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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3-01-24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通用19篇)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準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小學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2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3

  為創建安全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工作、生活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2月22日校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 總 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 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且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我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辦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處,安全處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二 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 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停放地點或區域為:樹帶內的停車位上面。(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西操場。

  2.車輛停放原則:)按車位有序停放,不固定車位。

  3.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4.距離校門5米內、道路兩側、禁止停放。

  5.本校車輛停放過夜須按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門衛東側。

  三 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5.校園內除經批準的車輛外(貨運),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在校園內騎行。

  四 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 附 則

  1.本規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如與前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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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4

  一、學校利用教師大會、年級會、班會和宣傳欄對師生做好校園交通安全的宣傳教育工作,使全體師生自覺成為學校安全管理的維護者和執行者,讓教職員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門口嚴禁一切車輛停放。一般情況下,不提倡家長到校探望學生。

  三、安全值班教師在學生上、放學時嚴格按照學生上、放學的安全管理要求,認真履行職責,落實責任追究制。

  四、未經允許的外來車輛及人員一律不能進入校園。門衛請示學校有關負責人,經學校允許進入的車輛,門衛必須按照門衛制度對外來車輛及人員實行登記查驗制度。要查驗有效證件,嚴格登記手續,并認真檢查進出車輛及人員、物資的情況。進入校園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有效的證件。嚴禁無牌無證的車輛進入校園。除特殊情況外,晚間23:00后不容許車輛進出校園。

  五、經批準進入校門的車輛,均應停放在指定的地點。確需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均須按規定的時間、速度行駛,不準在非停車區隨意停放。進入校園的車輛,行車、轉彎、后車要注意學生的動向。禁止超車、并行,禁止鳴喇叭,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學秩序。規定校內行車的速度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時,按規定的速度行駛。車輛必須停放在教職工車位或停車場,不得搶占學校校車車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園內學車試車。需要進入校園裝卸貨物的車輛不能在學生下課時間或活動時間進入校園。本校教職員工車輛進出校園,遇到有學生在道路上要停車避讓或慢速行進。

  八、不能組織學生在有車輛行駛的道路上體育課和開展其他集體活動。

  九、經批準舉辦的校內大型活動,須安排專人指揮車輛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動和有重要領導、重要來賓出席的活動,由保衛人員統一組織安排車輛和交通管理。

  十、全體教職員工尤其是門衛必須對車輛的違規行為進行制止和對駕駛員進行教育。

  十一、各部門、各老師嚴守進出校園車輛管理制度,相關責任人要認真履行職責,實行層級責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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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xx年3月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加強車輛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車輛,確保教學、科研及公務用車,對車輛使用作以下規定:

  一、校內車輛統一由校長管理、調度。

  二、駕駛員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堅守工作崗位,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及各項規章制度。

  三、駕駛員必須服從用車調度,保持通訊聯系,做到隨叫隨到,積極完成出車任務。精心保養車輛,保持車輛的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節約燃油和修理費。

  四、保障校長及各處(室)的公務用車,做到按時接送。

  五、各部門公務用車,應提前向校長聯系,由校長統一安排。

  六、教職工及外單位借用車,應在不影響本單位用車的情況下,經學校校長批準,給予派車,視情況收取服務費用。

  七、未經同意駕駛員私自用車以嚴重違紀論處。若發生事故,一切責任由私自出車者自負。

  八、駕駛員下班后,車輛應停放在校內。

  九、學校車輛只能由學校的駕駛員駕駛,堅決禁止無證駕駛。

  十、學校駕駛員必須按期學習交通法規,遵守交通規則,保障行車安全。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為規范車輛管理,保證學校領導及相關科室工作用車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總則

  l、學校所有車輛在辦公室分管主任的領導下,統一管理和調配。

  2、辦公室分管主任應帶頭做到求真務實、廉潔勤政,認真落實學校領導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3、駕駛員要忠于職守,服從安排,保證工作用車隨叫隨到,遵守職業道德,嚴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該問的不問,不該說的不說。

  4、要做好出車前的準備工作。做到勤檢查、勤保養、勤打掃,保持車容整潔。發現故障及時排除或報告,確保行車安全。要自覺遵守交通法規,做到禮貌行車,文明行車。

  二、車輛調派

  l、固定車輛的領導用車,由用車領導或主任直接通知駕駛員,相關駕駛員要作好準備,保證領導用車。若領導外出學習考察,駕駛員未一同前往的,必須回單位上班,由辦公室統一安排調度。

  2、無固定車輛的領導在三門峽市范圍內用車,由辦公室統籌安排;到三門峽市以外區域的,經請示校長后安排。

  3、各科室在城區范圍內公務用車,填寫“工作用車聯系單”送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到鎮鄉或出市區的,經請示校長后安排。

  4、其它公務用車和外單位借車、租車,必須經校長同意后,由辦公室根據現有車輛情況調派。

  5、嚴禁私自調用車輛。私自調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經濟損失的,一切費用由私自調用車輛人員或駕駛員本人承擔,并視其

  情節追究責任。

  6、嚴禁私自用公車參加婚喪嫁娶活動。

  7、未經同意,擅自駕車外出或將車輛借與他人駕駛,造成車輛損壞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駕駛員本人負責,并視其情節追究責任。

  8、駕駛員必須按指定的地點、路線行駛。出車任務完成后,要做好出車情況登記,車輛一律入庫或在指定車位停放。不按規定停放,造成損失的,由本車駕駛員負責賠償。

  9、駕駛員出差報銷票據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審核簽字,報校長簽批。

  三、車輛保養及維修

  l、駕駛員應做到遵章守紀,熟悉各項交通法規及車輛機械常識,勤檢查,勤保養,嚴格遵守操作規程,正確駕駛車輛,確保行車安全。駕駛員每次出車,特別是長途出差或重要活動用車,必須提前檢查車輛情況,確保車輛正常行駛。

  2、駕駛員每次出車回來后,應及時檢查車輛情況,對影響安全行車確需修理的,應及時向辦公室報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車輛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同意,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校長同意后,由駕駛員持維修單到指定地點安排維修;一次維修費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一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鑒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同意后統一安排維修,辦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參與修理監督;一次維修費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會同兩名以上司機到三家以上車輛維修點鑒定,確需修理的,報校長辦公會議同意后統一安排維修,指定副校長全程參與修理監督。

