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商會章程(通用14篇)
鄉鎮商會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xx鎮商會(以下簡稱商會或本會),英文名,縮寫:。
第二條 商會性質:商會由xx市xx鎮的工商企業自愿結成,屬非營利性的地方性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商會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貫徹貫徹黨和政府有關方針政策,積極開展“愛國、敬業、守法”的宣傳教育,提高會員素質。團結全鎮工商企業以市場經濟為導向,誠信經營,發揮本會優勢,促進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為xx鎮的經濟社會協調發展貢獻力量。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市xx鎮人民政府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日常活動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廣東省xx市xx鎮xx大道中家電創新中心大樓三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商會作為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的橋梁,其主要任務是:
(一)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反映會員意見、要求和建議,在會員與政府之間發揮橋梁作用,當好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二) 為會員和社會提供市場、技術、商品等信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會員提供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三) 開展工商企業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四)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五) 為會員提供必要的證明,協調關系,為會員和企業調解經濟糾紛。
(六) 增進各社會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與發展。組織各種形式的聯誼活動,增強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企業、行業協會的互相聯系。
(七) 辦好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在xx區域里的企業、團體和個人,都可申請成為xx鎮商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本會的會員,也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的當然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外資投資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集體企業。
(二)團體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協會、民間企業家工會、民營科技實業家協會、個體勞動者協會、鄉鎮企業協會。
(三)個人會員包括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的工商界知名人士,也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會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授權頒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 享受本會的福利和享有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積極參與本會各項活動;
(七)接受本會委托辦理的事項。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按要求交納會費或不明原因連續三次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已不在企業任職的,其會籍自行卸去。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本會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召開一次,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每三年換屆一次,由若干理事組成,理事可連選連任。會員大會閉會期間,理事會是本會的最高領導機構,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外代表本會,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第十九條 理事會議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3年。[會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分級收取,會長每年交納會費5000元,常務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4000元,副會長每年交納會費4000元,理事每年交納會費20xx元,企業、團體會員每年交納會費1000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一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和財政部門的監督。
第三十三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四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七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八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九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一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2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經xx鄉鎮黨委批準,決定成立貴港市港南區xx鄉鎮商會。
第二條 本會是由xx鄉鎮的企業經營者、工商界人士等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組織全體會員貫徹國家有關工商業發展的方針、政策,通過舉行各種形式的交流合作,推動會員之間協作,以創造更大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全鎮經濟健康快速發展。
第四條 本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接受上級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二章職能與任務
第五條:本會的主要職責和業務范圍是:
(一)引導會員學習執行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提倡愛國、敬業、守法、文明經營;
(二)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會員意見和建議,協調會員企業與各有關方面的關系;
(三)推動會員間的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有關展銷會和外出考察,為企業的發展提供合作的平臺;倡導行業間建立公序良規,避免會員間惡性競爭;
(四)組織會員進行學習培訓,幫助企業搞好黨建和工會建設,提高企業的內部管理能力和外在形象;
(五)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致富思源、富而思進,積極承擔社會責任,熱心公益事業;
(六)引導會員積極參與地方經濟建設,為各級人大和政協推薦把有參政議政能力的會員到中;
(七)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托,開展有益于本會的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入會條件:
凡是在xx鄉鎮經營的企業人員、個體工商戶以及外出經商的橋圩人,只要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都可以申請加入本會;本會也可以邀請相關人士加入,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七條 會員權利:
(一)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
(三)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權和表決權。
第八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的章程,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參加本會舉辦的各種活動,關心支持本會工作;
(四)按時交納會費。
第四章組織機構
第九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商會章程;
(二)選舉執行委員會;
(三)聽取和審議執行委員會的工作報告;
(四)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第十條 執行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報xx鄉鎮黨委批復后,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執行委員會,它是商會的最高領導機關,其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
(三)選舉產生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助理。
執行委員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下一屆執行委員會委員名額分配、產生辦法由上一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一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名,秘書長一人,會長助理一人;正、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助理候選人報港南區統戰部批復后由執行委員會從執委中選舉產生。
第十二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會長助理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會長召集召開會長會議、執行委員會會議,全面主持商會工作,代表本會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四條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秘書長在會長、副會長領導下處理日常工作。
第五章資產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來源:會員費、贊助、資助及其他合法的收入。
第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的監督,并每年進行公布。
第六章終止程序和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十七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執行委員會提出終止建議,并報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小組,清算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
第七章附 則
第十九條 本章程經x年12月13日首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上級有關部門備案。
鄉鎮商會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定名為:xx市商會(英文名稱為:)
網址:
第二條 本商會由籍人士在xx企業自愿聯合發起成立,是非營利性社會團體組織。按照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核準注冊登記的要求制定本章程。
第三條 本商會宗旨是“弘揚徽商、傳承創新、和諧共贏、服務社會“,即秉承徽商精神,隨形勢發展不斷創新,團結全體在徐企業,誠信立業,加強交流,資源共享,參與、兩地經濟建設,做好兩地牽線搭橋工作,為創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商會充分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引導徽商在徐企業遵紀守法,誠信經營,參與社會公益和光彩事業。
商會致力于提高會員素質、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社會競爭力;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竭盡全力為會員企業提供各項服務;組織會員充分發揮綜合群體的優勢,吸引更多的xx企業和商人來徐發展,為徐皖兩地的經濟、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本商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維護國家的根本利益,遵守江蘇省和xx市地方各項規定,促進徐皖兩地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本商會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按照核準登記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發展、自成實體的道路,把商會建成有徐皖特色的社會團體。
第四條 xx市商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市工商業聯合會,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民政局,本會接受xx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業務指導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xx市商會辦公地址,在xx市中山南路152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走訪會員企業,征求工作意見,了解會員企業經營情況,幫助排憂解難。
(一)定期開展講座培訓、聯誼交流活動,提高會員素質促進優勢互補,實現協作發展,樹立在徐企業的良好形象。組織商務考察活動,學習先進管理經驗,開闊視野,轉變理念,為會員企業持續發展提供借鑒;加強異地商會、協會特別是江蘇省商會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二)宣傳中央、江蘇和、有關政治、經濟、文化、科技、金融、商貿等方面的,政策信息,報道工作動態,介紹徐皖政治社會動態,交流發展經驗和會員企業信息,指導會員企業開展各項業務。
(三)組織徐皖兩地新聞媒體宣傳報道在徐的皖籍企業家成功發展經驗,擴大影響,提高會員企業和皖籍企業家知名度。
(四)開展與橫向經濟協作與科技、文化交流,聯系中外工商界人士來徐投資創業,充分發揮蘇皖兩省經濟技術合作橋梁的紐帶作用,為和經濟建設作貢獻。
(五) 加強徽商在徐企業的黨團、工會等組織建設,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促進會員企業健康發展。
(六)為會員企業提供法律咨詢、人才招聘、融資牽線、企業診斷、投資理財等各項服務。
(七)開展有益的社會活動并組織會員企業進行相關評比活動,編輯出版商會會刊、開辦商會網絡。
(八)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委托的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吸收團體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籍人和xx企業在開辦的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xx企業駐機構;
