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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發布時間:2022-11-04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精選15篇)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

  1 目的

  規范機動車輛出入安全管理,杜絕安全事故發生,保證安全生產。

  2 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出入廠區的機動車輛。

  3 職責及權限

  3.1 綜合管理部門衛負責機動車輛出入管理和登記,有權拒絕不執行規定的車輛出入廠區。

  3.2 市場營銷部負責與運輸車輛簽訂《安全責任書》,并負責向運輸車輛傳達公司規定和進行安全教育。

  3.3 生產管理部負責本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有權對違反制度的行為進行處罰。 4 正文

  4.1 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

  4.1.1 未經批準,任何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2 安全防火設施不齊全的車輛不準進入裝卸區;

  4.1.3 手機、香煙、打火機(火柴)等火種不準帶入裝卸區;

  4.1.4 穿易產生靜電服裝或帶釘鞋的人員不準進入裝卸區;

  4.1.5 未經批準,與生產作業無關人員不準進去裝卸區;

  4.1.6 不準在裝卸禁火區內使用電器、音響設施或修理機動車輛;

  4.1.7 無《動火安全作業證》不準在裝卸區內動火作業;

  4.1.8 未經批準,不準在裝卸區內施工作業;

  4.1.9 不準用汽油、溶劑油等易燃溶劑擦拭設備、工具、衣物及地面等;

  4.1.10 不準損壞、圈占或挪用安全消防設施。

  4.2 所有機動車輛必須有公司相關人員帶領,并在門衛處進行登記,經門衛檢查符合安全要求后方準進入廠區。

  4.3 進入廠區(包括裝卸區)的人員和車輛必須遵守公司“十大禁令”和“進入化工裝卸區十不準”規定,對不遵守規定、不聽勸阻、強行進入者,門衛人員要采取果斷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時報告。

  4.4 運輸車輛依此排隊登記,服從門衛管理和指引,嚴禁堵塞大門道路。

  4.5 進入裝卸區或裝置區的機動車輛必須帶阻火器,危險品車輛需自備滅火器,駕駛員應持危險品準運證、運輸證等相關證件,登記后按指定路線行駛。

  4.6 車輛裝卸作業時,駕駛員必須在車旁監督。

  4.7 拖拉機、摩托車、電瓶車等不得進入裝卸區和裝置區。

  4.8 車輛出門時,門衛人員要按照出庫單查驗貨物,核對無誤后方可放行;確屬私人物品或特殊情況,駕駛員應主動說明,由門衛負責驗看。

  4.9 凡車輛違規進出廠區,每車次罰駕駛員和門衛各100元;車輛在廠區內違反規定的,每次罰駕駛員200元;因違規給公司造成損失的,駕駛員或車主賠償全部損失,公司帶車人員負連帶責任。

  5 相關文件

  無。

  6 相關記錄

  無。

  7 其它

  本制度由生產管理部起草,并由生產管理部負責解釋。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2

  1 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職責、程序和要求。

  本標準適用于公司范圍內(含生產作業區域和施工現場)行駛及作業的機動車輛。

  2 職責

  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歸口管理,負責組織廠內機動車輛的年、季、月度及日常檢查。

  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負責廠內機動車輛的固定資產管理。

  2.3 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4 各部門負責本部門所屬的廠內機動車輛的維護、保養、檢查、維修等管理工作。 3 管理內容和方法

  3.1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要求

  3.1.1 各類機動車輛應車容整潔,車身周正。車輛的裝備、安全防護裝置及附件應齊全有效。

  3.1.2 車輛的整車技術狀況、污染物排放、噪聲等應符合國家有關標準規定。

  3.1.3 全車各部位在發動機運轉及停車時應無漏油、漏水、漏電、漏氣現象。

  3.1.4 車輛的液壓系統應管路暢通,密封良好,操作桿無變形,無卡阻,分配器元件配合良好,安全閥動作靈敏可靠,工作部件在額定速度范圍內不應有爬行、停滯和明顯沖動現象。

  3.1.5 車輛發動機應安裝牢固可靠,動力性好,運轉平穩,無異響,起動和停機性能良好。

  3.1.6 發動機起動系、點火系、燃料系、潤滑系、冷卻系應機件齊全、性能良好,安裝牢固,線路、管路不磨碰。

  3.1.7 車輛方向盤的最大自由轉動量從中間位置向左右各不得大于30度。

  3.1.8 車輛轉向應輕便靈活,行使中不得出現輕飄、擺振、抖動、阻滯及跑偏現象。在平直的道路上能保持車輛直線行使,轉向后能自動回正。

  3.1.9 車輛的方向盤轉向力及前輪側滑量應符合有關標準和規定。

  3.1.10 前輪定位值應符合設計規定。

  3.1.11 轉向機不得缺油、漏油,固定拖架必須牢固。轉向垂臂、橫直桿等轉向運動零件不得拼湊焊接,不得有裂紋、變形,球頭與球頭座、轉向節上銷與襯套配合松緊適度,潤滑良好。

  3.1.12 車輛與掛車必須設置彼此獨立的行車和駐車制動裝置,各零部件應完好有效。

  3.1.13 行車制動裝置的制動力,儲備行程、踏板的自由行程及制動完全釋放時間等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有關技術條件。

  3.1.14 氣壓制動系統技術指標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必須裝有放水裝置和限壓裝置。

  3.1.15 機械式制動器、拉桿拉線等機件應完好無損。

  3.1.16 在車輛運行過程中,不應有自行制動現象。當掛車與牽引車意外脫鉤時,掛車應能自行制動,牽引車的制動仍然有效。

  3.1.17 車輛的制動距離、跑偏量、駐車制動性能要求等應符合有關標準及規定。

  3.1.18 車輛的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3.1.19 車輛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靈敏、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

