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員工獎勵制度_企業員工獎懲制度(精選3篇)
公司員工獎勵制度_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強化員工遵守公司規章制度和自我約束的意識,增強員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同時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實施獎懲制度,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精神鼓勵為主的原則。對違反制度的員工,堅持以思想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全體員工。
第二章 提倡與反對
1、工作態度方面
1.1提倡績效,反對權謀;
1.2提倡嚴謹,反對懶散;
1.3提倡創新,反對守舊;
1.4提倡奉獻精神,反對斤斤計較;
1.5提倡認真執行,反對紙上談兵;
1.6提倡公司利益至上,反對將個人利益放在首位。
2、工作方法方面
2.1提倡部門協作,反對工作推諉;
2.2提倡踏實細致,反對粗心大意;
2.3提倡團隊精神,反對個人主義;
2.4提倡危機意識,反對安于現狀;
2.5提倡制度化管理,反對工作無計劃;
2.6提倡工作講方法,反對工作無序混亂。
3、為人處世方面
3.1提倡真誠,反對虛偽;
3.2提倡務實,反對浮夸;
3.3提倡言行一致,反對表里不一;
3.4提倡艱苦奮斗,反對鋪張浪費;
3.5提倡謙虛謹慎,反對驕傲自滿;
3.6提倡嚴守公司機密,反對竊密與泄密。
第三章 獎勵
第四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通告表揚;
2、獎金獎勵;
3、晉升提級。
第五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六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獎金另行規定):
1、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為公司采納;
4、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長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七條 有第六條中的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八條 獎勵程序如下:
1、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領導提名;
2、人力行政部門審核;
3、董事長批準。
第四章 懲罰
第九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警告;
2、記過;
3、罰款或降級;
4、辭退。
第十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未按要求穿工作服;
10、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一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
2、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在禁煙區吸煙者;
7、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不當利益;
8、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提供偽證或制造事端;
9、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
10、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罰款(罰款數額另行規定)或降級處分:
1、違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泄漏生產或業務上的機密;
5、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損毀公物或公共文件;
8、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0、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11、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偷竊同事或公共財物;
2、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拒不執行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產,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的;
17、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重擾亂公司秩序;
20、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四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五條 員工有第十三條中的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第十三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并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50%;