(二)擁護本商會章程;
(三)自愿申請加入本商會,執行本商會的決議并按時交納會費;
(四) 積極參加本商會的各項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企業向本商會提出書面申請;
(二)經本商會秘書處資格審查后報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商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會議和活動;
(三)優先享受本商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四)有權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以下義務
(一) 遵守本商會章程,執行本商會決議;
(二) 維護本商會的合法權益和聲譽;
(三) 完成本商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商會反應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提出書面申請,交回會員證,終止會員資格。會員證實行年審制度,有效期為一年。如一年不參加活動或一年不交會費的會員,將視為自動退會,并以一定方式給予公示。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是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本商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參加方為有效,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推遲及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并經xx市民政局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幕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情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六)制定商會年度工作計劃;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八)通過會長提名的秘書長聘任人選;
(九)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監事會主席提出對本商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并接受其監督;
(十二)提出下屆理事會的候選人;
(十三) 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十四)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一、三、五、六、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以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商會的法定代表人為會長,任期五年,連續任期最多兩屆。
第二十六條 本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秘書長實行聘任制。秘書長為專職,由會長提名經會長辦公會通過聘任;
(二)主持商會的全面工作,對商會的人、財、物管理負責;
(三)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
(四)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五)代表本商會簽署重要文件;
(六)研究、討論、部署商會重要工作事項;
(七)檢查工作計劃的執行情況。
第二十七條 本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經會長同意后聘任。
(四)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八條 監事會
本會設監事會,一般由五人組成,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向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其主要職責:
(一)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
(二)出席相應的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
(三)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開展活動;
(四)監督本商會及領導成員依照核定的章程、業務范圍及內部管理制度
開展活動;
(五)對本商會會員違反本會紀律、損害本會聲譽的行為進行監督;
(六)對本商會的財務狀況進行監督;
(七)對本商會的違紀違法行為提出處理意見,提交理事會并監督其執行。
第二十九條 顧問和名譽會長
本商會聘請顧問和名譽會長若干人,原則上是老領導、老同志,由會長聘請、并經會長辦公會同意通過,其主要職責是:
(一)參與商會的重大活動;
(二)圍繞商會中心工作獻計獻策;
(三)幫助商會排憂解難;
(四)由顧問召集人牽頭協調組織開展年度活動。
第五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 會員繳納的年會費;
(二) 企業單位和個人像商會提供的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經費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職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商會的資源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接受會計大會和財務部門監督。資源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對外公布。會費支出主要如下:
(一) 辦公費(含辦公費用品購置費、文印費、書報費、郵電費、電話費、商會會刊、簡報設計、印刷費等);
(二) 差旅費;
(三) 辦公地租賃費、水電費;
(四) 主持日常工作的領導和工作人員的工資補貼及福利費;
(五) 會務費(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秘書處工作會、以及以商會名義召開的其他會議費用);
(六) 商會舉辦為會員服務的各項活動支出;
(七) 與商會有關的其它正常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市民政局和xx市工商業聯合會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商會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審查同意,并報xx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商會終止、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
第四十二條 本商會終止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經xx市工商業聯合會、xx市民政局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xx市民政局辦理注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x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市民政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1月23日xx市商會第一屆五次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x市民政局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市商會”,(英文名稱為:The ZheJi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ShenZhen)。
第二條 xx市商會的性質:本會是由在xx市投資創業的企業自愿組織的全市性、地方性、聯合性非營利法人社團組織。
第三條 xx市商會的宗旨:構筑交往平臺,凝聚會員合力,整合會員資源,攜手共謀發展。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面向企業,服務企業”為主,多方位給會員單位提供有效服務,幫助企業排憂解難;組織有利于發展的學術講座、經驗交流、商務考察等活動,以提高企業的管理水準,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發揮政府與企業、企業與企業之間的橋梁和紐帶作用。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間組織管理局的監督管理和xx省經濟技術協作辦公室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xx市。
第六條 本會的住所為廣東省xx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是:
(一)宣傳貫徹黨和政府的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建立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的溝通平臺,促進會員與政府有關部門之間的交流。積極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本會的意見和建議,為當地政府制定有關經濟政策、法規提供依據。
(二)為會員企業提供政府有關優惠政策、辦事程序的咨詢服務;利用各種渠道為會員提供多方面的服務,享受政府的各種資源。
(三)組織會員參加國內外各種相關的展覽展銷活動和外出考察活動,協助會員拓展國內外市場。積極為會員招商引資牽線搭橋,尋找投資項目,創造合作機會。
(四)為會員適時舉辦各類以現代企業管理知識和國際貿易知識為主要內容的學術講座和培訓,組織開展企業經營管理類經驗交流活動,并為會員提供經營、決策、管理等咨詢服務。以此促進會員之間的交流互動,增強適應市場經濟的能力。
(五)為會員提供法律咨詢、法律知識培訓等服務,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增強會員的法律意識和遵紀守法自覺性。
(六)辦好“xx市浙商網”和《浙商》期刊(內部交流),提供法律法規、企業宣傳、辦事指南、最新政策動態等信息交流,并以此擴大本會在兩地的影響,加強與兄弟協(商)會的溝通交流。
(七)組織會員企業開展各種形式的文化娛樂、休閑聯誼活動,弘揚浙商文化。
(八)完成兩地政府有關部門交辦的相關事宜。
第三章 會員
第八條 本會吸收企業會員和團體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承認并擁護本會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會;
(三)在xx市注冊登記的以xx人投資為主體的工商企業。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及相關資料(企業全稱、工商登記注冊正本復印件、企業負責人和聯系人姓名、電話等);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書。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參加商會活動、接受商會提供的服務;
(二)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的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及聲譽;
(四)按時交納會費;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積極向本商會提供有關信息;
(七)按要求參加本會活動。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低于20xx00元;
(二)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5000元;
(四)副秘書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五)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六)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七)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1000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書。會員如果一年未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經xx市工商部門核準注銷的企業,其會員資格隨即自動注銷。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商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商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3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3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的2/3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或會員代表)的過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和商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商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商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商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商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商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聘任或者解聘聘任制秘書長,決定商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商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商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至少每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常務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人數在50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會至少由三人組成,設監事長一名,至少兩名監事,監事由監事長提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或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長(或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的影響;
(三)具有熱心為在深工商企業服務的奉獻精神,辦事大公無私,品行端正。
(四)會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長最高年齡不超過65周歲;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過任何刑事處罰。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秘書長為當然理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每屆任期3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理事會2/3以上理事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長會議、常務副會長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議任免秘書長人選;
