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文聯章程(精選5篇)
鄉鎮文聯章程 篇1
第一章 總 章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國共產黨xx縣委員會領導下的xx縣文學藝術工作者組成的人民團體,是中共xx縣委和xx縣人民政府聯系文藝界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發展社會主義文藝事業,建設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xx縣文聯的宗旨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 “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持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文藝方針,堅持文藝的社會主義方向,廣泛團結文學藝術界人士,努力建設和繁榮文學藝
術事業,為推動文學藝術事業大繁榮、大發展,為構建開放、魅力、和諧做出積極的努力和貢獻。
第二章 任 務
第三條 組織本會會員努力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沿著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開創文學藝術事業新局面。充分發揮文學藝術團結人民、教育人民的作用;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堅持“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致力于繁榮和發展文學藝術事業;積極發現培養文藝人才,不斷擴大文藝隊伍;弘揚時代主旋律,不斷推出文學藝術精品。
第四條 協同政府文化部門和各群眾團體組織、學術部門,圍繞社會主義建設不同時期的任務,積極開展以文學藝術為載體的傳播活動;積極參與三個文明建設,不斷提高xx人民的文學藝術素養和欣賞水平,為建設和諧營造良好的文化氛圍。
第五條 尊重各兄弟民族文學藝術傳統和特點,重視培養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人才,挖掘民族文化,促進本地區少數民族文學藝術事業健康發展。
第六條 積極參加市內外的有關文化交流活動,增進友好往來,交流文藝成果,提高文藝水平,繁榮文藝事業。
第三章 組 織
第七條 xx縣文聯由xx縣各文學藝術工作者協會組成。xx縣境內各文學藝術者協會,凡自愿申請,經審查批準,均可成為本會團體會員;xx縣境內已經參加了市級或市級以上文學藝術家協會的文學藝術社團或個體,經過履行必要手續,也可成為xx縣文聯的會員;加入本會的個體會員,由本會介紹到縣內有關文藝團體參加活動。
第八條 中共xx縣委宣傳部代表縣委主管xx縣文聯工作。
xx縣文聯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代表大會。
第九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并同時對獲市級“攀枝花文學藝術獎”以上獎項的作家藝術家個人,由xx縣委、政府設“文學藝術獎”給予獎勵、表彰。代表大會選舉文聯委員若干人,組成xx縣文聯全委會,在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行使代表大會職權。全委會每年可定期或不定期召開會議研究文聯工作。
第十條 xx縣文聯設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由全委會選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對于不稱職的領導成員,通過民主程序,可以罷免或撤銷。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堅持“注重實績、嚴審資格、扶持新人”的原則,對有文學作品在報刊發表,藝術作品獲得成功,藝術追求執著,富有熱情和實踐精神,政治思想素質及個人品德修養較好,德才兼備的文藝新人和業余愛好者,將大力關注培養。違反本會章程,經教育仍然堅持錯誤不改的,經全委會研究同意可以取消本會會籍。因觸犯國家法律,受到法律處罰的個體會員,本會將剝奪其會員資格。會員由于傷亡、疾病不能從事文藝活動者,視為自動脫離組織。
第四章 權 利
第十二條 xx縣文聯內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第十三條 有權參加xx縣文聯組織的學術活動和其他活動。
第十四條 有權取得xx縣文聯提供的學習資料和研討資料。
第十五條 本會維護憲法和法律賦予文藝工作者的一切權利,保障文藝工作者從事創作、研究的自由。文藝工作者正當權益受到非法侵犯時,有權享有本會的保護和援助。
第五章 義 務
第十六條 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學習科學發展觀,學習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理論及文藝理論知識,不斷提高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
第十七條 自覺遵守xx縣文聯章程,維護xx縣文聯榮譽和利益。
第十八條 自覺繳納會費。
第十九條 深入生活,關注社會,加強藝術實踐,積極進行藝術實踐,開展創作經驗交流活動,團結互助,共同提高,努力提高文藝創作水平。
第二十條 老一輩文藝工作者有責無旁貸的扶持文藝新人成長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 自覺主動向文聯組織匯報工作,上報會員作品。
第六章 活 動
第二十二條 由全委會組織開展經常性的文藝研討、鑒賞、爭鳴以及筆會活動。
第二十三條 召開創作經驗交流會,社會時事分析報告會,文藝創作主題研討會。
第二十四條 有組織的進行創作互評,交流創作得失。
第二十五條 收集整理本會成員優秀作品;向有關文藝刊物或文藝部門推薦、選送優秀作品。
第二十六條 組織采訪活動及其它形式的深入生活、搜集創作素材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舉行文藝理論知識專題講座,讓本會成員較熟練地把握文藝創作規律,提高創作技巧。
第二十八條 開展各種形式的活動,因地制宜,為文藝工作者創造良好的工作環境、學習環境和生活環境。
第二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1)財政撥款。(2)開展與文學藝術有關的有償服務和經營活動所得收益。(3)會員繳納的會費。經費完全用于文聯有關活動。
第三十條 本章程共六章三十條。解釋權屬xx縣文聯全委會。
鄉鎮文聯章程 篇2
第一條 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xx縣文聯)是中共xx縣委領導的,由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和相關社團聯合組成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系廣大文藝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建設文化強縣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力量。
xx縣文聯是xx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業務上接受市文聯指導。
