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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2-08-04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精選18篇)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相關知識

  股東資格

  1、對投資主體的限制

  《公司法》規定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投資主體是一個自然人或者一個法人,強調股東的唯一性。自然人股東應當是完全行為能力人,至于法人股東,《公司法》并沒有特別限制,可以包括企業法人、事業單位法人和社會團體法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及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中外合作企業和外商獨資企業被排除在外。《公司法》之所以把非法人企業排除在外,主要是出于維護交易安全、保護第三人利益的考慮。非法人企業一般沒有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法律通過追究其投資者的無限責任來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如果允許非法人企業投資設立“一人公司”,一旦出現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以及其他需要否認法人人格的情形,“一人公司”交易相對人的利益將得不到切實保護。

  2、對一個投資主體同時設立數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作出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和社會信用體系尚不夠健全的情況下,《公司法》明確規定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實屬必要。如果允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若干家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易導致公司資產薄弱、清償債務能力減弱等弊端。世界各國普遍限制自然人同時成為數個“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2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設立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第四條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上范圍以工商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四章 公司認繳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

  出資方式、認繳出資額及出資期限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實行認繳制,公司認繳注冊資本X萬元,股東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時間、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認繳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及核發日期并由公司蓋章。出自證明書遺失的,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七條 股東姓名(名稱)、身份證號、繳納出資期限、認繳注冊資本金額、出資方式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

  證件號碼

  繳納出資期限

  認繳注冊資本金額(萬元)

  出資方式

  (一般自章程簽訂20年)

  貨幣

  例如:2034年3月2日前

  貨幣

  合 計

  (一)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二)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不按照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三)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三)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四)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五)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六)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七)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八)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九)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十)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十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定期會議按季度定時召開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監事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出席股東會議也可書面委托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并主持;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有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不召集合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由股東選舉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五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 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第十六條 公司可設經理,由股東會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經理列席股東會會議。

  (八) 股東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七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會選舉產生。監事對股東會負責,監事任期每屆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十八條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執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九條 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任期三年,由股東會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第二十條 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股東會議;

  (二) 檢查股東會議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會報告;

  (三) 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四) 在發生戰爭、特大自然災害等緊急情況下,對公司事務行使特別裁決權和處置權,但這類裁決權和處置權須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東會報告;

  (五)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股東會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二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30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 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 股東會決議解散;;

  (四)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五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六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后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叁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全體股東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3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

  第二條 公司住所: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萬元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股東做出決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時,股東認繳新增資本的出資,依照有限公司繳納出資的有關規定執行。公司減少注冊資本,還應當自做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公司變更注冊資本應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章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五條 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比例如下:

  股東姓名

  身份證號碼

  出資方式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比例

  第六條 公司成立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 股東享有如下權利:

  (1)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2)任命執行董事或監事;

  (3)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獲取股利或轉讓股權;

  (4)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5)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6)有權查閱公司財務報告;

  第八條 股東承擔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足額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六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九條 股東可以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由公司將受讓人的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條 股東是公司的最高權力人,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任命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任命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8)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做出決定;

  (9)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做出決定;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對公司股東負責,由股東任命產生。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十二條 執行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股東決定的落實情況,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決定;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5)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

  第十三條 公司設經理1名,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第十四條 公司設監事1人,由公司股東任命產生。監事對公司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經理提出罷免的建議;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予以糾正;

  (4)向股東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經理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六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七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十九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長期,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股東決定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第二十一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由公司股東負責清算。清算結束后,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二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應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于股東。

  第二十四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出資人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2 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4

  xx有限公司于年月日召開股東會,決議變更公司(登記事項)、(登記事項),并決定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二、第____條原為:“_____________”。

  現修改為:“_____________”。

  (股東蓋章或簽名)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5

  第一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一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條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三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四條 公司注冊資本:___________

  第四章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第五條 股東姓名: 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

  第五章股東的姓名、出資方式、出資額

  第六條 股東郭純認繳出資___ 萬元,于___年___月___日前繳足。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他產品辦法、職權、儀事規則

  第七條 本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1)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股資計劃;

