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團體章程草案(通用6篇)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1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___省___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
(四)__________________;
(五)__________________;
(六)__________________;
(七)__________________;
(八)__________________;
(九)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_____ ____________;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___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__________________;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___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 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__________________;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__________________;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2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全稱為xx縣音樂家協會。
第二條,xx縣音樂家協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xx縣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自愿結成的學術性、專業性的群眾組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
第三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宗旨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
”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尊重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團結廣大音樂家和音樂工作者,促進xx縣音樂藝術的繁榮、發展,為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做出貢獻。本會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各項法律、法規,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按自身特點開展會務活動。
第四條,xx縣音樂家協會接受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xx縣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辦公地點設在廣東省梅州市xx縣西湖漢樂廳內。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xx縣音樂家協會的業務范圍為:
(一)本會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二)積極組織并鼓勵會員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學習黨的方針政策,學習業務和科學文化知識,努力提高音樂隊伍的思想文化素質和業務水平。
(三)鼓勵并組織會員深入生活,開展創作活動,繁榮音樂創作,不斷提高音樂作品的思想和藝術水平。
(四)積極舉辦演出觀摩和交流座談等活動,促進音樂表演藝術和音樂教育事業的提高與發展。
(五)組織學術研討活動,促進評論、理論工作的提高與發展。
(六)組織會員搜集、整理、研究我國特別是我縣的民間音樂文化遺產,發揚民族音樂的優良傳統。
(七)關心、參與國民音樂教育,努力提高國民音樂教育水平。組織會員參加音樂普及工作,積極開展社會音樂活動,豐富人民的音樂文化生活。
(八)組織比賽、評獎活動,對優秀的音樂創作、音樂表演、音樂理論成果以及對在音樂教育和其他音樂工作中有顯著貢獻的音樂家音樂工作者予以獎勵。
(九)促進并加強與臺、港、澳地區及海外僑胞中的組織和音樂家的聯系和往來,為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藝術和完成祖國統一大業貢獻力量。
(十)努力在音樂界形成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氣,積極發現、培養新生力量。發展在貢獻的音樂家入會,不斷擴大協會組織。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xx縣音樂家協會會員均屬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音樂創作、表演、評論、研究、教學、編輯、翻譯、對外交流、音樂普及和組織工作等方面有一定成就或影響。
(四)居住在本縣的國家、省、市音樂家協會會員,為本會當然會員。
第九條,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會員有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會員覆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過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5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全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知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時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團體理事會(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5年。
[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第二十八條,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團體的資產管理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才時必須辦理交接手續。
第三十七條,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x年11月6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3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校園文明風尚。學生社團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
第二條 本社團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社團登記類別;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社團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校團委的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社團是x大學學生社團的成員,接受x大學黨委宣傳部的領導,接受x大學團委和校學生會的監督管理,接受指導單位的指導(必須載明具體的指導單位)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五條 本社團的活動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二)
(三)
( )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申請加入本社團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具有x大學正式學籍;
(二) 承認本社團章程;
( )
第七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 提出入會申請;
( )
( )由社團執行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八條 會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 本社團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 參加本社團的活動;
(三) 獲得本社團服務的優先權;
(四) 對本社團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 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第九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社團的決議;
(二) 維護本社團的合法權益;
(三)參與社團每次活動;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社團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社團,并交回會員證。(必須載明會員退會清退會費的辦法)。
第十一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社團執行機構會議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二條 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社團執行機構;
(三) 審議社團執行機構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一年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社團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六條 社團執行機構的職權是:
(一)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籌備召開會員(或會員代表大會);
(三) 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 決定會員的吸收和除名;
(五) 決定社團下屬各部門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六) 領導本社團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七條 本社團的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
(二) 熱心學生社團工作;
(三) 學習成績中等以上;
(四) 大學期間未受過學校的處分;
( )
第十八條 本社團會長(社長)、副會長(副社長)、各部門負責人任期一年。本社團會長不兼任其他學生社團的主要負責人。
第十九條 本社團會長(或社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執行機構會議;
(二) 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社團執行機構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社團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二十條 副會長(副社長)行使以下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枝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 )
( ) 協助會長(社長)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一條 本社團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在核準的活動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本社團按照校團委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三條 本社團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四條 本社團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財務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二十五條 本社團具有專門的財務人員。財務人員變動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 本社團資產管理必須執行x大學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校團委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專項資金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校團委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會員公布。
