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管理規定體會(精選5篇)
學校管理規定體會 篇1
通過學習《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使我對教師職業有了更加深入的熟悉,教書育人,要從關愛學生開始。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教師的職業道德素質高低,直接關系億萬青少年學生的健康成長。加強教師職業道德建設,進步教師的思想道德素質水平,始終是學校精神文明建設的基本任務,加強職業道德建設是當前全面加強社會主義道德建設的重點。《義務教育學校管理標準》是新情勢下加強教師隊伍建設的重要措施,目的在于進一步進步中小學教師的職業素質水平,幫助教師牢固建立科學的世界觀和高尚的職業道德,自覺規范自己的思想行為,促使全體中小學教師真正成為人民滿意的教育工作者。
多年的教師生涯,使我深深的體會到,教書育人是教師的神圣職責,要做好教書育人這項神圣工作,就必須從關愛學生開始。作為一位教師酷愛學生是我們的天職,也是做教師最最少的道德,作為教師要不斷加強師德修養,進步師德水平。要愛崗敬業,無私奉獻,與人為善,對待事和物要具有良好的心態,樂于助人,能識大體,顧大局,為學校的發展和學生的成長全身心的投入工作。對學生的關愛要從尊重和信任學生開始,要關心他們的成長,要用無私的愛贏得學生的愛,使學生愿意接受教師的教育,接受他所教學科的知識。老師對學生的教育,要以“循循善誘,以理服人”為原則,要對學生“動之以情,曉之以理,導之以行,鍥而不舍”,只有這樣才能取得良好的教育效果,也才能成為一位高素質的教師。
關愛學生要從對學生進行道德品質教育開始,要培養學生酷愛祖國、酷愛人民、酷愛勞動、酷愛科學、酷愛社會主義的思想感情;加強對學生進行倫理道德教育,使他們養成關心他人、關心集體、認真負責、老實、勤儉、英勇等良好品質,養成講文明、講禮貌、守紀律的行為習慣,培養他們自我管理和分辨是非的能力。
學校管理規定體會 篇2
“品質源于細節,卓越來自真誠”,提高自己的文明素養、增強自己的政治修養對我們當代大學生來說是必須要踐行的,同時輔導員在日常的工作中保持良好的精神風貌也是極為重要的。
剛剛推出的 《學生行為規范制度》、《學生儀容儀表規范制度》、《輔導員工作規范》是對我們學院當代大學生的文明素養、修養、道德行為規范、儀容儀表以及精神風貌的最新要求,要想做一名具有高品行、高素養的合格大學生,我們就應該從現在開始,認真踐行學習每一條準則規范,點滴做起,從身邊的每一件小事做起,嚴格要求自己,規范自己的一言一行。
人與人生活在社會這個大家庭里,注重禮節,講究禮儀,追求文明,掌握交往原則,融洽人際關系,這是每一個向往成功的有志者必修的一門課,也是自尊與尊重他人的表現。在最基本的儀容儀表方面,不論是對于我們學生來說,還是對于辛勤工作的輔導員來說,注意自己的衣著和儀表、服裝得體,符合日常學習工作的基本要求都是極為重要的。
當代大學生是21世紀的開創者,是國家和民族的希望,是即將成材的祖國棟梁。大學階段,是人生發展的重要時期,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形成的關鍵時期。因此,在大學里,大學生們不僅要掌握豐富的科學知識,擁有健康的體魄,還要有良好的道德修養和法律修養,當代大學生們才能以嶄新的形象和過硬的水平,找準有價值和有意義的人生坐標,也才能在改革和發展各項事業中發揮自己的聰明才干。人們常說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在充滿文化與書香氣息的校園里,大學生應該嚴格要求自己,從點滴做起,從身邊,從現在做起,做一名有書香氣的學生。
高校輔導員的思政管理工作應具針對性,更多關注個體素質教育的有效性。從學生的思想上、行為上雙管齊下,結合社會實踐,培養各方面素質和能力,引導大學生健康、全面發展。輔導員在日常的工作中要保持良好的精神面貌,要顯示出高雅、莊重、大方、自然、穩重的氣質風度,舉止動作、行走坐立、說笑言談要充分體現員工的職業精神。每日辛苦工作的輔導員老師也應該有良好的精神風貌,以顯示高雅莊重的職業精神。
個人素質修養的加強,可以使每位社會成員進一步強化文明意識,端正自身行為,從而促進整個國家和全民族總體文明程度的提高,加快社會的發展。“國家興亡,匹夫有責”,在改革開放不斷深化之際,我們作為當代大學生自覺加強自身的品行修養為己任,一同投身于社會主義的文明建設之中。
學校管理規定體會 篇3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高等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諸方面發展,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等學校的學生應當有堅定正確的政治方向,熱愛社會主義祖國,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努力學習馬克思主義,積極參加社會實踐,走與工農相結合的道路; 應當具有為國家富強和人民富裕而艱苦奮斗的獻身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規、校規校紀,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文明風尚;應當勤奮學習,努力掌握現代科學文化知識。
第三條 高等學校的主要任務是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人才。要不斷提高教育、教學質量,從嚴治校,優化辦學環境,保證培養目標的實現。健全管理制度應同加強思想教育相結合,對學生以正面引導為主,警惕并抵制國外敵對勢力的思想政治滲透的國內資產階級自由化思潮的侵襲,做好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本規定所稱學生管理,是指對學生入學到畢業在校階段的管理,是對高等學校學生學習、生活、行為的規范。
第二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 入學與注冊
