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帶管理規定(精選19篇)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
1 范圍
本規定明確了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檢查、試驗和使用規則。
本規定適用于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全帶的管理。
2 引用文件
GB 6095-85 國家標準安全帶
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 國電發(20xx)777號
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 電安生(1994)227號
3 管理
3.1 安監部應監督計劃部購買符合國家、行業標準,有質量合格證的安全帶。
3.2 計劃部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金屬配件上應打上制造廠的代號;
--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3.3 各風場應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周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后報廢)。
3.4 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3.5 安全帶應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3.6 不合格或到期的安全帶必須上交安監部,由安監部統一報廢,不準使用。
4 檢查、靜負荷試驗
4.1 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帶外觀檢查一次:
--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4.2 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由各風場統一編號,安全帶的編號不能重復,要保證每條安全帶的編號都是唯一的。
4.3 由生產部組織對安全帶進行試驗,安監部負責監督。
4.4 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4.4.1 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4.4.2 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面在油標的1/3~2/3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4.4.3 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4.4.4 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4.4.5 應做好試驗記錄,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4.5 試驗標準
4.5.1 圍桿帶、圍桿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4.5.2 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4.6 試驗程序
4.6.1 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并蓋好安全罩。
4.6.2 合上電源開關、拉力機開關。
4.6.3 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4.6.4 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鍵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4.6.5 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4.6.6 試驗完成后,卸下試件,應按加荷鍵使油缸縮進后再停油缸。
4.6.7 試驗完畢后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4.6.8 試件做完試驗后,應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4.6.9 試驗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5 使用
5.1 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m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5.2 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5.3 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m以上長繩應加緩沖器。
5.4 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5.5 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5.6 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5.7 安全帶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三掛點全身安全帶使用前除檢查與其他安全帶一樣的項目外,要重點檢查移動式抓繩防墜器完好情況:
――抓繩墜落制動器是否完好并可完全關閉;
――確認凸輪機構是否工作正常;
――檢查掛繩(鋼纜)總體外觀情況,尤其是磨損情況;
――自動裝置的完整性;
――安全鉤是否可正常工作
――確認無任何銹損和變形跡象.
5.9 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6 三掛點全身安全帶維護與保養
6.1 安全帶應用溫和的肥皂水清潔,在遠離熱源、通風良好的地方晾干,將安全帶保存在沒有濕氣和紫外線的地方,避免腐蝕氣體以及過冷或過熱。
6.2 應定期維護檢查,對開線的接縫處及時縫補,新購置的三掛點安全帶應對極易磨損的后腰外側加防磨層。
7 附則
7.1 本規定由大唐樺南風力發電有限公司安監部負責解釋。
7.2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2
一、使用安全帶的規定:
1、凡進入生產工作場所,在距地面1.5米及以上的工作都應視作高處作業。
2、凡在沒有腳手架或者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的高處作業,必須使用安全帶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3、凡在架構、主變、桿塔及其它高處作業而又有換位的工作,不但應使用安全帶還應使用安全繩。
4、安全帶及安全繩不得用于吊送工具材料或其它工作用具。
二、安全帶的日常管理規定:
1、安全帶應在每次使用前都應進行外觀檢查。
2、對使用中的安全帶每周進行一次外觀檢查。
3、安全帶每年要進行一次靜負荷重試驗。
4、安全帶每次受力后,必須做詳細的外觀檢查和靜負荷重試驗,不合格的不得繼續使用。
5、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6、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帶子使用期定為3至5年,發現異常,應提前報廢。
7、安全帶使用2年后,按批量購入情況,抽驗一次,圍桿帶做靜負荷試驗,以2206N(225Kgf)拉力拉5min,無破斷可繼續使用。懸掛安全帶沖擊試驗時,以80kg重量自由墜落試驗,若不破裂,該批安全帶可以繼續使用,對抽試過的樣帶,必須更換安全繩后,才能繼續使用。
三、安全帶的正確使用方法:
1、安全帶應系在腰下面、臀部上面的胯部位。
2、安全帶的小皮帶系緊,這樣在高處作業時,腰部不易受傷。
3、安全帶要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裝緩沖器,自鎖鉤用吊繩例外。
4、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后備繩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并要檢查是否扣好。安全繩要系在同一作業面上,禁止掛在移動及帶尖銳角不牢固的物件上,嚴禁低掛高用。
5、使用中的安全帶及后備繩的掛鉤鎖扣必須在鎖好位置。
6、由于作業的需要,安全繩超過3米應加裝緩沖器,這樣一旦發生高處墜落,能減少1/4的沖擊力,或者采用自鎖加速差式自控哭可以使墜落沖擊距離限制在1.5米以內。
7、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8、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聯接環上用。
四、以下不正確使用安全帶的行為都應視為違章:
1、雙控安全帶系在腰部。(一旦發生高處墜落,墜落者腰部易受損傷)。
2、在高空作業時,只使用安全帶,不使用安全繩。
3、在作業轉移時,為圖方便,安全帶及安全繩都不使用。
4、安全帶低掛高用。
5、作業人員在附件安裝分項工程中,下瓷瓶卡導線時,安全繩扣在橫擔上,而安全帶扣在導線上。(若導線脫落,作業人員要受到嚴重傷害)。
6、為圖轉移方便,安全繩過長。(發生作業人中員墜落,腰部易受到傷害)。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3
1. 總則
1. 1安全帶適用于圍桿、懸掛、攀登等高處作業,高處作業人員預防墜落傷亡的防護用品。
1. 2為了防止高空作業人員墜落的危害,應使用安全帶加以防護。
1. 3為了保證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本規定。
1. 4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督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作用,嚴格監督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1. 5對違反本規定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并給予經濟處罰。