第三十一條 本會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會長會議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監事會的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商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會成員可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會成員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商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登記的業務范圍內,開展的活動或服務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會員退會或除名時,本會不退還已繳會費、資助和捐贈。
第三十五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商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商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六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條 商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理事、會員、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商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九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一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更換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二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商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三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五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六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商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八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商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五十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5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汽車行業協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省各類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的企業自愿組成,并經xx省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營利性行業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嚴格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范,實行行業自律,為企業和政府部門提供雙向服務,為促進xx地區汽車流通行業發展,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受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和xx省商務廳等省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xx省。
第六條 本會住所設在海口市內。
第二章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協助政府部門開展行業管理;
(二)開展行業基礎資料、行業信息的調查、收集和整理工作,研究汽車流通規律、經營管理理論和方法,探索適合我省的汽車流通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相關行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汽車流通企業實際運作提供指導;
(三)制定行規行約及行業服務規范,加強行業自律,及時反映會員的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的合法利益;
(四)采取多種形式開展人才培訓,提高行業整體素質和經營管理水平;
(五)召開座談會、研討會、經驗交流會和交易大會,總結推廣先進的經營管理經驗和管理方法、推動汽手車市場健康發展;
(六)開展與相關團體的合作與交流,組織企業到國外進行學習考察;
(七)引導和促進國外、地區間汽車企業的合作,組織經貿洽談;
(八)組織編寫汽車流通經營管理方面的資料和書籍;
(九)創辦會刊、網站,組織行業市場調查研究,發布行業信息,加強信息交流,實現信息、資源共享。為企業提供信息及有關法律咨詢服務;
(十)組織xx地區的汽車交易會;
(十一)創辦實體;
(十二)承辦政府部門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為本行業的經濟組織。凡是經xx省汽車銷售集團,汽車生產企業銷售部門,汽車4S店,汽車、二手車經銷企業,汽車、二手車有形市場,汽車、二手車電子商務,汽車美容及用品銷售企業,汽車租賃企業,二手車鑒定評估機構,二手車經紀公司、汽車金融保險等相關汽車流通領域業務的企業均可申請成為本會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必須具備的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書面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應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會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給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交納會費的標準:
(一) 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三) 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出本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協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制定和修改章程;
(三)審議理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定;
(六)改變或撤消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定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理事人數為會員數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籌備和召開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入會的審核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在五十人以上的,根據需要可以從理事中選舉常務理事,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人數為理事人數的三分之一)。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項職權。常務理事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二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
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聘任制,任期不限。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副會長若干名,監事二名。會長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本協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團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領導檢查秘書處的工作;
(四)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五)法定代表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法定代表人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行使其職權。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 聘任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并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核同意;
(五) 處理協會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情況。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及購買服務;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它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協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回,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xx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贈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三十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協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會章程經x年4月28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協會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范圍:
本會的業務范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稅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并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范,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注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愿;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范;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布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秘書處批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秘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秘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并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秘書長匯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x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經x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商會全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 (以下簡稱“商會”)。
第二條商會性質是由在xx店市行政轄區內從事建材行業生產、加工、流通、研發、施工的企業單位和個人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盈利行業社會團體組織,在xx店市民政局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第三條商會的宗旨是:遵循國家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反映會員愿望和要求,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履行行業服務、行業自律、行業協調與監督的職能,積極為政府管理服務,為企業發展服務。充分發揮商會在政府與企業之間、企業與企業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的橋梁、紐帶作用,廣泛開展行業內外信息交流、資源分享與合作,推進本地建材行業發展和管理水平的不斷提高,為天中建材行業的快速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總商會)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店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商會的法定地址為:xx店市潤升建材城二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商會的業務范圍:
本會的業務范圍:宣傳、貫徹執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自身思想政治工作。促進會員之間團結互助、敬業誠信、守法自律,不斷提高會員素質,建立會員的良好信譽。
(一)制訂行業發展規劃,進行行業統計,提出對行業發展政策、企業稅收、產品價格調整的建議和要求,供政府有關部門決策參考。
(二)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的愿望、要求、意見和建議,為行業發展創造更好的條件。
(三)協助政府部門加強行業管理,及時傳達政府部門的政策意圖,對行業工作進行引導,加強行業自律,開展企業信用評價,推進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參與和配合區域性的維護消費者權益、整頓經濟秩序、安全檢查等專項活動。
(四)制訂行業道德準則并監督會員執行行業規范,協調行業內部會員關系,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公平競爭和市場秩序;
(五)按照科學發展觀要求推動行業發展,致力于建材商品生產和流通的節能減排,推廣建材商品綠色標識,倡導自然、簡約、樸素、綠色建材商品消費觀;
(六)推動橫向經濟聯合,加強同其它行業之間的經濟、貿易合作、經驗交流和信息溝通,增強行業會員企業的競爭力和整體實力;
(七)開展咨詢服務,提供國內外技術、經濟情報和市場信息,組織人才、技術、職業、管理、法規等培訓,指導幫助會員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八)開展經濟、貿易等方面的合作和交流,組織會員參加或舉辦建材行業發展的報告會、研討會、產品推廣介紹會。
(九)開展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組織建材行業的產品展覽及技術交流與合作,組織產品技術鑒定會;
(十一)與國內外同行業及相關組織建立聯系,開展民間交流與合作;
(十二)承辦政府及業務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有關事務;
(十三)開展符合本商會宗旨和業務范圍允許的其他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凡已依法登記注冊、取得合法經營資格的建材行業的企業、個人,自愿遵守本章程的,均可申請加入商會。本商會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章程;