2、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人力行政部門報董事長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五章 懲罰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四章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人力行政部門報告;員工也可向人力行政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七條 人力行政部門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董事長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人力行政部門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董事長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十八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
取得證據,經過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十九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述理由進行申訴,并以申訴后的核定作為公司最終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一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制度由集團辦公室制定,經呈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公司員工獎勵制度_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篇2
一、總則
1.1目的:為了嚴明紀律、獎勵先進、處罰落后、調動員工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益;為了明確獎懲的依據、標準和程序,使獎懲公開、公平、公正,更好地規范員工的行為,鼓勵和鞭策廣大員工奮發向上,創造更好的工作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1.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1.3原則:對員工的獎懲實行以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1.4權責規定:部門主管經理為獎懲事由核實與操作的負責部門;行政人事為獎懲的終審部門,并為獎懲申訴的接口部門;董事為獎懲申訴的最終評判機構。
二、獎懲的原則
2.1獎懲的原則包括獎懲有據原則,獎懲及時原則,獎懲公開的原則和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等原則。
2.1.1獎懲有據原則:獎懲的依據是公司的各項規章管理制度,員工的崗位描述及工作目標等;
2.1.2獎懲及時原則:為及時地鼓勵員工對公司的貢獻和正確行為以及糾正員工的錯誤行為,使獎懲機制發揮應有的作用,獎懲必須及時;
2.1.3獎懲公開的原則:為了使獎懲公正、公平,并達到應有的效果,獎懲結果必須公開;
2.1.4有功必獎、有過必懲的原則:嚴防公司員工特權的產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員工應人人平等,一視同仁。
2.2員工的表現只有較大地超過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才能夠給予獎勵,達到或稍稍超出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視為員工應盡的責任,不應得到正常待遇之外的獎勵。
2.3員工的表現應達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當員工的表現達不到公司對員工的基本要求,應給予相應懲戒。處罰的原則是從輕不從重,目的是:防微杜漸、懲前毖后。
2.4為處理員工因違紀過失或責任過失行為而填寫的表單為《過失單》。處罰和懲戒通知單必須知達員工本人,簽字確認。對于不合理、不公平的懲罰,員工有申訴的權利。
2.5對員工獎懲采取拖延、推諉或不辦等方式的管理人員,行政人事部在查清事實后提出處罰建議,并與當事人溝通后雙方簽字確認,下達《(責任)過失單》;若當事人對處罰有所疑異,則由總辦作為終審部門,重新對處罰事項進行核實并提出終結意見。
三、獎勵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3.1獎勵的目的在于既要使員工得到心理及物質上的滿足,又要達到激勵員工勤懇工作,奮發向上,爭取更好業績的目的。
3.2獎勵的方式分為行政獎勵、經濟獎勵。
3.3行政獎勵包括通報表揚。
3.4經濟獎勵包括獎金、獎品。
3.5公司特別貢獻獎包括榮譽及其他物質獎勵,由行政人事視具體情況確定獎勵內容。
3.6以上二種獎勵可分別實行,也可合并執行。
3.6.1評優年會中進行現場頒發獎金500元及獎狀;
3.6.2通報表揚當日發100-500元;
四、懲戒的目的、方式和類型
4.1懲戒的目的在于促使員工必須和應該達到并保持應有的工作水準和完成公司所安排的工作任務;懲前毖后,從而保障公司和員工共同利益和長遠利益。
4.2按照規定的標準(規章制度、崗位描述、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等)檢查員工的表現,對達不到標準的員工,視情節輕重給予相應的處罰。
4.2.1檢查員工遵守公司的各項工作紀律、規章制度的情況,一切違反有關紀律、規章制度的行為構成違紀過失,填寫《(違紀)過失單》;