  3.1.20 車輛的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

  3.1.21 車輛輪胎的充氣壓力應符合其技術性能要求。輪胎胎面的局部磨損不得暴露出輪胎簾布層。

  3.1.22 車輛同一軸上的輪胎應為相同的型號的花紋。車輛轉向輪不得裝用翻新的輪胎。

  3.1.23 車輛的鋼板彈簧不得有裂紋、斷片和缺片現象,其中心螺栓和u形螺栓須緊固。

  3.1.24 減震器應工作正常。車架不得有變形、銹蝕、彎曲,螺栓、鉚釘不得缺少或松動。前后橋不得有變形、裂紋。

  3.1.25 車輛的離合器應接合平穩,分離徹底,不得有異響、抖動和打滑現象,踏板力和自由行程應符合有關標準、規定及該車整車有關技術條件。

  3.1.26 變速器應無裂紋,變速換擋靈活、輕便,自鎖、互鎖可靠,變速桿無變形。

  3.1.27 傳動軸萬向節應無裂紋,變形鎖止齊全、可靠;傳動平穩,在運轉時,不發生震抖和異響。

  3.1.28 駕駛室的技術狀況應能保證駕駛員有正常的勞動條件。

  3.1.29 車輛駕駛室必須視線良好,風擋玻璃不得使用有機玻璃及普通玻璃,必須裝設后視鏡刷水器。

  3.1.30 燃油箱及燃袖管路應堅固,有防護裝置,防止由于振動沖擊而發生損壞及漏油現象。燃油箱與排氣管的位置應相距30mm以上或設置有效的隔熱裝置。燃油箱應距裸露電氣接頭及電氣開關200mm以上。

  3.1.31 運送易燃、易爆物品的專用車,必須備有消防器材和相應的安全措施。排氣管應安裝在車前,尾部應安裝接地鏈。車身應噴有“禁止煙火”字樣或警示標志。

  3.1.32 進入易燃、易爆場所作業的車輛必須具有防爆措施。

  3.1.33 全掛車和半掛車中間應加裝安全防護裝置。

  3.1.34 各類廠內機動車輛還應符合各自特有的安全條件和要求。

  3.2 對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

  3.2.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加強對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保證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運行。

  3.2.2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固定資產管理,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維護、保養、檢查、維修,以保證其正常的技術狀態。

  3.2.3 各有關部門應建立、健全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并認真執行。

  3.2.4 廠內機動車輛應逐臺建立安全技術管理檔案,其內容包括:

  a)車輛出廠的技術文件和產品合格證;

  b)使用、維護、修理和自檢記錄;

  c)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d)車輛事故記錄。

  3.2.5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在用、新增及改裝的廠內機動車輛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建立車輛檔案。經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合格,核發牌照后,方可投入使用。

  3.2.6 廠內機動車輛牌照由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統一設計、監制。

  3.2.7 廠內機動車輛遇有過戶、改裝、報廢等情況時,應及時到所在地區政府車輛主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3.2.8 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屬特種作業人員,由地、市級政府主管部門組織考核、發證,持證上崗。

  3.2.9 各有關部門在外包廠內運輸過程時,應通過簽定合同、協議等形式向供方提出對廠內機動車輛的技術狀況要求和安全管理的要求,并對供方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3.3 安全技術檢驗

  3.3.1 安全保衛主管部門應組織有關部門根據法規規定,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定期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2 廠內機動車輛修復、改裝后必須向當地政府車輛主管部門申請檢驗,合格后方準使用。

  3.3.3 受檢部門如對車輛檢驗結果有異議,可向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

  3.3.4 設備管理主管部門、安全環境管理主管部門應對廠內機動車輛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和安全監督檢查,發現違反廠內機動車輛各項管理規定的現象時,主管部門應按Q/SZ G59.06標準規定對責任部門、人員進行處罰。

  4 形成文件和記錄

  4.1 《安全技術管理檔案》

  4.2 《安全技術檢驗報告》

  4.3 《車輛事故記錄》

  4.4 《使用維護修理記錄》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3

  為加強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管理,提高廠內機動車輛的安全技術狀況,保障作業安全,減少因廠內機動車輛管理、操作與維修保養不善而引起的傷亡事故,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根據《安全生產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規定。

  一、廠內機動車輛的管理:

  1、本規定所稱廠內機動車輛指長期或臨時在廠內進行作業、運輸或通行的機動車輛,包括外來進入廠區機動車輛、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包括電瓶車輛)。

  2、外來進入廠區的機動車輛由合同管理單位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3、送貨車輛由綜合辦進行管理,進入單位區域后由使用單位管理。

  4、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由所屬車間負責管理。

  二、機動車輛出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出入廠,由保衛科負責進行管理,進出車輛由保衛科進行檢查,聯系車輛使用或接受單位,經確認后方可入廠。

  2、機動車駕駛員必須持有公安機關核發的“駕駛證” “行車證”及其他相關證件,無牌照車輛禁止入廠。入廠車輛由保衛科收留駕駛證,車輛出廠時交還司機。

  3、運輸各類危險化學品車輛配備符合要求的滅火器,持有完備的危險品運輸手續,經保衛科檢查后方可入廠。

  4、臨時進出廠作業和送貨車輛,由保衛科發放防火罩,佩戴合格后方可入廠。

  三、機動車輛入廠管理

  1、機動車輛進入廠區,由管理單位或保衛科指定行駛路線,嚴格按照指定的路線行駛,嚴禁擅自闖入禁止路段、生產裝置區。

  2、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嚴格按照規定速度依次行駛,廠內行駛限速直行道速度10km/h,轉彎5km/h,不準超車。

  3、未經許可不得進入生產區域及其他無關區域,進行吊裝等作業的車輛進入生產區,必須在車間管理人員監護下,查看好停車位置后方可進入,在作業完成后再監護下應盡快駛離生產區,不得逗留。

  4、車輛需在廠區停留時,應停靠在廠內馬路一側,不準搶占馬路、不準隨意停放,車輛不允許在生產區內消防通道上停留。

  5、嚴禁無駕駛證人員在廠區內擅自駕駛機動車。

  6、車輛均應設置喇叭,其性能應可靠,喇叭的音量應符合有關標準的噪聲規定,車輛各部位應無漏油、漏水、漏氣、漏電現象,各種儀表應齊全且靈敏有效。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應保持罐體清潔,閥門密閉好用,防止跑、冒、滴、漏,污染路面。

  7、車輛照明及指示燈具應安裝牢固、齊全有效。燈泡要有保護裝置,不得因車輛震動而松脫、損壞、失效或改變光照方向。所有燈光開關應安裝牢固,開關自如,不得因車輛振動而自行開關。