(二)有加入商會的意愿;
(三)在商會的業務領域內有一定影響力,具有承擔本會任務或義務的能力。
第九條 會員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授權的辦公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商會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商會舉行的各種活動;
(二)優先享受商會提供的各種服務;
(三)參與商會的管理;
(四)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五)對商會的重大事項有表決權;
(六)對商會的工作、活動和經費開支有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七)有要求商會幫助解決與政府間溝通協調、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困難和問題的權利;
(八)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商會會員必須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商會的章程和行業規范;
(二)執行本商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三)維護商會、行業的合法權益;
(四)完成本商會布置的工作;
(五)按規定按時繳納會費;
(六)向本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商會秘書處,并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果未經秘書處批準,無故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制定會費標準;
(四)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商會的解散與清算;
(六)決定商會章程規定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市工商聯和市民政局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得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七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
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商會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三年;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會長為商會法定代表人;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商會秘書長行使如下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條 根據不同專業需要,商會可下設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為商會的分支機構,在商會的領導下為企業提供有關專業服務,不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專業委員會的名稱為“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立須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研究決定后,報業務主管部門批準并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三十一條 專業委員會須執行本章程,接受商會秘書處的管理和監督;專業委員會設秘書組,在專業委員會理事會的領導下開展日常業務活動,并定期向專業委員會理事會和商會秘書長匯報工作。
第五章 資產的管理和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商會的經費來源為: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商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四條 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 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八條 商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xx店市工商業聯合會和xx店市民政局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九條 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條 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條 對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二條 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xx店市民政局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三條 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協議。
第四十四條 商會終止協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部門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六條 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七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部門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于x年 月 日經xx店市建材行業商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商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商會的名稱是。英文名稱是,縮寫為。(商會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區域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商會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商會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全聯”等字樣。商會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商會是以行業或地域的非公有制經濟領域的企業、團體和個人為主體自愿結成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是工商聯的基層組織。
第三條 本商會的宗旨是:團結帶領廣大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主義道德風尚;堅持統戰性、經濟性、民間性有機統一;引導和教育會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貢獻;圍繞中心,服務大局,推動科學發展,促進社會和諧;堅持企業自主辦會、服務立會、誠信興會,為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引導非公有制經濟人士健康成長做貢獻。
第四條 本商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商會住所:。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商會業務范圍:
(一)宣傳政策。積極在會員中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促進企業科學發展;支持和引導會員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積極參與社會公益事業,樹立良好社會形象;
(二)提供服務。舉辦經貿活動,促進交流與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資、技術、人才、培訓等方面服務;增進與境外工商社團的交往,促進會員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三)反映訴求。暢通渠道,積極反映會員合理訴求;開展調查研究,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和政策環境等提出政策建議;積極參與工商聯建言獻策工作;
(四)維護權益。幫助會員排憂解難,維護會員合法權益;
(五)加強自律。引導會員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制訂自律公約,規范會員行為,維護市場秩序;增強會員誠信意識,倡導誠信經營,推動誠信建設;引導會員企業構建和諧勞動關系,促進和諧社會建設;
(六)完成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部門交辦事項;
(七)其他。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會員分為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企業會員包括在中國境內依法成立的私營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控股的企業、港澳投資企業等;
(二)團體會員包括行業商會、行業協會、異地商會等經濟類社團以及與企業相關的社會中介組織或機構;
(三)個人會員包括私營企業出資人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商會的會員,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商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商會的意愿;
(三)屬于本商會所在的業務領域和區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會長辦公會討論通過;
(三)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商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商會的服務;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六)其他。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商會的信譽;
(三)按本商會要求參加會議和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辦理本商會委托事項;
(六)其他。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通知本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長辦公會審議后提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商會實行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設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
第十五條 本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報告;
(四)制訂和修訂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下列事項須經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到會會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商會的終止。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每X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每屆任期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理事會的換屆選舉工作。
第十八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九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
(三)確認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
(五)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六)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七)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變更和注銷;
(八)領導本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二十條 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理事會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條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組成。
第二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
(三)研究需提交常務理事會、理事會討論事項;
(四)審議決定秘書長的聘任和解聘;
(五)其他需提交會長辦公會議研究的事項。
第二十七條 會長辦公會議須有組成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應到會人員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會長辦公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因特殊情況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八條 本商會的會長、副會長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商會業務領域和區域內社會形象好,代表性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三)熱心商會工作,作風民主,辦事公道;
(四)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九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由會長辦公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理事會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第三十條 本商會會長、副會長人選須通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由理事會提出建議,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表決通過,方可任職。
會長、副會長屆中調整,須經會長辦公會通過、業務主管單位同意后,由理事會進行確認。理事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 本商會會長為本商會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因特殊情況,受會長委托、理事會同意,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可以由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
本商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條 會長的職權是:
(一)召集和主持會長辦公會議;
(二)落實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會長辦公會議決議。
第三十三條 本商會設秘書長1名。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尤其是認真學習黨的統一戰線方針政策、熟悉工商聯的性質和任務;