第五條 普通高等學校按照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和學校 規定的有關證件,按期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寫信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報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六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應在三個月內按照招生規定進行復查。經過注冊后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復查不符合招生條件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屬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須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七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患有疾病者,經醫療單位證明,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的,經本人申請,由學校批準,可準許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治療。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入學,經縣級以上醫院證明,學校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八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必須履行請假手續,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逾期兩周不注冊的,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二節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九條 學生必須參加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考核,考核成績載入成績記分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條 第十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成績的評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記分。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按照教學計劃規定學完某門課程,成績及格,即獲得該門課程的學分。
第十一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的成績要以考勤與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第十二條 凡擅自缺考或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以零分計,不準正常補考,如確實有悔改表現的,經教務部門批準,在畢業前可給予一次補考機會。考試作弊的,應予以紀律處分。
第十三條 學生要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應事先經過批準。對曠課的學生,根據曠課時數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無故曠課累計超過某門課程教學時數1/3者,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并視其具體情況決定是否給以補考機會。
第十四條 對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的形式,寫出有關實際表現的評語。對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質和其它錯誤的學生,按照有關處分規定處理。
第三節 升級與留、降級
第十五條 學生學完本學年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經考核成績及格,準予升級。
第十六條 學業成績特別優秀的學生,如本人申請跳級,進行考核后,經學校批準,允許跳級。
第十七條 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按學校的規定補考,一學期或連續兩學期累計有三門課程或兩門主要課程不及格者,應予留、降級。一年級學生第一學期不及格課程達到留、降級規定時,可跟班試讀,準予第一學年結束時再補考一次。補考后視全學年成績決定升級或留級。
公共體育課不及格,不計入留、降級課程門數。
第十八條 實行學分制的學校,學生所修課程未達到規定學分數的,可編入下一年級。
第十九條 本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留、降級不得連續兩次,累計不得超過兩次;專科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只能留、降級一次。
第四節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允許轉系(專業)、轉學:
(一)學生確有專長,轉系(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二)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定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系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學校別的系(專業)學習者;
(三)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系(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繼續學習者。
根據畢業生分配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校可以適當調整部分學生的專業、系。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系(專業)、轉學均由本人向所在系申請。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按下列辦法辦理:
(一)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系(專業),由系主任提出,所在系(專業)推薦,擬轉入系
專業)審核同意,由學校教務部門審批;
(二)轉入其它學校者,經兩校同意,還須由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
主管高教部門批準(跨省者須兩地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由轉入省(自治區、直轄市)抄
送轉入校所在地區公安、糧油部門。
學生轉系(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年開學前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系(專業)、轉學:
(一)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
