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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章程

發布時間:2022-09-01

醫院章程(通用5篇)

醫院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云南南疆醫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云南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云南省衛生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關上關通路57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傳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萬元;出資者:黃傳貴、劉家鳴,金額:黃傳貴20xx萬元、劉家鳴10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內科、腫瘤科、中醫科、檢驗科等科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傳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x年3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醫院章程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x醫院。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堅持以病人為中心,一切為了病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社會公德。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xx省民政廳;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xx省衛生廳。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xx省xx市官渡區關上關通路57號。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舉辦者、開辦資金和業務范圍

  第七條 本單位的舉辦者是黃傳貴。

  舉辦者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二)推薦理事(以下簡稱理事)和監事;

  (三)有權查閱理事會(以下簡稱理事會)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3000萬元;出資者:黃傳貴、劉家鳴,金額:黃傳貴20xx萬元、劉家鳴1000萬元。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內科、腫瘤科、中醫科、檢驗科等科室。

  第三章 組織管理制度

  第十條 本單位設理事會,其成員為7人。理事會是本單位的決策機構。理事由舉辦者(包括出資者)、職工代表(由全體職工推舉產生)及有關單位(業務主管單位)推選產生。

  理事每屆任期4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十一條 理事會行使下列事項的決定權:

  (一)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單位院長;

  (七)罷免、增補理事;

  (八)內部機構的設置;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第十二條 理事會每年召開2次會議。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召開理事會會議:

  (一)理事長認為必要時;

  (二)1/3以上理事聯名提議時。

  第十三條 理事會設理事長1名,副理事長1-2名。理事長、副理事長由理事會以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選舉產生或罷免。

  第十四條 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不能行使職權時,由理事長指定的副理事長代其行使職權。

  第十五條 召開理事會會議,應于會議召開10日前將會議的時間、地點、內容等一并通知全體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書面委托其他理事代為出席理事會,委托書必須載明授權范圍。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應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舉行。理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理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理事的過半數通過。

  下列重要事項的決議,須經全體理事的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第十七條 理事會會議應當制作會議記錄。形成決議的,應當當場制作會議紀要,并由出席會議的理事審閱、簽名。理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規定,致使本單位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理事應當承擔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反對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理事可免除責任。

  理事會記錄由理事長指定的人員存檔保管。

  第十八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

  (二)檢查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本單位院長對理事會負責,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單位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理事會的決議;

  (二)組織實施單位年度業務活動計劃;

  (三)擬訂單位內部機構設置的方案;

  (四)擬訂內部管理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本單位副職和財務負責人;

  (六)聘任或解聘內設機構負責人;

  本單位院長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條 本單位設立監事1人。

  監事任期與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在舉辦者(包括出資者)、本單位從業人員或有關單位推薦的人員中產生或更換。監事會中的從業人員代表由單位從業人員民主選舉產生。

  本單位理事、院長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或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本單位財務;

  (二)對本單位理事、院長違反法律、法規或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三)當本單位理事、院長的行為損害本單位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實行1人1票制。監事會決議須經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條 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為黃傳貴。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本單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

  (五)擔任因違法被撤銷登記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該單位被撤銷登記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國內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規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

  (一)開辦資金;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八條 執行國家規定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九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條 本單位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七章 終止和終止后資產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的;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理事會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六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七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經20xx年3月5日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醫院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強化縣級公立醫院(包括xx市人民醫院和xx市中醫醫院,以下簡稱公立醫院)管理,建立有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管運行機制,落實公立醫院獨立法人地位,促進公立醫院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提升公立醫院的服務能力,更好地為社會提供醫療衛生服務,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公立醫院是由xx市人民政府設立的非營利性醫療機構,是承擔市域醫療衛生服務的公益性事業單位。