第二十七條 本社團換屆或更換社團負責人之前必須接受校團委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 本社團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對本社團章程的修改程序,由校團委、校學生會、本社團執行機構或10名以下本社團成員聯名提出,并交經本社團會員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社團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上通過后7日內,報校團委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社團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之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社團執行機構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社團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指導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三條 本社團終止前,須在校團委組織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社團經校團委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既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社團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校團委的監督下,按照x大學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社團會員大會執行機構。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自校團委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4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范圍、成員分布、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 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X省X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
(一)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二)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三)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四)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五)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六)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七)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八)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X X X X X.X.X X.X.X.X X X。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 )X X X X X.X X X X X ;
( )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X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x x x x x x x x x x x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
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x年。〔正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
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第二十九條,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X X X X X X X X X X X X;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 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年X月X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包括英文譯名、縮寫)
(社團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團的名稱應當反映其特征。全國性的社會團體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應冠以本行政區域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使用已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明令撤銷或取締的社會團體的名稱)
第二條 本團體的性質(其中必須載明:組成的人員或單位;學術性、聯合性、專業性或行業性;全國性或地方性;自愿結成;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其中必須載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必須載明具體的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載明省市)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必須具體、明確,但不得進行舉行表彰評比活動):
(一);
(二);
(三);
(四);
(五);
(六);
(七);
(八);
(九)。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行業協會、商會應該都是單位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行業、學科)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 )。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 );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 )。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 )。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年(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每屆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 );
(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理事人數較多時,可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 )。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年。〔理事長(會長)、副理事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社團法定代表人一般應由理事長(會長)擔任。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副會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并在章程中寫明〕。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理事長(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 )。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 );
(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 );
(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以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通過。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及國家其他有關財務管理的規定,接受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年月日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社會團體章程草案 篇6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協會名稱為**市美術家協會(英Liaocheng Young Artists Association,縮寫LYAA)。
第二條 **市美術家協會在**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指導下開展工作,組織全市美術家進行美術創作和研究,是黨和政府及共青團聯系廣大中美術家、美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肩負著發展美術事業的使命。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本會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充分遵循美術創作的藝術規律,發揚藝術民主,積極鼓勵各畫種的不同形式、不同風格、不同流派的自由發展,團結我省美術家和廣大美術工作者,努力發展和繁榮具有時代精神和中國特色的美術事業,為促進社會主義兩個文明建設而奮斗。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市共青團聯合會和**市民政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山東省**市大碼頭路名仕院2號樓1棟。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團體的業務范圍:
(1) 積極采取各種靈活有效的方式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生活進行藝術采風,在創作中努力反映時代精神;
(二)在藝術理論和創作實踐方面經常舉辦各神層次和內容的培訓活動,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三)舉辦展覽、評獎、出版、發表、廣播等活動,對優秀的美術作品和人才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
(四)建立健全**市美協藝術研究會及下設各畫種的藝術研究會,以及建立各縣區美術家分會,以便上下聯系,共同繁榮美術創作;
(五)加強與市縣區電視、網絡、廣播、出版、報刊、雜志等部門的聯系,不斷宣傳和擴大我市美術家的藝術實踐活動和專業創作成就;
(六)積極與各省、市美協和美協進行工作經驗交流及通過美術作品展覽進行學術交流;
(七)創辦《**市美術家協會》網站,搭建《**市美術家協會》微信平臺,及時溝通會員之間的學術信息,反映全市、全省及全國的美術創作及理論動向,推出新人新作,發展全市各縣區美術事業;
(八)積極聯絡全國(特別是籍)美術家,并各級藝術家進行美術交流,以增進友誼、擴大視野、維護和平;
(九)廣泛與熱愛和關心美術事業的有識之士和團體相聯誼,以爭取社會各界對美術事業的支持;
(十)其他與協會宗旨相關的工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美協實行團體會員制和個人會員制。
第八條 美協有對團體會員進行指導、協調、服務的職責,團體會員有密切配合美協開展各項工作的義務。
凡贊成本會章程,有中國公民身份,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均可申請成為個人會員:
(一) 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團體的意愿;
(三)本人美術作品或理論著作,經過展覽、發表、出版,有較高思想性和學術水平者;
(四)本人美術作品曾參加一次以上中國美協、山東省美協、**市美協舉辦的大型美展及本會舉辦的綜合性美展兩次以上者;
(五)本人從事美術組織工作、美術教育、美術理論研究、美術編輯、工藝美術、建筑藝術有較顯著成績者。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實際工作需要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并交回會員證。
會員如脫離美術協會、無故不參加會議、不遵守協會章程、不服從正常管理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協會的組織原則為民主集中制。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候選人由各會員民主協商產生,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會費標準;
(六)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席、副主席、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的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席、副主席、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團體主席、副主席、秘書長任期5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主席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主席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本團體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本團體認真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 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九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二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三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四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