(二)了解本商會業務領域的發展情況,熟悉相關政策、法律法規和社團管理規定,能夠對內部管理制度的制定和完善提出意見;
(三)具有較強的執行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和溝通協調能力;
(四)謙虛謹慎,以誠待人,廉潔奉公,辦事公道,有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65周歲;
(六)身體健康,能專職從事秘書長工作;
(七)未受過刑事處罰;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三十四條 本商會秘書長為專職,實行聘任制。由會長辦公會集體研究提出人選,經業務主管單位考察后,由會長辦公會聘任,并報理事會確認。理事會確認后,報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備案,如理事會不予確認,則需立即停止履行職責。秘書長在會長辦公會領導下開展工作。其主要職責: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主持召開秘書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有關日常工作事項;
(三)組織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機構主要負責人人選,報會長辦公會研究決定;
(五)提出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與解聘意見,經會長辦公會同意后,辦理聘用與解聘手續;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三十五條 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條 秘書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和本商會內部管理制度的;
(三)營私舞弊、失職瀆職,給本商會造成嚴重損失的;
(四)有其他應當予以解聘情形的。
第三十七條 監事會成員不得少于3人,其中監事長1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長人選須經過業務主管單位綜合考察。監事會任期一般不超過一屆。沒有條件設立監事會的,也可根據實際情況,只設監事。
第三十八條 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堅持原則,工作務實,清正廉潔,辦事公道;
(三)身體健康,有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四)最高任職年齡一般不超過70周歲。
第三十九條 理事會成員、秘書處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條 監事列席理事會議、常務理事會議;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列席會長辦公會議,但不參與表決。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監事)負責向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向業務主管單位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其職權是:
(一)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理事或秘書長等的行為損害商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二)監督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的會議議題、程序和表決的合法性;監督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履行決議情況;
(三)檢查財務和會計資料。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召開一次會議,會議紀要報業務主管單位。監事長(不設監事會的監事)參加業務主管單位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的考核。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予以罷免:
(一)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嚴重違反本章程,營私舞弊、濫用職權的;
(三)嚴重瀆職,給本商會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影響的;
(四)故意瞞報有關違法違規情況的;
(五)具有其他應當予以罷免情形的。
第五章 資產管理與使用
第四十四條 本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條 本商會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商會的實際情況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收取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財政部門備案。
第四十六條 本商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七條 本商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四十八條 本商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和出納。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四十九條 本商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監事會和業務主管單位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本商會換屆或更換會長及負責財務、資產工作的商會和秘書處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五十一條 本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條 本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過與修改
第五十三條 對本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提交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五十四條 本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經同意,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五條 本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五十六條 本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五十七條 本商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則直接終止:
(一)連續2年不參加年檢或年檢不合格;
(二)會員人數低于《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籌備成立最低數量;
(三)連續2年不召開章程規定的會議或召開會議達不到法定人數。
第五十八條 本商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五十九條 本商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六十條 本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六十二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商會的理事會。
第六十三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9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石行業商會”,簡稱“商會”,英文名“”,簡稱“”。
第二條 本會性質:為從事石產業鏈條中資源開采與管理、產品檢測與研發、市場開拓與培養、產品交易與經營、文化研究與傳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服務會員,規范行業,提升價值,發展產業。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團結xx省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相關企業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充分發揮團隊優勢,互幫互助;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樹立良好行業形象;做精產品、做好商會、做強產業, 提升石價值;努力實現竹山石全球話語權、定價權的目標,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服從業務主管單位xx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xx省竹山縣城關鎮(國際石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石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石勘探、開采、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石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石市場的宏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并團結和監督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使我省石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石科學技術研究及鑒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鑒定儀器研制、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實施行業爭議仲裁;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石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石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水平,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并開展國內外有關石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商會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石展銷會、展覽會,引進并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石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組織建立石信息系統(數據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咨詢服務,通過國際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推介和交流活動與國際接軌,使我省石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石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石方面的圖書、雜志、報刊,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石行業的政策。協助政府辦好相關節會活動;
(十三)協助石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系,促進石行業的探、采、工、貿(即資源勘探、礦山開采、石制品加工、產品貿易)等聯合活動;促進石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系,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石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凡在從事石相關行業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石勘探、開采、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或理事會委托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優先權,比如持會員證參加竹山石資源拍賣、原石購買、新產品開發利用、質量檢驗檢測、地理標志應用、注冊商標使用等活動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商會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亦可由理事會決定臨時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處罰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托,代表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加會長工作會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文件;
(七)負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召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內設財務處、秘書處、會員處。
財務處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的發放。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設立黨支部,隸屬竹山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
會員處負責會員的審查、登記、管理和會員活動的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會辦企業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專門賬戶,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后,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國家政策調整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x省石行業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鄉鎮商會章程 篇10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的名稱:xx市xx區電子商會
第二條 本會的性質是由xx區內從事電子產品生產、經營、科研、教學、服務的企業單位及團體自愿組成的行業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為會員、市場、政府服務為宗旨。依據國家有關電子信息產業發展的方針政策,按照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原則,積極促進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與國內外貿易的不斷發展,壯大會員的經濟實力,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擴大商會的社會影響,為電子信息產業和企業的生產經營創造良好的市場環境。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xx區民政局的監督管理和xx市xx區人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的活動地域為廣東省xx市xx區
第六條 本會的地址:廣東省xx市十三區寶通大廈4A688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關注省內外電子信息產業的發展狀況,組織開展電子市場調查研究,為會員單位的經營決策、為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和研究成果。