第二條 xx縣文聯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切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遵守憲法和法律,團結和組織全縣廣大文藝工作者,致力于繁榮和發展社會主義文學藝術事業,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而努力奮斗。
第三條 xx縣文聯實行團體會員制。全縣性的文藝家(工作者)協會、研究會、學會和縣級企業文聯,可申請加入本會,經本會委員會批準后,可成為團體會員。
會員的權利:對縣文聯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進行監督,參加縣文聯舉辦的活動,并依法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會員的義務: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負責完成本會交付的工作。
會員有退會的自由。
第四條 xx縣文聯對各團體會員負有聯絡、協調、指導、服務的職責。通過組織團體會員間的交流活動和調研工作,密切聯系廣大會員,向有關方面反映情況和要求,并承擔所屬協會需要統籌安排的事宜。
第五條 xx縣文聯會同各團體會員組織文藝工作者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深入生活,開展各種文藝創作、學術研討、文藝批評和文化交流活動。發現和培養文藝人才,采取各種有效措施,加強對文藝隊伍建設,特別是中青年文藝工作者的扶持和培養,不斷壯大全縣文藝隊伍和提高文藝工作者的素質。
積極爭取黨和政府對文藝工作的重視與支持,同社會各界的廣泛聯系,并與政府文化藝術主管機構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各人民團體合作,共同發展我縣的文學藝術事業。
第六條 本會設“天姥山文學藝術獎”,建立三年一次的評獎制度。“天姥山文學藝術獎”為xx縣最高文學藝術獎,對優秀文藝成果、先進集體和個人給以精神和物質的獎勵。
第七條 xx縣文聯維護憲法和法律所賦予文藝工作者和文藝團體的權益,堅持“二為”方向,依法維護本會會員的創作自由和在藝術方法、藝術風格上的大膽探索。
第八條 xx縣文聯根據需要和可能,本著積極、慎重、規范、求實的精神,創辦必要的經濟實體和開拓創收渠道,以增強自身活力,促進文藝事業的發展。
第九條 xx縣文聯的最高權力機構為xx縣文學藝術界聯合會會員代表大會。負責審議和通過縣文聯工作報告;修改縣文聯章程;選舉產生縣文聯委員會;討論和決定其它重要事項。大會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薦產生,縣文聯可邀請有關人士為代表大會代表。
縣文聯委員會成員按規定辦法,經民主協商提名,并經代表大會選舉產生。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決定具有代表性的人士為縣文聯委員會的候選人。代表大會閉幕期間,由委員會履行代表大會所賦予的職權,處理日常事務。
委員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
委員會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秘書長由主席提名,經委員會通過后任命,副秘書長的名額和人選,由主席、副主席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協助主席、副主席工作,并設立必要的工作機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必要時,可設若干名譽職務,名譽職務由縣文聯委員會聘請。
縣文聯委員會認為擔任本會領導職務的成員中不稱職者,可通過民主程序,予以罷免和撤換。
第十條 xx縣文聯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特殊情況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由委員會召集;委員會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由主席、副主席召集。必要時可多次召開。
第十一條 xx縣文聯經費來源:(一)國家撥款;(二)開展以文補文活動所得收益;(三)社會資助和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二條 本章程的修改權屬縣文聯代表大會,解釋權屬縣文聯委員會。
鄉鎮文聯章程 篇3
第一章 總則
(一)衛生職業技術學院《音樂社》是我校音樂愛好者自愿組建參加的學生社團組織,屬藝術類社團,旨在培養學生的興趣愛好,并通過參與社團活動,結交朋友,為將來從事音樂道路的學生的發展積累財富,在遵守校紀校規和社會道德風尚的前提下給廣大學生以施展音樂才華,傾吐心聲,交流學習的園地。豐富校園文化生活,陶冶情操。
(二) 本社團的正式名為:音樂社團,聲音美妙而獨特,體現對音樂的理解與喜愛。
(三) 本社團活動遵守校紀校規,維護校園環境和校園秩序的穩定。
(四) 本社團以“領悟音樂,感動生活”為宗旨。
第二章 組織機構
(一) 社員大會是本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社員大會每學期至少召開兩次,須有三分之二多數的社員出席。
社員大會主要行使下列職權:
1. 通過、修改或廢除本社章程。
2. 審查財務預、決算報告。
3. 審查執委會的工作報告。
4. 審查對社員開除社籍的處分。
本社團由社員大會通過提名、選舉產生執委會,并作為本社團的最高領導機構和決策機構。執委會包括社長一名,副社長兩名,宣傳部、組織部、檔案部、策劃部,各部部長一名,執委會遵循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執委會每屆任期一年,由社長召集定期召開例會,商議討論本社團發展過程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二) 社長及各部門產生辦法:社長需在本社團內有較大影響,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未受校內處分, 對各部門有一定的了解和管理能力。社長是社員大會的執行者,本社團第一任社長由本社團創始人擔任,副社長由社長推薦;后任社長由前任社長提名下屆社長后選人,然后由全體社員投票選舉產生。副社長遵循同樣的原則。對于表現突出,貢獻較大者可經執委會提名,全體社員投票以決定其是否繼續任職。如果社長無故缺席兩次正常會議,其他執委有權提出罷免。
各部長的產生由執委提名,全體社員投票產生。若部長無故缺席兩次例會,對社團工作敷衍行事,不負責的,執委會有權對其提出罷免。
若有特殊情況提前離任的執委會成員,應經過執委會的商議通過,并向執委會提出申請,并轉交工作。新一屆執委會產生后,在全校范圍內做公示。
(三) 社長職責:
1.召集并主持社團執委會,提出議案,并指導他們的工作。
2.召集并主持社員大會,在社員大會及其他相應的會議上發言,宣讀社團活動計劃,匯報工作等。
3.組織、監督社團活動及監督財務情況。
4.代表社團與其他組織、個人洽談有關事物。
(四) 副社長職責:
兩名副社長分別具體分管兩部門的工作。副社長應全力配合、輔助社長工作,在社長不在等一些特殊情況的時候,所有副社長一起負責社團的一切活動。
(五) 部門職責
1. 宣傳部:負責每次活動的宣傳工作,宣傳應做到醒目,易懂,詳細,及時,并清晰的展現給各社員和廣大同學。負責在網上向校內校外發布我校社團最新動態,以及對每一次宣傳的文檔進行電子版處理,文檔要準確,完整,以備隨時調用。在每一次活動前制作海報并搞好我社團的長期專欄,在特定的宣傳板上進行我校社團活動及社團文化的宣傳。宣傳材料(圖文)要及時備份。宣傳部同時負責社團與其他院校社團的聯系和工作,聯絡校內其他社團和組織;申請教室和會場,做相關疏通工作以保證活動正常開展,負責和相關素質拓展組織保持聯系,盡可能的多與外界同性質的社團與組織保持密切且良好的關系,擴大我社的聯絡網及知識范圍。