(二)由一般院校轉入重點院校者;
(三)由專科轉入本科者;
(四)本科三年級(含三年級)以上或專科二年級(含二年級)以上者;
(五)師范院校(學校認為不宜學師范者除外)轉入其他院校者;
(六)自費轉為公費者;
(七)無正當理由者。
第五節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二十三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予休學:
(一)因病經指定醫院診斷,須停課治療、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1/3以上者;
(二)根據考勤,一學期請假、缺課超過該學期總學時1/3者;
(三)因某種特殊原因,本人申請或學校認為必須休學者。
第二十四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期(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休學學生,原來享受專業獎學金、定向獎學金的按最低等級發放;特殊專業的伙食補助停發。實行貸學金的院校,休學生不享受貸學金。
(二)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病休期間享受公費醫療一年,連續病休第
二年停止公費醫療,醫療費用自理。享受公費醫療期間,應在當地公立醫院就診,憑醫院正式單據向學校報銷。
(三)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四)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第二十六條 學生因特殊困難等原因須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休學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 不辦理復學手續者,取消學籍。保留學籍的學
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第二十七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須由縣級以上醫院診斷,證明恢復健康,并
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二)學生休學期滿,應于開學期開學前持有關證件,向學校申請復學。
(三)休學期間,如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應取消復學資格。
第二十八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六節 退 學
第二十九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學:
(一)一學期或連同以前各學期考試成績不及格課程有三門主要課程或四門(含四門)以上課程不及格者;
(二)實行學分制的學校,不及格課程學分達到退學規定學分數者;
(三)連續留、降級或留、降級累計超過兩次者;
(四)不論何種原因,在校學習時間超過其學制兩年者;
(五)休學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
(六)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七)經學校動員,因病該休學而不休學,且在一學年內缺課超過該學年總學時1/3者;
(八)經過指定醫院確診,患有精神病、癲癇病等疾病者;
(九)意外傷殘不能再堅持學習者;
(十)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本條規定處理的學生,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第三十條 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而未辦理退學手續的學生,作退學處理。 第三十一條 退學學生,由學校審批。
第三十二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回家長或撫養人所在地落戶。入學前是在職職工的,參加工作后的工齡與入學前的工齡合并計算。
(二)經診斷為精神病等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 (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三)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至少學滿一年)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第三十三條 取消學籍或退學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節 畢業?
第三十四條 學生畢業時作全面鑒定,其內容包括德、智、體三方面。包括政治態度、思想意識、道德品質以及學習、勞動和健康狀況等方面。
第三十五條 具有學籍的學生,德、體合格,學完或提前學完教學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考核及格或修滿規定的學分,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本科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的條件授予學士學位。
第三十六條 公共體育課不及格者,不準畢業,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第三十七條 畢業時不及格的課程未達到留級規定或未修滿學分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按學校的規定補考及格后換發畢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無學籍學生不得發給任何形式的畢業證書。
第三章 課外活動
第一節 學生社團?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是本校學生自愿組織的群眾性團體。在校學生可以申請加入。
學生成立社團,必須提出社團宗旨、章程、活動內容、形式和負責人的書面申請,報
學校批準。
第四十條 學校鼓勵和提倡學生社團開展科技、文化、藝術、體育等活動。 第四十一條 學生社團必須服從學校的領導和管理。學生社團在憲法、法律和校紀校規范圍內活動,不得從事與本社團宗旨無關的活動。
第四十二條 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到學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活動,均須經學校同意。
第四十三條 學生社團和個人創辦面向校內 的刊物,須經學校批準,并接