1. 6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各單位,其他單位可參照執行。
2. 管理
2.1安監部門監督檢查物資部門必須購買有產品合格證和驗證的產品,方準購買。
2.2物資部門購買后通知安監部門檢查是否有生產合格證,并核對是否符合標準,必須有質量合格證。
2.3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應符合如下要求:
2.3.1金屬配件上應打上制造廠的代號。
2.3.2安全帶的帶體上應縫上永久字樣的商標,合格證和驗證。
2.3.3安全繩上應加色線代表生產廠,以便識別。
2.3.4合格證應注明,產品名稱、生產年月、拉力試驗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檢驗員姓名等。
2.3.5每條安全帶裝在一個塑料袋內,袋上印有:產品名稱、生產年月,靜負荷4412.7N(450kgf),沖擊重量100kg,制造廠名稱及使用保管注意事項。
2.4各使用單位要有安全帶清冊: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領用日期、定期試驗時間、保管單位(人)、報廢周期(安全帶使用日期使用單位從領用日期計算,不超過5年,到5年后報廢)。
2.5安全帶在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為不合格。
2.5.1組件完整,無短缺破損。
2.5.2繩索,編織帶無脆裂,斷股或扭結。
2.5.3皮革配件完好,無傷殘。
2.5.4金屬配件無裂紋,焊接無缺陷,無嚴重銹蝕。
2.5.5掛鉤的鉤舌咬合口平整不錯位,保險裝置完整可靠。
2.5.6活梁卡子的活梁靈活,表面滾花良好,與邊框間距符合要求。
2.5.7鉚釘無明顯偏位,表面平整。
2.5.8配備的防墜器應制動可靠。
2.6使用過程中,如不符合要求的和到期的安全帶上交到安監部門,由安監部門統一處理報廢,不能在使用。
3. 檢查、靜負荷試驗
3.1安全帶每個月檢查外觀一次,由使用單位進行。
3.1.1安全帶繩索無脆裂斷股現象。
3.1.2無嚴重腐蝕磨損現象。
3.1.3安全帶各部接扣及鉚接處完整牢固。
3.2安全帶每年進行一次靜負荷試驗,新領用的安全帶不做試驗,必須送安監部門統一編號,并做好記錄。
3.3由生技部門的專業人員進行試驗,安監部門對試驗進行全過程的監督。
3.4試驗前的檢查準備
3.4.1試驗操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拉力試驗機的使用方法和操作注意事項。
3.4.2試驗前應檢查拉力機油箱的液位計液面在油標面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二之間,以免油泵空轉。
3.4.3檢查拉力機電機接地線良好。
3.4.4試驗前應對試件外觀進行認真檢查,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按報廢處理。
3.4.5試驗室應備有試驗記錄本,其內容有:序號、編號(不能重復使用)、送檢單位、試驗時間、試驗拉力、操作人姓名、送檢負責人、試驗結果和拉力試驗機打印的報告單。
3.5試驗標準
3.5.1圍桿帶、圍桿繩、安全繩試驗靜拉力2205N(225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5.2護腰帶試驗靜拉力1470N(150kgf),載荷時間5min,試驗周期1年。
3.6試驗程序
3.6.1選用合適的夾具安裝好試件并蓋好安全罩。
3.6.2合上電源,檢查開關均在合位。
3.6.3根據試件測試要求輸入試驗數據,并進行試驗拉伸速度為100mm/min,載荷時間為5min,如不變形或破斷,則認為合格。
3.6.4在測試過程中發現異常,應立即按急停健,停止測試查明原因。
3.6.5試驗過程中,人員不許靠近試驗機,以免發生意外。
3.6.6試驗完成后,卸下試件,應按加荷健使油缸縮進后再停油缸。
3.6.7試驗完畢后要斷電,拉下電源開關及拉力機開關。
3.6.8試件做完試驗后,應做漆寫編號,綠色調合漆寫的為合格,紅色的為不合格。
3.6.9試驗全部完成后,操作人、送檢人要在試驗記錄上簽字,認可試驗結果。
4. 使用和注意事項
4.1在沒有腳手架或者在沒有欄桿的腳手架上工作,高度超過1.5米時,必須使用安全帶。
4.2使用吊藍工作時,應使用安全帶,安全帶應拴在可靠處所。
4.3在軟梯上工作的人員,衣著必須靈便,并應使用安全帶。
4.4安全帶的掛鉤或繩子應掛在結實牢固的構件上,或專為掛安全帶用的鋼絲繩上,禁止掛在移動或不牢固的物件上。
4.5安全帶應高掛低用,注意防止擺動碰撞,使用3米以上長繩應加緩沖器。
4.6緩沖器,速差式裝置和自鎖鉤可以串聯使用。
4.7不準將繩打結使用,也不準將鉤直接掛在安全繩上使用,應掛在連接環上用。
4.8安全帶上的各種部件不得任意拆掉,更換新繩時要注意加繩套。
4.9安全帶使用后,要注意保管和維護,每次使用前做外觀檢查,必須詳細檢查安全帶的縫制部分和掛鉤部分是否完好,捻線是否斷裂磨損,保證安全帶經常保持完好狀態,發現異常時應提前報廢。
4.10使用頻繁的繩,要經常做外觀檢查,發現異常時應立即更換新繩。
4.11安全帶應儲存在干燥、通風的倉庫內,不準接觸高溫、明火、強酸和銳利堅硬的物體,也不準長期暴曬。
5. 考核
5.1高空作業不系好安全帶,按《安全管理標準》規定進行考核。
5.2不按要求掛好安全帶,扣罰100元。
5.3使用不合格的安全帶,扣罰100元。
5.4物資部門購買的安全帶不符合本規定要求的,扣罰100元。
5.5有意損壞安全帶者,扣罰150元。
5.6使用過程中自己保管不繕,將安全帶丟失者,應自己購買。
6. 參考資料
6.1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熱力和機械部分)電安生(1994)227號。
6.2國家標準安全帶GB6095-85。
6.3《電力安全工器具預防性試驗規程》(試行)國電發(20xx)777號。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4
一、安全色安全標志,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顏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安全色和安全標志使用目的是使人們能夠迅速發現或辯安全標志和提醒,引起人們對不安全因素的注意,預防事故發生。
二、安全色和對比色,應符合GB2893-20xx規定色表示:
1、安全色規定為紅、藍、黃、綠四種顏色。紅色表示:禁止、停止;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黃色表示:警告、注意;綠色表示提醒,安全狀態,通行。
2、對比色為黑白兩種顏色。黑色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圖形符號和警告標志的幾何圖形,白色作為安全紅藍、綠色的背景色,也可用于安全標志的文字和圖形符號。
3、紅和白、黃和黑色間隔條紋,是兩種醒目表示紅和白間隔條紋含義是禁止越過,黃河和黑色間隔條紋含義的警告危險。
三、安全標志和補充標志,應符合GB2894-1996規定。
1、安全標志是由安全色,幾何圖形和圖形符號構成用以表達特定的安全信息。分為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提示標志四類。
2、補充標志是安全標志的文字說明,它必須與安全標志同時使用。
3、禁止標志是不準或制止人們的某種行為的標志,有16個。
4、警告標志,是使人們注意可能發生的危險的標志,有23個。
5、指令標志,是必須要遵守的標志,有8個。
6、提示標志,是示意目標方向的標志,一般的、提示標志2個消防提示標志7個。
四、現場安全標志,安全色、標語標識使用
1、應根據施工平面布置情況,繪制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布置圖。
2、施工現場必須按繪制的安全色標平面布置圖設置,符合國家標準標準的安全標志。
3、現場安全色安全標志應正確使用,制作應符合國標要求。
4、進出施工現場的主要通道,應設置符合公司規定要求的大門、門頭應設
置企業標志和標語,設門衛,有門衛管理制度。
5、施工現場的大門口,應設置、施工現場主體效果,施工現場總平面圖,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總平面圖,和施工公告牌,衛生須知牌,防火須知牌,安全紀律牌,十項安全技術措施牌,消防器具牌,安全標志牌,三圖七牌。
6、施工現場內以內應按總平面布置掛設安全生產,文明施工標語,確保質量標語,縮短工期標語。雙增節標語和安全標志牌。
7、辦公室應掛設各類規章制度和安全生產責任制。
8、其它生活設施應掛設與用途符合的管理制度,衛生制度,劃分責任區,確定責任人。
9、料具管理標識,應符合公司貫徹ISI9000標準要求。
10、生產設備機具旁邊必須掛設安全技術操作規程牌。
五、安全色,標志管理
1、建立安全標志、檔案、將所有的標志標語、標牌建帳登記。
2、設置專門庫房專人管理建立領用登記制度。建立檢查,保養,維修制度,在每次安全檢查時都必須對安全標志進行檢查,發現有顏色污染,損壞,變色,褪色,不符合國標的則及時清理,保養維修或更換。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5
一、標志牌的設置高度
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二、使用安全標志牌的要求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
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
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4、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5、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
6、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
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7、其他要求應符合GB 15566 的規定。
三、檢查與維修
安全標志牌每半年至少檢查一次,如發現有破損、變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時應及時修整或更換。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6
1目的.
