國(境)探親須以事假處理,假期一般不超過三個月。特殊情況可續假一次,續假時間不超過原請假時限。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均按學校其他制度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條例執行。
第十三條 本制度由學校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休息室管理規定 篇19
為規范食堂就餐管理,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規范食堂就餐管理準確統計用餐人數數據,為成本管理提供依據
一、適用范圍
華建鋁業一分廠食堂
二、使用要求
1、此卡只限于華建鋁業食堂使用。
2、禁止此卡轉借他人使用,此卡不能彎折打孔,不能在高溫,磁場,潮濕,高輻射環境下使用,請勿與手機放一起。
3、此卡只能在食堂免費就餐,僅限公司統計數據用,刷卡時請對準刷卡區
4、妥善保管此卡,如有遺失,盡快到行政中心掛失補辦。
5、員工應自覺按順序排隊就餐,做到注意禮讓、有序,嚴禁插隊。
6、做到文明用餐,餐廳內不得隨地吐痰、吸煙、赤膊、不得穿拖鞋進入餐廳,自覺排隊、正規排隊、正規刷卡、禁止喧嘩、按規定取食,避免浪費。
7、在刷卡后,同時液晶屏將顯示報警,即表示此次刷卡成功,食堂人員聽到報警及確定刷卡后方可打飯,否則,重新刷卡,確認。
8、非餐廳工作人員禁止進入廚房內部。
9、愛護公物及餐具,非正常損耗的物品損壞由當事人照價賠償。
10、防止水池堵塞,保持衛生應將剩菜剩飯倒入指定的泔水桶內,嚴禁將剩菜剩飯倒入水池或潑灑在地上。
本制度自規定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