受學校管理。
學生建立跨學校、跨地區的團體和舉辦面向校外的刊物,須經政府主管部門批準。
學校禁止非法組織活動和出版非法刊物。
第二節 文娛體育
第四十四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娛體育活動。學生文娛體育活動不得影響正常的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邀請校外文藝團體到校演出,須經學校批準。
第四十五條 學校引導學生養成高尚、健康的審美情趣。樹立正確的審美觀念,提高識別美丑的能力。嚴禁傳播、復制、觀看、販賣反動、淫穢書刊和聲像制品。
第四十六條 學校規定學生參加適當的體育鍛煉,鼓勵學生參加體育競賽活動。
第三節 勤工儉學
第四十七條 學校提倡和支持學生開展勤工儉學活動,依法保護學生以誠實勞動和服務獲得的收入。
學生勤工儉學活動的主要內容是,與專業學習相結合的科學技術和文化服務;有利于培養勞動觀點和自立精神的勞務服務。依照學校和工商行政管理規定,學生可以參加學校組織的各種勤工儉學活動。
第四十八條 學生應樹立勞動觀念,虛心向工、農、兵學習。學校提倡學生積極參加公益勞動、生產勞動和假期社會實踐活動。
第四十九條 除商業和旅游類校(院)系科(專業)可舉辦實習商店外,學生個人不得從事經商活動。
第四節 社會活動
第五十條 鼓勵學生對學校工作提出批評和建議,支持學生參加學校民主管理。學生對國家政務和社會事務的意見和建議,學校應負責向上級組織和有關部門反映。
第五十一條 學生對有關切身利益的問題,應通過正常渠道積極向學校和當地政府反映。
第五十二條 學生舉行游行、示威活動,按法律程序的規定進行。 學校有權依法勸阻或制止未經批準的游行、示威等活動。
第五十三條 校園內禁止張貼大、小字報。
第五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均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章 校園秩序
第五十五條 學生必須遵守校園管理制度,愛護校園公共設施,維護校園正常秩序;講究文明禮貌,公共衛生;團結同學,關心集體,熱愛勞動;創造整潔、優美、安靜、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第五十六條 出入校門遵守學校門衛制度,主動接受門衛管理。
第五十七條 禁止酗酒、賭博、打架斗毆、聚眾喧嘩,樹立良好的社會道德風尚。
第五十八條 圖書館、閱覽室、教室、試驗室、宿舍等是學生學習、生活的場所,其設備,是國家財產,學生有責任愛惜和保護,損壞應予賠償。 第五十九條 學校要健全學生宿舍管理制度,指定職能部門負責管理。學生須遵守宿舍管理制度。
未經學校同意,學生宿舍不得留宿外人,注意人身、財產安全。 第六十條 尊敬師長,尊重教職工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六十一條 對德智體諸方面發展或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鍛煉身體、課外活動等某一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可分別授予
實行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鼓勵為主的辦法。表揚和獎勵的方式有:口頭表揚、通報表揚、發給獎狀、證書、獎章、獎品或獎學金等。
第六十二條 對犯有錯誤的學生,學校可視其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或紀律處分。處分分下列六種:(1)警告;(2)嚴重警告;(3)記過;(4)留校察看;(5)勒令退學;(6) 開除學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為期。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一年內有顯著進步表現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經教育不改的可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
第六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學生,學校可酌情給予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的處分:
(1)有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反動言論和行為者;組織和煽動鬧事、擾亂社會秩序、破壞安定團結、侮辱和誹謗他人而堅持不改者;
(2)觸犯國家刑律,構成刑事犯罪者;
(3)破壞公共財產,偷竊國家、集體、私人財物造成嚴重損失和危害者; (4)有偷竊行為而又屢教不改者;酗酒、賭博、打架斗毆,情節嚴重者;品行極為惡劣,道德敗壞者;
(5)違反學校紀律,情節嚴重者;
(6)一學期曠課超過50學時(曠課一天,按實際授課時間計)者。 上述學生,經教育后認識錯誤較好,并有真誠悔改或立功表現者,可酌情減為留校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對犯錯誤的學生,要熱情幫助,嚴格要求。處理時要持慎重態度,堅持調查研究,實事求是,善于將思想認識問題同政治立場問題相區別,處分要適當。處理結論要同本人見面,允許本人申辯、申訴和保留不同意見。對本人的申訴,學校有責任進行復查。
第六十五條 對學生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處分,由學校審批,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備案。其中因政治問題而作出勒令退學、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有關部門同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審批。
勒令退學、開除學籍的學生,其善后問題按照退學學生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鑒定、獎勵、處分材料,均歸入本人檔案,不得撤銷。
第六十七條 勒令退學的學生只發給學歷證明;開除學籍的不發給學歷證明。
學校管理規定體會 篇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普通高等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全面發展,依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普通高等學校、承擔研究生教育任務的科學研究機構(以下稱高等學校或學校)對接受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專科(高職)學生的管理。