  8、進入廠區后,嚴格執行廠內相關制度,嚴禁司機在廠內吸煙,司機下車需戴安全帽,裝卸貨車輛隨車人員按標準佩戴勞保用品,嚴

  禁貨車上人貨混乘。

  9、運輸車輛過磅時,車上所有人員(包括司機)要全部下車,凡是弄虛作假者視情節給予經濟處罰,裝卸車時押運人員必須在現場監護。

  10、機動車輛在廠區內行駛如發生交通事故,當事者應保護好現場,并及時上報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四、廠內機動車輛管理

  由各勞務團體自主管理的機動車輛,按照第二條進行管理, 還應遵守以下條款:

  1、各類車輛應在規定的往返道路上行駛,嚴禁私自出界區行駛。

  2、施行專人專車管理,應每輛車制定駕駛人員,嚴禁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

  3、機動車輛運行中只允許駕駛員乘坐,嚴禁機動車輛載人行駛。

  4、機動管車輛嚴格按照指定用途使用,嚴禁將機動車輛做其他用途。

  5、機動車輛要定期進行檢查和檢修,存在安全隱患的車輛嚴禁使用,車輛安全隱患無法消除時,應做報廢處理,嚴禁報廢車輛繼續使用。

  五、獎懲規定

  1、機動車輛在廠內不按照規定路線行駛,扣罰司機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由安保科通知保衛科,處罰車輛出廠需出示罰款收據,方可放行。

  2、廠內機動車輛違反廠內制度,違規進入生產區,不按規定停放,超速運行,扣罰車輛管理單位50元。

  3、駕駛人員在廠內不按規定佩戴勞保用品,勒令其停止工作,并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4、廠內機動車輛駕駛人員發生吸煙等嚴重違反規定行為,按照廠相關規定執行扣罰。

  5、廠內機動車輛違規載人、廠內人員駕駛勞務團體車輛;勞務團體車輛不按指定用途使用,每次扣罰50元,扣罰管理單位50元。

  6、檢查發現機動車輛存在安全隱患時,不按規定整改繼續使用,每次扣罰100元。

  7、廠內機動車輛因交通肇事損壞設施、影響安全生產、造成經濟損失的,按照廠及集團事故賠償制度執行。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4

  一、目的

  為確保公司的人身、財產安全、出入廠人員、車輛物品等管理有序。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所有進出廠人員、車輛及物品。

  三、職責

  1、所有人員及車輛按本制度執行。

  2、門衛值班人員按本制度監督檢查和管理。

  四、工作內容

  1、人員出入管理

  員工上班時間因公外出辦事,必須寫明事由,返回后在門衛處核簽返回時間,如不能返回時寫明理由,方可離開。

  2、就餐時間含在工作時間內的非管理人員除上下班時間出入外,嚴禁出入大門,確因有事,門衛人員必須和部門領導取得聯系,方可出入,門衛嚴格監督檢查,如無證明,不允許出入大門。

  3、員工醉酒者一律禁止入廠。

  五、車輛出入管理

  1、送貨車輛憑送貨單等憑證進入廠內,需要時過磅稱量,然后聽從門衛或保管員指揮在指定位置等待卸貨,非本公司貨物進廠時在門衛處登記以便離開時方便清點,確認。

  2、拉運糠醛的車輛一律憑裝車單在指定位置放停,所裝重量不得大于車輛行駛證規定的運輸重量。

  3、外來人員或車輛出廠,經檢查無攜帶物資,即可放行,但應進行登記。如有物資攜帶出廠,應辦理物資出門證,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4、上班前與下班后,非加班工作人員不得在廠內逗留。

  5、倒班生產工人可按倒班規定時間提前30分鐘入廠,交班后30分鐘內離廠。

  6、非工作時間入廠要經車間主任同意,否則門衛不予放行。

  7、非工作原因找人不得入廠,由門衛電話通知。(包括本廠人員)。外來辦事人員或車輛入廠是要經相關部門或人員同意,并進行登記后方可進入,否則不予放行。

  8、任何部門人員,車輛出入工廠必須無條件接受門衛的檢查與指揮,否則公司將對當事人予以嚴肅處理。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5

  為了維護好本小區秩序,保證車輛及行人順暢、安全通行,特制定本管理規定。凡在小區進出或停放的機動車輛,其駕駛人員均應遵守本規定,服從管理和指揮,按指定或規定位置停放車輛,自覺維護小區內秩序。

  一、進入本小區的車輛必須持有IC智能通行卡,實行一車一卡制。此卡僅限本小區居民或指定車輛使用,不得轉借、涂改、偽造。通行卡應放置在駕駛室前擋風玻璃處,以便閘機自動辯論及管理人員檢查。如IC智能通行卡遺失,應立即向物業公司申報,并到物業公司辦理補卡手續。

  二、通行卡僅提供給在本小區內居住或購買車庫、指定或規定車位的業主出入使用。符合條件的業主可向物業公司提出申請,填寫車輛及車位信息登記表并繳納押金等費用后方可領取通行卡。

  三、道閘為一車一桿式,不得強行闖閘。車輛進入小區時須減速慢行,避讓行人,不得逆向行駛。進入小區后須自覺遵守和維護小區的公共秩序,文明停車,有車庫或車位的業主須將車停放到位,不得占道停車,禁止亂停亂靠,嚴禁堵塞消防通道。

  四、外來車輛及走親訪友車輛需登記并經允許后,方可臨時進入停放,停放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救護車、警車、救火車除外),進入后應有序停放。進入小區的貨車,卸完貨物后須及時離開。原則上禁止出租車入內,如遇有載老、弱、病、殘、孕等特殊乘客或攜帶過重物品的,警衛執勤人員視情況可予以臨時放行。

  五、凡裝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物品的車輛嚴禁駛入小區,貨車嚴禁停放。

  六、小區車輛管理僅向業主提供車位的管理服務,不為所停車輛承擔任何損傷、損毀及遺失之保管責任。

  七、警衛人員須按照以上規定認真執行,維護好車輛秩序,不得善自放外來車輛進入。

  八、以上規定自20xx年5月10日起執行

  物業管理有限公司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6

  為了進一步加強車輛管理,防止交通事故的發生,落實相關責任,針對車輛管理及使用的幾個環節進行補充規定。

  1、車輛鑰匙和行駛證管理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將車輛鑰匙交給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駕駛員。駕駛員取得鑰匙后不得將鑰匙隨意交給無駕駛資格的人員。