為規范我公司安全標志使用,提醒員工注意安全,減少事故的發生,特制定本定。
2 適用范圍
本規定適用于生產、存儲運輸等有必要提醒員工注意安全的場所。
3 引用標準
GB 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4定義
安全標志是用以表達特定安全信息的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邊框)或文字構成。
5標志類型
安全標志分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大類型。詳見GB 2894-20xx《安全標志及其使用導則》
禁止標志的含義是禁止人們不安全行為的圖形標志 警告標志的基本含義是提醒人們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發生危險的圖形標志。
指令標志的含義是強制人們必須做出某種動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圖形標志。 提示標志的含義是向人們提供某種信息(如標明安全設施或場所等)的圖形標志。
6設置區域
1. 在有火災危險物質的場所等危險區域應設置“禁止吸煙”、“禁止煙火”、或“禁止攜帶火種”等禁止標志牌;
2. 在施工未完成地段設置“禁止進入”標志;
3.在易塌方區域應設置“警示”標志;
4.在暫停使用的設備附近,如設備維修、更換零部件時,應設置“禁止啟動”、“禁止盤車”或在相應開關附近設置“禁止合閘”等禁止標志;
5.在臨時電源處設置 “禁止觸摸”等禁止標志。
6.在機械設備處應懸掛如 “禁止身體靠近“等禁止標志。
7.在施工現場、樓梯口、爬梯等部位設置“注意安全”、“當心墜落”、“當心吊物”、“當心傷手”、“當心觸電”等警告標志,以提醒施工人員對周圍環境引起注意避免發生事故。
8. 在廠內車、人混合行走的路段;道路的拐角處、平交路口;車輛出入較多的廠房、車庫等出入口處,應設置“當心車輛”警告標志。
9.具有對人體有害的氣體等作業場所,在易發生泄漏作業現場必須設置“必須戴防毒面具”指令標志;如易發生墜落危險的作業場所,應設置“必須系安全帶”指令標志。要求施工人員按照安全要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10. 在便于安全疏散的緊急出口處,如高層廠房出口處,與方向箭頭結合,設置“緊急出口”提示標志。
11.在工作現場,應劃定安全通道并設置“安全通道”提示標志,提示施工人員行走的方向。
7文字輔助標志
1文字輔助標志的基本型式是矩形邊框。 2文字輔助標志有橫寫和豎寫兩種形式。
橫寫時,文字輔助標志寫在標志的下方,可以和標志連在一起,也可以分開。禁止標志、指令標志為白色字;警告標志為黑色字。禁止標志、指令標志襯底色為標志的顏色,警告標志襯色為白色。
8 標志牌的型號選用
按GB2894-20xx執行
1。標志牌應設在與安全有關的醒目地方,并讓員工看見后,有足夠的時間來注意它所表示的內容。環境信息標志宜設在有關場所的入口處和醒目處;局部信息標志應設在所涉及的相應危險地點或設備(部件)附近的醒目處。
2 。標志牌不應設在門、窗、架等可移動的物體上,以免這些物體位置移動后,看不見安全標志。標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礙認讀的障礙物。 3 。標志牌應設置在明亮的環境中。
4 。多個標志牌在一起設置時,應按警告、禁止、指令、提示類型的順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列,標志牌要固定穩固不傾斜。
5 。安全標志牌應保持完好,如有破損、變形等不符合要求時就及時修整或更換。
6.。標志牌設置的高度,應盡量與人眼的視線高度相一致。懸掛式和柱式的環境信息標志牌的下緣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標志的設置高度應視具體情況確定。
7.標志牌的平面與視線夾角應接近90°角,觀察者位于最大觀察距離時,最小夾角不低于75°。
8.標志牌的固定方式分附著式、懸掛式和柱式三種。懸掛式和附著式的固定應穩固不傾斜,柱式的標志牌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7
1 目的
1.1 為保障員工在生產中的安全與健康,合理配備個人防護用品,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制訂本制度.
1.2 本制度規定了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原則及管理要求.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內各車間,職能部室及員工.
3 總則
3.1 現場作業人員在正常作業過程中,必須規范穿戴和使用本崗位規定的各類特種防護用品,不得無故不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3.2 特種勞動防護用品每次使用前應由使用者進行安全防護性能檢查,發現其不具備規定的安全,職業防護性能時,使用者應及時向安技部提出更換,不得繼續使用.
3.3 對于接觸粉塵,噪聲,毒物,高溫,射線,電磁輻射等職業病危害,或者可能發生觸電,起重傷害,高空墜落,刺割傷,酸堿灼傷等危險的作業場所,各車間必須重點加強員工個人勞動防護用品的使用監督和管理,以保障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3.4 在生產設備受損或失效時可能發生有毒有害氣體泄漏的作業場所,各車間應在現場醒目部位放置必需的防毒護具,以備應急使用.
4 職責
4.1 生產管理部是勞動防護用品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月采購計劃,修訂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和質量標準,負責監督勞保用品的配備和使用.
4.2 采購部根據生產管理部制定的勞動防護用品采購計劃和質量標準,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由生產管理部保管和發放.
4.3 各車間負責督促本單位員工按標準穿戴或佩戴勞動防護用品.
5 防護用品管理要求
5.1 生產管理部對在冊員工,必須建立個人防護用品登記卡,由倉庫保管員按規定發給個人防護用品.
5.2 新進廠員工,憑"三級安全教育"卡和調入證明,到勞保倉庫領取個人防護用品.
5.3 員工改變工種,憑"改變工種教育"卡,方可按新工種標準發給防護用品.員工在各單位之間調動,應把按規定需交回的勞動保護用品,其它備用品(如雨衣,雨鞋,皮鞋,棉衣等),交回原單位勞保倉庫.調入單位按規定發給防護用品.
5.4 員工在辦理離退休手續前,須將大件防護用品(除工作服外)交回所在勞保倉庫.
5.5 實習人員,代培人員等,必須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方可到崗位參加生產勞動,其個人穿戴的防護用品按雙方協議執行.
5.6 員工因事假,病假,產假,工傷假,探親假,因公外出,脫產學習等離開生產崗位連續一個月以上者,其個人防護用品使用期限按其離崗時間順延.