(二)組織對電子行業企業生產經營基本情況的調查研究,認真分析電子產品的生產經營形式和政策,對電子產品生產經營進行指導協調咨詢服務。
(三)通過報刊、網站等多種形式,開發、建立市場信息渠道,為會員企業提供專業化的市場信息服務。
(四)組織會員單位發展與國內同行業的交往,積極創造條件開展和擴大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和業務交流。
(五)協調會員之間的相互利益,預防各種不正當的競爭手段,為會員單位提供法律咨詢服務,以保持電子產品市場的公平競爭,維護電子市場秩序。
(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積極反映會員的意見和要求,向政府有關部門為會員爭取生產經營的優惠政策。
(七)組織本會會員認為需要和可能開展的其他有益的社會活動。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
第九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三)在本行業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四)應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等相關證件。
第十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一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本會活動、接受本會提供的服務;
(二)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提議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二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的決議;
(三)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一)常務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30000元;
(二) 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8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6000元;
(四) 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5000元;
(五) 一般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20xx元。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行業協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五條 會員如不遵守本會章程,將由本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的產生、罷免
第十六條 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十七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本會在法律、法規規定范圍內的業務范圍和工作職能;
(二)選舉或者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理事、監事;(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進行)
(三)審議理事會、監事的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
(四)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對本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制訂或修改章程、組織機構的選舉辦法;
(八)決定終止事宜;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條 會員大會每屆4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十九條 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并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條 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本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
(二)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并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
(三)決定本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制定本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金的方案;
(六)決定本會各內部機構的設置,并領導本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本會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本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本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本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并向全體理事公告。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托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三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常務理事會至少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常務理事會作出的決議,必須有半數以上的常務理事通過。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序:
(一)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將通過后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準。
(四)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二十五條 本會設立監事1名,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七條 本會的秘書長采用選任制,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4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條 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劃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秘書長出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二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條 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有權向本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并提出意見和建議。對于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的查詢,本會應及時如實答復。
第三十五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并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九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條 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一條 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于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并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二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全員聘任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并訂立勞動合同。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四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五條 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并由常務理事會提出注銷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三)本會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七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本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
第四十八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九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條 本章程經x年11月2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一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二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名稱:xx省商會。
第二條 性質:本會是xx市的企、事業單位和個人在xx省獨資或合資興辦的企業,自愿聯合組成的非營利性、聯合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宗旨: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積極為在滇xx企業搞好服務、信息交流、政策解讀,維護在滇xx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在滇xx企業守法經營、健康發展,自覺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樹立良好的xx企業形象;組織在滇xx企業發揮群體優勢,整合資源,為促進、兩地的社會經濟發展貢獻力量;動員和組織會員單位積極參與社會公益活動,為構建和諧社會作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辦公地址設在xx省昆明市廣福路十一家具大廈C座6樓。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1)團結和帶領會員擁護共產黨的領導,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xx省地方的政策與法規;
(2)積極向政府部門反映會員單位意見、建議和要求,依法維護會員企業的合法權益;
(3)組織會員開展信息及行業交流,舉辦培訓和聯誼活動,
搞好精神文明建設,增強商會凝聚力;
(4)開展調查研究,收集、統計、分析、發布經濟技術信息、市場信息和投資信息,為會員提供各類有價值的信息服務,促進會員單位與社會各界之間的投資合作;
(5)發揮商會牽線搭橋的橋梁紐帶作用,促進、兩地之間的互惠合作,協助兩地有關單位開展招商引資工作;
(6)協助本會會員做好在xx省投資、合作項目的前期調研及可行性研究工作和項目建設期的跟蹤服務,促進項目的實施,實現政府、企業雙贏;
(7)協助當地和家鄉政府有關部門做好其他有關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的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 自愿提出入會申請;
(三) 籍人士在xx省注冊登記的企事業法人,或企業在xx省內從事經紀活動的法人機構;
(四) 企業法人注冊資本不低于10萬元;合資經營的,必須為方控股的企業;
(五) 企業有良好的信譽,熱心本會組織的社會公益活動。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 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 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三) 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 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 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 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 按章程規定交納會費;
(五) 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理事,秘書長可以聘用;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 決定副秘書長的聘任;
(六)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八)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由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 秘書長為專職,可選舉產生,也可聘用,聘用的秘書長不承擔會費。本會第一屆秘書長以聘用形式產生;
(五)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七)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 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 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如下:
(一) 會長單位:¥50萬元/年;
(二) 常務副會長單位:¥10萬元/年;
(三) 副會長單位:¥5萬元/年;
(四) 常務理事單位:¥3000元/年;
(五) 理事單位:¥1000元/年。
(六) 會員單位:¥500元/年。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會資產不為任何單位、個人進行經濟擔保、抵押使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議案。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議案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xx省人民政府經濟合作辦公室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活動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xx省招商合作局和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機關xx省民政廳核準之日起生效。
鄉鎮商會章程 篇12
性質
第一條:協會性質
電子商務協會是一個在商學院團委指導下的社團組織,其目的是傳播電子商務知識、提高會員電子商務實踐水平。
電子商務協會的徽標logo:中間一個"商"字,里面一個"e"字母,寓意為電子商務。
第二條:協會口號
匯聚經貿電商人才,共創校園網商時代。服務于校園,備戰于社會。
第三條:協會宗旨
理論+技能+實踐+服務
秉承"理論+技能+實踐+服務"的理念 ,在學習電子商務科學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同時也注重實踐,并以實踐為核心,進一步延伸出為自我不畏艱辛、為社會奉獻服務的精神,并最終達到"促進校園電商發展水平,打造一個互通有無的e校園"的協會宗旨!