第三條 高等學校要以培養人才為中心,按照國家教育方針,遵循教育規律,不斷提高教育質量;要依法治校,從嚴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規范管理行為;要將管理與加強教育相結合,不斷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條 高等學校學生應當努力學習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確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道路、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共同理想和堅定信念;應當樹立愛國主義思想,具有團結統一、愛好和平、勤勞勇敢、自強不息的精神;應當遵守憲法、法律、法規,遵守公民道德規范,遵守《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和行為習慣;應當刻苦學習,勇于探索,積極實踐,努力掌握現代科學丈化知識和專業技能;應當積極鍛煉身體,具有健康體魄。
第二章 學生的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 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項活動,使用學校提供的教育教學資源;
(二) 參加社會服務、勤工助學,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及文娛體育等活動;
(三) 申請獎學金、助學金及助學貸款;
(四) 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完成學校規定學業后獲得相應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五)對學校給予的處分或者處理有異議,向學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職員工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學生在校期間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 遵守憲法、法律、法規;
(二) 遵守學校管理制度;
(三) 努力學習,完成規定學業;
(四) 按規定繳納學費及有關費用,履行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相應義務;
(五) 遵守學生行為規范,尊敬師長,養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為習慣;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 學籍管理
第一節入學與注冊
第七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有關要求和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事由以外,視為放棄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凡屬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學籍者,一經查實,學校應當取消其學籍。情節惡劣的,應當請有關部門查究。
第九條 對患有疾病的新生,經學校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下同)診斷不宜在校學習的,可以保留入學資格一年。保留入學資格者不具有學籍。在保留入學資格期內經治療康復,可以向學校申請入學,由學校指定醫院診斷,符合體檢要求,經學校復查合格后,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十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應當按學校規定辦理注冊手續。不能如期注冊者,應當履行暫緩注冊手續。未按學校規定繳納學費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冊條件的不予注冊。
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可以申請貸款或者其他形式資助,辦理有關手續后注冊。
第二節考核與成績記載
第十一條 學生應當參加學校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各種教育教學環節(以下統稱課程)的考核,考核成績記入成績冊,并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 考核分為考試和考查兩種。考核和成績評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課程是否重修或者補考,
由學校規定。 第十三條 學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鑒定,要以《高等學校學生行為準則》為主要依據,采取個人小結,師生民主評議等形式進行。
學生體育課的成績應當根據考勤、課內教學和課外鍛煉活動的情況綜合評定。
第十四條 學生學期或者學年所修課程或者應修學分數以及升級、跳級、留級、降級、重修等要求,由學校規定。
第十五條 學生可以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申請輔修其他專業或者選修其他專業課程。
學生可以根據校際間協議跨校修讀課程。在他校修讀的課程成績 (學分)由本校審核后予以承認。
第十六條 學生嚴重違反考核紀律或者作弊的,該課程考核成績記為無效,并由學校視其違紀或者作弊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紀律處分。給予留校察看及以下處分的,經教育表現較好,在畢業前對該課程可以給予補考或者重修機會。
第十七條 學生不能按時參加教育教學計劃規定的活動,應當事先請假并獲得批準。未經批準而缺席者,根據學校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
第三節轉專業與轉學
第十八條 學生可以按學校的規定申請轉專業。學生轉專業由所在學校批準。
學校根據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經學生同意,必要時可以適當調整學生所學專業。
第十九條 學生一般應當在被錄取學校完成學業。如患病或者確有特殊困難,無法繼續在本校學習的,可以申請轉學。
第二十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轉學:
(一) 入學未滿一學期的;
(二) 由招生時所在地的下一批次錄取學校轉入上一批次學校、由低學歷層次轉為高學歷層次的;
(三) 招生時確定為定向、委托培養的;
(四) 應子退學的;
(五) 其他無正當理由的。