  4、車輛在行駛途中若遇臨時維修,駕駛員可自行安排維修,但必須有乘車人員簽字證明。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下的,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維修;維修金額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駕駛員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辦公室分管主任報校長同意后維修;確因特殊情況無法當時請示報告的,須經乘車領導同意并簽字證明,方可報銷維修費用;車輛在行駛途中,如因駕駛人員判斷不準確或出車前因發動機缺油、缺水,檢查不準確造成損失的,視情追究相關駕駛人員責任。

  5、駕駛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車輛機械事故的,由駕車當事人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每年發生兩次以上的,除賠償5%的經濟損失費外,視情追究責任。

  6、駕駛員擅自作主,未經請示同意,自行修車、換件的,其修車工時費、材料費等一切費用由本人承擔。

  7、按車輛保養規定,駕駛人員應做好車輛保養工作。

  8、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車輛從購置到報廢全過程的技術資料及車輛行駛、駕駛有關證照,并按規定及時辦理車輛年審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車輛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車輛實際所需,由辦公室統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駕駛員應向辦公室分管主任報告,經批準可用現金加油,加油票據經隨車人員簽字后,按規定程序據實報銷。

  3、每季度由辦公室對所有車輛公里數進行抄錄,核定車輛標準耗油量,結合實際情況檢查車輛用油量。凡超過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駕駛員要向辦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釋;超過10%的,要書面說明理由報辦公室分管主任;超過20%的,報辦公室分管主任并組織對該車用油情況進行重新核定。

  五、處罰

  l、對不服從調度或聯系不上的駕駛員,由辦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頭提醒、書面警告、書面檢查等處理,并登記備案;情節特別嚴重的,報校長研究后處理。

  2、對不遵守交通規則,違反操作規程和其它規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車輛損壞,交警部門明確責任50%以上,駕駛證被扣12分的,年終考核定不稱職等次。

  3、對不遵守交通法規,違反交通規則被扣證或罰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罰,因此產生的費用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4、對違反交通法規,酒后駕車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駕駛員本人負責。

  六、附則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7

  為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確保居民正常的生活秩序,特制定本規定:

  一、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二、內部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含機動車、家用車、板車、小貨車)不得隨意出入小區,特殊情況需進入,司機應配合門崗填寫臨時出入證。

  三、嚴禁在小區主干道、消防通道(門崗至辦公樓、辦公樓至明志小學西門)停放車輛。

  四、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機動車時速不得超過15公里,摩托車時速不得超過20公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嚴禁超車。

  五、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等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六、出租車不得駛入小區,遇有乘載老、弱、病、殘及攜帶過重物品,視情況放行,但必須及時離開。

  七、車輛載貨駛防離小區,必須有相應證明,屬貴重物品,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到值班室辦理手續,方可放行。

  八、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他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8

  1.0目的

  為了嚴格管理車輛,合理使用車輛,節約費用開支,最大限度地發揮車輛的使用效益,以適應公司公務用車的需要。

  2.0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由公司負責管理的所有車輛。

  3.0職責

  3.1車管員職責

  3.1.1協助綜合事務部經理做好公司駕駛員及車輛各項管理工作。

  3.1.2認真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關于交通安全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模范遵守公司《車輛管理制度》,嚴于律己,以身作則,并組織具體實施和檢查。

  3.1.3負責公司車輛的養路費、車輛使用稅和保險費繳交辦理等工作。

  3.1.4負責安排公司車輛的保養、年審和二保工作,對公司審批權限內的車輛保修進行監督和安排車輛進廠修理。

  3.1.5負責每月召開公司駕駛員安全例會,及時發現和消除安全隱患,健全駕駛員安全技術檔案,交通事故及機損事故記錄,車輛行駛里程記錄及維修檔案,及時填寫各類報表。

  3.1.6負責核實駕駛員報銷費用,按照上級下達的車輛預算費用指標嚴格控制車輛使用費用。

  3.1.7負責調度車輛,安排駕駛員各項工作。

  3.1.8完成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3.2車輛安全員職責

  3.2.1協助車管員完成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的安全管理工作,協助處理公司交通安全事故及制定糾正和預防措施。

  3.2.2貫徹執行交通管理部門和上級有關單位下達的車輛技術管理的方針、政策、規章制度,負責貫徹、傳達交通管理部門及上級有關文件精神。

  3.2.3每月組織駕駛員進行安全學習和職業道德教育,提高駕駛員安全意識和思想素質。

  3.2.4負責建立健全車輛安全技術檔案,完成公司車輛安全考核指標。

  3.2.5負責組織對車輛進行不定期的安全檢查,開展駕駛員安全培訓,保持車輛性能良好,消除事故隱患。

  3.2.6完成領導交辦的其它工作。

  3.3 專職駕駛員職責

  3.3.1愛護車輛,遵守勞動紀律,服從調度,牢固樹立安全行車的觀念,嚴格遵守交通安全法規,提供文明、禮貌、安全行車服務。

  3.3.2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服務意識,自覺做到勤檢查、勤保養,保持車容整潔,保持車況良好,發現故障要及時匯報和排除,不開帶“病”車。

  3.3.3積極參加安全教育活動,嚴格遵守公司各項規章制度,認真做好停放車輛的防盜防搶防破壞措施。

  3.3.4車輛發生交通意外或事故時,應保護現場,等候交警部門處理,并通知車管員和單位領導。

  3.3.5未經公司分管領導的批準,不得把車輛交給非專職駕駛員駕駛。

  3.3.6每次出車認真填寫《車輛行駛記錄表》。

  3.3.7每年與公司簽訂一次《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4.0工作內容

  4.1車輛的使用

  4.1.1車輛實行統一管理,公司本部所有車輛(含公司領導相對固定使用的車輛)均由綜合事務部統一調度,各部門用車均須提前一天提出用車申請,填寫《用車申請表》,經所在部門經理批準后送交綜合事務部車隊,由車隊按公務的輕、重、緩、急統一安排車輛,并經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后出車。