5.7 員工調出集團公司,要按規定到本單位勞保倉庫辦理有關移交手續,否則不予辦理調出手續.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8
1 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2 職責
2.1 公司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2單位安質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2.3 項目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3 工作要求
3.1 單位安質部應根據各項目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3.2 項目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 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3.3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包括:施工入口處、施工起重機械、臨時用電設施、腳手架、出入通道口、登高樓梯、電梯井口、孔洞口、橋梁口、基坑臨邊、爆破物、危險化學品等。
3.4 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3.5 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6 項目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3.7 項目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3.8 公司安質部每季度對項目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9
一、明確消防安全疏散設施管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定期維護、檢查的要求,確保安全疏散設施的管理要求。
二、安全疏散設施管理應符合下列要求:
1、確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的暢通,禁止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和樓梯間;
2、在使用期間疏散出口、安全出口的門不應鎖閉;
3、封閉樓梯間、防煙樓梯間的門應完好,門上應有正確啟閉狀態的標識,保證其正常使用;
4、常閉式防火門應經常保持關閉;
5、需要經常保持開啟狀態的防火門,應保證其火災時能自動關閉;自動和手動關閉的裝置應完好有效;
6、平時需要控制人員出入或設有門禁系統的疏散門,應有保證火災時人員疏散暢通的可靠措施;
7、安全出口、疏散門不得設置門檻和其他影響疏散的障礙物,且在其1.4m范圍內不應設置臺階;
8、消防應急照明、安全疏散指示標志應完好、有效,發生損壞時應及時維修、更換;
9、消防安全標志應完好、清晰,不應遮擋;
10、安全出口、公共疏散走道上不應安裝柵欄、卷簾門;
11、窗口、陽臺等部位不應設置影響逃生和滅火救援的柵欄如必須設置時,應有從內部易于開啟的裝置;
12、各樓層的明顯位置應設置安全疏散指示圖,指示圖上應標明疏散路線、安全出口、人員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說明;
三、安全疏散設施檢查應填寫《安全疏散設施檢查記錄》并存檔。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0
一、目的
為了確保生產現場的安全設施和安全防護能夠發揮積極作用,根據人機工程學原理和《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基本規范》、GB2893-20xx《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標志》、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中的要求,生產現場中的各種安全設施、安全防護及危險部位和危險場所必需懸掛安全警示標志,為了確保安全警示牌設置的準確與合理,根據公司生產現場的特點,特制定本規定:
二、適用
適用于全公司各生產場所、生產設備、公司道路、施工現場、辦公場所、生活區域、高空作業、設備維修和吊裝等工作場所。
三、職責范圍
3.1 設備科負責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歸口管理,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進行檢查,組織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大修、改造。
3.2安全環保部負責對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配置、使用、運行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進行歸口管理。
3.3安全設備設施使用部門負責本部門各種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日常維修保養,定期檢查,保證安全防護設備設施的正常運轉。
3.4 安全警示標志采用屬地管理原則,由所處部門(車間)進行維護管理。
四、 安全防護設施及安全標志管理要求
4.1安全防護及標志的管理
4.1.1根據生產現場生產情況、周圍環境、溫度的變化、配備相應數量和種類的安全防護警示標志牌。
4.1.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應設置在明顯的地點,以便與作業人員和其他進入生產現場的人員易于看見。
4.1.3各種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設置后,未經生產部門主管負責人和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同意,不得擅自移動或拆除。
4.1.4安全防護罩、防護欄等安全防護設施殘缺或毀壞報設備科,安全警示標志殘缺或新增時報安全環保部。
4.1.5要經常教育員工遵守安全警示標志牌和安全防護設施要求,愛護防護設施和安全警示標志牌,對破壞安全防護設施和警示標志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并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罰。
4.2安全防護警示標志
4.2.1安全防護設施、安全警示標志用以表達安全信息;安全警示標志由圖形符號、安全色、幾何形狀或文字組成;安全防護設施包括:個人安全防護用品、警示線、安全帶、防護網、防護欄、防護蓋、防護罩等機電安全保護裝置。
4.2.2警示線:界定和分割危險區域的標識線,分為紅色、黃色和綠色三種。
4.2.3警示語句:一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場所職業危險的詞語。
4.2.4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藍、黃和綠色。
4.2.5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色和白色兩種顏色。
4.2.6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示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4.2.7安全色分別代表含義:紅色表示禁止、停止、消防和危險,主要用于禁止標志、停止按鈕、消防設備、機械轉動的裸露部分(齒輪、皮帶輪等)、極限刻度等;藍色表示指令、必須遵守的規定,主要用于指令標志、交通指示標志;黃色表示注意、警告的意思,主要用于警示標志、安全防護罩內壁、防護欄欄桿、警告信號旗等;綠色表示通行、安全和提供信息的意思;紅白相隔條表示禁止通行、禁止跨越的意思,主要用于防護欄;黃黑相隔條表示起重吊鉤、坑口防護欄桿、低管道等;黑色表示標志中的文字、圖形、符號等;白色表示文字、圖形、符號和背景等。
4.3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標志的使用
4.3.1在進入生產車間現場大門入口,必須懸掛安全帽標志牌。員工上崗前必須按工種規定作裝好勞動防護用品。
4.3.2在深坑周邊、地溝、水池周圍、井口、陡陂等場所應懸掛當心墮落標志牌和設立安全欄或安全蓋等防護裝置。
4.3.3在需要動火、焊接的場所,必須懸掛當心火災等警示標志牌。
4.3.4在旋轉機械設備旁必須懸掛當心傷手、當心觸摸等標志牌。地面較滑場所應懸掛當心滑倒標志。
4.3.5設備線路檢修、零部件更換時,應在相應設施、設備、電柜、開關箱等附近懸掛禁止合閘標志牌。
4.3.6有坍塌危險的構建物、建造物、設備、堆放的物料等危險場所、作業區必須懸掛當心坍塌和禁止通行標志牌。
4.3.7在配電箱、配電柜等各級開關箱處必須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牌,對臨時用電的場所除懸掛當心觸電等標志外還要設立安全防護裝置。
4.3.8在安全通道、樓梯、消防通道口、出入口必須懸掛安全通道等標志牌。
4.3.9在登高梯、設備平臺周圍要有防護欄裝置和懸掛當心滑落標志牌。
4.3.10在高溫渣包放置區和電爐旁應設置防護欄和懸掛當心高溫燙傷標志牌。
4.3.11 在非飲用水龍頭處懸掛禁止飲用標志牌。
4.3.12 在高處場所和維修平臺檢(維)修、施工、吊裝等作業現場應設立警戒區,通過安全
防護欄或安全防護網或拉警戒線和警示標志牌達到警示作用。
五、 參考資料
1、GB2893-20xx《安全色》
2、GB2894-1996《安全標志》
3、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確保礦井安全生產,規范安全操作和安全管理行為,杜絕人身傷亡事故和重特大事故發生,嚴肅安全責任追究,實現安全管理的過程控制,山西焦煤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安全操作紅線
第二條 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同一采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人員隨意進入盲巷的;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
第三條 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第四條 破壞通風、瓦斯抽采、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第五條 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第六條 違章放炮作業的;私藏火工品或將火工品私自帶上井的。
第七條 井口附近20m范圍內,井下、洗煤廠的煤倉上下口,地面瓦斯抽放泵站等禁止明火作業的場所無專項措施或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第八條 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違反《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強行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在用電氣設備存在嚴重失爆(雞爪子、羊尾巴、老鼠洞等);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大型設備、特種設備保護裝置失靈、甩掉保護裝置繼續使用的。
第九條 違反規程、措施規定超控頂距作業的;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掘進工作面人為加大作業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第十條 “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第十一條 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不采取措施強行將水煤(矸)拉入煤(矸)倉的。
第十二條 無特種作業資質從事特種作業的;強令無特種作業資質人員從事特種作業的。
第十三條 對有本章第二條至第十二條任一嚴重違章違紀情形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現場指揮或組織者,干部給予撤職處分,工人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上述觸犯“安全操作紅線”的行為,由“三員兩長”、區隊、礦、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礦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確認。
對責任人的處分和組織處理由礦組織、紀委監察、人力資源(勞資部門)執行;對工人的留用查看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報工會審查通過后執行;對因區、隊長失職失察、制止違章作業不力造成觸犯上述“安全操作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三章 安全管理紅線