  (2) 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監事的報酬事項;

  (3)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4) 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5) 審議批準公司的例如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6)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7)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8) 對公司合并、分立、更變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事項作出決議;

  (9) 修改公司章程;

  (10) 聘任或解聘公司經理;

  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直接作出決定,并在決定文件上簽名、蓋章。

  第七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八條 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人,執行董事為公司法定代表人。執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屆滿,可連連連任。

  第九條 執行董事行使下列權利:

  (1)決訂公司的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2)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方案、決算方案;

  (3)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4)擬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5)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方案;

  (6)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7)提名公司經理人選,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付通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8)定制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9)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權利:

  (1)主持公司的生成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股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人管理人員;

  經理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一條 公司設監事一人,由公司股東聘任產生。監事對股東負責監事任期每屆3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改選,在改選出的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

  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1) 檢查公司財務;

  (2) 對執行董事、經理行使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經理矛以糾正;

  (4)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議;

  (5)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監事列席股東會議。

  第十二條 公司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公司監事。

  第八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三條 股東享受有如下權利;

  (1) 參加或者推選代表加股東會并根據其出資份額有表決權;

  (2) 了解公司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3) 選舉和被選舉為執行董事或者監事;

  (4) 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章程獲取鼓利并轉讓;

  (5) 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 優先購買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 公司終止后,依法分的公司的剩余財產;

  (8) 有權查閱股東會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報告;

  第十四條 股東程度以下義務

  (1) 遵守公司章程;

  (2) 按期繳納所認繳出資;

  (3) 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4) 在公司辦理登記注冊手續后,股東不得抽回投資;

  第九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五條 股東可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資。

  第十六條 股權轉讓后,公司應當注銷原股東的出資證書,向新股東簽發出資證書,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十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第十七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律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并應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送交各股東。

  第十八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在提取。

  第二十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一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第二十一條 公司的經營期限為20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二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 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

  (2) 全體股東同意解散;

  (3)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 公司經營管理發現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二十三條 公司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組結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公司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二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根據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記事項變理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與法律、法規相抵觸,修改公司登記機關備案,涉及變更登記事項的,同時應向公司登記機關做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于公司股東。

  第二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七條 公司章程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經各方處長人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6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指一個自然人股東姓名或者法人股東名稱)一人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抵觸,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住所: 。

  (注:公司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住所,明確表述所在市(區)、縣、鄉鎮(村)及街道門牌號碼。)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以上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核發的營業執照記載項目為準;涉及許可審批的經營范圍及期限以許可審批機關核定的為準)。

  (注:公司的經營范圍用語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標準,根據公司從事經營項目的實際情況,進行具體填寫。)

  第六條 公司改變經營范圍,應當修改公司章程,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股東全部出資額,股東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

  第八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依法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公司增加注冊資本和實收資本的,股東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公司以法定公積金轉增為注冊資本的,公司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公司自足額繳納出資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后的注冊資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九條 公司變更注冊資本、實收資本及其他登記事項,應當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未經變更登記,公司不得擅自變更登記事項。

  (注:一人有限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0萬元,法律、行政法規對一人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的最低限額有較高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設立時,股東應當于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公司的注冊資本,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公司,該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第十條 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

  股東姓名或者名稱 住所 身份證(或證件)號碼

  股東

  第十一條 股東的出資數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時間:

  股東:繳納的出資額為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100%,其中以貨幣(或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出資 萬元人民幣,占注冊資本的%,于200X年XX月XX日(公司設立登記前)一次性足額繳納。

  第十二條 公司成立后,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公司置備股東名冊,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

  公司成立后,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第十三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六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四條 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或由執行董事行使該職權);(注:該項由股東自行確定)

  (十二)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股東作出上述事項的決定時,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五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一名執行董事,執行董事由股東委派(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執行董事任期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任期屆滿,經股東決定可連任。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擬訂公司合并、分立(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變更公司形式或者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或由股東會行使該職權,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十七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聘任或者解聘。(注:股東可以自行確定,執行董事是否兼任公司經理,或者另外聘任。)