  4.1.2公司車輛原則上只限于在xx高速公路線內行駛,駛離xx高速公路線外預計超過2小時,應通知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備案。

  4.1.3車輛只能在公司指定加油站加油,因工作需要購買燃油的,必須經車輛管理員同意。

  4.1.4車輛—律停放在指定的停車點,不得亂停亂放。4.1.5駕駛員在交接車輛時,必須檢查各自的車輛情況,發現問題及時報告車輛管理員,否則發現損壞由當值駕駛員承擔。

  4.1.6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和私自出車,違者將給予開除處分 。

  4.1.7調派車輛往轄區路段以外地區辦事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4.2車輛的維修

  4.2.1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統一由綜合事務部車輛管理員安排辦理,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表》,按規定審批后方可入廠維修。如果超出維修內容,發生的費用由該駕駛員承擔。特殊情況下需就近維修的,經車輛管理員同意后方可修理。

  4.2.2維修費在以下的,由車輛管理員報綜合事務部經理審核;3000元-5000元的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5000元以上的經公司總經理批準。

  4.2.3修理后所有更換的零配件,必須帶回交車輛管理員檢驗認可。

  4.3獎懲辦法

  具體參照《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之獎懲辦法執行。

  5.0附則

  5.1本制度由綜合事務部負責制訂和解釋。

  5.2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實施。

  5.3附件:車輛安全行駛及防盜責任書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9

  1、做好消防設備的定期檢查工作及維修工作。任何人不得隨意使用消防器材,不得擅自挪用、拆除消防設備。

  2、定期組織職工學習消防法規和各項規章制度,針對崗位特點進行消防教育培訓。

  3、檢查中發現火災隱患,檢查人員應認真填寫檢查記錄,并要求有關人員在記錄上簽字,并及時消除隱患。每年5月集中開展車輛發動機、電源線系統油污狀況排查,對存在易引起自燃隱患的車輛,應清除油污,消除危害因素存在。

  4、保持疏散通道、車輛安全出口暢通。

  5、嚴禁隨意在車輛大功率使用電線范圍拉設電線,嚴禁超負荷電線存在,導致車輛自燃。

  6、制定符合公司實際情況的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

  7、組織學習和演練應急預案

  看了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獲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獲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獲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衛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采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為維護*小區正常的車輛停放秩序和交通,制定本規定:

  1、服務中心將嚴格控制外來車輛進入地下停車場。

  2、已購買車位的業主,需及時到服務中心辦理出入卡,交納相關費用。此證遺失后應立即與服務中心取得聯系,并重新補辦,否則,所產生的責任由該車主承擔。

  出入卡實行專卡專車專用,禁止業主轉借他人使用,否則,如發生車輛丟失或損壞,由車主自行負責。

  3、根據物價局的規定,車位物業費20元∕月中不含車輛看管的費用,如其車輛丟失或損壞,物業免責。

  4、進入應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并正確使用出入卡,限速5公里/小時,禁止鳴笛。

  5、不準在地下停車場內任何場所試、練車及洗車,保持環境清潔衛生。

  6、停放好車輛后,須鎖好、關好車門窗,車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

  7、車輛請在規定的道閘處刷卡進出,不允許有沖欄行為,請勿采取搬弄或破壞道閘進出,否則,服務中心將以破壞和盜車予以扣車,若造成設施設備損壞,該車主負責賠償。

  8、如車輛丟失或損傷,物業服務中心不負責賠償,但可協助辦理保險手續等證明。

  9、嚴禁運載劇毒、易燃易爆、攜帶非法槍支彈藥等不安全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10、業主應將車輛停放在自己的車位上,私家車位如同私產,嚴禁占用他人車位,更不得亂停亂放,影響交通。若業主擅自占用他人車位停放車輛或亂停亂放,造成自己或他人車輛丟失或損壞的,由該責任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11、不準損壞公共設施設備,否則照價賠償。

  12、禁止2.5噸以上貨車(含2.5噸)、限高2.3米的車輛進入地下車場。執行任務的消防車、警車、救護車除外。

  13、送貨、搬運及接客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的安排。

  貨物起卸后,送貨車輛立即離開小區。在任何情況下,司機不得離開車輛。

  如車輛影響小區正常的交通及管理秩序,服務中心人員有權采取拖車等相應措施予以處理。

  14、當車輛已停滿時,服務中心人員有權拒絕車輛的進入。此外,服務中心有權拒絕不合作的車輛及載有危險貨物的車輛進入停車場。

  15、所有車輛須遵循地下停車場內交通標志,聽從秩序維護員指揮。若車輛秩序維護員故意刁難,車主可向服務中心投訴。

  16、未盡事宜,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政府相關規。

  物業客戶服務中心

  20xx年8月 01日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為加強小區道路管理和交通秩序,對小區業主車輛有固定車庫(車位)、和來訪車輛停放管理。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和本小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一、小區內禁止3噸以上的貨車、大型客車以及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的車輛入內(搬家車、消防車、工程車等特殊情況除外)。

  二、禁止出租車入內,遇有乘載老、弱、病、殘以及攜帶過重物品的,視情況予以放行,但10分鐘內必須離開。

  三、進入小區內的車輛不得鳴喇叭,要接受秩序維護員指揮,按規定車位和地點停放。

  四、進出小區時應保持謹慎,避免碰撞其它車輛,否則除負責賠償外,還將視情節做出禁止進入本小區的處理。

  五、停放小區的車輛內不要遺留貴重物品、重要文件等,離車時車主(司機)要鎖好門窗,否則后果自負。

  六、 根據物業管理有關法規規定,秩序維護人員通過值班和巡邏,避免停放在小區內的車輛受損壞,但不承擔保管、保險、賠償等責任。

  七、有固定車庫/車位的車輛停放管理

  1、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內或其車位上;

  2、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車庫(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車庫(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對其違規行為進行拍照并將其在小區宣傳欄內進行公示,對于多次違規的車輛物業公司將對其采取一定的強制措施,所造成的后果將由車輛擁有人自行負責。