第十五條 礦井必須有獨立完善的通風系統,生產水平和采區必須實行分區通風;采區集中進、回風巷必須貫穿整個采區,嚴禁一段為進風巷,一段為回風巷;高瓦斯礦井采掘工作面配風量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核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六條 巷道失修、變形嚴重造成通風斷面縮小、通風阻力加大,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嚴重影響通風安全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強行組織,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七條 高瓦斯礦井和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嚴禁任何2個采掘工作面之間串聯通風;低瓦斯礦井串聯通風必須制定措施,并符合《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十八條 煤與瓦斯突出礦井必須按照規定實施防突措施,由礦總工程師負責組織實施。煤與瓦斯突出危險區域未制定或不執行防突措施;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突出危險性煤層、斷層、陷落柱等構造的免去礦總工程師或分管副礦長職務。超防突檢測范圍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十九條 “一通三防”、防突、瓦斯抽采必須編制設計,并按程序批后組織施工;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防治突出安全技術方案必須經子分公司通風部門審定,子分公司總工程師批準;改變采區以上通風系統必須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并按規定程序審批。違反上述規定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
第二十條 擔負主副井提升任務或滾筒直徑大于2m的提升絞車的安全保護、安全設施不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裝設或失效,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斷絲超限繼續使用的;礦井未實現雙回路供電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淘汰的設備工藝的,免去機電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一條 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機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自動切換”,未設置“三專兩閉鎖”;局部通風機、機電設備安裝位置不合理,存在嚴重隱患;礦井采掘工作在未按規定安裝監控系統或者瓦斯超限斷電值設置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的,免去機電副礦長或總工程師職務。存在上述情況強行組織生產作業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二條 未按《煤礦安全規程》規定制定探放水措施;進入帶壓水開采區域或接近老空積水區域進行采掘活動,未編制防治水措施的,免去礦總工程師職務;未按措施規定進行采掘活動的,免去生產副礦長職務。
第二十三條 礦井超能力、超強度、超定員組織生產,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四條 生產礦井區域內所有隊組瓦檢員、安檢員必須由礦統一管理,拒不執行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五條 煤礦建設項目在發包時,必須發包給具備相應資質的企業,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安全責任,杜絕層層轉包,不按規定實施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重大隱患整改不及時,對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的礦井、采掘工作面必須按規定進行整改,整改不達標或未經上級部門批準擅自組織生產的,免去礦長職務。
第二十七條 上述觸犯“安全管理紅線”的行為,由子分公司、山西焦煤、上級或各級地方安監部門檢查中提出,經查屬實的職工舉報提出,由子分公司及以上安監部門界定。
對因業務保安部門負責人、分管副總工程師、通風區(科)長(礦長助理)、安監處長失職失查、履不力造成觸犯上述“紅線”的,追究其連帶責任。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工人或科級以下干部觸犯紅線的要按規定及時處理,由安監處長負責監督落實,未按規定執行的,免去安監處長職務。副處級以上干部觸犯紅線的,由安監處長或安監局長提出處理意見,經安全生產委員會審議通過后執行。
第二十九條 焦化、電力、化工、建筑、建材、機修、洗選加工、新產業等地面生產單位,由各子分公司根據行業標準及特點制定相應的安全管理紅線。
第三十條 本制度解釋權屬山西焦煤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2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安全評價機構的管理,規范安全評價行為,建立公正、公平、競爭、有序的安全評價技術服務體系,根據《安全生產法》、《行政許可法》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安全評價資質、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以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資質許可制度。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證書(以下簡稱資質證書),并在資質證書確定的業務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未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不得從事法定安全評價活動。
本規定所稱的安全評價機構,是指依法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社會中介組織。
第四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分為甲級、乙級兩種,根據其專業人員構成、技術條件確定各自的業務范圍。安全評價機構業務范圍劃分標準見附件1。
甲級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審批、頒發證書;乙級資質由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批、頒發證書。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除煤礦以外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煤礦安全監察分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未設立煤礦安全監察機構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煤礦的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審批、審核工作。
第五條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區域經濟結構和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的設置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和總量控制。
第六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全國范圍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取得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可以根據確定的業務范圍在其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內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下列建設項目或者企業的安全評價,必須由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承擔:
(一)國務院及其投資主管部門審批(核準、備案)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建設項目;
(三)生產劇毒化學品的建設項目;
(四)生產劇毒化學品的企業和其他大型生產企業。
法律、法規和國務院或其有關部門對安全評價有特殊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定期向社會公布取得甲級、乙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的名稱、業務范圍、從業人員、技術裝備等相關信息,并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章取得資質的條件和程序
第八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甲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4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取得安全評價機構乙級資質3年以上,且沒有違法行為記錄;
(四)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五)有25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六)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七)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申請乙級資質,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法人資格,固定資產200萬元以上;
(二)有與其開展工作相適應的固定工作場所和設施設備,具有必要的技術支撐條件;
(三)有健全的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
(四)有16名以上專職安全評價師,其中一級安全評價師20%以上、二級安全評價師30%以上。按照不少于專職安全評價師30%的比例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有與其申報業務相適應的專業能力;
(五)法定代表人通過具備安全培訓條件的機構組織的相關安全生產和安全評價知識培訓,并考試合格;
(六)設有專職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專職技術負責人有二級以上安全評價師和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并具有與所申報業務相適應的高級專業技術職稱;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條申請甲級、乙級資質的機構,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6月向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以下簡稱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申請甲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審核;
(二)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以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申請乙級資質,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申請表和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證明材料,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審核;
(二)設區的市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分局應當在5日內對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材料進行預審并決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日內完成審核工作,并將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報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不予受理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三)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審核報告和證明材料后,應當按照本規定的要求進行審批,并在20日內完成審批工作。經審批合格的,頒發資質證書,并填寫乙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審批備案表(式樣見附件2),自頒發資質證書之日起30日內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不合格的,不予頒發資質證書,并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進行資質審核、審批時,可以采用形式審查、現場審查、綜合審查相結合的方式。
