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車管理規定(精選3篇)
出租車管理規定 篇1
一、為強化出租汽車在惠州機場營運的管理,規范營運秩序,創建公平、放心、文明的乘車環境,維護機場窗口形象,切實提高出租汽車服務質量,提升市民出行的服務體驗,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機場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二、在惠州機場營運的出租汽車必須嚴格遵守交通部《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和《廣東省出租汽車管理辦法》,并服從惠州機場公司的管理。
三、為維護惠州全國文明城市的市良好形象,在惠州機場營運的出租汽車實行準入制,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一)車輛技術狀況、車容車貌良好,并經綜合性能檢測合格,張貼有車輛檢驗合格標志和保險標志。
(二)駕駛員一年內無服務質量事件有效投訴記錄;
(三)駕駛員無重大以上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記錄。
(四)駕駛員承諾遵守《出租汽車在惠州機場營運管理規定》并服從惠州機場公司的現場管理。
愿意在惠州機場營運的出租汽車駕駛員可向惠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或惠州機場公司停車場管理中心領取申請表,由惠州市交通運輸管理部門簽署意見后,帶齊本人身份證、機動車駕駛員駕駛證、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從業資格證件,憑申請表到惠州機場公司停車場管理中心辦理申請手續,并領取準入標志,張貼在出租汽車前擋風玻璃右上角,方可進入惠州機場營運載客。
四、出租汽車在惠州機場候客必須按進入出租汽車專用車道排隊,按照排隊順序到候機樓到達出口處出租汽車上客點待客,待客時駕駛員不得離開本人車輛。
預約、電話調度以及來回車業務需要臨時候客的,應先到收費中心登記后再進入社會車輛停車場等候。未在收費中心登記而載客的,按違規處理。
五、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進入候機樓內或在上客點之外攬客、拉客或者從事乘車中介活動。車輛不在上客點的駕駛員不得到上客點。
六、出租汽車載客實行按表計價,盡量避免講價;駕駛員不得無故拒載,不得挑客,不得招攬他人同乘,不得無故中斷運送旅客服務。
七、出租汽車駕駛員要注意個人形象,衣著整潔,穿出租車公司制服(若無制服,須按照機場公司要求著裝),不得穿拖鞋,不得袒胸露背,不得聚眾打牌、賭博。與旅客交談時要文明禮貌,無關駕駛員不得上前圍觀客人。
八、出租汽車駕駛員要注意維護機場的環境衛生,不得在機場停車場范圍內洗車,嚴禁在出租汽車專用道和出租汽車上客點隨地吐痰、亂丟垃圾等行為。
九、惠州機場公司管理人員對在機場營運的出租汽車的違章以及違反本管理規定的行為進行制止、登記,實行出租汽車違章黑名單制度,出租汽車被旅客有效投訴一次,或被管理人員登記并經出租車駕駛員確認違規行為二次的,經查實后,一年內,拒絕該車在機場營運。機場公司每月公布一次出租車違章情況,每季度將違章情況向惠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通報一次。
以下行為視為違規行為:
(一)不進入機場出租車專用道按順序排隊,也未在收費處登記而直接在社會車輛停車場載客。
(二)在上客點之外攬客、拉客或者從事乘車中介活動。
(三)車輛不在上客點的駕駛員到上客點圍觀旅客,經管理人員勸阻無效。
(四)在上客點不按順序排隊載客,離開本人車輛搶客、拉客。
(五)不打表計費,宰客,拼客,挑客,拒載,無故中斷服務。
(六)未按規定著裝,袒胸露背,語言行為不文明。
(七)車輛衛生狀況差,經管理人員提醒而沒及時整改。
(八)機場內交通違法行為。
(九)打架斗毆,聚眾哄鬧,擾亂公共秩序。
(十)故意破壞機場公共設備設施,污染機場環境衛生。
(十一)不服從管理,態度惡劣,威脅、傷害管理人員。
十、機場、公安、運管實行聯動機制,齊抓共管,機場公司管理人員發現出租汽車有違規行為的,要立即進行登記,同時通報公安、運管部門處罰。
十一、在機場范圍內打架斗毆,聚眾哄鬧,擾亂公共秩序的,由機場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十二、出租汽車違規違章和非法從事出租汽車營運的,由惠州市交通執法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三、惠州機場管理人員要加強在機場營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管理,做到公正、公平、文明管理。機場管理人員如有違法違規行為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十四、本規定由惠州市交通運輸局、機場公安分局、機場公司共同公布,由惠州機場公司負責解釋。
十五、本規定自20xx年1月8日起實施。
出租車管理規定 篇2
一、建立健全營運車輛檔案,一車一檔,做到內容詳實、完整、連續,整齊美觀;
二、車輛必須保持內外衛生、整潔、車容美觀、車況良好,運營服務設施及標志齊全統一,計價器功能正常、座套干凈,符合營運出租車管理規范;
三、不準帶病投入營運,車輛的制動、輪胎、轉向、燈光、雨刮器、傳動系統等必須隨時處于良好技術狀態;
四、按時按規定進行車輛的維護保養,按時參加車輛的年審,未檢車輛或逾期保養車輛和存在安全隱患不得參加營運;
五、車輛自檢應真正落實到每次的出車前、行車途中和收車后的車況檢查,對發現的隱患和問題,應及時排除故障,使車輛隨時保持技術狀況良好;
六、營運車輛嚴禁無本車服務資格證人員駕駛;
七、符合其它有關規定。
出租車管理規定 篇3
第一條為加強城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提高客運出租汽車服務質量,保障乘客、用戶和客運出租汽車經營企業、個體業戶(以下簡稱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出租汽車,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戶意愿提供客運服務或者車輛租賃服務的客車。客運服務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運送服務,并且按照里程和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車輛租賃是指向用戶出租不配備駕駛員的客運車輛,并且按照時間收費的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三條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管理。