  第十八條 經理對股東(或執行董事,該內容由股東自行確定)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以上七項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股東委派。

  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注: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本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條 監事依照《公司法》規定,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第二十一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或經理)擔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東(或執行董事)委派產生,代表公司簽署有關文件,任期 年(每屆不超過三年),任期屆滿,可委派連任。

  第二十三條 法定代表人變更,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

  第八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公司股東可以依法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

  公司股東轉讓股權的,應當自轉讓股權之日起30內申請變更登記。

  股東因轉讓股權而引起公司類型變更的,按照擬變更的公司類型的設立條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第二十五條 股東依法轉讓股權后,公司應當相應修改公司章程和股東名冊中有關股東及其出資額的記載。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公司營業期限屆滿,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

  公司延長營業期限須辦理變更登記。

  第二十七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

  (二)股東決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不得分立為同一自然投資的一人有限公司);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六)其他解散事由。(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項刪除)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四)、(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公司清算組成員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八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清算組負責人名單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二十九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第三十條 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依照《公司法》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給股東。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報經股東(或者人民法院)確認的清算報告,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注:本章內容除上述條款外,出資人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由股東(或者執行董事)決定。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由股東書面決定。

  第三十二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未規定的其他事項,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由股東制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一式 份,股東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200X年XX月XX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7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

  設立 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 公司名稱: 。

  第四條 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

  (注:公司經營范圍由公司章程規定,并依法登記。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變經營范圍,但是應當向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六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 萬元,(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定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十萬元),股東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

  第七條 出資人應足額繳納出資額,注冊資本如有虛假和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資,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承擔責任。

  第五章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第八條股東姓名或名稱 出資額及方式 出資比例 出資時間

  第九條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股東的貨幣出資額不得低于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六章公司對外投資及擔保

  第十條公司可以向其他企業投資。但是,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不得成為所投資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出資人。

  第十一條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的,由股東決定(注:投資或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二條一個自然人只能投資設立一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該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能投資設立新的一人有限責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條所列決定時,應采取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四條 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更換執行董事、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五條 本公司設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 為執行董事(注:也可是經理)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六條 執行董事任期 3 年(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并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的決議;

  (三)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十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執行董事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執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職權;(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九條 本公司設監事會或監事,其成員 1 人。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注: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中股東代表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公司如不設監事會,應刪除此內容)。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條 聘用 為公司監事的任期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一條 監事(或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二十二條 監事(或監事會)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其公司承擔。

  第八章 股東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三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二十四條 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七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以《公司法》為準。

  股東親筆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8

  電力集團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2月,是以發電、配電兩大核心支柱產業為主的電力板塊公司,承擔著相關產業的投資、建設和運營任務,履行專業化管理和專業化服務職責。其中,發電產業涉及燃煤發電、水力發電、燃氣發電、能源服務等類型;配電產業涉及220千伏及以下輸配電網的規劃、建設、營銷、服務等職責。

  一、招聘條件和對象

  1、x屆相關專業應屆畢業生;

  2、具有強烈的責任心、事業心和開拓進取精神,熱愛電力事業;

  3、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質和職業道德操守,遵紀守法,無犯罪、違反校規校紀等不良記錄;

  4、身體健康,無不良嗜好;

  5、籍畢業生優先。

  二、所屬招聘企業簡介

  1、x煤電有限公司

  x煤電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2月,負責x2660MW超超臨界低熱值煤發電工程的籌建和運營。該工程建設兩臺660MW超超臨界直接空冷發電機組,同步建設高效除塵設施,實施煙氣脫硫、脫硝,主要污染物達到超低排放標準,是依托xx集團王家嶺煤礦建設的大型煤電一體化坑口電廠,計劃于x年7月實現機組雙投。

  專業及名額10:熱工自動化3、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2、電廠熱能動力裝置5。

  工作地點:xx省xx市xx縣。

  2、耀光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耀光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是xx省“”重點熱電聯產工程,公司2200MW機組項目總投資20億元,安裝兩臺200MW超高壓抽汽凝汽式直接空冷汽輪發電機組,配兩臺705t/h循環流化床鍋爐。電廠投產后所發電力并入電網,并承擔平遙、祁縣兩個旅游城市集中供熱任務。公司2200MW機組工程1#、2#機組分別于x年9、10月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10:發電廠及電力系統(專科)5、電廠熱能動力裝置(專科)5。