2. 檔案部
檔案部主要負責社團內部的財務工作,對每一筆帳物要仔細紀錄、核查處理,所有財務都必須有社長簽名后報銷,存檔。每一次活動的所有資料(宣傳資料,活動期間的圖片,以及活動總結),社團歷史資料,社團社員名單進行總結歸檔,分類處理,建立完整清晰的資料庫,以及負責收集和回復社員和非社員的反饋意見并及時向該部長匯報。
3. 組織部:主要負責平時的日常音樂學習,使日常活動能有序和高效的進行,并積極選拔優秀的社員,組織參加各種演出和比賽,以提高本社團社員的水平。
4. 策劃部:主要負責每次活動前期安排策劃等相關事宜,每次活動前期做好策劃工作,做好兩份計劃書,一份交給社長,一份交給宣傳部,并且在社團執委會上提出,經社長和各執委會審核通過后,由各個部門分工共同完成活動。組織部要盡最大可能與各個部門之間進行交流合作,聯合社員,促進社團參與活動的積極性。
(六) 部門之間的合作和交流
1. 每次例會上,由各部門之間相互交流,理清部門之間的交接以及需要合作的相關事宜。在平時活動中,一定要架好合作的橋梁。
2. 每次活動前,策劃部將活動計劃交一份給社長,一份給宣傳部,宣傳部應盡快聯絡相關的部門,確保活動得到學校的支持。及時投入工作,并及時將進展情況反饋到組織部和社長手中。各部都要根據相應的情況做好活動準備。策劃部在擬定活動計劃時,簡單擬定各個部門的工作重點。各部門間的交叉工作需部長之間做好協調工作,隨機應變。
3. 要明確自己的工作,及時,準確的完成,做好自己的本職工作,就是給別人最大的幫助和支持,各部門之間做好溝通工作。
(七) 社員的權利
1. 在社團內部享有入選社團負責人的權利。
2. 監督社團工作并提出批評和建議。
3. 有權報名參加社團組織的各種活動
,并獲有優先錄取權。
4. 享有社團為社員提供的其他權益。
5. 有權監督執委會成員的工作。
6. 有權旁聽例會。
(八) 社員的義務
1. 自覺維護社團的形象。
2. 積極參加社團組織的各項活動。
3. 參加社團活動時,服從組織安排,遵守社團的各項規章制度。
4. 社員必須在開學后兩周內到檔案部注冊報到。
5. 社員每學期需交10元社費,檔案部需完整記錄并公開社團交、付費情況。
6. 社員在活動中有三次違反以上行為或其它違紀行為的將被予以處分或開除社籍,并列為社團永不受歡迎對象。
第三章 附則
(一) 每學期,評出工作優秀的社員給予獎勵;選出工作優秀的執委會成員給予獎勵,并記錄在案。
(二) 各部門在新學期開始全面展開工作之前,必須認真組織各部門成員學習本社團章程,并做好明確的分工,方便日后工作。
(三) 社團的開銷由經手人持有效發票(或收據)經社長簽字,找財務人員批復,方可報銷;如有大面額的花銷(大于30元),必須先經過社長的同意。
(四) 社團一切活動必須以安全為第一準則,遵守校規校紀,遵守國家法規。不可以做有損害社團形象,學校聲譽和不利于社會,國家利益的活動。
(五) 在每學期初,在校區進行招新工作,根據社團組成情況進行招新,具體事宜由執委會討論決定。
(六) 宣傳所用材料,請節約使用。每次宣傳工作結束后,宣傳部應將宣傳所用的板、橫幅及時回收保管,以便下次使用。
(七) 每次日常音樂學習,由組織部做好簽到工作,檔案部負責新加入社員的報名工作。
(八) 社團活動一般都由宣傳部通過海報、網絡的方式公布信息,社員需定期關注以便及時了解社團活動。如有特殊緊急情況,由組織部負責通知。
(九) 各個部門紀錄社員的生日,在社員生日的時候,要給予社員祝福等。
(十) 本章程于20xx年9月正式開始實施。
鄉鎮文聯章程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xx省石行業商會”,簡稱“商會”,英文名“”,簡稱“”。
第二條 本會性質:為從事石產業鏈條中資源開采與管理、產品檢測與研發、市場開拓與培養、產品交易與經營、文化研究與傳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社會團體及石界的知名人士自愿組成的全省性、非營利性社會團體。
第三條 本會宗旨:服務會員,規范行業,提升價值,發展產業。是在xx省委、省政府的領導下,團結xx省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和個體經營者、相關企業及石界的知名人士,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遵守社會道德風尚;組織會員,充分發揮團隊優勢,互幫互助;全心全意為會員服務,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引導企業合法經營,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加強行業管理與自律,樹立良好行業形象;做精產品、做好商會、做強產業, 提升石價值;努力實現竹山石全球話語權、定價權的目標,為地方經濟發展作出應有的貢獻。
第四條 本會接受登記管理機關xx省民政廳的監督管理,服從業務主管單位xx省工商聯的業務指導。
第五條 本會辦公地址:xx省竹山縣城關鎮(國際石城)。
第二章 業務范圍
第六條 本會業務范圍:
(一)開展行業調查研究,提出有關石行業經濟政策和立法方面的意見和建議;團結一切從事石勘探、開采、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收藏、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對國內外石的供需形勢、資源利用、產品開發以及進出口政策、價格政策、稅收政策、管理體制、法律法規等進行調查研究,為政府決策提出建議,為石行業的企事業單位、相關機構和工作者提供服務;
(二)經政府部門授權和委托,參與制定行業規劃,對行業內重大的技術改造、技術引進、投資與開發項目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前期論證;
(三)做好名牌戰略推進工作,促進企業科技創新、工藝創新、設計創新,實施名牌培育工程,提高全省石行業的國際競爭力;
(四)進行行業統計,收集、分析、發布行業信息;
(五)參與行業生產、經營許可證發放的有關工作,參與資質審查,幫助企業改善經營管理;
(六)參與相關產品市場的建設、指導,協助政府部門加強對石市場的宏觀調控與指導監督,嚴格行業管理,進行行業自律。制定行業標準和行為規范,開展行價行評宣傳,促進質量監督工作,并團結和監督全行業積極貫徹實施,使我省石市場規范有序地發展;
(七)開展石科學技術研究及鑒定評估;推動產品款式設計和花色品種創新、鑒定儀器研制、加工設備革新等技術活動。組織科技成果鑒定和推廣應用;對具有行業專長的帶頭人,給予技術權威認證資格認定;
(八)規范行業行為,協調同行價格爭議,實施行業爭議仲裁;進行質量管理和監督,維護公平競爭;開展與石行業有關的社會活動;
(九)組織開展石行業的專業技術人才職業培訓工作,提高從業人員素質,提升行業水平,為全行業提供各類專業人才;
(十)組織并開展國內外有關石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與合作活動,多方位加強同國內外相關行業商會的聯系。定期或不定期舉辦國內外石展銷會、展覽會,引進并推廣國內外有關發展石行業的先進技術和現代化管理經驗,加強與國內外同行業的經濟技術交流和合作;
(十一)組織建立石信息系統(數據庫),為國內外同行業提供信息交流,開展咨詢服務,通過國際互聯網等新聞媒體推介和交流活動與國際接軌,使我省石行業走向世界,擴大影響;
(十二)收集、整理、統計、研究國內外石的經濟技術信息,編輯出版石方面的圖書、雜志、報刊,及時反映行業的動態和經驗,宣傳政府對石行業的政策。協助政府辦好相關節會活動;
(十三)協助石行業有關主管部門和企事業單位,發展多種形式的橫向聯系,促進石行業的探、采、工、貿(即資源勘探、礦山開采、石制品加工、產品貿易)等聯合活動;促進石行業與其他行業交流與合作,以提高本行業的影響力,達到提高資源利用效益、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目的;