第四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是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本市城區出租汽車的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公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本市城區客運出租汽車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價、技術監督、城建、規劃、稅務、環保、財政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條例。
第五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應當納入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并根據實際需要,對客運出租汽車行業發展規模、數量和車型實施宏觀控制。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應當依據全市經濟、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計劃,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客運出租汽車的發展規劃以及客運出租汽車的數量、乘降點及停車場(站)的年度發展計劃,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六條客運出租汽車行業應當實行統一管理、合法經營、公平競爭、方便群眾的原則。客運出租汽車的營運定額和稅費標準,應當按照國家、省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市公用事業行政管理部門、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及工作人員應當依法管理,秉公辦事,依法維護經營者、乘客、用戶和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二章經營資質管理
第八條本市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實行有償出讓和轉讓,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并辦理有關手續后,方可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經營者所取得的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在正式營運半年后,經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批準,方可有償轉讓。經營權使用期滿,由市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使用期限、有償出讓、轉讓的方式、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數量和質量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和經營場所;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管理人員和駕駛員;
(四)有與經營方式相適應的經營管理制度;
(五)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六)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個體業戶,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客運車輛和相應的資金;
(二)有符合規定要求的停車場地;
(三)有達到規定標準的駕駛員;
(四)符合其他有關規定的條件。
第十一條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本市常住戶籍或者暫住證;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齡滿2年以上;
(四)經客運服務培訓合格,領取《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準駕證》。被取消營運資格的客運出租汽車駕駛員,從取消之日起3年內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
第十二條取得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權的經營者,按下列程序辦理經營手續:
(一)企業持營運申請報告,公民持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向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二)持市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核發的經營權使用證和客運出租汽車審批表,到有關部門辦理車輛牌照、營業執照、稅務登記等;
(三)到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領取《城市公共客運交通營運證》。未辦理以上手續的,不得從事客運出租汽車經營活動。客運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接到客運申請報告后,應當在5日內做出審核決定,并書面通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