第二十一條 學生轉學,經兩校同意,由轉出學校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確認轉學理由正當,可以辦理轉學手續;跨省轉學者由轉出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商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按轉學條件確認后辦理轉學手續。須轉戶口的由轉入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將有關文件抄送轉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門。
第四節休學與復學
第二十二條 學生可以分階段完成學業。學生在校最長年限(含休學)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三條 學生申請休學或者學校認為應當休學者,由學校批準,可以休學。休學次數和期限由學校規定。
第二十四條 學生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含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學校應當保留其學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條 休學學生應當辦理休學手續離校,學校保留其學籍。學生休學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習學生待遇。休學學生患病,其醫療費按學校規定處理。
第二十六條 學生休學期滿,應當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提出復學申請,經學校復查合格,方可復學。
第五節退 學
第二十七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應予退學:
(一) 學業成績未達到學校要求或者在學校規定年限內(含休學)未完成學業的;
(二) 休學期滿,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未提出復學申請或者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的;
(三) 經學校指定醫院診斷,患有疾病或者意外傷殘無法繼續在校學習的;
(四) 未請假離校連續兩周未參加學校規定的教學活動的;
(五) 超過學校規定期限未注冊而又無正當事由的;
(六) 本人申請退學的。
第二十八條 對學生的退學處理,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對退學的學生,由學校出具退學決定書并送交本人,同時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二十九條 退學的本專科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辦理退學手續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退學的研究生,按已有畢業學歷和就業政策可以就業的,由學校報所在地省級畢業生就業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在學校規定期限內沒有聘用單位的,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條 學生對退學處理有異議的,參照本規定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辦理。
第六節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三十一條 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德、智、體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畢業,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 第三十二條學生在學校規定年限內,修完教育教學計劃規定內容,未達到畢業要求,準予結業,由學校發給結業證書。結業后是否可以補考、重修或者補作畢業設計、論文、答辯,以及是否頒發畢業證書,由學校規定。對合格后頒發的畢業證書,畢業時間按發證日期填寫。
第三十三條 符合學位授予條件者,學位授予單位應當頒發學位證書。
第三十四條 學滿一學年以上退學的學生,學校應當頒發肄業證書。
第三十五條 學校應當嚴格按照招生時確定的辦學類型和學習形式,填寫、頒發學歷證書、學位證書。 第三十六條 學校應當執行高等教育學歷證書電子注冊管理制度,每年將頒發的畢(結)業證書信息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注冊,并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報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 對完成本專業學業同時輔修其他專業并達到該專業輔修要求者,由學校發給輔修專業證書。 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國家招生規定入學者,學校不得發給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已發的學歷證書、學位證書,學校應當予以追回并寺艮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
第三十九條 畢業、結業、肄業證書和學位證書遺失或者損壞,經本人申請,學校核實后應當出具相應的證明書。證明書與原證書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園秩序與課外活動
第四十條 學校應當維護校園正常秩序,保障學生的正常學習和生活。
第四十一條 學校應當建立和完善學生參與民主管理的組織形式,支持和保障學生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應當自覺遵守公民道德規范,自覺遵守學校管理制度,創造文明、整潔、優美、安全的學習和生活環境。
學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毆、賭博、吸毒,傳播、復制、販賣非法書刊和音像制品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不得參與非法傳銷和進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動;不得從事或者參與有損大學生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在學校進行宗教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生可以在校內組織、參加學生團體。學生成立團體,應當按學校有關規定提出書面申請,報學校批準。