(十四)協調本行業與其它有關行業的聯系,相互支持與合作;
(十五)反映會員要求,維護其合法權益,發展石行業和社會公益事業;
(十六)搞好本會的自身隊伍建設,不斷提高思想、政治和業務素質,努力強化服務意識,為會員提供有關專項服務,努力開拓創新,提高服務水平;
(十七)承擔政府部門委托的其它任務等。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商會由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組成。
第八條 入會條件:
凡在從事石相關行業內依法登記注冊,具有法人資格,承認本會章程,在本行業內具有一定影響,從事石勘探、開采、加工、商貿、檢測鑒定、教育、科技、信息和金融服務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均可申請入會。
第九條 入會程序:
(一) 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 理事會或理事會委托秘書處討論通過;
(三) 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商會組織的有關活動;
(三)獲得商會服務優先權,比如持會員證參加竹山石資源拍賣、原石購買、新產品開發利用、質量檢驗檢測、地理標志應用、注冊商標使用等活動優先權;
(四)對本商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和監督;
(五)按優惠條件,享受本商會提供的有關資料及信息服務;
(六)入會自愿,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商會的決議;
(二)維護商會的名譽和合法權益;
(三)完成商會委托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報告商會,并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商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會員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修改商會章程和會費標準;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通過聘請有關名譽職務、顧問等;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大會每年舉行一次,因特殊情況亦可由理事會決定臨時召開,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商會開展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理事人數不得超過會員人數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籌備召開會員大會;
(三)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四)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六)決定商會秘書長、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特殊情況可以采用通訊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理事會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二條 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處罰和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三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連任不能超過兩屆如因特殊情況需連任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二分之一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會議決議落實情況;
(三)代表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書長,交理事會審議決定。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常務副會長,常務副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協助會長研究和處理日常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二)受會長委托,代表會長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
(三)經會長授權,代表會長簽署上報的文件。
第二十八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參加會長工作會議;
(二)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三)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五)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代表商會簽署有關文件;
(七)負責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召集;
(八)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本會內設財務處、秘書處、會員處。
財務處負責本會的財務管理和聘用的專職人員的工資福利的發放。
秘書處在秘書長的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設立黨支部,隸屬竹山縣非公有制經濟組織黨委。
會員處負責會員的審查、登記、管理和會員活動的組織。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商會辦企業的收入;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的制定或修改須經會員大會討論,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專門賬戶,實行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審議后,報會員大會通過。
第四十條 本會修改后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會終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以及國家政策調整和自然災害等原因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提出終止決議。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決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和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商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等相關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商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xx省石行業商會第一屆會員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于本會的理事會。