  工作地點:xx省晉中市平遙縣。

  3、國峰煤電有限責任公司

  國峰煤電有限責任公司成立于x年10月,由xx集團有限公司全資子公司電力集團有限公司(80%)與文峰焦化科技有限公司(20%)共同出資組建。負責開發、建設、運營包括2300MW低熱值煤綜合利用電廠、城市污水處理廠、粉煤灰綜合利用項目及城市集中供熱相關配套設施,是循環經濟和新城鎮建設的典型項目。#1機組、#2機組分別于x年7月30日、x年10月3日通過168小時試運行。

  專業及名額5:熱工自動化1、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1、電廠熱能動力裝置3。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汾陽市。

  4、國金電力有限公司

  國金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我公司),規劃建設2350MW超臨界循環流化床空冷煤矸石發電項目和2200萬噸/年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目前,發電項目1#機組已于x年9月18日正式投入商業運營,2#機組已完成全部工程量的90%,即將開始單機調試;固廢綜合利用項目第一條生產線正在安裝建設,計劃于x年6月30前完成安裝并具備單機調試條件。

  專業及名額5:熱工自動化1、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2、電廠熱能動力裝置2。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文水縣。

  5、國錦煤電有限公司

  國錦煤電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由xx有限公司與美錦能源集團按51:49的出資比例投資組建。x年12月9日,國家發改委以《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美錦交城低熱值煤熱電新建工程項目核準的批復》(發改能源〔〕3894號),正式核準國錦一期2300MW煤矸石發電供熱工程。本工程于x年4月開工建設, x年1月2日#1機組順利通過168小時試運,x年7月25日#2機組汽輪機沖轉一次成功,具備168小時試運條件,擬于x年9月正式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5: 繼電保護1、電廠熱能動力裝置3、熱工自動化1。

  工作地點:xx省呂梁市交城縣。

  6、陽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

  陽光發電有限責任公司為大型上市火電企業。其前身為陽泉第二發電廠,是國家“八五”重點建設工程,總投資約55億,工程總裝機容量為4300MW燃煤汽輪發電機組。

  專業及名額5:熱能動力2、電氣自動化2、熱工自動化1。

  工作地點:xx省陽泉市平定縣。

  7、長治熱電有限公司

  長治熱電有限公司裝備兩臺330MW亞臨界直接空冷供熱機組,年發電能力約35億千瓦時,供熱面積1000余萬平方米。x年9月30日開工,x年10月兩臺機組投產發電。

  專業及名額5:電氣專業3、自動化專業1、熱動專業1。

  工作地點:xx省長治市郊區。

  8、地方電力有限公司

  地方電力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是地方性省屬電網企業,承擔著xx省呂梁市離石區、柳林縣、中陽縣、方山縣、交口縣、石樓縣、臨縣、興縣等8縣(區)、臨汾市鄉寧縣、安澤縣、蒲縣等3縣和朔州市城區共12個縣(區)的供配電業務。

  專業及名額:電力系統及其自動化4、繼電保護1

  工作地點: 地方電力有限公司所屬各縣級分公司。

  四、招聘流程

  1、報名

  應聘者認真填寫《應聘申請表》(見附件),以電子版發送至,郵件標題為“應聘單位名稱+專業+姓名”。截止日期為x年11月10日。

  2、筆試、面試

  經過初步篩選,接到通知的應聘者參加筆試,筆試內容主要是對應聘者綜合能力的測試。筆試合格者參加面試。筆試、面試具體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3、實習

  通過考試的應聘者到相關企業實習,實習期三個月,經考核合格后錄用,簽訂就業協議書

  聯系人:張女士、李先生

  電話:

  Email:

  附件:應聘申請表.xls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9

  公司股東會于x年6月21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全體股東大會,經全體股東表決通過對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改:

  原章程第二章第九條 股東出資情況:

  

  現修正為:本公司的股東及出資方式、出資額如下:

  

  全體股東簽字蓋章:

  *公司

  x年6月21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0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章程修正案范本。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1

  xx市XX有限公司經股東決定,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并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條原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現修改為:“公司名稱xx市XX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條原為:“公司經營范圍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

  現修改為:“公司經營范圍設計、制作、代理國內外各類廣告;企業形象設計、平面設計、產品設計、動漫設計、市場策劃、企業推廣”。

  法定代表人簽名:

  x年7月9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2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有限責任公司于X年X月X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股東會,會議由主持,全體股東參加了會議。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決定對公司章程第一章第二條、第二章第三條進行修正。

  原章程: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中山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及出資額如下: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貨幣;

  ,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方式:實物;

  修正為:

  1、第一章 第二條 公司住所:石家莊市社裕華路號。

  2、第二章 第三條 股東的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和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貨幣,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出資方式:實物,出資X萬元,占注冊資本%,出資時間X年XX月XX日;

  全體股東簽字:

  法定代表人簽字:

  X有限公司

  X年X月XX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3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注意事項:

  1、本范本適用于有限公司(不含國有獨資公司)的變更登記。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公司章程修正案,不涉及的不需提交;如涉及的事項或內容較多,可提交修改后的公司新章程(但應經股東簽署)。

  2、“登記事項”系指《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的事項,如經營范圍等。

  3、應將修改前后的整條條文內容完整寫出,不得只摘寫條文中部分內容。

  4、股東為自然人的,由其簽名;股東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簽名,并在簽名處蓋上單位印章;簽名不能用私章或簽字章代替,簽名應當用黑色或藍黑色鋼筆、毛筆或簽字筆,不得與正文脫離單獨另用紙簽名。

  5、因轉讓出資變更股東,若提交的是新章程,應由變更后持有股權的股東蓋章或簽名。

  6、文件簽署后應在規定期限內(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經營范圍為30日內,變更住所為遷入新住所前,增資為股款繳足30日內,變更股東為股東發生變動30日內,減資、合并、分立為45日后)提交登記機關。

  7、要求用A4紙、四號(或小四號)的宋體(或仿宋體)打印,可雙面打印;多頁的,應打上頁碼,加蓋騎縫章;內容涂改無效,復印件無效。

  公司章程的修改

  一、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公司活動的依據。公司是否修改自己的章程,法律規定由公司自己決定。公司修改章程也是一種民事活動,要依法進行,修改程序要合法,修改內容更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公司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二、是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程序方面有法定的要求

  即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要符合法定人數,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同意通過。

  在提出修改公司章程時要有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 同意,經修訂的章程也必須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 東同意。否則,修訂后的章程無效,原公司章程繼續有效。公司章程修改后,還應當報公司登記機關進行登記。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4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共同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營業期限:

  第二章 注冊資本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繳情況。)

  第八條 股東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姓名(名稱)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一)資產負債表;

  (二)損益表;

  (三)財務狀況變動表;

  (四)財務情況;

  (五)說明書;

  (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股東簽字(蓋章) :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5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 出資,設立 有限公司(自然人獨資)(以下簡稱公司),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如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按國家法律、法規執行。

  第二章 公司名稱和住所

  第三條:公司名稱: 有限公司。

  第四條:公司住所: 。

  第三章 公司經營范圍

  第五條: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四章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姓名、出資情況

  第六條: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股東的姓名、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股東姓名或名稱 股東證件號 出資額 出資時間 出資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八條:公司不設股東會,股東行使下列職權:

  (一)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二) 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三) 審查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 審查批準監事的報告;

  (五) 審查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 審查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八)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九) 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九條:股東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

  第十條:本公司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執行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負責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

  (三)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九)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一條:執行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執行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

  第十二條:本公司設經理一人,經理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執行董事決議;

  (二)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 提請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七)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八) 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三條:執行董事 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條:本公司設監事 名,監事由股東決定產生,監事每屆任期為 3 年,監事任期屆滿,由股東決定可以連任。監事保護公司股東利益,保護公司職工的利益。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 檢查公司財務;