4.2.2考查員工(崗位描述)(崗位說明書等)以及(工作目標)、(工作計劃)的完成情況,凡對本人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工作造成損失的情節視為責任過失,填寫《(責任)過失單》。
4.3懲戒的方式有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兩種。
4.4行政處分分為輕度違規發警告信、嚴重違紀(辭退)。 4.5經濟處罰即為罰款。
4.6以上兩種懲戒可分別施行,也可合并施行。
4.6.1(輕微)違紀行為,視情況嚴重情況給予10-50元不等的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需負賠償責任;
4.6.2警告處分,警告通報全公司,同時給予100元經濟處罰,如造成損失并需負責賠償責任;
4.6.4嚴重違紀行為,予以開除,且不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通報全公司,并視情節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五、具體獎懲內容
(一)工作態度和思想素質類
(二)任職能力和工作業績類
5.18獎懲結果的其它應用:
5.19.1獎懲結果將作為員工日常考核的參考數據之一,將與員工在公司的晉升調薪息息相關;
5.19.2任用與提升員工時,同等條件下,優先選擇受過獎勵的員工,對德、才兼備者還可破格提升;
5.19.3管理人員年度被記大過者,將并處予降職或撤職處分,由人事部重新考核定崗;
5.20獎懲過程的其它注意事項:
5.20.1凡與本職工作有關的獎勵,由其直接上級提出;凡與本職工作無關的,由見證人提出,均需填寫《獎勵單》。獎勵的核實由人事部負責,獎勵實施的辦理見《員工獎懲流程》。
5.20.2員工造成公司財物損壞和丟失的,由主管/經理責任人進行調查認定,根據具體的情況,酌情處理。
5.20.3員工被處罰時,根據其直接上級領導責任大小,給予直接上級連帶責任處罰。
六、獎勵的投訴和懲罰的申訴
6.1行政人事部在發布獎勵通告后一周內接受全體員工的投訴;若發現獎勵當事人有弄虛作假的行為時,將撤回相關獎勵,并按情節嚴重程度對當事人進行相應的處罰;
6.2行政人事部需對投訴員工進行保密,若提供信息查實準確,可根據提供信息重要程度給予相應的精神或物質獎勵;若提供虛假信息,一經查實,按本制度的相關規定作誹謗處理。
6.3人事部在發布懲罰通告前應與當事人確認,以簽字認可為準;若當事人對懲罰有異議,可提出申訴,由行政人事副經理派專人重新核實,重新確認懲罰事項;若當事人對重議后的懲罰仍有異議,可由人事部向董事提出申訴,以董事的最后判決為準。
6.4人事部將獎懲的相關文件歸檔,作為員工年終考核的證據之一。
公司員工獎勵制度_企業員工獎懲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嚴明紀律,獎懲分明,提高員工工作積極性,提高工作效率和經濟效率,特制訂本制度。
第二條 適用范圍:全體員工。
第三條 對員工的獎懲實行精神鼓勵和思想教育為主、經濟獎懲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 獎勵辦法
第五條 本公司設立如下獎勵方法,酌情使用:
1. 通告表揚;
2. 獎金獎勵;
3. 晉升提級;
第六條 有下列表現的員工應給予通告表揚:
1. 品德端正,工作努力;
2. 維護公司利益,為公司爭得榮譽,防止或挽救事故與經濟損失有功;
3. 一貫忠于職守,積極負責,廉潔奉公;
4. 有其他功績,足為其他員工楷模。
第七條 有以下表現的員工應給予獎金獎勵
1. 思想進步,文明禮貌,團結互助,事跡突出;
2. 完成計劃指標,經濟效益良好;
3. 向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設,為公司采納;
4. 維護財經紀律,抵制歪風邪氣,事跡突出;
5. 節約資金,節儉費用,事跡突出;
6. 領導有方,帶領員工良好完成各項任務;
7. 其他對公司作出貢獻,董事局或總經理認為應當給予獎勵的。
第八條 有以上表現,公司認為符合晉級條件的予以晉級獎勵。
第九條 獎勵程序如下:
1. 員工推薦、本人自薦或單位提名;
2. 監察委員會或監察部會同勞動人事部審核;
3. 董事局或總經理批準。其中,屬董事局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委員會審核,董事局批準;屬總經理聘任的員工,其獲獎由監察部審核,總經理批準。
第十條 處罰辦法
第十一條 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以以下處罰:
1. 警告;
2. 記過;
3. 降級;
4. 辭退;
第十二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給以警告處分
1. 在工作時間聊天、嬉戲或從事與工作無關的事情;
2. 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者或無故遲到、早退、曠工;
3. 因過失以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4. 妨害現場工作秩序或違反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5. 無故不參加公司安排的培訓課程;
6. 初次不遵守主管人員指揮;
7. 浪費公物情節輕微;
8. 檢查或監督人員未認真履行職責;
9. 遺失員工證或員工守則者及未按要求穿戴整潔工作服和佩戴廠牌;
10. 出入廠區不遵守規定或攜帶物品出入廠區而拒絕警衛或管理人員查詢;
11. 破壞環境衛生。
第十三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記過處分:
1. 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之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
2. 因疏忽導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傷害或傷及他人;