鄉鎮文聯章程 篇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完善和規范律師協會行業管理,履行行業管理職能,保障律師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xx省律師協會(下稱本會),英文名稱,是依法設立的社會團體法人,是xx省律師的自律性組織,依法對全省律師行業實施行業服務和管理。
本會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分會,設區的市和自治州設立律師協會。市、州律師協會根據需要可在所屬區、縣(市)設立分會或聯絡站、組。
第三條 本會的宗旨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團結帶領會員,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忠實履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工作者的職責使命,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和行業整體利益;提高會員執業素質,規范會員執業行為,促進律師事業健康發展,為法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優質法律服務。
第四條 本會接受xx省司法廳的監督、指導和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指導。
第五條 本會精神是:開放、自律、維權、服務。
第六條 本章程對本會全體會員和所屬各組織機構具有行業約束力。
第二章 職 責
第七條 本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支持會員依法執業,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二)制定本省律師行業發展規劃,制定及完善律師執業規范、準則和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推進行業規范化建設;
(三)鼓勵和支持會員參政、議政;
(四)組織律師業務培訓,總結、交流律師工作經驗,提高律師整體執業水準和社會形象;
(五)負責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教育、檢查和監督;
(六)組織實施、監督律師的執業宣誓,對律師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七)組織管理申請律師執業人員的實習活動,開展執業前培訓和對實習人員進行考核;
(八)處理對會員的投訴,負責調處會員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
(九)制定并監督實施會員獎勵與處分辦法;
(十)宣傳律師工作,出版律師刊物;
(十一)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對外交流;
(十二)組織律師和律師執業機構開展社會公益活動;
(十三)舉辦律師福利事業;
(十四)建立并完善律師執業責任保險制度,防范律師執業風險;
(十五)協調與相關國家機關的關系,提出立法和司法建議;
(十六)指導市、州律師協會工作;
(十七)司法行政機關及上級律師協會確定的其他職責;
(十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 員
第八條 本會會員由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組成。個人會員分為正式會員、預備會員。
第九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規定取得律師執業證書并在本省司法行政機關登記執業的律師為本會正式個人會員。經本省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登記設立的律師執業機構為本會的團體會員。本會正式個人會員、團體會員同時為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的會員。
第十條 已依法領取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實習證書并在本省律師執業機構實習的人員,應在律師協會備案,成為預備會員。預備會員的預備期與實習期相同。預備會員不交納會費。
第十一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權利:
(一)享有本會的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會員被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項權利;
(二)享有合法執業保障權;
(三)參加本會組織的學習和培訓;
(四)參加本會組織的專業研究和經驗交流活動;
(五)享受本會提供的福利;
(六)使用本會的圖書、資料、網絡、設施和信息資源;
(七)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的意見和建議;
(八)對本會的工作進行監督,提出批評和建議;
(九)通過本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
(十)法律、法規、規章和章程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二條 正式個人會員的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
(二)遵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遵守律師行業規范和準則;
(三)接受本會的指導、監督和管理;
(四)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履行本會規定的法律援助義務;
(五)自覺維護律師職業聲譽,維護會員間的團結;
(六)按規定交納會費;
(七)完成規定的繼續教育和培訓計劃;
(八)法律、法規和章程規定的其他相關義務。
第十三條 預備會員的權利、義務及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團體會員享有章程第十一條第(四)項、第(六)項至第(十)項規定的權利。
第十五條 團體會員的義務:
(一) 遵守本會章程;
(二) 傳達、學習和執行本會的各項決議、決定;
(三) 教育律師遵守律師執業行為規范,對律師的執業活動進行考核;
(四) 組織律師參加本會的各項活動;
(五) 制定和實施內部規章制度;
(六) 為個人會員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提供必要條件;
(七) 對實習律師實施管理;
(八) 組織或參加律師執業責任保險;
(九) 按規定交納團體會員會費和代收個人會員會費;
(十) 承擔本會委托的工作;
(十一)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六條 在本章程或行業規范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會員應當以社會普遍遵循的道德要求和律師職業的基本精神規范其行為,使之符合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維護良好的職業形象。