同時通過積極正確的途徑引導學生了解社會、鍛煉自我,從而達到豐富校園文化生活、增強和提高學生競爭意識與自我能力的目的,并始終堅持全心全意為同學們服務的指導思想。
會員
第四條:會員來源
具有河北經貿大學正式學籍的學生
第五條:會員條件
1、堅持黨的領導,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國家法律和學校的各項規章制度。
2、有責任感,有創新精神、敬業精神、實干精神與團隊協作精神。
3、有熱情和自信心以及一定的交際、組織、決策能力。
4、承認本協會章程及各項規章制度且承擔一定的義務。
5、凡符合以上條件者,由本人申請,經監事會考核通過,即可正式成為協會會員。
第六條:會員權利
1、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2、享有對本協會的工作建議和批評的權利。
3、享有參加本協會各項活動和本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知情權。
4、享有獲得協會有關消息與資料的權利。
5、有退會自由的權利。
第七條:會員義務
1、遵守國家有關法律規定的和學校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
2、遵守協會章程。
3、無條件地執行協會的決議。
4、承擔并積極完成協會委托的工作。
5、入會時須交納一定數額的會費。
組織機構
第八條:協會的決策機構為監事會,有監事3名,任期一年。
第九條:監事會每屆任期一年,監事可連任。監事會成員的任免制度實行滾動制,按照優勝劣汰的方式進行。
第十條:監事會的職責
1、聘請本協會的顧問及指導老師。
2、任命協會每個項目的組長,并對項目小組的活動進行有效的監督和指導。
3、研究和制定本協會的工作計劃。
4、對有意加入本協會的同學進行考核。
5、審批協會季度財政預算決策。
6、審理會員意見與建議。
7、召開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下屆監事會成員,并監督其換屆工作。
8、每學期期末評選優秀會員。
協會運作方式
協會每學期制訂一個總體行動方案,并落實具體分工細節。監事會每月舉行一次集中討論會,針對出現的問題,及時對方案進行修正并監督執行情況。凡是協會會員都可提出自己的某項活動的方案,經由監事會討論通過,即由提交方案的會員負責操作。會員可調配協會所有資源,充分行使會員的權利,使協會的資源最大化的利用和共享。
監事會根據協會實際情況將會員分成若干個小組,每組由若干個監事會常務監事為負責人,帶領小組成員開展日常活動。
協會活動形式
網站論壇:針對近期的學習、生活及國內外發生的事件,發表個人見解,提出一些具有創意的想法和觀點。并由此達到擴大會員知識面,提高會員洞察力和分析問題的能力。
會員培訓:請協會顧問或校內外學生、老師業人士以論壇、講座等形式對會員進行專業指導、思維創新、網站技術、形象塑造,營銷能力等全面素質的培訓。
社會實踐:進行課題研究、電子商務現狀調查、電子商務企業參觀或類似科技下鄉以及直接與公司合作等社會實踐活動,以提高自己的社會實踐能力,積累個人工作經驗。
協會規劃
立足經貿,擴大協會在本院及學校上的影響力和號召力。開展電子商務講座和電子商務實踐活動(包括電子商務發展狀況調研、廣告宣傳協助公司贊助活動、電子商務賽事等)并組織項目小組保證整體活動有效開展。
延伸擴展到其他高校,為企業服務。監事會指定一套切實可行的高校切入方案,成員建立起其他高校中同類組織的信息庫,并與其取得實際聯系。建立自己的網點,使活動開展面向未來。
積極參與企業活動,為會員提供提升能力的平臺。
鄉鎮商會章程 篇1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是共產黨領導的工商界組成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黨和政府聯系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的橋梁和紐帶,是政府管理非公有制經濟的助手。
第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一切活動以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準則。
第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宗旨是:高舉鄧小平理論偉大旗幟,學習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履行統一戰線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的職能,堅持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和綱領,堅持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制度,堅持一國兩制的基本方針,堅持對廣大會員進行團結、幫助、引導、教育,為會員搞好服務,培養一支堅決擁護黨的領導、走特色社會主義道路的積極分子隊伍,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為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協調發展,為改革開放,為祖國統一和中華民族的偉大復興貢獻力量。
第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主要職能與任務是:
(一)參與國家大政方針及政治、經濟、社會生活中的重要問題的政治協商,發揮民主監督作用,積極參政議政;
(二)引導會員自覺地把自身企業的發展與國家的發展結合起來,把個人富裕與全體人民的共同富裕結合起來,把遵循市場法則與發揚社會主義道德結合起來,積極參加國家經濟建設,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促進社會全面發展;
(三)做工商界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薦工作;
(四)發揚自我教育的優良傳統,宣傳、貫徹黨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加強和改進思想政治工作,推動企業文化建設,提倡愛國、敬業、誠信、守法,引導會員樹立社會主義公私觀、信用觀、義利觀和法制觀,做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
(五)代表并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反映會員的意見、要求和建議;
(六)引導會員弘揚中華民族傳統美德,熱心社會公益事業,積極參與光彩事業\",致富思源、富而思進,扶危濟困、共同富裕,義利兼顧、德行并重,發展企業、回饋社會;
(七)為會員提供信息和科技、管理、法律、會計、審計、融資、咨詢等服務;
(八)開展工商專業培訓,幫助會員改進經營管理,完善財會管理、照章納稅,提高生產技術和產品質量;
(九)組織會員舉辦和參加各種對內對外展銷會、交易會,組織會員出國、出境考察訪問,幫助會員開拓國內、國際市場;
(十)增進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及中國臺灣地區和世界各國工商社團及工商經濟界人士的聯系和友誼,促進經濟、技術和貿易合作的發展,協助引進資金、技術、人才;
(十一)為會員提供有關證明,協調關系,調解經濟糾紛;
(十二)辦好會辦企業、事業;
(十三)承辦政府和有關部門委托事項。
第五條 工商業聯合會即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和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按國家行政區劃設置組織:全國設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設同級工商業聯合會。
地區(盟)和區設工商業聯合會或辦事處。
第六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省、自治區、直轄市、自治州、市、縣、旗及地區(盟)、區工商業聯合會同時是民間商會,可稱商會或總商會。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凡承認本會章程,履行會員義務的企業、團體和個人,可成為工商業聯合會的企業會員、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
(一)各類企業,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企業會員。
會員的主體是非公有制企業,其中包括私營企業、民營科技企業、港澳臺僑投資企業、非公有制經濟成分為主的股份制公司和社會中介服務機構等。
(二)具有法人資格的工商社團和其他有關社會團體,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團體會員。
(三)原工商業者均為本會個人會員;
工商企業的投資者和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等,經申請批準后,均可參加本會為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有聯系的有關人士、香港同胞、澳門同胞、臺灣同胞和海外僑胞中工商界知名人士,可以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與工商業聯合會建立工作聯系的單位,可以通過協商,派代表參加或被邀請為本會個人會員。
第八條 實行會員入會自愿和退會自由的原則。
會員如違反本會章程,本會組織可決定停止或取消其會籍。
第九條 縣以上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根據本章程規定與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的會員入會條件及辦理入、退會手續的辦法,并報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同時也是上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
第十一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權利:
(一)在本會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向本會反映意見、要求和建議,對本會的工作提出意見和批評;
(三)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四)享受本會提供的各項服務;
(五)要求本會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 工商業聯合會會員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會章;
(二)執行決議;
(三)交納會費;
(四)辦理本會委托的事項。
第三章 組織
第十三條 工商業聯合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四條 上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對下一級工商業聯合會具有指導關系。
第十五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權力機關是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它的職責是:
(一) 討論決定本會的重大事項;
(二) 聽取和審查執行委員會的報告;
(三) 選舉執行委員會;
(四) 決定其他有關重要事項。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有權修改工商業聯合會章程。
第十六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每五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提前或延期召開。
各級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由執行委員會召開。
第十七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的代表,按照協商推選方式產生,根據需要也可以采取特邀方式產生。
會員代表大會代表的名額和分配辦法,由上屆常務委員會決定,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由上屆執行委員會決定。
第十八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會,在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閉會后,是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最高領導機關,負責貫徹執行會員代表大會或會員大會的決議,討論和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任務,對外代表本會。
執行委員會會議每年召開一次。
第十九條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執行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常務委員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二次。
主席主持會務,副主席協助主席工作。主席、副主席組成主席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可分為專職副主席和兼職副主席。專職副主席連續任職一般不超過兩屆,兼職副主席一般不連續任職。