  八、租用停車位車輛的停放管理

  1、空置車位只對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出租,每個車位月租費為50元, 年租費 600 元。

  2、需要辦理租用車位的車主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車位租用手續;

  3、進入小區時必須把車輛停放其租用的車位上;如有發現未能停放在其租用的車位上,第一、二次時給予口頭提示,第三次時將取消其租用車位資格,同時對已繳納租用車位的租金不給予退還;

  4、按時交納車位租用費。

  九、外來車輛的停放管理

  1、本小區業主或使用人的車輛,如沒有自己的車位(車庫)或辦理租用手續的,一律視為外來車輛;

  2、外來車輛進入小區前要進行登記,并同時發放《臨時停車卡》,方可進入;

  3、對已發放《臨時停車卡》的車輛,必須把《臨時停車卡》放在車內明顯處便于秩序維護人員的檢查;

  4、外來車輛停放時,必須按規定停放,如沒有按規定停放時,所造成的后果由其本人負責;

  十、其它車輛、非機動車輛的管理

  1、摩托車、電動自行車等車輛一律從非機動車出入口出入小區。

  2、摩托車、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車輛必須停入車庫、車棚內,不得在小區地面道路、安全通道及單元樓道等公共場所停放,若違章停放物業服務中心可以視情節輕重予以必要處理。

  洋縣華林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20xx年 5月6日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1. 目的

  為了確保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使用,做好在用廠內機動車的安全管理工作,根據《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國家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

  2. 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目前公司在用的廠內機動車。

  3. 相關定義

  廠內機動車是指不屬公安部門和農機部門管理、注冊掛牌的、只限于在企業廠區內行駛的用于特殊作業的車,如:叉車、電瓶車、平板車、前置翻斗車、升降車、裝載機、推土機、挖掘機、履帶吊、載貨車、野外作業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4. 工作職責

  4.1 資產管理設備能源部(以下簡稱“設備能源部” )是公司廠內機動車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為:

  4.1.1貫徹執行國家、上級行政管理部門有關政策、法規、條例,并制定公司的廠內機動車管理制度,監督各使用單位的執行情況。

  4.1.2 負責組織對新購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審查和技術協議的簽訂,以及對制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1.3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取證、換證。

  4.1.4 組織廠內機動車的檢驗、更新改造及報廢等方案的審查;參與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安裝。

  4.1.5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的外委維修管理。

  4.1.6 組織廠內機動車事故的事故分析會和處理工作,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按有關事故管理辦法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事故情況。

  4.1.7 負責監督建立廠內機動車的技術資料、圖紙和檔案。

  4.1.8 負責定期向上級主管部門上報本公司廠內機動車年度綜合報表。

  4.1.9 參與有關操作人員的安全技術教育和培訓工作。

  4.1.10負責掌握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技術狀況,及時組織安排重大隱患的處理,

  廠內機動車檢修計劃的審核。

  4.2 生產技術部職責:

  4.2.1 組織相關人員審核、修改、補充車間制定的廠內機動車的技術操作規程及安全操作規程,并制定相應的貫徹執行和管理考核辦法,對規程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4.2.2 負責公司廠內機動車的設計管理

  4.2.3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3 工程管理部職責:

  4.3.1 組織公司廠內機動車的安裝調試等工作,并負責監督安裝工程中原始數據、技術變更等基礎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

  4.3.2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工程施工管理,組織工程的驗收;負責工程款支付手續的辦理工作,負責工程質保(修)的管理工作。

  4.3.3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安裝、修理、改造單位資質的審查。

  4.3.4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項目施工各階段設置定期不定期檢查。

  4.3.5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項目后評估工作。

  4.4 安全環保部職責:

  4.4.1 組織對廠內機動車涉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及上報工作,并制定糾正、預防措施;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4.2 負責對廠內機動車操作人員培訓以及取證/換證工作的管理。

  4.4.3 監督廠內機動車的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工作。

  4.4.4 對危險源辯識及應急預案的編制、演練。

  4.5 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職責:

  4.5.1 貫徹執行有關廠內機動車的法規和技術標準。

  4.5.2 操作人員必須通過技術培訓、安全教育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崗操作;

  4.5.3 制定本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的“三大規程”及應急救援預案。

  4.5.4 負責廠內機動車的使用、管理。

  4.5.5 編制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年度檢驗計劃,并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4.5.6 參與廠內機動車工程的竣工驗收。

  4.5.7 參與廠內機動車設備事故及人身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工作。

  4.5.8 參與對本部門/單位廠內機動車的規劃、選型、驗收工作。

  5. 工作流程

  5.1廠內機動車的設計必須由具有國家有關部門認定設計資格的單位承擔。

  5.2 廠內機動車的施工管理

  5.2.1廠內機動車安裝單位應具備相應工程施工資格;施工作業應嚴格執行有關安全規范。

  5.2.2施工單位必須全面加強施工質量管理,堅持自檢與專檢相結合的原則,確保施工質量。凡列入公司計劃內的廠內機動車竣工時,甲乙雙方應按時辦理有關工程資料的交接手續,由使用單位、設計主管部門和施工質量監督部門共同簽字驗收。

  5.2.3 廠內機動車交付使用前,應由有資格的檢測部門進行安全檢驗,檢驗合格并在相關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后,方可投入使用。

  5.3 廠內機動車的注冊登記

  新增廠內機動車必須經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驗收檢驗,并取得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天內由設備能源部辦理注冊登記。注冊登記應提供以下資料:

  (一) 廠內機動車質量證明書。

  (二) 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廠內機動車安全質量監督檢驗報告》。

  (三) 廠內機動車使用登記申請書(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四) 廠內機動車使用注冊登記表(由設備能源部填寫)。

  (五) 廠內機動車使用單位安全管理制度,事故預防方案(包括應急措施和救援方案等),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名單。

  5.4 廠內機動車檔案資料的管理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安全技術檔案。安全技術檔案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5.4.1 廠內機動車的設計文件、制造單位、產品質量合格證明、使用維護說明等文件以及安全技術文件和資料;

  5.4.2 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記錄;

  5.4.3 廠內機動車日常使用狀況記錄;

  5.4.4 廠內機動車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有關附屬設備的日常維護保養記錄;