形式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所進行的審查。
現場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的現場核查。
綜合審查,是指對申請人提供的文件、材料及其真實性的綜合評定。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當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現場審查,F場審查所需時間不計入資質審核、審批期限。
第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取得資質1年以上,需要增加業務范圍的,應當按照本規定第四條的規定于每年9月向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增加業務范圍的程序按照本規定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的規定辦理。
第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遺失的,應當及時在有關電視、報刊等媒體上予以聲明,并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補發。
第十六條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的有效期均為3年。資質證書有效期滿需要延期的,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于期滿前3個月向原資質審批機關提出申請,經復審合格后予以辦理延期手續;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延期手續。
第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向原資質審批機關申請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一)機構分立或者合并的;
(二)機構名稱或者地址發生變化的;
(三)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審批機關應當注銷其資質:
(一)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期或者申請延期但不予批準的;
(二)被依法終止的;
(三)自行申請注銷的。
第十九條安全評價機構甲級、乙級資質證書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統一印制。
第三章安全評價活動
第二十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遵循客觀公正、誠實守信、公平競爭的原則,遵守執業準則,恪守職業道德,依法獨立開展安全評價活動,客觀、如實地反映所評價的安全事項,并對作出的安全評價結果承擔法律責任。
被評價對象的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的,被評價對象應當及時委托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重新進行安全評價;未委托重新進行安全評價的,由被評價對象對其產生的后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安全評價機構開展安全評價業務活動時,應當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明確評價對象、評價范圍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
安全評價機構與被評價對象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建設項目的安全預評價和安全驗收評價不得委托同一個安全評價機構。
第二十二條安全評價機構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收費,必須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的規定。法律、法規和有關財政收費沒有規定的,應當按照行業自律標準或者指導性標準收費;沒有行業自律和指導性收費標準的,雙方可以通過合同協商確定。
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產業結構以及周邊區域收費情況,出臺本行政區域的收費指導意見,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在從事安全評價活動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 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二) 偽造、轉讓或者租借資質、資格證書;
(三) 超出資質證書業務范圍從事安全評價活動;
(四) 出具虛假或者嚴重失實的安全評價報告;
(五) 轉包安全評價項目;
(六) 擅自更改、簡化評價程序和相關內容;
(七) 同時在兩個以上安全評價機構從業;
(八) 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
(九) 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安全評價活動;
(十) 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違法、違規行為。
第二十四條安全評價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和安全評價過程控制體系。安全評價過程控制記錄、被評價對象現場勘查記錄、影像資料及相關證明材料,應當及時歸檔,妥善保管。技術負責人和過程控制負責人應當按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加強安全評價活動全過程管理。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依法與從業人員簽訂勞動合同,并為其提供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五條取得甲級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安全評價活動,應當填寫甲級資質安全評價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開展評價工作報告表(式樣見附件3),報送評價項目所在地的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并接受其監督檢查。
第二十六條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安全評價師、注冊安全工程師應當每年參加必要的繼續教育,不斷提高安全評價水平。
第二十七條安全評價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自律管理,維護安全評價市場秩序,推進安全評價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并完善從業人員管理制度,強化對從業人員的監督。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本規定,審核、審批和頒發資質證書。
第二十九條對已經取得資質證書的安全評價機構,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加強監督檢查;發現安全評價機構不具備資質條件的,依照規定予以處理。監督檢查記錄應當經檢查人員和安全評價機構負責人簽字后歸檔。
安全評價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檢查。
對違法違規的安全評價機構和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黑名單”制度,及時向社會公告。
第三十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應當建立健全安全評價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制度,受理社會和個人的申訴、投訴和舉報,并依法處理。
第三十一條國家對安全評價機構實行定期考核。
安全評價機構應當每年填寫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經被評價對象確認后,分別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安全評價工作業績表列入安全評價機構考核的重要內容。
對安全評價機構在資質證書有效期內沒有開展相應活動的,核減相應的業務范圍;定期考核不合格的,依照本規定予以處理。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要求被評價對象接受指定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價;
(二)以備案為由,變相設立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行政許可;
(三)采取任何形式的地區保護,限制外地評價機構到本地區開展評價活動;
(四)干預安全評價機構開展正常活動;
(五)以任何理由或者任何方式向安全評價機構收取費用或者變相收取費用;
(六)向安全評價機構攤派財物;
(七)在安全評價機構報銷任何費用。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依照《行政監察法》的規定,對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履行安全評價資質監督管理職責實施監察。
第五章罰則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工作人員在對安全評價機構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檢查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
第三十五條安全評價機構未取得相應資質證書,或者冒用資質證書、使用偽造的資質證書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給予警告,并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轉讓、租借資質證書或者轉包安全評價項目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安全評價機構的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辦理延期或者未經批準延期擅自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六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并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資質半年,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處理:
(一)從業人員不到現場開展評價活動的;
(二)安全評價報告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者評價報告存在重大疏漏,但尚未造成重大損失的;
(三)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
(四)泄露被評價對象的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的;
(五)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故意貶低、詆毀其他安全評價機構,并造成嚴重影響的;
(六)未按規定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的;
(七)定期考核不合格,經整改后仍達不到規定要求的;
(八)內部管理混亂,安全評價過程控制未有效實施的;
(九)未依法與委托方簽訂安全評價技術服務合同的;
(十)拒絕、阻礙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依法監督檢查的。
第三十七條安全評價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或者虛假評價報告,尚不構成刑事處罰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單處或者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被評價對象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撤銷其相應的資質。