  B、除部分駕駛員可長期配帶鑰匙外,其他駕駛員出車返回,必須及時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專人保管。若下班時間返廠,無法將車輛鑰匙交車輛管轄部門,必須將車輛鑰匙交保安室保管,當班保安員不得將鑰匙交給無派車單駕駛員及其他人使用。

  C、部分可長期配帶鑰匙駕駛員在請假或不用車需外出辦事時,客服車輛鑰匙交客服部經理保管,其他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若使用公司其他車輛外出時,原車輛鑰匙交企管部專人保管,不允許出現同時帶兩臺車的鑰匙外出。

  D、車輛行駛證應隨車攜帶,車輛在廠區內可放在副駕駛前面的手套箱內方便查找,出廠后必須隨身攜帶,防止被盜。

  E、違反以上規定未造成交通事故的,一經發現給予警告處罰;造成交通事故的,視情節嚴重情況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2、車輛行駛安全規定:

  A、派車人員在派車時,必須安排經副總以上領導審批的駕駛員開車,其他人員嚴禁駕駛車輛。對于公司未安排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每次罰款1000元; 造成交通事故,由擅自駕駛車輛的人員承擔全部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B、在廠區內,嚴禁無證駕駛車輛(含私家車)。在廠區內,私家車輛嚴禁借給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開車。違反規定,車主和開車人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車主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C、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在外用車期間,不得擅自將車輛交由沒有駕駛資格(駕駛資格以公司副總以上領導審批名單為準)的人員駕駛,違反規定,駕駛員和開車人員每次各罰款1000元;造成交通事故,由公司安排的駕駛員和開車人共同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D、機動車輛在廠內行駛限速5公里/小時,確保安全行駛。造成交通事故,由駕駛員承擔責任,賠償一切損失,公司不承擔任何責任。

  E、違反以上規定,情節嚴重者,由公司獎懲委員會討論決定處罰結果。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7

  一、為使公司車輛管理統一合理化,及時有效地使用公司車輛,為公司公務處理提供良好的服務保障,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車輛均指公司的行政辦公用車。

  三、公司車輛由辦公室統一管理調配。各部門因公用車前,由行駛員到辦公室進行登記備案,領取車鑰匙后方可出車。若在工作安排妥當情況下計劃第二天上午用車,可于用車之日的前一天向辦公室報備并領取車輛鑰匙。車輛使用完后應及時將車輛鑰匙交回辦公室。

  四、若多個部門(工作人員)同時申請用車,辦公室有權根據用車的“輕、重、緩、急”進行統籌安排,任何人不得因無公車使用而延誤工作。

  五、公司車輛停放在公司指定位置,未經允許行駛員不得將車輛停靠在其他地方。

  六、公司車輛的年審、保養、維修等統一由辦公室安排相關人員辦理。

  1、公司實行定點維修保養和事前報批制。正常保養、修理車輛、更換零部件的,必須事先報公司辦公室審核同意后方可辦理。

  2、節約開支,盡量減少不必要的費用,從嚴控制車輛使用與費用支出。

  3、車輛需添置車上設施,須事先填寫申購單經辦公室批準同意后方可購買安裝,未經批準自行購買的一律不予報銷費用。

  4、實行車輛加油登記制度,由辦公室登記核算車輛公里油耗。

  七、對行駛員的要求:

  1、行駛員須向公司出示機動車駕駛證并留一份復印件于辦公室備案。

  2、行駛員應愛護車輛,隨時保證車輛的整潔,用后應將車輛擦洗干凈、停放整齊。

  3、出車前,要例行檢查車輛的水、電、機油及其他機件性能是否正常,發現不正常時,要立即加補或調整。出車回來,要檢查存油量,發現存油不足一格時,應立即加油,不得出車時才臨時去加油。

  4、行駛員出車辦理公務,遇特殊情況不能按時返回的,應及時設法通知辦公室管理人員,并說明原因。下班后,應將車輛停放在規定地點保管,不準私自用車。

  八、行駛員必須遵守以下管理條例,違者將按相關規定給予相應處理: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和相關操作規程,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2、嚴禁在未經允許的情況下接送客人或辦理私事。

  3、嚴禁將車輛交給無證人員駕駛或租借給他人。

  4、不得擅自將公司車輛開回家或作私用。

  5、嚴禁酒后駕車。酒后駕車損壞車輛者,由行駛員負責一切費用;如發生交通事故除負責一切費用外,還應承擔法律責任。

  九、關于違規與事故處理的規定:

  1、因下列情形之一違反交通規則或發生事故時,由行駛員負擔全責,并予以記過或免職處分。

  (1)無證駕駛;

  (2)酒后駕駛;

  (3)私自出車;

  (4)公車私用;

  (5)未經許可將車輛借予他人使用;

  (6)駕車違反交通規則。

  2、因車輛保管不當造成車輛損壞的、因違章行駛、超速行駛受到有關部門處罰的、以及在裝有電子眼等固定檢測點的地方違章被處罰的,公司不予報銷。

  3、發生交通事故應及時向公司及保險公司報告,不得延誤,否則后果自負。

  4、若因意外事故造成車輛損壞,在扣除保險金額后再視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理。

  十、公務用車燃油料及維修費用、停車費用根據相關憑證實報實銷。

  十一、如發現以上未列情況,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相關制度處理。 十二、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8

  為維護校園秩序,保障師生安全,有效加強對進入校園機動車輛管理,結合我校實際,特做如下規定:

  一、車輛管理范圍:

  本辦法所指機動車包括學校機動車輛、經許可進入校園的本校教職工私家車以及經學校允許進入學校的外來車輛。

  二、外來車輛管理:

  1、上級機關來校檢查工作車輛及參加學校教育教學活動的他校車輛,由校辦室提前通知門衛,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點。如遇學生課間活動,由學校負責在學生活動主要路口由護導教師進行安全執勤,制止學生在行車路線活動,確保學生安全。

  2、學生家長車輛嚴禁進入校園。外單位或個人車輛不得在校內停車過夜,特殊情況經允許的須經學校主管領導批準。

  三、相關管理規定:

  1、門衛是車輛管理的重要人員,允許進入的車輛要及時記錄車輛牌號、車內司機、乘員、貨物情況。嚴禁無證、無牌車輛進入校園。學校門衛無權擅自放入未經批準的校外車輛進入校園。