  5.4.5 廠內機動車運行故障和事故記錄;

  5.5 廠內機動車的運行和維護

  5.5.1崗位操作人員必須持安全操作證上崗;

  5.5.2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將廠內機動車的安全注意事項和警示標志置于易于為人們注意的顯著位置。

  5.5.3 在安全檢驗合格有效期屆滿前一個月向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提出定期檢驗要求。未經定期檢驗或檢驗不合格的廠內機動車,不得繼續使用。

  5.5.4 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至少每月進行一次自行檢查,并作出記錄。

  5.5.5 在防爆區域使用的廠內機動車,應符合防爆安全技術要求,并有明顯防爆標志。

  5.5.6長期停用或到期未檢的廠內機動車,使用部門/單位應以書面及時報告公司設備能源部,經批準備案后向州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申請辦理報停登記手續,落實相應的安全措施。重新使用前,使用單位必須報公司設備能源部批準備案后進行安全檢驗,經檢驗合格后,才能重新投入使用。

  5.6 廠內機動車的修理與改造

  5.6.1設備能源部應根據定期檢驗結果和生產實際情況編制壓力管道修理與改造計劃,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5.6.2工程部應對壓力管道修理、改造實施單位的資質進行審核,確保其施工資質符合法規要求;

  5.6.3廠內機動車安裝、大修、改造后,施工單位必須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對廠內機動車的質量和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自檢并出具自檢報告,由使用單位簽字認可后,施工單位方可向特種設備檢驗機構申請檢驗,取得檢驗合格證書后交付使用部門/單位。

  5.6.4安裝、大修、改造的廠內機動車驗收合格后,施工單位必須在20日內將施工技術資料、檢驗合格證書移交使用單位。

  5.6.5 廠內機動車因發生設備事故經大修處理再次使用前,須對其進行全面檢查并通過特種設備監督檢驗機構的檢驗。

  5.7 定期檢驗

  5.7.1 各使用部門/單位應編制本單位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并報設備能源部審核。

  5.7.2 設備能源部應編制公司年度廠內機動車定期檢驗計劃,并報主管領導批準后組織實施。

  5.8 廠內機動車的使用變更、停用、報廢

  5.8.1 廠內機動車變更使用時,原使用單位應將隨機的技術文件、檢驗報告、安全使用許可證等全部檔案資料一同轉交給新使用單位,并到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辦理使用變更手續。

  5.8.2各使用部門/單位的廠內機動車需要停用或報廢時,應提出書面報告報生產技術部審核后,由設備能源部組織鑒定后方可停用或報廢。

  5.8.3設備能源部應在停用或者報廢后的30日內向受理登記的楚雄州質量技術監督局備案并辦理停用或者注銷使用登記手續。

  6 附錄

  5.1本辦法的最終解釋由滇中有色金屬責任有限公司設備能源部負責;

  5.2本辦法自發之日起在公司范圍內實施。

  附表:滇中有色金屬有限責任公司廠內機動車檢查表

  引用文件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

  《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質總局令第13 號

  《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質技監局鍋發[20xx]57號 《廠內機動車監督檢驗規程》國質檢鍋[20xx]16號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合理有效的使用各種車輛,最大限度的節約成本,更有效的控制車輛使用,最真實的反映車輛的實際情況,盡可能的發揮最大經濟效益以及對公司所有車輛的保養和維修進行控制,以確保車輛安全、良好的運行狀況以及保養和維修的及時、經濟、可靠,特制定本制度。

  一、適用范圍

  本制度適用公司各部門的所有車輛。、

  二、車輛使用管理

  1、職責

  1.1行政經理負責辦公室車輛派遣及使用,并對各部門用車進行審批、協調、安排,保證辦公室車輛的有效使用。

  1.2運營車輛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車輛調度及管理,旨在最大限度的配置車輛使用,最有效的管理車輛。

  2、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2.1公務車輛使用管理

  公務用車除財務外原則上是各部門經理,因公使用公車的須填寫《公務車輛使用申請表》,必須由總經理批準,行政部備案。

  2.2公務車輛使用安排

  2.2.2行政部對審批通過的用車申請,填制《車輛派遣表》,將每次外出的時間、地點、公里數記入并有申請外出人簽字認可。

  2.2.3公務車輛駕駛人員在收到《車輛派遣表》時,應提前檢查車輛狀況及油量情況,按照派遣表上的時間按時出車,并填寫好派遣表的相關數據。

  2.2.4公務車輛申請人員在辦理公司事宜時,應嚴格按照派遣表中所規定的時間返回公司,如果在派遣表規定的時間內無法及時返回公司,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后方可延時返回公司。

  2.2.5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辦完事后應及時返回公司,如遇交通阻塞或意外情況不能按時返回公司的,應提前向行政部說明原因,獲得批準。

  2.2.6公務車輛駕駛人員返回公司后應將填好的派遣表及時上交行政部審核,審核無誤后存檔。

  公司公務車駕駛人不得擅自將車開回家。辦完公事必須將車輛停放在規定的地點。不得因私使用車輛。

  2.3運營車輛使用管理

  2.3.1公司配送部、備件庫、售后部均配有營運貨車,且車輛數量較多,應設專人管理,旨在保證車輛安全運營的同時,最大化的配置車輛運營。

  2.3.2各部門車輛出車、送貨應由車輛管理人員統一調度,公司任何人員不得私自調度車輛,更不能因私使用公司車輛。

  2.3.3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公司總體的運營要求,對車輛的出車及保養進行合理安排,駕駛員應服從車輛管理人員的安排,如有特殊情況需提前告知管理人員。

  2.3.4公司車輛駕駛人員須有駕駛證件,并且要熟知交通相關法規和深圳市路況、路名。

  2.3.5公司車輛不得對外出租和出借。

  2.3.6公司所有車輛鑰匙應有車輛管理人員統一保存、管理,出車時連同《車輛出車安排表》一起交給需要出車的駕駛人員,駕駛人員應在《車輛出車安排表》上簽字,表示鑰匙已收到。