第三十八條安全評價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其相應資質:
(一)不符合本規定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資質條件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資質證書的;
(三)有其他依法應當撤銷資質的情形的。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所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煤礦安全監察機構決定。對甲級資質評價機構的處罰,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可以委托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省級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實施。
撤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原資質審批機關決定。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本規定所稱安全評價師,是指取得國家職業資格,專門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人員。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施行前已經取得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應于其資質證書有效期滿前3個月,按照本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重新申請取得相應的安全評價資質;逾期不申請或者經復審不符合規定的相應資質條件,繼續從事安全評價活動的,依照本規定第三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申請海洋石油天然氣開采安全評價機構資質的,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直接受理,其資質條件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四十二條本規定所稱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數。
第四十三條本規定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國家煤礦安全監察局)20xx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評價機構管理規定》同時廢止。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3
1、目的:建立安全閥裝設選用、校驗程序
2、范圍:適用于公司安全閥使用管理
3、責任者:安全部、工程部、采購部、使用部門
4、程序:
4.1安全閥的裝設原則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者,必須裝設安全閥。
4.1.1壓力來源高于或有可能高于容器的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2由于工作介質的物理變化或化學變化,由可能使容器的內壓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3盛裝壓縮氣體或液化氣體的容器上。
4.1.4加熱蒸發、換熱過程,有可能使壓力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容器上。
4.1.5壓力有可能超過最高允許工作壓力的流體液壓設備上。
4.1.6壓力來源處沒有安全閥的容器。
由于工作介質粘性大或其它原因,安全閥不能可靠工作時,應裝設爆破片代替安全閥或采用爆破片與安全閥共用的重疊式結構。
4.2選用安全閥的要求
4.2.1用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介質的安全閥,應采用封閉式,以防止爆炸,傷害人員,污染環境。
4.2.2安全閥的材質,應滿足介質條件的要求。
4.2.3安全閥的公稱壓力等級,應滿足設備工作壓力的要求。
4.2.4安全閥的彈簧壓力等級,應符合調試壓力要求的范圍。
4.2.5安全閥的工作溫度,應滿足工作介質溫度的要求。
4.2.6安全閥的最大實際排放量,應略大于壓源的最大介質流量。
4.2.7在介質溫度超過200℃,最好選用對于彈簧箱有隔離措施的安全閥。
4.2.8安全閥的連接方式和尺寸,應符合現場設備的要求。
4.2.9杠桿式安全閥,應有防止重錘自行移動的裝置和限制杠桿越出的導架。
4.2.10安全閥的可調部位,應有便于鉛封或鎖閉的孔洞。
4.3安全閥的校驗
4.3.1安全閥必須經校驗后才能安裝使用。
4.3.2使用中的安全閥,每年至少校驗一次。
4.3.3校驗合格后,由工程部將修理內容記入安全閥修理校驗技術檔案卡,檢驗執行者和修理人員,必須在檔案卡上簽字。
4.3.4校驗合格的安全閥,應由被授權的人員(或質量檢驗人員)負責鉛封或鎖閉。并在校驗卡上填入校驗數據和簽字。
4.3.5校驗安全閥時升壓速度應慢,以免壓力讀數不準。
4.3.6校驗安全閥用的壓力表,精度應在0.5級以上。
4.3.7檢驗用壓力表的取壓點,應保證能取到安全閥進口腔內的真實壓力。
4.3.8校驗用壓力表,因常受強烈震動和大幅度壓力波動的影響,應經常用標準表校對。以免造成誤差。
4.3.9校驗用壓力表的最大量程,應為工作壓力的1.5~3.0倍,壓力表的分度,應小于最大量程的1%。
4.3.10開啟壓力偏差的規定:
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20KPa,當開啟壓力>1.0MPa時,允許偏差為開啟壓力的±2%。
4.3.11對校驗數值認可時,至少應連續兩次以上的數據能重合,并且不允許對安全閥進行敲擊。
4.3.12密封壓力必須時回座后進行試驗,在比設備工作壓力高時穩壓5分鐘不降,則為合格。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4
一、 目的與范圍:
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范圍內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二、職責:
1、公司安保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管理處主任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使用、管理。
3、各項目應根據實際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公司主管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4、各項目安全員應結合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并填寫《安全標志設置清單》。
5、 安全標志牌應設置在醒目和施工現場危險部位與安全警示相對應的地方,使施工人員及相關人員注意并了解其內容。遇有觸電危險場所,應使用絕緣材料的標志牌。設置的位置為作業場所存在墜落危險的鉆孔、井巷、溶洞、陷坑、泥漿池和水倉等的安全防護與標識符合規定。
6、安全標志牌未經各管理處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7、各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
8、各項目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9、公司辦公室每季度對各管理處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5
一、安全檢查的目的是:預知危險,消除隱患。
二、安全檢查的內容是:查思想、查制度、查教育、查維護、查隱患。
三、安全檢查的周期是:公司每月一次、項目部每周一次、班組每天一次。
四、安全檢查的方法是:看、量、測、動作試驗。安全檢查制度。
看:查看安全技術資料、持證上崗、現場標志、檢查驗收資料、三寶使用情況、四口防護情況、機械設備防護裝置、生活設施和現場文明施工等。
量:進行實測實量,如用尺量腳手架各桿件間距、電箱安裝高度等。
測:用儀器儀表進行實測,如用水平儀測縱橫向傾斜度、用接地電阻儀測接地電阻值等。
動作試驗:對各種限位裝置檢驗其實際動作靈敏度,如塔吊力矩限位、行走限位;物料提升機的超高、停層、防墜限位保護裝置、漏電保護器等。
五、安全檢查的重點是:架體、設備、施工用電、三寶四口、現場防火等。
六、項目部應做好安全見車記錄,除進行每周安全檢查外,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應做好堅持日常巡查,填寫工地安全日記。
七、除定期安全檢查外,還要進行季節性和節假日前后的安全檢查,針對雨季、臺風期、冬季等可能給施工安全帶來的危害而組織專門安全檢查,節假日前后為防止施工人員紀律松懈、思想麻痹等而進行安全檢查。安全檢查制度。
八、檢查中對施工現場發現的重大事故隱患和緊急情況要立即停工整改,一般事故隱患必須做到定人、定時、定措施進好整改。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6
使用管理規定
為了規范安全標志的設置,確保生產過程中的安全,為認真執行安全標志標準,加強標志的采購、使用、維護和管理,發揮安全標志的警示作用,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于公司施工現場的生產、生活、辦公場所的安全標志的管理。
一、安全警示標志的含義與概念
1、安全警示標志包括:安全色和安全標志。
2、安全色是指傳遞安全信息含義的顏色,包括紅色、藍色、黃色和綠色。
(1)紅色:表示禁止、停止,危險等意思;
(2)藍色:表示指令,要求人們必須遵守的規定;
(3)黃色:表示提醒人們注意,凡是警告人們注意的器件、設備及環境應以黃色表示;
(4)綠色:表示給人們提供允許、安全的信息。
3、對比色是使安全色更加醒目的反襯色,包括黑、白兩種顏色。
4、安全標志的分類:禁止標志、警告標志、指令標志和提示標志四類。
(1)禁止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帶斜杠的圓邊框;
(2)警告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三角形邊框;
(3)指令標志的基本型式是圓形邊框;
(4)提示標志的基本型式是正方形邊框。
二、各部門職責
1、公司安技保衛部負責對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
2、基層單位安保部門負責對安全標志的采購、發放、入庫、使用、管理。
3、項目經理部負責提供安全標志使用的計劃和日常管理。
4、施工現場安全員把安全警示標志掛貼到相應的存在危險因素的部位,并負責監督。
三、工作要求
1、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應根據各項目經理部的施工現場需要,提出使用計劃,經本單位主管生產經理審批后進行采購。采購的安全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安全標志》(GB2894―1996)的要求。
2、施工現場安全標志牌應由公司到安監站統一購置。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結合施工現場或不同生產、生活、辦公場所具體情況懸掛標志。安全標志應按分部、分項(基礎、主體、附屬)繪制安全標志平面圖,應有項目經理簽字、有繪制人簽字、有繪制日期,并填寫《安全標志登記表》。
四、設置場所
1、線路施工時在土方開挖的洞口四周設置警戒線,設置警時標識牌,晚間掛警示燈,施工點在道路上時,應根據交通法規在距離施工點一定距離的地方設置警示標志或派人進行交通疏導。
2、場地施工時在施工現場入口處、腳手架、出入通道口、樓梯口、孔洞口、橋梁口、隧道口、基坑邊沿設置安全警示標志。
3、在高壓線路,高壓電線桿,高壓設備,雷擊高危區,爆破物及有害危險氣體和液體存放處等危險部位,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4、其它應設置安全標志的場所。
五、設置原則
1、現場人員密集的公共場所的緊急出口、疏散通道處、層間異位的樓梯間,必須相應地設置“安全通道”標志。在遠離安全通道的地方,應將“安全通道”標志的指示箭頭必須指向通往緊急出口的方向。
2、在道路或其它非施工人員經常路過的地方施工時,應當依照相關交通法規設置恰當的安全警示標識,建筑中的臨邊洞口等應按《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要求設置。
3、施工現場布置應合理,根據施工安全平面布置圖所標識的部位掛貼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對施工現場有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增添統一規定的安全警示標志。
4、臨時用電的標準設置應符合用電有關規范的標準。
5、所有機械的標志設置應符合有關專門機械的規定。
6、安全警示標志必須符合國家標準GB2849-1996《安全標志》和GB16179-1996《安全標志使用導則》、GB2893-20xx《安全色》的要求。
六、管理規定
1、因施工需要或工程竣工后,安全標志牌須移動或拆除時,由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組織將安全標志牌移動,或回收后,退交基層單位安保部門統一保管。
2、安全標志牌未經項目經理部安全員允許,任何人不得隨意移動或拆除。