  第三條 公立醫院經費來源是財政補助、服務收費和其他收入。

  第四條 按照所有權與經營權適度分離的原則,實行醫管會領導下院長負責制,強化經營管理責任,由院長依法依規經營、管理。

  第五條 公立醫院法人登記管理機關是xx市事業單位登記管理局。

  第二章 宗旨和任務

  第六條 公立醫院的宗旨是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為城鄉居民提供基本醫療服務。

  第七條 公立醫院主要承擔城鄉居民常見病、多發病、地方病和一般疑難疾病診療;危急重癥病人救治,重大疑難疾病的接治和轉診;適宜醫療技術的推廣應用;承擔對基層醫療衛生服務機構人員培訓和技術指導;承擔部分公共衛生服務以及自然災害和突發性事件醫療救治等工作。

  第三章 組織架構

  第八條 公立醫院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依法獨立承擔經濟、民事和社會責任。xx市人民政府設立縣級公立醫院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醫管會),代表市政府行使舉辦公立醫院的職能,為公立醫院管理決策監督機構。醫管會在市衛生局設立專門辦公室(簡稱醫管辦)。

  醫管會的主要職責是:負責推進縣級公立醫院管理體制、運行機制改革和現代醫院制度建設。決定縣級公立醫院發展規劃、章程擬訂和修訂、財務預決算、重大業務、院長選聘與薪酬制度等事項。審定縣級公立醫院績效考核、資產運營和年度工作報告。按規定程序對醫院報告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和重大業務進行審查。

  醫管辦主要職責是:負責承擔醫管會日常工作,監督縣級公立醫院運行。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報醫管會批準后,組織實施績效考核。聯系市財政部門對市公立醫院進行資產管理和財務監管。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執行過程中接受醫管辦、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形成決策、執行、監督分工協調的權力運行機制。

  第四章 管理層

  第九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執行醫管會決策,履行醫院日常經營管理職責,定期向醫管會報告工作。

  第十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由院長和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是醫管會的執行機構。

  第十一條 公立醫院院長產生方式為醫管會聘任,副院長產生方式為院長提名,醫管會聘任。

  第十二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醫院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三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履行以下職責:組織落實醫管會對醫院重大事項的決策;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管理醫院日常事務;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等管理;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公立醫院管理層具有以下自主經營權:

  (一)人事管理權。按照德才兼備、任人唯賢的原則和責、權相統一要求,自主行使人事管理權。

  (二)內部機構設置權。按照等級醫院管理規范和滿足群眾就醫需要為原則,可自主設置內部職能機構,決定各科室編制和人員組成。

  (三)副職推薦權和中層干部聘任權。醫院副院長由院長提名推薦,醫管會聘任。醫院中層干部人選經醫院管理層討論決定后由院長聘任。

  (四)收入分配權。在市人社部門、財政部門核定的績效工資總量內,可自主確定并組織實施本單位的收入分配方案。

  (五)年度預算執行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和醫院財務規定科學合理組織編制預算,經醫管會同意后按要求嚴格執行預算。

  第十五條 院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全面負責醫院業務工作;

  (二)管理醫院日常事務;

  (三)負責醫院的人事、財務、資產管理工作;

  (四)按照醫管會決議主持開展工作;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五章 人事管理及收入分配

  第十六條 公立醫院實行全員聘用制,醫院與職工雙方簽訂聘用合同,按照合同規定,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

  第十七條 對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聘用合同和醫院規章制度的職工,公立醫院有權解除聘用合同或予以辭退、開除,處理結果報有關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 公立醫院在已核的編制范圍內,按照國家規定的通用崗位類別和等級,在標準范圍內自主設置、調整內設機構和崗位,決定醫院各部門的人員編制,報市編制、人社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在編制范圍內需新進人員,按程序報批后,實行公開招聘,由人社、衛生主管部門或由醫院按有關規定組織實施。高技能衛生專業技術人才經市醫管會同意,由醫院和相關部門考核后,可直接聘用。