  (二) 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 當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 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第十五條: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第六章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第十七條: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股東應有書面決定,并簽定書面股權轉讓協議。

  第十八條:公司的營業期限為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于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登記: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決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條: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記事項變更的,應在《公司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的時間內,到原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記事項的,應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發生變動的,應向原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章程未盡事宜,由股東修訂、補充。

  第二十三條;本章程解釋權歸股東。

  第二十四條: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記事項的,以公司登記機關準予登記的事項為準。

  第二十五條:本章程經股東簽名或蓋章有效。

  第二十六條: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股東簽字(蓋章)

  年 月 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6

  根據本公司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第_______次股東會決議,本公司決定變更公司名稱、經營范圍,增加股東和注冊資本,改變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特對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章程第一章第二條原為:“公司在______________工商局登記注冊,注冊名稱為:______________公司。”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章程第二章第五條原為:“公司注冊資本為______________萬元。”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章程第三章第七條原為:“公司股東共二人,分別為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章程第二章第六條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現改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全體股簽字蓋章:______

  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7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的行為,保障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有關法律、法律規定,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 共同投資組建。

  第五條 公司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取得法人資格,公司經營期限為 年。

  第六條 公司為有限責任公司,實行獨立核算,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 公司堅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本章程規定,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接受政府有關的監督。

  第八條 公司宗旨:

  第九條 本公司章程對公司、股東、執行董事、監事、經理均具有約束力。

  第十條 本章程經全體股東討論通過,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第二章 公司的經營范圍

  第十一條 本公司經營范圍:

  (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

  第三章 公司注冊資本

  第十二條 本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

  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

  股東甲:

  股東乙:

  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四條 股東享有的權利

  1、根據其出資份額享有表決權;

  2、有選舉和被選舉執行董事、監事權;

  3、查閱股東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權;

  4、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分取紅利;

  5、依法轉讓出資,優先購買公司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

  6、優先認購公司新增的注冊資本;

  7、公司終止后,依法取得公司的剩余財產。

  第十五條 股東負有的義務

  1、繳納所認繳的出資;

  2、依其所認繳的出資額承擔公司的債務;

  3、辦理公司注冊登記后,不得抽回出資;

  4、遵守公司章程規定

  第六章 股東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第十六條 本公司股東出資情況如下:

  股東甲: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

  股東乙: , 以 出資,出資額為人民幣

  萬元整,占注冊資本的 0.%投資創業。

  第七章 股東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七條 股東之間可以自由轉讓其出資,不需要股東會同意。

  第十八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

  1、須要有過半數以上并具有表決權的股東同意;

  2、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出資,若不購買轉讓的出資,視為同意轉讓。

  3、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

  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第十九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權力機構,依法行使下列職權: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選舉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選舉和更換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6、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7、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8、對公司的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9、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作出決議;

  10、對公司兼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宜作出決議;

  11、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條 股東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執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執行董事指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定期會議應當每年召開一次,當公司出現重大問題時,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第二十一條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會議應對所議事項作出決議,決議應由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但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章程作出的決議,應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表決通過。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出會議紀要,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紀要上簽名。

  第二十二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會負責,行使下列職權。

  1、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2、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3、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4、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5、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6、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7、擬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8、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五條 公司設經理,經股東會同意可由執行董事兼任。經理行使下列職權:

  1、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2、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3、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4、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6、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他有關負責管理人員

  第二十六條 公司設立監事一名,由股東會選舉產生。執行董事、經理及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投資創業。

  第二十七條 監事任期每屆三年,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

  第二十八條 監事行使以下職權:

  1、檢查公司財務;

  2、當執行董事、經理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當執行董事、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

  第三十條 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允許由非股東擔任。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方法

  第三十一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予解散:

  1、營業期限屆滿;

  2、股東會決議解散;

  3、因合并和分立需要解散的;

  4、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被依法責令關閉的;

  5、其他法定事由需要解散的。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上條第(1)、(2)項規定解散的,應在15日內成立清算組,清算組人選由股東會確定;依照上條(4)、(5)項規定解散的,由有關主管機關組織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第三十三條 清算組在清算期間行使下列職權:

  1、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

  2、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

  3、處理與清算有關的公司未了結的業務;

  4、清繳所欠稅款;

  5、清理債權、債務;

  6、處理公司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

  7、代理公司參與民事訴訟活動。

  第三十四條 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應當在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債權人申報其債權,應當說明債權的有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

  第三十五條 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應當制定清算方案,并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

  公司財產能夠清償公司債務的,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級別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

  公司財產按前款規定清償后的剩余財產,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分例進行分配。

  清算期間,公司不得開展新的經營活動。公司財產在未按第二款的規定清償前,不得分配股東。

  第三十六條 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后,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應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公司經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產后,清算組應當將清算事務移交給人民法院。

  第三十七條 公司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會或者有關主管機構確定,并報送公司登記機關,申請公司注銷登記,公告公司終止。

  第十一章 公司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八條 公司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審查驗證。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財務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

  1、資產負債表;

  2、損益表;

  3、現金流量表;

  4、財務情況說明表;

  5、利潤分配表。

  第四十條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依法經審查驗證,并在制成后十五日內,報送公司全體股東。

  第四十一條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并提取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投資創業。

  第四十二條 公司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上一年度公司虧損的, 在依照前條現定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

  第四十三條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職工的集體福利。

  第四十四條 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潤,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

  第十二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公司提交的申請材料和證明具備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如有不實而造成法律后果的,由公司承擔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股東簽名、蓋章,在公司注冊后生效。

有限公司管理制度 篇18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公司宗旨:通過設立公司組織形式,由股東認繳出資籌集資本金,建立新的經營機制,為振興經濟作為貢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條 公司名稱:

  第三條 公司住所:

  第四條 公司由一個自然人股東出資設立,股東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并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責任,具有企業法人資格。

  第五條 經營范圍:

  營業期限:

  第六條 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本公司成立日期。

  第二章 注冊資本、認繳出資額

  第七條 公司注冊資本為 萬元人民幣。公司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注:暫不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行業應表述實收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股東名稱、認繳出資額、實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時間、一覽表。

  股東名稱(姓名)

  認繳情況

  實繳情況

  認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認繳期限

  實繳出資額

  出資方式

  出資時間

  第九條 公司登記注冊后,應向股東簽發出資證明書。出資證明書應載明公司名稱、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冊資本、股東姓名或者名稱、交付的出資額和出資日期、出資證明書編號和核發日期。出資證明書由公司蓋章。出資證明書一式兩份,股東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資證明書遺失,應立即向公司申報注銷,經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核后予以補發。

  第十條 公司應設置股東名冊,記載股東的姓名、住所、出資額及出資證明書編號等內容。

  第三章 股東的權利、義務和轉讓出資的條件

  第十一條 股東作為出資者享有所有者的資產受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并承擔相應的義務。

  第十二條 股東的權利:

  一、 決定公司各種重大事項;

  二、 查閱各項會議記錄和公司財務會計報告;

  三、 按期分取公司利潤;

  四、公司終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財產。

  第十三條 股東的義務:

  一、 按期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

  二、 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公司債務;

  三、 公司辦理工商登記注冊后,不得抽回出資(通過法律程序批準同意者除外);

  四、 遵守公司章程規定的各項條款。

  第十四條 出資的轉讓:

  股東可以決定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全部或部分股權。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后,公司應將受讓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記載于股東名冊。

  第四章 公司的機構及產生的辦法、職權

  第十五條 為保障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順利、正常開展,公司執行董事、經理和監事,負責全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預測、決策和組織領導、協調、監督等工作。

  第十六條 公司設總經理、業務部、財務部等具體辦理機構,分別負責處理公司在開展生產經營活動中的各項日常具體事務。

  第十七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遵守公司章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國家其他有關法規的規定。

  第十八條 公司研究決定有關職工工資、福利、安全生產以及勞動保護、勞動保險等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應當事先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并邀請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列席有關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研究決定生產經營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擔任公司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一) 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貪污、賄賂、侵占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未滿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者;