  2、所有進入學校的車輛必須遵守道路交通法規和學校相關規定文明駕駛,遵規停車,在校園內所有車輛均應主動避讓行人,不得搶行。

  3、進出校園的任何車輛,都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本規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違反交通法規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門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除批評外,對其立即驅逐出校。

  四、車輛管理部門:

  總務處是車輛管理直接部門,負責本辦法的實施。門衛是車輛管理直接責任人。門衛人員要嚴格按照門衛工作細則嚴把車輛出入關,堅持登記制度,違反管理規定者學校要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小學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9

  為了加強車輛費用考核,明確責任,使公司車輛使用更加透明,完善公司車輛管理制度,現對公司各類車輛使用補充規定如下:

  一、車輛使用

  1、基地大型收獲機和小型拖拉機的使用

  每年基地耕作收獲期間,須使用基地大型收獲機或者小型拖拉機時,由基地部長通知方可進行,每次車輛進出廠區時保衛科做好記錄。

  機械加油采用定點加油的方式進行,基地所有機械加油只允許在中石油

  2、車輛費用結算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0

  為了維護小區交通秩序,保障車輛、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規定,愛護小區的道路、公用設施,不亂停放車輛,外來車輛未經允許不得駛入。

  2、小區內車輛行駛停放要服從管理人員指揮,注意前后左右車輛安全,在規定位置停放。

  3、非業主車輛不得在小區內停放過夜,若臨時滯留必須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機動車輛必須按規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消防通道及樓宇內等隨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區內車輛停放規定及管理人員的指揮,發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負。

  6、本小區車輛出入小區要出示出入證,外部車輛出入小區時,由值班人員履行登記手續,并服從本小區管理人員指揮。

  7、車輛進入小區,司機必須減速慢行,禁止鳴喇叭,注意往來車輛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車輛后,必須鎖好車門,調好防盜系統警備狀態,車內貴重物品必須隨身帶走。

  9、進入本小區車輛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劇毒及各種腐蝕性物品在本小區停留。

  10、不準在本小區任何場地試車、修車、練車。

  11、不準碾壓綠化帶,不準損壞路牌和各類標識,不準損壞路面及小區內一切設施。

  12、不準在人行道上、車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車輛(非機動車必須服從管理人員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車接送小區住戶,上下客后必須馬上駛離,不得在小區內招攬客人。出租車司機屬來訪客人,必須正常辦理探訪手續。

  14、車輛帶貨駛離小區,必須有相應的證明,屬貴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須由住戶登記簽字放可放行。

  15、除執行任務的車輛(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外,其它車輛一律按本制度執行。

  16、本小區車位首先滿足在本小區長期居住的業主停放車輛,非本小區業主的車輛,不管與其小區業主任何關系不予提供車位。

  17、本小區車位在滿足本小區業主停放的情況下,有多余車輛可以安排臨時車輛停放,停放費按本物業規定收取。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司安全標準化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內部交通、工作秩序,保障公司生產區、生活區交通安全,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保護公司員工、外來施工人員與外包工作人員的人身安全,以及公、私財產安全和其它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工業企業場內運輸安全規程》及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三條 工廠區交通安全管理由公司辦保衛組負責,有權檢查車輛牌證、速度、駕駛人員證件,對違反廠區交通安全規定的人員、車輛進行查處,協助公安交警部門處理廠區交通事故。

  第四條 交通委員會負責公司內部車輛的管理,建立車輛管理檔案,按照技術規范定期對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檢測。

  第五條 生產經營綜合管理部負責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的培訓,建立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員資格檔案。

  第六條 各分廠、部門負責各自公用車輛及外來車輛的廠內運輸安全管理,并加強對本單位的私用車輛駕駛員在公司區的交通安全教育,預防發生交通事故。

  第七條 公司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毀損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第八條 駕駛機動車輛必須證照齊全,禁止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

  第九條 公司區域內發生交通事故時,應及時向公司辦保衛報告,公司辦保衛負責交通事故處理或按有關規定上報公安交警部門,進行事故處理。

  第十條 公司各分廠、部門外出辦事用車,由公司辦公室統一派遣,須到本縣以外的必須經公司分管領導批準。

  第二章 生產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一條 凡須在公司生產區域內經常出入的機動車輛,除特種車輛外,必須到公司辦保衛組辦理相關出入手續,并取得通行證后,方可出入生產區

  第十二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必須自覺接受門衛登記,并經值班人員交代注意事項后方可進入,出門時應自覺接受門衛值班人員的檢查。

  第十三條 廠區內行駛機動車輛,必須按照管理部門指定的線路和速度(出入廠門5公里/小時,主支干線20公里/小時,彎道、特殊路段5公里/小時、倉庫線20公里/小時,裝有硫酸、苯、煤焦油、燃料油、甲醇及其它危險品的槽車5~10公里/小時)進行安全行駛,嚴禁違章行駛;消防車、救護車執行任務時,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速度限制。

  第十四條 機動車輛進出門、經過廠區高溫高壓路段或過磅,須按先后順序行駛,禁止強行超車或插隊,以免影響正常的交通秩序。等候過磅車輛必須按順序排隊,禁止插隊擾亂排隊秩序。

  第十五條 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半掛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4米,載運集裝箱的車輛不得超過2.5米;其他載貨的機動車載物,高度從地面起不得超過1.5米,長度不得超出車身0.2米,寬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車把0.15米;摩托車后座不得乘坐未滿12周歲的未成年人,輕便摩托車不準載人。

  第十六條 特殊情況下載物超寬、超高、超長必須有明顯標志,過狹窄地帶、棧橋、框架、高空管架下時,應與進入該公司生產管理部門聯系專人指揮,檢查仔細、緩行、嚴禁強行通過。

  第十七條 嚴禁在道路上堆放物資,特殊情況應經主管部門同意并設立明顯標志;履帶車在水泥道上行駛,必須鋪設軟墊;通過電纜溝、排水溝、管架下的道口必須采取安全措施方能行駛。

  第十八條 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入生產區應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

  第十九條 裝載散裝、粉狀和易滴漏的物品,不能散落、飛揚或滴漏車外,必須封蓋嚴密,否則禁止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 出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通過禁止通行的路段時,必須經公司辦批準同意,方可通行;廠區內施工安裝單位因施工安裝設備需要改變道路交通線路或封閉道路的,必須事先到公司辦辦理有關手續,并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設置警告牌、紅色信號燈、圍欄等),方可進行施工和設備安裝。