3、項目經理部安全員應及時對變形、污損的安全標志牌進行整修和更換。如發現有損壞的,應報請公司,經公司核準后,將相同標志牌發放項目部,由項目部專職安全員按要求進行掛貼。
4、項目經理部安全員負責安全標志的使用、維修和管理。
5、公司安技保衛部每季度、基層單位安保部門每月對項目經理部安全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填寫《檢查記錄》。如發現項目部不按公司統一要求進行掛貼的,根據情節嚴重程度給予警告或相應的經濟處罰。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7
第一條 為強化源頭安全,提升安全工作執行力,切實解決“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的問題,有效遏制生產安全事故,確保我礦安全生產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生產中心主任職務
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承壓水開采未按防治水專項措施進行采掘活動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煤礦安全規程》規定進行采掘活動的;超防突檢測范圍進行采掘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三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通風科科長職務
礦井通風系統不完善的;采掘工作面通風系統不完善的; “一通三防”安全設施不完善的;未按照集團公司批準的“一通三防”、防突、抽放設計組織施工的;改變通風系統未編制通風設計和安全技術措施或者設計、措施未審批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編制專項設計及安全技術措施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瓦檢員、爆破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四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調度室主任職務
接到緊急匯報,沒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進行應急響應,應急救援的;作業地點存在瓦斯超限等重大隱患強行安排生產的;安裝、回收工作面未編制安裝、回收網絡圖進行安裝回收作業的;安裝、回收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而未制定安全技術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地測科科長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有地質資料無計劃揭穿斷層、陷落柱、突出危險煤層等或者安全技術措施未審批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六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機電中心主任職務
擔任主負提升任務絞車的安全設施失效或者鋼絲繩出現磨損超限仍繼續使用的;掘進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規定值的;同一地點發生兩次無計劃停電停風造成高濃度瓦斯超限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自動化科科長職務
采掘工作面未安設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瓦斯超限斷電值大于規定值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運輸科科長職務
運輸設施存在重大隱患而安排進行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開發辦主任職務
煤礦建設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企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分管業務范圍內發生死亡2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副處長職務
安全職責不清造成安全管理嚴重混亂的;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隱患排查治理和危險源辯識制度執行嚴重不到位的;沒有編制年度礦井重大災害預防與處理計劃,沒有進行避災演習的;被上級部門責令停產整頓仍繼續生產作業的;本部門未配備專業技術人員的;安全員未實行統一管理的;其它安全監管責任嚴重不落實的;發生死亡3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一條 上述生產業務科室科長(主任)免職的,分管科室科長及分管該業務的副科長一同免職。
第十二條 出現下列情況,免去隊長和支部書記職務
未嚴格執行“先探后掘”的;采掘工作面未按規定安裝“雙風機雙電源”、“三專兩閉鎖”、安全監控系統進行作業的;無作業規程(施工措施)安排進行作業的;采掘工作面安全生產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沒有制定安全技術措施而組織生產的;作業地點瓦斯超限仍進行作業的;無風、微風作業的;業務部門責令停產整改仍強行繼續生產作業的;未任命主管工程師(主管技術員)組織生產的;隊組安全管理嚴重混亂,在一定時間段多次發生事故的;本單位發生死亡1人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其它認為需要免職的情況。
第十三條 各生產業務科室、各隊組要參照本制度制定本科、本隊的“安全紅線”管理規定。同時,各生產作業地點也要制定本作業地點的“安全紅線”,并在作業地點掛牌明示,全面形成立體化的“安全紅線”管理體系。對觸犯紅線的相關責任人給予免職、開除或留用察看的處分。
第十四條 “安全紅線”考核由負責。
第十五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解釋權歸。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8
1.安全檢查的目的和意義
安全檢查是一個發現和查明各種危險和隱患并督促整改,監督各項安全規章制度的實施以及制止違章行為的過程。安全檢查是安全生產管理中必不可少的重要環節。
2.安全檢查的內容
安全檢查的內容可分為:
(1)查物的狀態是否安全
檢查生產設備、工具、安全設施、個人防護用品、生產作業場所以及生產物料的存儲是否符合要求。
(2)查人的行為是否安全
檢查有否違章指揮、違章操作、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的行為。重點檢查危險性大的生產崗位是否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危險作業有否執行審批程序。
(3)查安全管理是否完善
檢查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是否落實,安全生產目標和工作計劃是否落實到各部門、各崗位,安全教育是否經常開展并使職工安全素質得到提高,安全生產檢查是否制度化、規范化,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是否及時整改,實施安全技術與措施計劃的經費是否落實,是否按“四不放過”原則做好事故管理工作。
3.安全檢查的形式
(1)生產崗位日常檢查
生產崗位工人每天操作前,對自己的崗位進行自檢,確定安全才能操作,以檢查物的狀況是否安全為主,主要有:
a.設備狀態是否完好、安全,還有安全防護是否有效。
b.工具是否符合安全規定,個人防護用品是否齊備、可*。
c.作業場所和物品放置是否符合安全規定。
d.安全措施是否完備,操作要求是否明確。
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解決后才作業,如自己無法處理或無把握的,應立即向班組長報告,待問題解決后才作業。
(2) 安全人員日常巡查
安全管理人員每天到生產現場巡視,檢查內容包括:
a.作業場所是否符合安全要求。
b.生產工人是否遵守安全操作規程,是否有違章違紀行為。
c.協助生產崗位工人解決安全生產方面的問題。
(3)定期綜合性安全檢查
全廠性的檢查每年不少于2次,車間的檢查每個季度一次。全廠的綜合性安全生產檢查是以企業和車間、部門負責人為主,安全管理人員、職工代表參加組成檢查組,按事先制定的檢查計劃進行,主要是檢查各車間、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開展情況,以查管理為主。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的落實情況,查領導思想上是否重視安全工作,行動上是否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查安全生產計劃的執行情況,安全目標管理的實施情況,各項安全管理工作(包括宣傳教育、安全檢查、重大危險源安全監控、隱患整改等)開展情況,查各類事故(包括未遂事故)是否按“四不放過”的原則進行處理,事故預案的落實情況。同時對生產設備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對主要危險源,安全生產要害部位的安全狀況要重點檢查。檢查應按事前制定好的安全檢查表的內容逐項檢查,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對檢查發現的隱患要發出整改通知,規定整改內容、期限和責任人,并對整改情況進行復查。檢查組應針對檢查發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研究解決辦法,同時根據檢查所了解到的情況評估公司、車間的安全狀況,繼而研究改善安全生產管理的措施。車間對班組的檢查亦遵循以上程序。
(4)季節性安全檢查
不同的季節會有不同的氣候,也給安全帶來一定的影響。季節性檢查是檢查防止不利氣候因素導致事故的預防措施是否落實,如雷雨季節檢查防雷設施,潮濕季節檢查漏電保護等等。
安全帶管理規定 篇19
一、安全管理紅線
1、對礦黨政的決策部署執行落實不力,現場管理不到位,造成較大安全隱患的。
2、規程措施編制不符合有關規定,與現場脫節,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3、各級帶(跟)班領導干部沒有嚴格執行“上班在前、下班在后、班中在位、在位盡責”規定,造成較大事故隱患的。
4、擅自改變支護參數降低支護強度的;違章截短錨索的;掘進工作面隨意加大循環進度的;遇地質構造巷道圍巖(煤)發生變化未及時采取加強支護措施的。
5、不執行礦責令停產整頓,繼續生產作業的。
6、無計劃、無措施貫通巷道的。
7、未按防治水措施規定執行“有疑必探、先探后掘”或“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
8、采煤工作面轉載機處紅外線閉鎖、生命探測儀、拉線急停,皮帶機、猴車拉線急停不起作用,未采取相關措施安排繼續運行的。
9、封閉管理的運輸巷道,礦檢查一年內發現3次相關安全措施不落實。
10、小巷運輸巷安全設施不齊全、不完好,未按期組織整改,繼續運行的。
11、拆安工程未組織驗收進行拆安的。
12、因主觀因素,造成主扇停風30分鐘以上事故的。
13、排放瓦斯各級干部未到現場指揮,出現 “一風吹”或排瓦斯流經區域沒有停電撤人;同一采區兩個以上工作面同時排放瓦斯的。
14、安排無證人員上崗的。
15、上級組織的檢查中一次發現3人以上無證上崗的。
二、安全操作紅線
1、排放瓦斯造成混合風流處瓦斯濃度達到或超過1.5%的;隨意打開柵欄或密閉進入盲巷;采掘工作面停風后不及時組織撤離或拒不撤離的;瓦斯超限的采掘工作面未立即停止作業或未采取有效治理措施擅自恢復生產的;同時打開兩道風門致使風流短路的。
2、未按防突措施規定執行或執行不到位的;瓦斯檢查員、防突員在瓦斯檢查、防突指標檢測過程中弄虛作假、虛報檢測數據或瓦斯檢查員空班漏檢,擅離職守的。
3、破壞通風、瓦斯抽采、監測監控設備設施的;故意移動或遮擋瓦斯傳感器等使其不能反映真實數據的;采掘工作面無瓦斯監測監控系統或監測監控系統運行不正常強行進行采掘作業的。
4、未按綜合防塵措施規定執行,造成煤塵堆積或飛揚嚴重超標的。
5、隨意甩掉風電或瓦斯電閉鎖裝置的;雙風機雙電源不能自動切換或備用風機不能應急正常啟動運行的。
6、不設警戒進行放炮,不執行“三人聯鎖”放炮和“一炮三檢”制度的;火工品丟失的。
7、井下及井口附近20m范圍內、地面瓦斯區域不按專項措施進行電氧焊作業的。
8、停電事故原因未查清、設備故障未排除強行送電的;帶電檢修或挪移電氣設備的;電氣設備存在失爆或雞爪子、羊尾巴、明頭的;電器設備各種保護裝置失靈、不齊全、不完好的。
9、超控頂距作業的。
10、不支護臨時支護,空頂作業的。
11、掘進機急停裝置失效、采煤機與工作溜不閉鎖的。
12、清理皮帶機頭、機尾浮煤不停電閉鎖開關的。
13、扒、蹬、跳運行中車輛或乘坐皮帶、刮板運輸機的;未嚴格執行“行人不行車、行車不行人”、“牽引區撤人設警戒”規定的;不使用“一坡三擋”或“一坡三擋”裝置不起作用的;運輸大巷人車追尾的;小巷運輸未掛保險繩、車尾巴以及超掛車的;其它嚴重違章運輸作業的。
14、安監人員因工作不負責任,安全檢查不到位造成重大事故隱患的。
15、在井下吸煙、帶明火的。
三、考核處理
對于觸犯紅線的副隊級以上干部,給予免職處理;對于觸犯紅線的崗位操作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直至解除勞動合同或罰款10000---20xx0元。
四、本暫行規定自文件下發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和修訂完善權屬礦安全委員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