  (三) 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并對該公司(企業)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四) 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并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者。

  公司違反前款規定所委派的執行董事、監事或者聘任經理的,該委派或者聘任無效。

  第二十一條 國家公務員不得兼任公司的執行董事、監事、經理。

  第二十二條 執行董事、監事、經理應當遵守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職權為自己謀取私利。執行董事、監事、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第二十三條 執行董事、 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給任何與公司業務無關的單位和個人。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其個人名義或者以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亦不得將公司的資金以個人名義向外單位投資。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以公司資產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他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二十四條 執行董事、經理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其所任職公司經營相同或相近的項目,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從事上述營業或者活動的,所得收入應當歸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東的職權

  第二十五條 股東行使以下權力:

  1、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2、委派和更換執行董事,決定有關執行董事的報酬事項;

  3、委派和更換監事,決定有關監事的報酬事項;

  4、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或監事的報告;

  5、審議批準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以及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6、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定;

  7、對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定;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經理并決定其報酬事項;

  10、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定;

  11、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六章 執行董事、經理、監事

  第二十六條 本公司不設董事會,只設執行董事一名。執行董事由股東決定。

  第二十七條 執行董事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注:法定代表人也可由經理擔任,公司自定。)

  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 向股東報告工作;

  二、 執行股東的決定,制定實施細則;

  三、 擬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 擬定公司年度財務預、決算,利潤分配、彌補虧損方案;

  五、 擬定公司增加和減少注冊資本、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設立分公司等方案;

  六、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和公司經理人選及報酬事項;

  七、 根據經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八、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九條 執行董事任期為三年 ,可以連選連任。執行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

  第三十條 公司經理由股東聘任或者解聘。經理對股東負責,行使以下職權: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決定的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二、 擬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的方案;

  三、 擬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五、 向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人選;

  六、 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部門負責人。

  七、 股東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三十一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只設監事_1__名,由股東決定 ;監事任期為每屆三年,屆滿根據股東決定可連任;本公司的執行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不得兼任監事。

  監事的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執行董事和經理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和經理予以糾正;

  (四)向股東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七章 財務、會計

  第三十二條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財政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

  第三十三條 公司在每一會計制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表,按國家和有關部門的規定提交審計報告,報送財政、稅務、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門,并送交股東審查。

  財務、會計報告包括下列會計報表及附屬明細表:資產負債表;(二)損益表;(三)財務狀況變動表;(四)財務情況;(五)說明書;(六)利潤分配表。

  第三十四條 公司分配每年稅后利潤時,提取利潤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超過公司注冊資本百分之五十時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上一年度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者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是,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

  第三十五條 分配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

  第三十六條 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會計帳冊外,不得另立會計帳冊。

  公司的會計帳冊、報表及各種憑證應按財政部有關規定裝訂成冊歸檔,作為重要的檔案資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公司合并分立與變更注冊資本

  第三十七條 公司合并、分立與減少注冊資本,由公司的股東作出決定;按《公司法》的要求簽訂協議,清算資產、編制資產負債及財產清單,通知債權人并公告,依法辦理有關手續。

  第三十八條 公司合并、分立或減少注冊資本時,應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分立決定之日起10內通知債權人,并于3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擔保。公司合并、分立前的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的公司承擔。

  第三十九條 公司因合并分立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公司解散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注銷登記;設立新公司的,應當依法辦理公司設立登記。

  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應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章 破產、解散、終止和清算

  第四十條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條所列(1)(2)(4)(5)項規定而解散時,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60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

  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交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后,才能向股東分配。

  公司清算結束后,公司應當依法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

  第十章 工會

  第四十一條 公司按照國家有關法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設立工會。工會獨立自主地開展工作,公司應支持工會的工作。公司勞動用工制度嚴格按照《勞動法》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公司章程的解釋權屬公司股東。

  第四十三條 公司章程經股東簽字蓋章生效。

  第四十四條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須經股東同意,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因本章程產生的或與本章程有關的爭議,選擇下列第(一)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成都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四十六條 公司章程與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有抵觸,以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等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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