  第二十一條 進入公司內的機動車輛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亂停亂放,防止影響消防通道。

  第二十二條 外來聯系業務的機動車輛,須在門衛進行登記,得到同意后方可進入,并按指定路線行駛,從原路返回出廠。

  第二十三條 與生產和工作無關的機動車輛,禁止駛入生產區。

  第二十四條 禁止出租車、電三輪、人畜車進行生產區,因工作臨時需要進入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進入。

  第二十五條 生產區內夜間禁止停放機動車輛,需停放的,必須以公司辦同意,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第二十六條 廠區內拉運原材料、產品、物資出廠,必須憑有效出門條方能出廠,廢舊物資出門須持生產部門出具的出門條可放行。

  第二十七條 拉運貨物的機動車輛從物流門出入,禁止從人流門出入;因情況特殊需從人流門進出的,須經公司辦同意方可通行,貨車嚴禁人貨混載。

  第二十八條 進入生產區的機動車輛,禁止偷運、托運物資出廠。

  第二十九條 兩輪摩托車車況必須良好,證照齊全,禁止超速行駛,按規定統一停放;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統一乘載,不得超載(限乘1人),駕駛人和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第三十條 自行車和助力車(電動自行車)必須附件齊全,車況良好,禁止騎飛車、騎車載人及違章行駛。 第三十一條 無阻火器的機動車輛禁止進入禁火區。

  第三十二條 行人必須遵守交通安全規定和警示,走人行道或靠路邊右側行走,禁止橫排行走、穿越綠化帶。行人或機動車輛通過交叉路口,必須做到“一慢、二看、三通過”。

  第三章 宿舍區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條 進入生活區的機動車輛必須按照規定的速度(限速20公里/小時)行駛和地點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在生活區占道停放,影響消防通道:

  1、凡住宿區職工擁有的私家車、公用車、走親訪友的車輛公司停車場未建之前,所有車輛應靠邊依次停放,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2、所有進入宿舍區的車輛,必須嚴格遵守限速規定。

  3、嚴禁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以及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機動車輛進行宿舍區。

  4、禁止三輪摩托車、貨車、農用三輪貨車駛入宿舍區。如有特殊情況者,包括施工方臨時性使用車輛須公司安全保衛部同意方可進入。

  第三十四條 在公司辦公大樓停放機動車輛,須聽從管理人員和有關部門指揮,按規定停放,禁止機動車輛從綠化帶間的人行道路通行。

  第三十五條 學齡前兒童以及不能辯論或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礙者在公司宿舍區道路上通行,必須由其監護人對其進行帶領。

  第四章 考核

  第三十六條 違反交通管理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給予50元~200元處罰:

  1、在公司區域內無證駕駛、酒后駕駛或把機動車輛交給無駕駛證的人駕駛,情節輕微的;

  2、未按指定線路在生產區行駛的;

  3、在公司區域內駕駛機動車輛超速超載行駛的;

  4、在禁止停放車輛的地點停放車輛或車輛亂停亂放阻塞消防通道的;

  5、不服從交通管理人員指揮和管理的;

  6、出入生產區機動車輛,按規定須辦理通行證、準字牌而不通行證、準字牌的;

  7、不接受門衛值班人員檢查的;

  8、違反以上辦法規定中的禁止性條款的。

  第三十七條 違反以下規定的,除對個人給予從重處罰外,對施工單位人員違反的單位或私營業主給予考核,從治安保證金中扣除部門或全部金額;對公司員工違反該規定,考核該員工所在單位每項200元,單位正職100元、副職80元:

  1、駕駛機動車輛偷運公司物資出廠的;

  2、不聽從指揮和管理,駕駛機動車輛故意沖撞門衛值班人員或闖崗的;

  3、機動車輛不接受檢查,故意刁難、辱罵或出手毆打值班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本制度行為的個人和單位的處罰或考核,由公司辦公室執行。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實施。 第三十九條 本制度由公司辦公室負責解釋。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2

  一、機動車停放管理辦法:

  為有效管理與維護小區機動車停放之人員、車輛秩序,維護停車使用權力,特訂立本辦法,供小區住戶、工作人員及訪客等共同遵守,并作為小區車輛安全管理的依據。

  二、停車場使用范圍:

  1.小區設有地面停車場及地下停車場供住戶購買或租用停車位者使用;

  2.訪客收費臨時停車;

  3.裝修工程車輛指定停放;

  4.小區住戶機動車指定停放;

  三、管理規定:

  1.小區內所有機動車停車位僅供車輛停放,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不負責保管,所收取的費用均為場地占用費和場地物業管理費用;

  2.如停車區域遇不可抗力等因素造成使用人相關損失的,停車場出租人、管理者將不承擔任何責任;

  3.小區機動車停放規劃4種專用停車區如下:

  a.地面、地下住戶承購之專用停車區;

  b.地面、地下住戶承租之專用停車區;

  c.訪客收費臨時停車區;

  d.裝修工程車輛專用停車區;

  4.小區住戶需停放車輛,應先到管理處辦理車輛停放登記,管理處按不同情況區別對待,在住戶(使用人)按規定繳清租位費和管理費后申領《停車證》,管理處注冊登記后賦予車位編號并指定停放車位;

  5.車輛進入小區必須自覺接受管理人員的安全檢查并將《停車證》放在車內顯眼的位置;

  6.車輛進入小區及地下停車場要遵守交通規則減速慢行,并遵照管理人員的指揮或遵循交通標志線行進;

  7.除規定區域內小區內禁止隨意停放機動車,禁止車輛停放于通道旁或人行道;

  8.訪客車輛則停放于收費臨時停車區;

  9.車輛停放以一車一位為限,如一家擁有兩部(或以上)車輛要輪流停放,住戶必須在管理處登記,獲準后方可允許,若違規同時停放兩輛車將依罰則處理;

  10.為避免停車位遭他人占用、誤停增加管理困難,各停車位地面(或指定位置)漆上用戶車號,如車號變更,請住戶立即通知管理處并辦理相關手續;

  11.車輛應停放于所屬車位或指定車位,為維護住戶專用車位權益,如有違規被占用,經查獲或舉報,管理處將依據相關規定約定對違規停車車輛進行處罰;