  2.3.7公司所有駕駛人員每天下班前須將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的地方后,將車輛鑰匙交由管理人員保管。如遇特殊情況車輛當天不能返回公司的,須經部門經理批準。

  2.3.8車輛管理人員根據公司運營需要,及時安排車輛出車,對需要出車的車輛應填制《車輛出車安排表》。

  2.3.9駕駛人員在接到《車輛出車安排表》時,在規定的時間應到達指定的地點,完成配送任務后應及時返回,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公司的,應及時向管理人員說明情況,獲得批準后方可。

  2.3.10車輛管理人員應對出車車輛進行登記,填制《車輛送貨登記表》,當車輛返回時,應及時填寫返回公里數,并由駕駛員確認簽字。對出車異常的車輛應詢問其原因,情況嚴重的應上報公司。

  2.3.11駕駛人員在車輛送貨過程中的停車,要遵守交通法規,在允許停車的區域停放車輛,防止因此罰款。

  2.3.12部門間車輛調用應經部門經理批準,并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三、車輛用油管理

  1、職責

  1.1行政部經理負責對公務車輛的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2運營部門由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車輛用油進行監督、控制,財務部輔助配合監控管理。

  1.3各部門應加強車輛用油管理,節約用油開支,使車輛均能在經濟耗油的情況下有效的運營。

  2、車輛油卡管理

  2.1公司所有車車輛統一油卡加油,實行一車一卡制度。

  2.2公司所有車輛禁止現金加油,駕駛人員應隨時攜帶油卡,不得以任何理由用現金加油,如遇特殊情況需現金加油,須經部門經理、財務經理批準,并報車輛管理人員備案。

  2.3車輛加油卡辦理后,管理人員應按車牌號與油卡號碼進行備案登記,每月進行核對。油卡一經備案,不允許變更,如遇到特殊情況,比如油卡壞了,不能正常加油時,應報車輛管理人員,及時修理或使用備用油卡加油。

  2.4禁止車輛間互換油卡,禁止使用其它車輛的油卡加油,如遇特殊情況,應經車輛管理人員同意。

  2.5車輛管理人員應根據車輛需要辦理備用油卡,在車輛所配油卡金額不足時備用,車輛在使用備用油卡時應做好備用卡使用記錄,便于月底數據統計。

  2.6駕駛員在使用油卡加油時,應保留好每次加油的小票,小票要保持連續性,月底按順序粘貼在《車輛用油統計表》上。

  2.7駕駛員在油卡充值前,應統一根據車輛管理人員的口令,在某一統一的時間點記錄本月車輛用油的實際數據,其中:

  a.月初余額為油卡在上次充值前的余額。

  b.本月充值為油卡上次充值的金額。

  c.月末余額為油卡最后一次加油后的金額。

  d.本月用油=月初余額+本月充值-月末余額+備用卡加油金額+現金加油

  f.起始公里數為上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l.中止公里數為本次記錄數據時的車輛公里數。

  j.中止公里時油箱所剩油量為本次記錄數據時油箱的油量金額化。

  2.8一車一卡,一車一表,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應將每輛車的《車輛用油統計表》上報財務審核。

  2.9車輛在使用備用卡加油時,應收集好小票,并在小票背面注明加油車輛車牌號,交給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對每張備用卡須填《備用卡加油統計表》,連同《車輛用油統計表》一齊上報財務審核。

  2.10特別注意事項:《車輛用油統計表》中的現金加油與備用卡加油應詳細記錄日期與備用卡號。

  3、充值申請流程

  3.1車輛管理人員應實時了解車輛油卡的用油情況,在油卡金額接近500元時,及時申請油卡充值。

  3.2車輛管理人員在申請充值時,須做好《車輛用油統計表》工作,并保證將《車輛用油統計表》及時上報財務,財務在對油卡充值審核時要對上次充值的用油情況進行審核。

  3.3車輛油卡充值申請審核通過后,財務部將以支票或本票轉交車輛管理人員,車輛管理人員應提供正確的公司名稱,并指定專人領取,及時充值。

  3.4車輛油卡充值要求開具增值稅票,車輛管理人員應在收到支票或本票后一周內將充值增值稅票帶回公司財務部。

  3.5車輛管理人員給油卡充值后,應將各車輛充值明細連同增值稅票一齊帶回公司財務部。

  四、車輛維修、保養管理

  1、職責

  1.1對維修服務公司需有行政和部門經理及車輛管理人員共同考評和選擇,使用哪家維修廠原則上使用4s店的維修。車輛管理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

  1.2車輛管理人員負責對維修質量進行驗證,并保存相關的評定、維修質量、維修記錄等資料。

  1.3駕駛人員負責定期檢查車輛狀況,并處理簡單的車輛故障。

  1.4駕駛員負責及時發現、檢查故障;并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確認保養維修合格;保留更換部件交公司驗審;對維修質量進行及時反饋。

  2、工作流程

  2.1日常檢查、保養、維護

  2.1.1駕駛員須做好車輛出、收車檢查,保持車輛內、外清潔。

  2.1.2行駛中注意車輛是否有異常聲響。

  2.1.3經常檢查各潤滑點,發現缺油或油變質應立即補充或更換。

  2.1.4駕駛員每月底進行檢查保養。

  2.1.5每月由駕駛人員對電瓶外表進行清潔,經常檢查電瓶使用情況,保持電瓶周圍干燥清潔和有效工作能力。

  2.1.6每月由駕駛人員檢查車輛消防設施。

  2.1.7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進行不定期抽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避免車輛造成機械事故及影響運輸任務。

  2.1.8車輛日常補胎及小零件更換必須在正規的4s店進行,取得正規發票,不允許抵票報銷。

  2.2定期保養

  2.2.1駕駛人員要嚴格按照車輛保養相關規定定時對車輛進行保養。車輛公里與保養項目標準見《保養標準表》。

  2.2.2保養維修必須在指定的維修廠進行,駕駛員不得自行選擇修理廠。

  2.2.3駕駛員根據車輛運行里程數填寫運行記錄,經車輛管理人員核實后,由部門經理安排車輛保養時間。

  2.2.4駕駛員須辦理完審批手續后方可對車輛進行保養、修理,不允許先斬后奏。

  2.2.5定期保養操作流程:

  駕駛員填寫《車輛維修申請單》----部門經理檢查---審批(需要財務經理及部經理審批須審批)--憑審批后的《車輛維修申請單》(項目、金額)通過報帳中心借款---對審批后的項目進維修---維修過程中如需增加維修項目,由部門經理確認維修---對維修車輛進行檢查---索取發票及維修清單----會計人員對維修項目進行審核------通過報帳中心沖銷借款。

  2.3.1在行駛過程中發現故障,駕駛員應及時檢查,查明原因并判斷故障嚴重程度和對行駛安全的影響程度,主動設法排除故障。

  2.3.2如駕駛員無法排除故障,須估算費用并征得部門經理同意就近尋找修理廠處理,對故障嚴重程度及發生故障的原因應及時匯報,請示處理方案。

  2.3.3發生修理后必須將更換的部件交回公司驗審。車輛管理人員對車輛突發修理原因進行鑒定、審核。

  2.3.4突發修理的操作流程:口頭向領導進行維修申請---獲批準后進行維修(不能到指定處修理時,選擇就近的修理廠)---補填《車輛維修申請單》---對維修質量進行反饋和記錄-----車輛管理人員鑒定、審核----部門經理簽字----走報帳中心報銷。

  2.4保養、維修后的車輛須經車輛管理人員及駕駛員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運輸。

  3、特別事項

  3.1公司應指定有資質的專門車輛保養、修理點,便于修理、維修,可指定兩至三個點。

  3.2公司為避免修理點配件價格過高,應根據修理點單獨指定汽車配件供應點。

  3.3公司應根據修理點提供的保養及維修清單去指定的配件供應點購買所需配件,杜絕在同一個點既買配件又做維修。

  3.4車輛保養、維理不允許駕駛員用現金交易,駕駛員應在指定維修點修理后,由公司隔月統一支付。

  3.5新車在5000公里時都有一次免費保養,各新車駕駛員注意利用。

  五、車輛罰款及理賠管理

  1、車輛罰款管理

  1.1客運車載貨罰款

  1.1.1此類罰款為公司計劃內罰款,駕駛員應在送貨過程中有意識的避免此類罰款的發生。當發生時,駕駛員態度應良好,爭取少罰款或不罰款。

  1.1.2駕駛員應妥善保管開具的罰款單,經部門經理審核后,可用其它發票沖抵報銷。

  1.2車輛停車罰款

  1.2.1駕駛員應熟知交通停車相關規定,將車輛停放在允許停車的地方。

  1.2.2該類罰款公司不允許發生,如有發生,應詳細了解罰款原因,屬于駕駛員出于個人利益而發生的亂停車罰款,公司不予報銷。該類罰款在報銷時應特別注意審核。

  2、車輛事故理賠管理

  2.1車輛事故理賠是基于車輛保險的意外保證,駕駛人員應在提高自身駕駛技能的同時,認真遵守交通法規,鑒于公司車輛之多,理賠業務之多,特制定此辦法。

  2.2車輛在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聯系保險公司,由保險公司進行事故鑒定,出具鑒定報告。

  2.3駕駛員應及時到保險公司指定的修理點將車輛盡早修好,不要耽誤正常工作,修理費先由駕駛員墊支或憑保險公司的事故受理單向公司借款支付。

  2.4保險公司在受理交通事故后,會將一聯寫有理賠號碼的受理單交于駕駛員,爾后保險公司系統會將該起事故的理賠號碼發送至駕駛人員所留的手機上,駕駛人員應妥善保管。

  2.5駕駛人員應將正確無誤的公司名稱及銀行帳號告知保險公司,在保險公司受理事故后應跟蹤保險公司及時將理賠款匯之公司帳號。

  2.6當公司已確定收到該筆理賠金額時,駕駛人員應憑載有理賠號的受理單或理賠號來財務部領款或辦理沖賬手續。

  2.7財務部應根據所報理賠號與銀行到賬憑證載明的號碼與車牌號對應,確定相符后方可支付或沖賬,否則不予辦理。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1.0目的

  為加強公司車輛及駕駛員管理,使公司車輛高效、安全、有效運行,為保障公共交通安全和公司車輛完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安全交通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管理規定

  2.0職責及管理要求

  2.1行政部是公司機動車輛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公司所有機動車輛的使用調度、維修保養和司機的統一管理。建立健全機動車輛管理規章制度和公司司機崗位職責,并通過經常性的檢查,督促各項制度的貫徹落實。

  2.2公司司機應樹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覺遵守國家關于交通安全的各項法律法規,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遵守職業道德,做到文明行車、安全禮讓、不開斗氣車、故障車。

  2.3公司車輛由公司指定公司司機駕駛并統一管理調度,公司司機必須服從管理,牢固樹立服務思想,堅守崗位,不擅離職守,遵守勞動紀律,不搞特殊化

  2.4公司定期組織公司司機進行業務學習和安全學習,公司司機需積極參加,不斷提高安全駕駛意識和技能,不斷提高服務意識,盡力為用車人提供高標準的服務

  2.5公司司機必須愛護車輛,做好車輛的日常維護保養和清潔工作。保持車容整潔,車況良好;堅持定期檢查制度,不開帶病車,確保行車安全。

  2.6 公司司機要不斷提高節能降耗意識,規范駕駛,合理選擇行車路線。

  2.7司機對于各級領導及來訪人員的談話不打斷、不擾亂,不外傳,保證職業操守。

  2.7嚴禁工作時間飲酒;不準酒后駕車;不準將車交非公司指定司機駕駛;不準開與證不符的車輛。

  2.8如車輛發生故障,應及時進行修理,確保公司用車正常。

  3.0車輛使用程序

  3.1駕駛者必須是受雇于我司的員工,并須持有所駕車輛類別的有效駕駛執照

  3.2各部門因公用車時,需提前半個工作日向行政部提出申請。其程序如下:

  3.2.1 用車人填寫《出車申請單》提交行政部司機班;

  3.2.2由司機班長根據申請情況和擬辦事項的輕重緩急進行統一調度。

  3.2.3 如遇緊急或特殊情況,可采取電話等其它方式聯系向所屬領導申請,由本部門負責人向司機班長說明情況申請派遣車輛;待工作結束后,用車人需補齊相關手續.

