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出納管理制度(精選3篇)
公司出納管理制度 篇1
1、貨幣資金核算。日常工作內容有:
(1)辦理現金收付,審核審批有據。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現金管理制度的規定,根據稽核人員審核簽章的收付款憑證,進行復核,辦理款項收付。對于重大的開支項目,必須經過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或單位領導審核簽章,方可辦理。收付款后,要在收付款憑證上簽章,并加蓋“收訖”、“付訖”戳記。
(2)辦理銀行結算,規范使用支票。嚴格控制簽空白支票。如因特殊情況確需簽發不填寫金額的轉帳支票時,必須在支票上寫明收款單位名稱、款項用途、簽發日期,規定限額和報銷期限,并由領用支票人在專設登記簿上簽章。逾期未用的空白支票應交給簽發人。對于填寫錯誤的支票,必須加蓋“作廢”戳記,與存根一并保存。支票遺失時要立即向銀行辦理掛失手續。不準將銀行帳戶出租、出借給任何單位或個人辦理結算。
(3)認真登日記帳,保證日清月結。根據已經辦理完畢的收付款憑證,逐筆順序登記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帳,并結出余額。現金的帳面余額要及時與銀行對賬單核對。月末要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使帳面余額與對帳單上余額調節相符。對于末達帳款,要及時查詢。要隨時掌握銀行存款余額,不準簽發空頭支票。
(4)保管庫存現金,保管有價證券。對于現金和各種有價證券,要確保其安全和完整無缺。庫存現金不得超過銀行核定的限額,超過部分要及時存入銀行。不得以“白條”抵充現金,更不得任意挪用現金。如果發現庫存現金有短缺或盈余,應查明原因,根據情況分別處理,不得私下取走或補足。如有短缺,要負賠償責任。要保守保險柜密碼的秘密,保管好鑰匙,不得任意轉交他人。
(5)保管有關印章,登記注銷支票。出納人員所管的印章必須妥善保管,嚴格按照規定用途使用。但簽發支票的各種印章,不得全部交由出納一人保管。對于空白收據和空白支票必須嚴格管理,專設登記簿登記,認真辦理領用注銷手續。
(6)復核收入憑證,辦理銷售結算。認真審查銷售業務的有關憑證,嚴格按照銷售合同和銀行結算制度,及時辦理銷售款項的結算,催收銷售貨款。發生銷售糾紛,貸款被拒付時,要通知有關部門及時處理。
2、往來結算。日常工作內容有:
(1)辦理往來結算,建立清算制度。辦理其他往來款項的結算業務。現金結算業務的內容,主要包括:企業與內部核算單位和職工之間的款項結算;企業與外部單位不能辦理轉帳手續和個人之間的款項結算;低于結算起點的小額款項結算;根據規定可以用于其他方面的結算。對購銷業務以外的各種應收、暫付款項,要及時催收結算;應付,暫收款項,要抓緊清償。對確實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和無法支付的應付帳款,應查明原因,按照規定報經批準后處理。實行備用金制度的企業,要核定備用金定額,及時辦理領用和報銷手續,加強管理。對預借的差旅費,要督促及時辦理報銷手續,收回余額,不得拖欠,不準挪用。建立其他往來款項清算手續制度。對購銷業務以外的暫收、暫付、應收、應付、備用金等債權債務及往來款項,要建立清算手續制度,加強管理及時清算。
(2)核算其他往來款項,防止壞帳損失。對購銷業務以外的各項往來款項,要按照單位和個人分戶設置明細帳,根據審核后的記帳憑證逐筆登記,并經常核對余額。年終要抄列清單,并向領導或有關部門報告。
3、工資核算。日常工作內容有:
(1)執行工資計劃,監督工資使用。根據批準的工資計劃,會同勞動人事部門,嚴格按照規定掌握工資和獎金的支付,分析工資計劃的執行情況。對于違反工資政策,濫發津貼、獎金的,要予以制止或向領導和有關部門報告。
(2)審核工資單據,發放工資獎金。根據實有職工人數、工資等級和工資標準,審核工資獎金計算表,辦理代扣款項(包括計算個人所得稅、住房基金、勞保基金、失業保險金等),計算實發工資。按照車間和部門歸類,編制工資、獎金匯總表,填制記帳憑證,經審核后,會同有關人員提取現金,組織發放。發放的工資和獎金,必須由領款人簽名或蓋章。發放完畢后,要及時特工資和獎金計算表附在記帳憑證后或單獨裝訂成冊,并注明記帳憑證編號,妥善保管。
公司出納管理制度 篇2
為了進一步貫徹對分公司費用支出的控制、降低經營成本、統一總部財務審批程序的文件精神,加強對分公司現金出納管理,作如下通知:
一、分公司所有支付的費用、借款等開支需要出納員付款的必須由經手人填制“財務審批清單”經會計部主管審核,分公司負責人審核確認報深圳總部文控中心,由文控中心分類轉呈總經理或財務經理審批后,分公司出納方可支付給受款人款項,若未按規定(詳見98年09月17日NR01098文件)審批或審批手續不完整分公司會計主管及出納員不得付款,否則按以下情況分別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1.未經總部總經理或財務經理審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負責人、出納員及會計主管的責任。
2.未經分公司會計主管審核(總部文控中心將不會受轉總經理或財務經理審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負責人、出納之責任。
3.未經分公司負責人審批(總部文控中心將不會受轉總經理或財務經理審批)而付款的,追究分公司會計主管、出納員之責任。
二、分公司庫存現金限額為人民幣壹仟元,超過限額的當天必須送存銀行,分公司庫存現金僅用于發放工資、支付汽車過橋、加油及零星開支,其他超過使用支票起點金額的一律采用轉帳支票支付。
三、自年月日起實行庫存現金每周周未盤點制度。由分公司負責人及會計主管共同對出納的庫存現金進行盤點、核對帳實,共同加簽盤點表服總部備案。空白現金轉帳支票由出納員保管,銀行預留印鑒的財務專用章由會計主管保管(如果支票申請有密碼的,支票密碼由會計主管保管),負責人印章由分公司負責人自己保管,實行空白支票、財務專用章、負責人印章分開管理。保險柜鑰匙只能供出納員一人使用,如有備用鑰匙的,由會計主管加封加蓋騎縫財務專用章及主管騎縫簽名,交分公司負責人保管,作特殊情況(如發現出納有違紀嫌疑,監督或突擊檢查、盤點庫存現金時)備用,負責人在使用備匙時必須同會計主管一起開封方可使用,否則因單獨開封使用備匙而引起的后果及責任全部由負責人承擔。保險柜密碼只能是出納一人知曉。出納對保險柜及現金負完全保管責任。
四、分公司出納員必須有當地人提供擔保,擔保人必須是當地國家公務員或國家正式在職職工,有固定的住所。分公司與擔保人簽定出納擔保協議書,報總部審查同意方可上崗。已經上崗沒有擔保的,補簽后報總部備案。會計主管如屬當地招聘,也同樣需要有擔保人提供擔保并簽訂擔保協議書,報總部審查備案。
五、總部撥付分公司的資金未到位時,如果分公司負責人需要借款發放工資的,也必須報總部審批后方可借款給分公司負責人(參照本通知第一條)。
六、分公司現金直銷貨款的收款工作必須由出納前往收取,不得安排委托分公司送貨員、司機或其他人員代為收取。如果當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收取直銷現金的客戶,而客戶之間距離太遠又無法完成的,由會計主管負責前往收取,負責人監督,收回后及時交給出納入庫送存銀行。
公司出納管理制度 篇3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公司的出納工作,加強資金使用的監督和管理,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有效防范財務風險,保證資金的安全,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公司的出納工作是指貨幣資金的收付和管理。貨幣資金包括現金、銀行存款和其他貨幣資金。
第三條 出納工作的基本要求是:手續齊全,控制嚴密,責任分明,及時準確。
第四條 堅持日清日結,賬款核對制度。出納業務必須堅持日清日結,及時核對庫存,發現問題,立即查找,切實做到賬款相符。
第五條 堅持交接制度。現金轉移必須當時當面點交清楚,并由交接雙方在交接單上簽字確認,以明責任。
第六條 堅持安全保衛制度。錢款、票據、印章等都必須入庫妥善保管;離開時必須收妥錢款、票據和印章,保險箱應上鎖。應建立健全的安全保衛制度,加強檢查,做好安全保衛工作。
第七條 堅持查庫制度。對現金、票據、印章等實物庫存,應經常檢查,以消除各種不正常、不安全因素。各部門應層層負責,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查庫制度,做好查庫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并采取防范措施,防患于未然。貨幣資金的收付