學生團體應當在憲法、法律、法規和學校管理制度范圍內活動,接受學校的領導和管理。
第四十五條 學校提倡并支持學生及學生團體開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學術、科技、藝術、文娛、體育等活動。
學生進行課外活動不得影響學校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條 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社會月良務和開展勤工助學活動,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必要幫助。 學生參加勤工助學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學校、用工單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學活動的有關協議。 第四十七條 學生舉行大型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應當按法律程序和有關規定獲得批準。對未獲批準的,學校應當依法勸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條 學生使用計算機網絡,應當遵循國家和學校關于網絡使用的有關規定,不得登錄非法網站、傳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條 學校應當建立健全學生住宿管理制度。學生應當遵守學校關于學生住宿管理的規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五十條學校、省(自治區、直轄市)和國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德、智、體、美等方面全面發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學業成績、科技創造、鍛煉身體及社會服務等方面表現突出的學生,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一條 對學生的表彰和獎勵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學生”稱號或者其他榮譽稱號、頒發獎學金等多種形式,給予相應的精神鼓勵或者物質獎勵。
第五十二條 對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學生,學校應當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紀律處分。 學校給予學生的紀律處分,應當與學生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
第五十三條 紀律處分的種類分為:
(一) 警告;
(二) 嚴重警告;
(三) 記過;
(四) 留校察看;
(五) 開除學籍。
第五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學校可以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一) 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
(二) 觸犯國家法律,構成刑事犯罪的;
(三) 違反治安管理規定受到處罰,性質惡劣的;
(四) 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作弊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
(五) 剽竊、抄襲他人研究成果,情節嚴重的;
(六) 違反學校規定,嚴重影響學校教育教學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場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個人、組織合法權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七) 屢次違反學校規定受到紀律處分,經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條 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做到程序正當、證據充足、依據明確、定性準確、處分恰當。 第五十六條 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五十七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開除學籍處分決定,應當由校長會議研究決定。
第五十八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送交本人。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書報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學校對學生作出的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處分和處分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學生可以提出申訴及申訴的期限。
第六十條 學校應當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者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由學校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
第六十一條 學生對處分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處分決定書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六十二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并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復查結論并告知申訴人。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校重新研究決定。 第六十三條 學生對復查決定有異議的,在接到學校復查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可以向學校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訴。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在接到學生書面申訴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對申訴人的問題給予處理并答復。