  3.2.4 司機接到出車任務后,要仔細了解清楚出車等候地點、出車時間、乘車人及其去向等內容,并事先選擇最佳的行車路線,提高辦事效率,降低車輛使用成本。

  3.2.5 根據具體情況需要,由用車人員直接駕駛車輛時,等同公司司機管理要求,保證安全駕駛

  4.0車輛管理規定

  4.1 總公司車輛鑰匙一律由門衛室統一保管,車輛外出作業時由車輛駕駛人填寫《門衛車輛使用記錄》,如駕駛

  人員為兩人(含兩人)以上也需同時簽字確認,各項內容填寫要詳細準確,并由門衛簽字確認其信息填寫是否完整,每周五下班前將記錄表交行政部備檔;項目部車鑰匙管理需專人專責,并提報總公司備案。

  4.2 司機每日完成出車任務回公司后,應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保管好《出車申請單》,每周五下班前將記錄表及出車申請單交行政部備檔.

  4.3 司機班長需將公司所有車輛情況整理填寫《車輛信息油耗表》于每月26日下班前將上月26日至本月25日記錄表提交行政部備檔

  4.4項目部用車需認真填寫《行車記錄表》并編制月《車輛信息油耗表》,于次月5日前將所有記錄表以圖片形式發回公司行政部進行核查備檔

  4.5 每日出車結束后需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檢查車輛無異常情況后,關閉車窗、鎖好車門,有關車輛將車鑰匙交總經理辦公室統一保管,并匯報全天出車情況。

  4.6因公出車產生的停車費、過橋過路費及其他車輛費用,每周五集中將有單據交至財務部統一報銷。對于行駛路線、時間與派車任務不符的費用,不予報銷。

  4.7員工因工作需要在非辦公時間使用車輛或駕駛公司車輛回家,必須先取得公司領導批準,并在第二天早上第一時間將公司車輛駛回公司制定停車場停放,不得私自將公司車輛駕駛回家

  4.7任何部門或個人不得私自調遣使用車輛,杜絕公車私用,違者將按公司規定予以處罰并對所有或可能導致的后果負責

  5.0 車輛的保養和修理

  5.1 駕駛人員要認真學習汽車駕駛和保養技術,注重車輛的日常維護和保養,及時發現故障苗頭和安全隱患,防止各類事故的發生和釀成更大的損失。

  5.2 車輛日常的維修或保養,如換機油、加注防凍液等需由司機本人完成;堅持每日對車輛進行內、外清掃、擦拭,保持車容整潔。

  5.3按車輛要求保養的公里數進行保養。由司機詳細填寫《車輛維修保養申請單》說明車輛情況、更換零(部)件及修理的詳細情況,提報行政部交總經理審批后進行車輛保養維修;車輛維修保養原則上定點修理。維修費用交回公司審批后方可報銷。

  5.5司機班長對送廠修理回來的車輛進行認真檢查,只有當確認車輛各項行駛功能完全恢復正常狀態時,才可安排出車任務。

  5.6 公司所有車輛必須具有綠色環保標志,車輛年檢合格后要及時領取年檢合格證,按規定要求貼于汽車駕駛室前風檔玻璃右上方

  6.0 司機獎懲規定

  6.1駕駛人員做到全年安全行車、無違章、工作表現特別突出的,按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及通報表揚。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按公司有關規定給予處罰:

  6.2 因沒有做好車輛日常檢查和保養或駕駛過程中疏忽大意,造成車輛損壞或事故的。

  6.3 未按要求準時到達出車地點,或因車輛準備不足等情況而延誤出車的。

  6.4因服務質量、服務態度不好,受到用車人投訴的。

  6.5 因違反本規定或公司其他規章制度的。

  6.6車輛使用人在乘坐過程中對車輛造成的損壞,將視情節輕重,按照公司有關規定和《員工手冊》等進行處理 ;對于故意損壞車輛的,從重處罰。

  6.7由于違反交通法規,發生交通違章行為和事故的,責任由司機自行承擔;如無法明確駕駛人,按照《門衛車輛使用記錄》所填寫駕駛人為準,如填寫為兩人(含兩人)以上駕駛人且無法分區責任時,由所填寫人員共同承擔

  6.8飲酒后駕駛車輛或將車輛交予非司機駕駛的,或私自開車辦私事而發生的交通違章和事故,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且公司視情節將給予處罰

  6.9各種車輛如在公務途中遇不可抗拒車禍發生,應先急救傷患人,向附近公安機關報案(或報110),并立即與車隊負責人聯絡處理,車隊負責人應立即向行政部通報車輛事故。

  6.10發生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時,按實際損失(扣除保險以外的損失)的20%由責任者承擔。

  6.11調離工作或辭職的駕駛員,由行政部查詢交通部門確認無違章罰款的,1個月后由公司領導簽字方可退領當月工資。

  看了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7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志。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制。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8

  1 目的

  規范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權限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并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準,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煙、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準,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準,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設備、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并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采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后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并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學校車輛管理規定 篇19

  1.目的

  為了加強公司車輛出入和停放管理,維護暢通有序的良好秩序,規范、健全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2.員工車輛

  2.1員工的自行車、電動車、摩托車要放入指定車棚,應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2.2員工的汽車一律不準進廠,按秩序停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自行管理好、鎖好、排放好。

  3.公司的貨車、班車、公務車輛

  3.1進入公司時,應將車輛停放在指定位置,不得隨意停靠。

  3.2公務車輛出廠,需憑《派車單》放行,由公司綜合辦安排。

  4.外來車輛

  4.1 任何外單位車輛未經允許一律禁止進入廠區,停靠在公司大門外的車位上。

  4.2送貨、拉貨、廢舊物資車輛,嚴格登記,憑主管經理簽字的出門證出廠。

  4.3外來檢查、參觀車輛登記后可以進入廠區,停放在指定位置。

  4.4拉垃圾的車輛可以進入廠區。

  邯鄲漢光辦公自動化耗材有限公司

  20xx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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