  第二十條 公立醫院按照公開、公正、規范操作的原則;按照以服務質量、數量和患者滿意度為核心,多勞多得,優績優酬,體現醫務人員技術服務價值的原則;按照分配向臨床一線、關鍵崗位、業務骨干和作出突出貢獻的人員傾斜,適當拉開收入差距的原則,自行制定醫院內部績效工資分配方案,在規定提取的績效工資總量內,按實際考核結果自行分配。

  第六章 財務管理

  第二十一條 公立醫院執行國家規定的《醫院財務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二十二條 公立醫院財務人員執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會計制度配備管理。

  第七章 資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公立醫院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制度相關規定實施資產管理。公立醫院的合法資產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公立醫院的資產包括流動資產、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無形資產和對外投資等。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單位資產管理制度,加強和規范資產配置、使用和處置管理,維護資產安全完整,保障事業健康發展。

  第二十五條 公立醫院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及各種存款的內部管理制度,對存貨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對存貨盤盈、盤虧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六條 公立醫院應當對固定資產進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盤點。年度終了前應當進行一次全面清查盤點,保證賬實相符。

  第二十七條 公立醫院在建工程達到交付使用狀態時,應當按照規定辦理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和資產交付使用。

  第二十八條 公立醫院轉讓無形資產,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評估,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取得無形資產發生的支出,應當計入事業支出。

  第二十九條 公立醫院資產處置、出租、出借,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批。

  第八章 民主管理

  第三十條 公立醫院須設立院務委員會,發揮民主管理、輔助決策的職能。

  院務委員會由醫院管理層、部分行政和業務科室負責人、職工代表大會選出的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人數一般為委員會全體成員的五分之一。院務委員會成員相對固定,任期與院長任期相同。院務委員會由院長召集,一般每季度召開一次,必要時可隨時召集。

  第三十一條 院務委員會的主要職能:

  (一)討論醫院重大改革事項、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

  (二)討論重大設備購置、基本建設計劃、重點科研項目、財務預決算;

  (三)討論醫院內部機構設置與調整,新技術運用和人事管理等;

  (四)討論重要規章制度的建立、修改和廢除;

  (五)討論院長認為需要提交院務委員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 院長應充分尊重和聽取院務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每次會議應形成會議紀要。

  第三十三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管會或醫管辦審批的,須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三十四條 院務委員會討論的事項中需經醫院黨組織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或作出決定的,由院長負責提出。

  第三十五條 副院長向院長負責,在院長授權的分管職責范圍內行使管理權。

  第三十六條 院長負責定期召開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醫院管理層辦公會議是集體研究、解決行政業務工作中有關問題的決策會議。必要時可請有關職能科室負責人列席參加。

  第三十七條 醫院重大決策必須及時向職工代表大會通報,醫院重大改革措施出臺前必須廣泛征求職工意見,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必須提請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九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條 縣級公立醫院應建立面向社會開放的公用信息平臺,及時向社會公布年度工作報告、年度財務報告以及質量安全、服務流程、費用、效率等信息。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應當修改章程:

  (一)章程規定的事項與修改后的國家法律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不符的;

  (二)章程內容與實際情況不符的;

  (三)醫管會認為應當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經醫管會決議通過的章程修改案,由公立醫院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須向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章程內容如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相抵觸時,應以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國家政策的規定為準。涉及事業單位法人登記事項的,以登記管理機關核準頒發的《事業單位法人證書》刊載內容為準。

  第四十一條 本章程由市醫管會負責解釋并監督實施。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醫院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___省___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

  (七)__________________;

  (八)__________________;

  (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_____ ____________;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___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___年!舱硎麻L(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__________________;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醫院章程 篇5

  根據本公司    年    月    日第    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    )、(    ),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      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      公司。”

  現改為: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

  現改為: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    ”。

  現改為:“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

  現改為:

  全體股簽字蓋章:

醫院章程(通用5篇) 相關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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