3. 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害他人工作;
4. 未經許可擅帶外人入廠參觀;
5. 攜帶危險物品入廠;
6. 在禁煙區吸煙者;
7. 投機取巧,隱瞞蒙蔽,謀取非分利益;
8. 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告、偽證而制造事端;
9. 在工作時間內擅離工作崗位,躺臥、睡覺者。
10. 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接受他人打卡。
第十四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予降級處分:
1. 違反國家法規、法律、政策和公司規章制度,造成經濟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 違反勞動紀律、經常遲到、早退、曠工、消極怠工,沒完成生產任務或工作任務的;
3. 擅離職守,導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4. 泄漏生產或業務上機密;
5. 違反公司規定帶進出物品;
6. 遺失經管之重要文件、機件、物件或工具;
7. 撕毀公文或公共文件;
8. 擅自變更工作方法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
9. 拒絕聽從主管人員合理指揮監督;
10. 違反安全規定措施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11. 工作時間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
12. 造謠生事,散播謠言致公司蒙受重大不利;
第十五條 員工有以下行為者,給以辭退處分:
1. 偷竊同事或公有財物;
2. 于受聘時虛報資料,使本公司誤信而遭受損害;
3. 對上級或同事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
4. 違反勞動合同或工作規則情節嚴重;
5. 蓄意損壞公司或他人財物;
6. 故意泄漏技術、營業之秘密,致使公司蒙受損害;
7. 不服從工作安排和調動、指揮,或無理取鬧,影響生產秩序、工作秩序的;
8. 拒不執行董事局決議及總經理、經理或部門領導決定,干擾工作的;
9. 工作不負責任,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10. 玩忽職守,違章操作或違章指揮,造成事故或經濟損失的;
11. 濫用職權,違反財經紀律,揮霍浪費公司資才,損公肥私,造成經濟損失的;
12. 財務人員不堅持財經制度,喪失原則,造成經濟損失的;
13. 貪污、盜竊、行賄受賄、敲詐勒索、賭博、流氓、斗毆,尚未達到刑事處罰的;
14. 挑動是非,破壞團結,損害他人名譽或領導威信,影響惡劣的;
15. 泄露公司秘密,把公司客戶介紹給他人或向客戶索取回扣介紹費的;
16. 散布謠言,損害公司聲譽或影響股價穩定的;
17. 利用職權對員工打擊報復或包庇員工違法亂紀行為的;
18. 無正當理由累計曠工三日,在外從事同類產品職業或在假期在外另謀職業;
19. 組織、煽動怠工,或采取不正當手段要挾領導,嚴懲擾亂公司秩序;
20. 在廠區范圍內賭博;
21. 在廠內有傷風化行為;
22. 在禁煙區內吸煙或引火,在工作中酗酒滋事妨害生產秩序;
23. 經常違反公司規定屢教不改;
24. 依合同約定調派工作,無故拒絕接受;
25. 因行為不當,公司無法再對其信任;
26. 其他重大過失或不當行為,導致嚴重后果;
第十六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情節嚴重,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七條 員工有上述行為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的,責任人除按上條規定承擔應負的責任外,按以下規定賠償公司損失;
1.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下(含5萬元),責任人賠償10%一50%;
2. 造成經濟損失5萬元以上的,由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決定責任人應賠償的金額。
第十八條 企業領導發現本企業員工犯有本《制度》第三百九十三條規定的行為時,應及時向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報告;員工也可向上述部門檢舉、揭發任何人的違紀違章行為,要求處理。
第十九條 監察部監察委員會接到報告、檢舉、揭發,立即報經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后進行調查處理。調查完畢,監察部或監察委員會提出《處理意見書》呈報總經理或董事局批準,交有關部門執行并通知受處分人。
第二十條 給予員工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應當慎重決定。必須弄清事實,取得證據,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征求有關部門意見,并允許受處分人進行申辯。 第二十一條 調查、審批員工處分的時間,從證實員工犯錯誤之日起,開除處分不得超過2個月,其他處分不得超過1個月。
第二十二條 員工對所受懲罰存異議者,應于處分決定后七日內,陳訴理由申覆之,并以申覆后之核定作為公司最后之決定,當事者不得再存異議。
第二十三條 受處分的員工,在處罰事項未了結之前,不得調離公司(公司宣布辭退、開除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人事課制定,經呈總經理、董事長核準后公布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