第十七條 個人會員應當通過其執業機構向所在地的市、州律師協會辦理登記手續,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由省直分會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個人會員有下列情形的,其本會會員資格終止:
(一)因執業機構異動,不在本省行政區域執業的;
(二)未辦理律師執業年度考核,不再從事律師職業的;
(三)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律師執業證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終止會員資格的其他情形。
會員資格終止手續由其登記地市、州律師協會辦理,并報本會備案;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的個人會員終止手續由本會或省直分會辦理。
第十九條 律師執業機構已注銷或被司法行政機關吊銷執業證書的,其團體會員資格自動取消。
第四章 律師代表大會
第二十條 律師代表大會是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代表由個人會員組成,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全國律師協會提出修改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建議;
(二)制定修改本會章程和涉及行業整體利益的長期性、戰略性的重要規劃及制度;
(三)討論并決定本會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四)聽取和審議本會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五)聽取和審議本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工作規劃;
(六)選舉、罷免本會理事會理事;
(七)選舉、罷免本會監事會監事;
(八)審議批準會費標準和經審計的會費收支情況報告;
(九)審議大會主席團提出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律師代表大會任期每屆四年。在此期間,經本會理事會決定,可以組織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也可提前或延期舉行。律師代表大會必須有超過半數的代表出席始得舉行。
第二十二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由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從個人會員中選舉或推舉產生,可以連選連任。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擔任會長的執業律師為律師代表大會的當然代表。
第二十三條 每屆律師代表大會代表產生后,律師代表大會召開前應舉行預備會議,醞釀和確定本次會議的主席團,通過會議的議程和其他準備事項的決定。
召開律師代表大會會議,秘書處應至少提前七天向代表發出書面通知。
主席團是代表大會會議期間的臨時權力機構。主席團決定提交會議表決、審議的事項,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任人選。由十分之一以上的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理事、監事、副監事長、監事長、副會長、會長候選人或罷免和審議事項,由主席團列入會議議程。
參會代表可以在會議主席團組成當日以書面形式向主席團自薦為理事候選人,經主席團審查確定后列為正式候選人。
第二十四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應執業三年以上且未受過行政處罰和行業處分。
根據需要,本會可以邀請有關人士作為特邀代表參加律師代表大會。特邀代表的職權由理事會確定。
第二十五條 律師代表大會代表名額,按照地區分布和人數比例兩兼顧的原則分配。
第二十六條 代表應當出席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代表大會上行使審議權、表決權、提案權、提議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二)定期聯系會員、反映會員意見、建議,維護會員權益;
(三)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大會表決實行一人一票制,委托投票無效。
第二十八條 代表大會閉會期間,代表可以十人以上聯名向本會提出議案、意見或建議。經會長辦公會決定作為議案的,應召開理事會進行討論。其辦理結果應書面告知提出議案的代表;對其他意見和建議,由本會秘書處負責辦理,并以適當方式向提出意見、建議的代表反饋情況。
第五章 理事會
第二十九條 理事會是律師代表大會的常設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理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第三十條 理事會職權:
(一)召集律師代表大會會議,并向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二)執行律師代表大會的決議、決定;
(三)選舉副會長、會長;根據會長辦公會提名,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討論決定重大事項;推選或提議罷免全國律師代表大會代表;
(五)聽取專門、專業委員會工作報告;
(六)制定行業管理規則、職業道德準則、執業行為規范和有關規章制度等;提請代表大會審議、制定、修改會費標準和管理辦法;
(七)審議、決定理事會常設辦事機構職能部門和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設置和人員組成;
(八)聽取會長、副會長述職報告,并就其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評議;
(九)罷免、增補或更換會長、副會長、理事;
(十)審議、批準年度工作計劃、會費預算方案及上年度決算報告,審議重大資產管理或處置方案;
(十一)根據工作需要,聘請名譽會長和顧問;
(十二)其他應由理事會行使的職權。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理事從具有良好職業道德和較高業務水平,具有奉獻精神,熱心律師行業公益活動的代表中選舉產生。每屆理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會長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期不得超過兩屆。
第三十二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舉行兩次。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指定的副會長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到會,并由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會長辦公會決定或四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議,舉行理事會臨時會議的,秘書處應在十日內發出會議通知。