第六十四條 從處分決定或者復查決定送交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學校或者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訴。
第六十五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由學校發給學習證明。學生按學校規定期限離校,檔案、戶口退回其家庭戶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條 對學生的獎勵、處分材料,學校應當真實完整地歸入學校文書檔案和本人檔案。
第六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對接受成人高等學歷教育的學生、港澳臺僑學生、留學生的管理參照本規定實施。
第六十八條 高等學校應當根據本規定制定或修改學校的學生管理規定,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備案(中央部委屬校同時抄報所在地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并及時向學生公布。
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本規定,指導、檢查和督促本地區高等學校實施學生管理。
第六十九條 本規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原國家教育委員會發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7號)、《研究生學籍管理規定》(教學C1995]4號)同時廢止。其他有關文件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
學校管理規定體會 篇5
一年來各學校都制定了常規管理目標,團結奮進務實進取。全面貫徹教育方針,加強學校管理,認真實施素質教育,努力提高教育質量,積極創建豐富的校園文化等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績。
一、抓師德師風建設,踐行大愛教育
良好的師德師風是學校教學工作的基礎保障。南溝岔中學要求教師在平凡的崗位上努力做到八個字:敬業、愛生、博學、善教。在學校師生范圍內大力開展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將仁、義、禮、智、信等中國傳統文化教育融入到日常的德育工作中、使得一每一位教師樹立了師德師風建設思想。現在,學校中的每一位教師都樹立了做為一名人民教師的責任感和使命感,雖然處在邊遠山區,都能安心本質工作,以自己的良好形象和行為為學生樹立榜樣,將奉獻教育當做樂趣。
二、抓常規制度,促進規范管理
教學質量是學校的生命線,各學校都能一絲不茍的抓好常規制度建設和管理,千方百計的提高質量。
1、狠抓教學常規,強化過程管理
教學常規的落實是提高教學質量的保障。各學校都制定了細致的教育教學常規,細化了各學科的教學規范。要求教師嚴格按照教學常規的要求,認真做好備課、講課、作業的布置和批改等。教導處每學期對教師的備課、作業批改進行了細致的檢查,并形成總結,校長能親自對教師的教案,學習筆記進行檢查指導。以上這些方面澗峪岔中心學校,南溝岔中心小學比較突出。
2、加強學生常規管理,進行行為習慣教育
學校以貫徹實施《中小學生守則》和《中小學生日常行為規范》為準則,對學生進行愛國主義教育和良好的行為習慣教育。南溝岔中學、玉家灣中學在學生養成教育方面做的較好,絕大部分學生養成了愛學習、守紀律、講文明、懂禮貌的良好習慣。特別是玉家灣中校長的帶領下,全體師生堅持每天早上跑操,促進了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玉家灣小學借助鄉村少年宮的優勢,提升素質教育教學水平,得到了省文明辦的獎勵,路坪、路家寺小學面對留守兒童、貧困兒童較多的情況下,積極開展救助工作,積極聯系社會愛心人士幫扶脫困,保證了不讓一個兒童失學。
3、狠抓安全常規,保障校園安全
各學校都能按照教育局的要求,建立了門衛、食品、食堂、宿舍等安全制度和監督考核制度,建立了嚴格的教師值周制度、節假日值班制度和督查措施,開展了安全逃生演練、防溺水等安全教育活動。特別是南溝岔中小學對校園管制刀具進行了突擊檢查并進行詳細的記錄,做到了安全工作精細化。玉家灣中學安全教育有教案,有專人講授。澗峪岔中學進行了校園緊急疏散演練。南溝岔、澗峪岔兩幼兒園對安全也很重視,所有的設施、設備、樓道設置、放物等處處都先考慮到幼兒的安全。可以看出各學校對安全工作都很重視。
三、抓校本培訓,提升教師隊伍建設
(一)、各學校都制定了適合于本校的教研制度,教研工作中注重
了對優秀教師的鼓勵,發揮了青年教師的帶頭作用,激發了中年教師科研熱情,充分利用教師住校的特點,營造了濃郁的相互學習、相互合作的教研工作局面。
(二)、加強校本培訓,提高教科研水平
各學校都有校本培訓方案,指定培訓人,在教研組的引領下,開展了豐富的校本培訓和賽教工作。農村學校青年教師占比較高,專業性強但經驗不足。澗峪岔中學就針對以培養青年教師為重點,制定了青年教師素質提升計劃。南溝岔幼兒園抓住新分配的教師專業性強的優勢,安排每天早上對原有教師進行半小時的幼兒教師技能培訓,取得了非常好的效果,解決了師資力量薄弱的難題。
四、加大投入,推進教育現代化
教育現代化是一項長期而堅巨的工作,投資較大,對教師的要求高。在這方面澗峪岔中學和兩個幼兒園表現出色,能積極協調上級支持外,還得到了社會各界的支持,極大的改善了辦學環境,推進了教育現代化的發展。
五、校園文化建設
校園文化建設是學生成長的重要途徑。在建設中,學校以學生為主體,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建立了優良的校風、教風、學風,積極優化、美化校園文化環境,開展了豐富多彩、積極向上的校園文化活動。南溝岔中學給每一個教室制作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標語牌,先讓教師先學習,然后師生共同學習,達到真正理解價值觀內涵。玉家灣中學開展了主題鮮明,形式多樣的主題班會。玉家灣小學、
幼兒園教室部置個性特點明鮮,又讓學生親自動手布置,鍛煉了學生,也展示了學生多才多藝的技能。南溝岔幼兒園通過豐富的幼兒活動,多次邀請家長參與,改變了家長的不了解不重視,得到了理解和支持,家長對幼兒園的認可明顯提高。
六、后勤管理精細化
后勤管理分工明確,職責分明,特別是對住宿、生活、蛋奶工程都有專人負責,落實到人,灶房干凈衛生,留樣及時,生熟分離。澗峪岔中心學校餐廳窗明幾凈,宿舍文化濃郁,管理精細,創建了舒適的生活環境。澗峪岔幼兒園在保障幼兒午睡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