  12.車位所有權人不得私自變更車位之原狀及用途,如設置固定或非固定物,裝設柵欄、鐵鏈等,亦不得放置任何危險或臟亂物品,以維護停車場地的通暢、安全及衛生;

  13.各業主、住戶應無條件配合管理處建立車籍管理資料;

  14.住戶報廢車輛不可隨意棄置于停車場內,應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否則視同違規使用停車場,該物件視同廢棄物處理,不得異議,為此所發生的相關費用由該住戶承擔;

  15.車位所有權人(或產權擁有人)如將車位轉讓或出租(限小區住戶)時,應親自到管理處辦理變更手續,承購(租)戶須憑相關權證、租賃或購買合同,原磁卡須換新卡,以便納入正常管理;

  16.停車場內禁止沖洗車輛,準許擦拭方式清潔車輛,以避免地面積水確保場地干凈;

  17.停車場停放的車輛若發生故障,如需檢修,車主應先通知管理處,檢修人員或檢修車輛進入小區,車主應全程陪同至完成修復,場地恢復原狀后方能離開;

  18.凡違反或侵害本規定事項者,由管理處視情節斟酌處理,若情況緊急或事態嚴重時,需進行排除障礙將暫時限制車輛進出;

  19.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停車場僅為停車管理,不負保管及遺失賠償責任;

  20.小區車輛專用磁卡及專用《停車證》,禁止轉借他人或用于不同車輛,如遺失或損壞,請立即向管理處辦理撤銷,重新申請,如有謊報遺失或延誤掛失至不明車輛進入,將扣留車輛報警查辦,并追究原持卡(證)人;

  四、安全規定:

  1.小區地下停車場規定停車最大速限每小時25公里,車輛進入停車場時,請注意各入口的限高規定,尤其在出入口、匝道、轉彎、斜坡及停車區內等,請減速慢行;

  2.停車場內行駛車輛一律開啟近光燈,保持行車距離,確保安全;

  3.車輛停妥后,在離開前,請再檢查停放是否適當,并確認車窗已關妥,以防物品失竊;

  4.停車設施損壞或機械操作不良,請立即通知管理員處理;

  5.車輛內請勿放置貴重物品,如有遺失,恕不負責;

  6.請勿在停車場內抽煙,車內垃圾及煙蒂丟棄在垃圾桶內,不得隨地拋棄,以保證環境整潔,煙蒂、火柴等應確認已完全熄滅,方能丟棄在指定處,以免造成災害;

  7.嚴禁裝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及停車場;

  8.停車區域嚴禁喧嘩、亂(急)按喇叭及猛踩油門造成噪音;

  9.停車場內車輛請勿長時間慢速暖車及急速加油門,以免污染空氣,產生噪音,影響健康;

  10.停車場內一律禁止儲存汽油、保養用油或其它揮發性易燃油料如松香水、香蕉水、去漬油等,以防火災;

  11.車內不得放置危險物(如易燃物、爆炸物等),管理人員如發現可疑車輛時,車主應主動開啟車門及行李箱接受檢查,否則立即將車輛駛離小區,以防災害;

  12.車輛在停車場內拋錨時,應先將車移離車道,以免妨礙交通,并立刻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3.停車時,請車頭朝向車道,以求整齊,同時可避免倒車時,因視線不佳發生事故;

  14.為維護地下停車場的安全,十二周歲以下兒童不得單獨進入,如為駕駛人之眷屬,請妥善照顧,以免發生危險;

  15.在停車場內實施車輛清潔保養或貨物裝卸,請將所遺留的垃圾或雜物清理干凈,以保持整潔;

  16.車輛如有漏油或易引起安全問題的情況,住戶發現后應盡快通知管理處協助處理;

  17.嚴禁三輪車、自行車進入地下停車場,以維護人、車的安全;

  18.貨車駛近停車場入口時,應該注意限高、限重標志,若疏忽因而毀損停車場配線管路或其它設施,車主應負責賠償,貨車進入卸貨區裝卸后盡快離開,業主應全程監督要求保持場內清潔及安全,如需較久停留,請通知管理處;

  19.車場內各項設施如消防、通風及緊急設備,若非保管操作人員或情況危急,禁止隨意觸動,以免發生危險;

  五、小區內貨物裝卸停車管理準則:

  1.裝卸貨物采用短時間裝卸原則,以避免占用車道,超過三十分鐘則強制驅離;

  2.裝卸貨物車輛進入小區應注意各類交通標志,因裝卸貨物造成他車或公共設施損毀的應負責全部賠償責任;

  3.貨物不可久置卸貨區,應盡快完成裝卸并清理四周環境,由管理人員檢查無破壞及污染的駛離現場;

  4.凡運出大型或重要物品時需憑管理處出門單方可放行,管理人員為安全需要可對車內貨物及行李實施檢查;

  5.郵件配送、緊急救護車輛及住戶搬入或搬出時可專案向管理處申請;

  六、機動車停放管理細則:

  1.承購地面專用停車位、長期租用車位的住戶(管理處保留調整車位位置的權利)應到管理處辦理車輛登記,申領《停車證》;

  2.管理人員有權禁止無《停車證》車輛駛入該停車位停留;

  3.《停車證》為一車專用,不得轉借給他人使用,如有違反,車場管理員有權收回《停車證》;

  4.住戶遺失《停車證》,應及時到管理處登記備案,并重新申領并支付辦證費,《停車證》每年更新一次;

  七、罰則

  1.進入小區的車輛,請共同遵守本管理規定,違規者受罰,車輛憑《停車證》(貼于擋風玻璃左下角明顯處)進出大門;

  2.凡有下列違規情況,經勸說無效者,將作相應處罰;

  a.未按規定對位停車;

  b.一位停二車、一車占二位;

  c. 超出停車線外,隨意停車,影響出入;

  d.未停放在指定車位內;

  e.未張貼停車證(或臨時停車證);

  f.車道上并排或逆向停車;

  g.停車場入口或通道停車;

  h.告示禁止停車區停車;

  i.緊急出口車道;

  凡違規的車輛,管理處依據情況,勸說后仍違規者處罰金人民幣200元。罰金納入管理費基金統籌運用,重大違規事項,則報請主管部門執行拖吊,所發生的費用由該業主負責。

  j.若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車輛,因而肇事造成損害,肇事者將依法賠償一切損失,另涉及刑法部分則交司法機關處理;

  八、附則:

  本管理規定未盡事宜另行修訂補充。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3

  為確保出入小區的車輛行駛安全和停放有序,同時避免車輛的亂停亂放,造成堵塞,影響消防通道,給全體業主的生命財產安全埋下隱患,根據國家相關交通管理辦法結合本小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車輛管理

  1、所有小區進入車輛,一律遵守相關交通法規基本小區車輛管理辦理;

  2、進入小區的所有車輛(包括摩托車、自行車)一律按車輛指定的位置停放,嚴禁在小區的車庫、大門口、消防通道、單元門口、人行便道、綠化地帶等地方停放;

  3、對不按規定停放的車輛,物業服務公司有權進行警告、經濟處罰;

  4、小區內車輛禁止鳴喇叭,禁止開遠光燈,小區限制速度5公里/小時;

  5、嚴禁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險物品的車輛進入小區;

  6、嚴禁在小區內學車、試駕、超速行駛;

  7、出租車、教練車原則上不準駛入本小區,個別接送老弱病殘人員和業主隨車運貨品的出租車,登記后可以駛入,但下客后或卸貨后必須馬上離開,不得長時間停留.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4

  一、目的和范圍

  1目的。為使廠內機動車輛保證正常的、安全的工作狀態,防止由廠內機動車輛而造成的人身傷亡事故和重大設備事故的發生。

  2.范圍。適合于按國家規定的要求向國家法定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也適合于按單位內部設備管理制度的規定要求進行的定期檢查的報檢工作。

  二、職責

  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報告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工作。

  三、定期報檢制度

  1、新增以及經大修或者改造的廠內機動車輛,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2、在用廠內機動車輛每年進行一次定期檢驗;

  3、遇可能影響其安全技術性能超群自然災害或者發生設備事故后的廠內機動車輛,以及停止使用一年以上再次使用的廠內機動車輛,進行大修后,應當進行驗收檢驗。

  4、廠內機動車輛安全管理人員在廠內機動車輛定期檢驗(合格有效期滿前一個月向質量技術監督部門的特種設備檢驗檢測機構申請定期檢驗。

  5、申請壓力管道定期檢驗應以書面的形式,一份報送執行檢驗的部門,另一份由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保管,作為壓力管道管理檔案保存。

  使用登記制度

  一、本制度所稱廠(場)內機動車是指在企業廠(場)區內行駛的車輛。如:叉車、升降車、裝載機、載貨車以及汽車吊、輪胎吊行走機構等。

  二、新增廠內機動車輛,在投入使用前可投入使用后30日內,持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到所在地區的市質量技術監督局注冊登記。申請注冊登記時,應提交以下資料:

  ⑴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

  ⑵驗收檢驗報告和《安全檢驗合格》標志;

  ⑶操作人員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⑷與維保單位簽訂的維保合同,或者是制造企業對新增特種設備提供免費維修保養的證明,或者與本單位維保人員簽訂維保責任書;

  ⑸維保單位的資格證(復印件),或者本單位維保人員《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⑹使用和運營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使用單位領取《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在規定位置上固定《安全檢驗合格》標志及相關牌照。

  四、廠內機動車輛停用的,應向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提出申請報停;廠內機動車輛停用后重新啟用時,也應該向安全監察機構提出啟用申請,經法定檢驗機構檢驗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廠區機動車輛管理規定 篇15

  為創建平安校園,營造良好的教育教學環境,確保學校正常秩序,根據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實際情況,特對校園內各種車輛的管理作出以下規定(20xx年3月31日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

  一、總則

  所有車輛進入校園內,嚴格遵守交通法規,聽從指揮、服從管理。

  二、機動車的管理

  校園道路以行人為主,機動車應主動避讓行人和非機動車。

  (一)車輛出入

  1.無牌無證的機動車嚴禁入校。

  2.機動車(含摩托車)按指定的大門進出。特殊情況須經學校批準,方可出入。

  3.本校機動車輛進出校門,盡量避開上學、課間、放學高峰時間。

  4.凡來學校參加各種會議或活動的外單位車輛,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辦,安全辦通知門衛放行,并按指定地點停放。

  5.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進出校門時,門衛應主動疏導通道,以確保通行。

  6.其它各種機動車輛進出校門時,應主動接受門衛的查詢,經被訪問者同意后登記放行,按指定的停車場停放。

  7.車輛載物出門時,必須接受檢查,得到確認后放行。

  8.原則上不是校園施工車輛,一律不準進入校園。

  (二)車輛行駛

  1.各種機動車進入校園后,禁止鳴笛,減速慢行,時速不得超過5公里/小時,不得超車。

  2.嚴禁在校園內無證駕車、練車和試剎車。

  3.基建、擴建、改建、裝修、維修等工程用車須經校長同意后方可進出校園,且在工程區域內和指定路線上行駛。

  4.各種機動車輛不得在禁行區域內行駛。

  (三)車輛停放

  1.車輛應按指定地點或區域停放。(1)本校教職工車輛上下班時間嚴禁進入校園停放。(2)外來車輛停放地點為:南操場。

  2.車輛停放時,須停放整齊,并拉剎、關電路、鎖門窗以確保安全。

  3.外來車輛停放過夜須經批準,一律停放在南操場。

  三、非機動車的管理

  1.進出校門的非機動車必須證照齊全,手續完備。

  2.進入校門時,須下車推行,校園內禁止騎車。

  3.載物出門時經校警檢查后放行。

  4.所有非機動車應在劃定的停車區域有序停放并上鎖,嚴禁亂停亂放。

  四、管理辦法

  1.進出校園的車輛,應自覺服從管理,凡違反有關規定或在校園內造成交通事故的,將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本校教職工在校園內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規有關條款處罰外,學校將給予行政處分。

  2.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送交相關部門處理。

  (1)無證、無照機動車擅自入校的;

  (2)未經門衛人員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駕駛機動車的;

  (4)駕駛機動車造成交通事故的。

  3.機動車有下列違規情況之一的,給予批評教育。

  (1)不按規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園內練車、鳴笛、試剎車的;

  (3)在校園內超速行駛及超車的;

  (4)在禁行區域內行駛、停放的;

  3.非機動車無證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關部門處理。

  五、附則

  1.本規定自20xx年3月1日起執行,如與相關規章制度相沖突,按本規定執行;

  2.本規定解釋權歸校委會。

  教職工(車主)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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