第三十三條 本會實行會長辦公會議制度,向理事會負責,受監事會監督。會長辦公會議由會長、副會長組成,由會長召集。
第三十四條 會長辦公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督促、落實理事會決議、決定;
(二)提請理事會罷免理事、副會長、會長;
(三)提請理事會聘任或解聘秘書長;
(四)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
(五)決定專業委員會設置及人員組成;
(六)指導和監督秘書處、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工作;
(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五條 會長辦公會每一季度至少舉行一次會議,研究并在職權范圍內決定本會工作的重大事宜,部署本會的工作。
第三十六條 會長辦公會作出決議須有半數以上會長、副會長參加會議,并由到會半數以上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代表本會對外從事職務活動,代表理事會向律師代表大會作工作報告;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議;
(三)督促和檢查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執行;
(四)簽署本會重要文件;
(五)行使本會章程和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開展工作,按職責分工承擔分管工作。必要時,可受會長委托,主持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會議。
會長、副會長應每年向理事會作述職報告,接受理事會評議、考核。
第三十八條 本會理事、副會長、會長作為本會權力機構的組成人員,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職,以身作則,模范執行法律、法規和本會的規章制度,努力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維護本會及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理事、副會長、會長不得利用其在本會擔任的職務或享有的職權謀求個人或所在執業機構利益或進行不正當競爭。
理事、副會長、會長應當聽取會員和司法行政機關的意見和建議,接受對其履行職責的督促和監督。
理事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再執業或不在本省登記執業的應在二個月內提出辭去理事的申請,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申請的,其理事資格自動取消。
理事、副會長、會長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或不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理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三十九條 各市、州律師協會和省直分會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常務理事、理事、監事、秘書長、副秘書長名單應報本會備案。
第六章 監事會
第四十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為本會常設監督機構;由律師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律師代表大會負責。
監事會設監事若干名,由律師代表大會從執業律師代表中選舉產生。監事任期與同屆理事任期相同。每屆監事的更新應不少于三分之一。本會理事不得兼任監事。
第四十一條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副監事長若干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監事會監事長任期與同屆會長任期相同,可以連選連任,但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監事長主持監事會工作,副監事長協助監事長工作。
監事長負責召集并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定事項,應當由三分之二以上監事到會,并由監事會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才能生效。
監事長或副監事長列席理事會會議和會長辦公會議。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
第四十二條 監事會對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工作實施監督,行使下列職權:
(一)監督理事會執行律師代表大會決議、決定的情況;
(二)監督理事會、會長辦公會議遵守本會章程和規章制度的情況;
(三)監督會長辦公會履行職責的情況;
(四)監督會費的收繳和使用;
(五)監督互助金等其他資金的使用;
(六)監督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
(七)律師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十三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舉行兩次會議。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發生的費用,應當納入本會會費預決算。
第四十四條 監事應當模范遵守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誠信和勤勉義務,維護律師行業的整體利益。
監事連續兩次無故不參加監事會或不履行監事職責的,應主動辭職,否則可由監事會罷免其職務。
第七章 秘書處
第四十五條 本會設秘書處,作為本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具體落實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決定,承擔本會的日常工作,并協助和支持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的工作。負責管理、指導專門委員會的行政秘書工作。在律師代表大會閉會期間負責辦理代表提出的意見。
第四十六條 本會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
秘書長經會長辦公會提名,由理事會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經秘書長提名,由會長辦公會聘任或解聘。秘書處實行秘書長負責制。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開展工作,其工作職責由秘書長決定。秘書長、副秘書長列席理事會、監事會、會長辦公會會議。
秘書長履行下列職責:
(一)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二)組織實施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的各項決議;
(三)擬定秘書處部門設置方案;
(四)制定、實施秘書處內部各項規章制度;
(五)提請聘任或解聘副秘書長,聘任或解聘秘書處部門負責人及聘用人員;