第八條 取得的貨幣資金收入必須及時入賬,不得私設“小金庫”,不得“公款私存”,不得賬外設賬,嚴禁收款不入賬。
第九條 各部門、營業部應當按照公司規定的程序和權限辦理貨幣資金支付業務,收取貨款時,必須收據寫明確,是幾月的貨款,需借款出去,必須有借款單回來,一起現金跟單據交由出納做賬。
第十條 實行網上交易、電子支付等方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應當與承辦銀行簽訂網上銀行操作協議,明確雙方在資金安全方面的責任與義務、交易范圍等。操作人員不相容崗位應相互分離,并根據操作授權和密碼進行規范操作,不得由一人全過程經辦網上交易、電子支付等業務。
使用網上交易、電子支付方式辦理資金支付業務的,不應因支付方式的改變而隨意簡化、變更支付貨幣資金所必需的授權審批程序。
第四章 現金管理
第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加強現金庫存限額的管理,超過限額的庫存現金應及時存入開戶銀行。
第十二條 現金收入應當及時存入銀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況需坐支現金的,應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
第十三條 借出款項必須嚴格執行授權批準程序,嚴禁擅自挪用、借出貨幣資金,嚴禁“白條抵庫”行為。
第十四條 負責現金管理的人員應定期核對庫存現金,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庫存現金盤點表,并由財務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進行審核,確定庫存現金賬實相符,如遇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五章 銀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條 發生出納業務的部門應嚴格按照《支付結算辦法》等國家法規和公司《銀行賬戶管理辦法》的規定,加強銀行賬戶的管理,嚴格按照規定開立賬戶,辦理存款、取款和結算。定期檢查、清理銀行賬戶的開立及使用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第十六條 嚴格遵守銀行結算紀律,不準簽發沒有資金保證的票據或遠期支票,套取銀行信用;不準簽發、取得和轉讓沒有真實交易和債權債務的票據,套取銀行和他人資金;不準無理拒絕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資金。
第十八條 負責銀行賬戶管理人員應定期核對銀行賬戶,每月至少核對一次,編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并由財務負責人或指定人員進行審核,確定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銀行對賬單余額是否調節相符。如調節不符,應查明原因,及時處理。
第十九條 嚴禁未經批準或授權,擅自進行銀行票據背書轉讓。各部門對于銀行存款收付事項,應嚴格遵守“收付兩條線”的原則進行管理和核算。其中:
一、對于所有銀行收入款項,都應按照規定的賬務處理程序,填制銀行收款記賬憑證,不得通過銀行票據背書轉讓的手段來故意規避正常的賬務處理程序和規定,嚴禁會計賬目上不留痕跡和線索的行為。
二、對于所有銀行付款事項,都應另行簽發銀行票據進行支付,并按規定填制銀行付款記賬憑證,不得利用銀行票據背書轉讓的方式和越過賬務登記程序來坐支和轉付銀行收入款項。
第二十條 加強與貨幣資金相關票據的購買、保管、領用、注銷等環節的管理,并專設登記簿進行記錄,防止空白票據的遺失和被盜用。
使用票據時,不得跳號開具票據,不得未經授權或批準隨意開具印章齊全的空白支票。
因填寫、開具失誤或者其他原因導致作廢的法定票據,應加蓋“作廢”章,并按規定予以保存,不得隨意處臵或銷毀。
第二十一條 發生出納業務的部門應當加強銀行預留印鑒的管理。財務專用章和個人名章應由不同的專人保管,嚴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項所需的全部印章。網上銀行支付密碼、證書等,應視同銀行印鑒進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