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第一副主席和常務副主席。
第二十條 地方各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否設常務委員會,由其執行委員會決定。
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常務委員若干人,組成常務委員會。在執行委員會閉會期間,常務委員會行使執行委員會的職權,常務委員會對執行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不設常務委員會的地方,執行委員會選舉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
會長主持會務,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的會長、副會長組成會長會議,研究決定重要事項。
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業聯合會可設常務副會長,由會長提名,常務委員會通過。常務副會長協助會長主持會務。
第二十一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的執行委員、常務委員會成員,可在屆中進行調整。
第二十二條 各級工商業聯合會可設立若干工作部門和專門委員會。
第二十三條 縣、區及不設區的市可設鄉鎮商會、市場商會或街道商會等基層組織。
第二十四條 工商業聯合會可按行業設立同業公會或同業商會等行業組織,同級工商業聯合會是其業務主管單位。
工商業聯合會是非公有制經濟人士為主的社會團體以及與工商業聯合會工作相關的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
第四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地方新設工商業聯合會時,應報請同級黨委或政府批準,并報上級工商業聯合會和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備案。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國務院備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鄉鎮商會章程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xx市商會
第二條 本會性質:本會是由籍企業及人士在開辦的企業依法自愿組成的行業性、地方性、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會宗旨: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以服務會員為天職,維護會員合法權益,組織會員聯誼互助,溝通會員與政府的聯系,幫會員之需,解會員之憂,提升會員在信譽,為促進和經濟社會發展做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xx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住所:xx市xx區齊魯軟件園D座A202。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的業務范圍:
(一)教育引導會員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方針政策,促進自覺依法經營。
(二)配合兩地政府開展的商務活動。
(三)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向政府有關部門和組織反映會員意見、建議,幫助會員排憂解難,并向會員傳達政府部門的指示和要求,在會員和政府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
(四)組織開展商業會展和經濟洽談活動,促進會員單位產品與服務的營銷和知名度的提高。
(五)為會員傳播經濟技術信息和現代企業管理理論,提供企業咨詢和法律咨詢服務。
(六)開展會員之間的聯誼活動,聯絡感情,增進共識,加強合作互助。
(七)投資興辦和管理相關服務事業和經濟實體。
(八)組織會員參與公共、公益活動,宣傳并向社會推薦會員先進事跡和優秀個人,提高會員的政治地位和社會地位。
(九)開展法律范圍內許可的其他活動。
(十)承辦兩地政府委托的各項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為籍企業及人士在xx市依法興辦和經營的各類企業和其他經營實體。
第八條 本會會員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擁護本會章程。
(三)有加入本會的意愿。
(四)符合本章程第七條規定的身份范圍 。
第九條 本會吸收會員實行單位自愿申請、正式會員推薦、理事會審定的基本程序。
吸收一般會員須有一名會員并一名理事推薦。 會員一經確定即頒發會員證件。
第十條 會員享受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各項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享受本會編輯及轉發的有關信息等資料。
(六)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和行規行約,執行本會有關決議。
(二)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三)積極參加本會活動,并按本會安排及時提供有關信息資料。
(四)不組織、不參與有損于政府和本會形象的活動。
(五)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并交回會員證。無特殊原因,經提醒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監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財務報告和監事會工作報告。
(四)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須經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經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定。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和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置、變更和撤銷。
(七)決定副秘書長及各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本會的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本會的工作計劃。
(十一)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組成人員數量不能超過會員總數的1/3,理事會須由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理事中選舉產生,其人選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表現好,思想覺悟高。
(二)在工商企業領域有較大的影響,在會員中威望較高,具備較高的社會責任感,作風正派,信譽良好。
(三)甘于奉獻,樂于服務。
(四)決策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強,工作效率高。
(五)對本會的成立和發展貢獻較大。
(六)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年齡不超過70周歲。
(七)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任職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2/3以上會員表決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召開會員大會。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督促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五條 副會長主要職責是支持配合會長工作,做好會長和理事會交辦的重要事項,可受會長委托主持召開理事會和會員大會或者簽署有關文件。
第二十六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秘書處全面工作,協助會長、副會長工作。
(二)主持開展本會日常工作,組織擬訂并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協調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人選,報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計劃及人選。
(六)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副秘書長若干名,協助秘書長工作,可兼任辦事機構、分支機構、經濟實體主要負責人。
第二十八條 本會可根據需要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推選產生,其組成人員數量不超過理事總數的三分之一,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九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其監事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和罷免,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條 監事會對會員大會負責,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會章程履行檢查監督職能,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會員大會報告監事會年度工作。
(二)監督會員大會召開及理事會選舉、罷免的合規性。
(三)檢查理事會對會員大會決議的執行情況并提出改進意見。
(三)檢查本會財務收支和會計資料并提出改進意見。
第三十一條 本會可聘請德高望重的知名人士擔任名譽會長或顧問,對本會的建設發展提供指導性意見和重大幫助。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二條 本會的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批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費。
第三十四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經費主要用于:
(一)商會的日常辦公開支。
(二)組織有關活動的經費。
(三)編輯出版刊物、資料費用。
(四)購置商會固定資產。
(五)與商會有關的其他費用開支。
第三十六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七條 本會配備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監督。資產的來源屬于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的必須接受審計部門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開。
第三十九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 本會的專職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在會員大會通過15日內,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務處理
第四十四章 本會因故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五章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通過,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四十六章 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部門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七條 本會經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終止后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本會宗旨的相關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x年2月17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理事會。
第五十條 本章程自批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