(六)完成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會長辦公會、監事會、會長交辦的其他工作;
(七)協調與司法行政機關和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 本會召開的各種會議,秘書處應通報主管司法行政機關或邀請其派員列席。
第八章 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
第四十八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門委員會,作為本會履行職責的專門工作機構。
專門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
第四十九條 本會設立若干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按照設立時的要求和工作目標,根據專業委員會活動規則,組織開展理論研究、業務交流和專業推廣,起草律師有關業務規范等。
專業委員會設立、變更、撤銷由理事會決定,并向理事會報告工作。在理事會閉會期間,必要時可由會長辦公會決定專業委員設立、變更、撤銷事宜。
會長辦公會可以聘請專家、學者和有關領導擔任專業委員會的學術顧問。
第五十條 各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員若干人。各專門、專業委員會組成人員由品行良好、聲望較高、具有相關工作經歷、經驗和專門知識的會員擔任。具體的選任辦法和工作規則分別由理事會和會長辦公會制定。
專門專業委員會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
第九章 獎勵與表彰、處分與糾紛調解
第五十一條 本會對模范履行會員義務并對律師事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會員進行獎勵和表彰,對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律師行業規范的會員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會分別給予通報表揚、嘉獎、授予榮譽稱號等精神獎勵,并可酌情給予物質獎勵:
(一)在民主與法治建設中作出突出貢獻的;
(二)在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貢獻的;
(三)成功辦理在全國或本地區有重大和積極社會影響的案件,成績顯著的;
(四)積極參政議政,成績突出的;
(五)為律師事業的改革發展作出突出貢獻的;
(六)被黨委、政府及工、青、婦等社會團體授予榮譽稱號的;
(七)參加全國或國際會議論文獲獎或出版有較大影響學術著作的;
(八)參加法律援助或舉辦公益事業,成績顯著的;
(九)其他可以給予獎勵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本會視情節給予訓誡、通報批評、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等處分:
(一)在執業活動中違反《律師法》和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不履行會員義務,情節嚴重的;
(三)違反本章程和律師行業規范的;
(四)違反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的;
(五)嚴重違反社會公共道德,損害律師職業形象和聲譽的;
(六)其他本會認為應予處分的違紀行為。
對于會員的違法違紀行為,本會有權建議有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
第五十四條 對會員作出處分決定,應當認真聽取當事人的申辯和陳述。在作出公開譴責、取消會員資格的處分決定前,被處分的會員有要求聽證的權利。
第五十五條 拒不執行處分決定的,可另行單獨處分。
第五十六條 會員因違法違紀受到司法行政部門停止執業處罰的,在停止執業期間,不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等會員權利。擔任理事、監事及會長、副會長、監事長、副監事長的,亦停止其相應職權。
第五十七條 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在執業活動中發生的糾紛,可以申請所在市、州律師協會進行調解,省廳直管律師事務所會員之間、會員與當事人之間的執業活動糾紛可申請直屬分會進行調解。
第五十八條 對會員獎勵、處分和糾紛調解的具體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十章 經 費
第五十九條 本會經費來源包括:
(一)會費(包括團體會費和個人會費,下同);
(二)財政撥款或政府資助;
(三)社會捐贈;
(四)會員贊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條 會員應履行交納會費的義務。各市州律師協會、省直分會負責為本會收繳當地會員會費, 對截留、拖欠會費的會員給予通報批評,并責令限期補交。
第六十一條 本會按定額收繳會費,具體收繳會費的標準和收繳方式由律師代表大會制定。會費標準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備案。
第六十二條 會費按年度收繳,會員應當于每年年度考核前足額繳納會費。
第六十三條 會費主要用于下列開支:
(一)召開律師代表大會、理事會、監事會及其他工作會議、業務研討會議、座談會等;
(二)秘書處的辦公經費和人員支出;
(三)本會組織或參加的國內和國際交流活動;
(四)律師輿論宣傳;
(五)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活動的開展;
(六)維護律師合法權益、獎勵會員;
(七)為會員提供學習資料、培訓和出版書刊;
(八)特殊困難會員補助;
(九)會員福利事業和文體活動;
(十)向中華全國律協繳納會費;
(十一)其他必要支出。
第六十四條 會費收支具體管理辦法由理事會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條 律師協會秘書處應加強對會費的收繳和管理,制定會費的預、決算方案和計劃,單獨建立會費收支帳目,每年將會費收支情況提交有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審計結果經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向會員發布,接受監督。
本會注銷后的剩余財產用于公益性或非盈利性目的。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六十六條 經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批準的外國和港、澳地區律師事務所在本省設立的辦事機構及常駐律師,根據有關規定,受本會的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本章程由全省律師代表大會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過制定和修改,必要時由本會會長辦公會提議,經本會理事會到會三分之二以上理事通過可以對本章程作補充性規定。
第六十八條 本章程由本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 本章程自通過之日起生效,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xx省司法廳和xx省民政廳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