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
1998年5月1日陜西省漢中市人民政府頒布了《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下面第一范文網小編給大家介紹關于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漢中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實現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合理利用土地,有效組織城市建設,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國家有關法規,結合漢中市城市規劃建設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組織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土地開發利用和各項建設,應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城市,是指國家按行政建制設立的市、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和縣以下建制鎮。
城市規劃區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規定,按市、縣人民政府在編制城市總體規劃時劃定的范圍為依據,并公布實施。
縣以下建制鎮的規劃建設管理,根據建設部《建制鎮規劃建設管理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條:編制和實施城市規劃應符合當地實際,正確處理好近期建設和遠期發展的關系。城市總體規劃應與國土規劃、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相協調。
第四條:城市規劃中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按國家建設項目管理規定和權限,納入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統一規劃、一次設計、分步實施。政府對建設工程的規劃設計及施工質量實施審查和監督。
第五條:凡在城市規劃區內,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都必須依法遵守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并按規定交納有關費用。
第二章 城市規劃管理體制與職責
第六條 市、縣人民政府對城市規劃實行集中統一領導和分級管理體制。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建制市城市的規劃管理權,縣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縣人民政府所在城鎮的規劃管理權。
第七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市市人民振幅城市規劃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行政區內的城市規劃管理工作。
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城市規劃管理工作。縣級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協助鎮人民政府做好轄區規劃管理工作。
市轄區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按市人民政府城鄉建設委員會賦予的城市規劃管理職責,行使建制鎮的規劃管理職能。
第八條 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城市規劃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城市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制定實施城市規劃的行政和技術措施。
(二)在市人政府領導下,負責組織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分區規劃、詳細規劃、各項專業規劃、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和城市公園總體規劃。
(三)指導各縣規劃主管部門編制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總體規劃及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并組織評審和審查。指導縣城詳細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四)負責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參與市域范圍內大型工業、交通、人防工程及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選址,并按規定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負責區域規劃范圍內各類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六)檢查和監督城市規劃的實施,依法查處違法城市規劃的行為;
(七)主管城市規劃區范圍的城市規劃設計,負責市域勘測行業和建筑設計方案競賽和招標掛你,組織審查建筑工程就一構造物、建筑小品、城市雕塑的建筑設計方案。
(八)負責城市規劃和建設檔案資料管理;
(九)組織推動城市規劃科學技術進步,人才培訓和經驗交流;
(十)承辦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城市規劃建設其它工作。
第九條 縣建設主管部門的規劃管理職責由縣人民政府按照本規定及本縣實際制定。
第三章 城市規劃的編制和審批辦法
第十條 城市規劃的編制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和《陜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及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并符合《漢中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戰略布局。城市規劃的費用實行市縣分級負責制,由財政局從城市建設維護費用中安排。
第十一條 城市規劃編制應具備勘察、測量及其它必要的急茬資料,編制內容、深度、質量標準應符合國家城市規劃編制規定,并由取得相應規劃設計資格的單位編制。
第十二條 城市規劃編制實行分級組織:
市人民政府負責編制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及區域性城鎮群(帶)規劃,用以指導城市規劃的編制。
漢中市城市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市分區規劃和詳細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城鄉建設委員會組織編制。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城市總體規劃,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詳細規劃由縣人民政府安排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組織編制。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在市域鄉建設委員會指導下由區建設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
風景名勝區總體規劃按風景名勝管理權限,由市、縣、區人民政府分級組織編制。
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按城市總體規劃要求組織編制。
第十三條 城市規劃的審批權限
漢中市市域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及歷史文化名城保護規劃,經上市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經縣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并送省建設廳備案。
縣以下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進行技術評審,經鎮人民代表大會或常設機構審查同意后,報縣(區)人民政府審批,并送市常建委備案。其中,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制鎮的總體規劃,經區人民政府及區人大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分區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
城市詳細規劃及城市公園總體規劃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批。按照分區規劃標志的詳細規劃由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其中當中要位置的詳細規劃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省級以上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查后,報省建設廳審批,屬市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規劃由市人民政府審批,屬縣級風景名勝區的總體歸戶由縣人民政府審批。
建制鎮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建設項目級單位院內總平面規劃設計,由單位組織編制,百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審批。
第十四條 按規定上報的城市總體規劃因根據被下列文件:本級人民政府是上報審批報告,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的身產意見,總體規劃的評審或技術鑒定意見,城市總體規劃文本和全套圖紙。
第十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根據城市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可對城市總體規劃進行局部調整,報同級人大常務委員會和院批準機關備案。但涉及城市性質、規模、發展方向、總體布局和路網結構的重大變更,須經同級人民代表大會或常務委員會審查同意后,報與那批準機關審批。
第四章 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
第十六條 在城市規劃區內,新建、擴建、改建各類建設工程,編制社偏向目建議書時,依照 建設部、國家計位印發的《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項目報計劃管理部門在審批設計任務書時,必須附由城市規劃管理部門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十七條 《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應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基本情況。包括建設項目名稱、性質、用地和建設規模、供水與供電需求量、運輸方式與運量,以及產品方案、廢水、廢氣、廢渣排放方式、排放量,噪聲污染狀況。
(二)建設項目規劃選址依據包括:
1、經批準的項目建議書
2、建設項目與城市規劃布局的協調
3、建設項目與城市交通、能源、市政、人防幾防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4、建設項目配套的生活設施與城市生活居住幾公共設施規劃的銜接與協調。
5、建設項目對城市環境肯造成的污染影響,以及與城市環境保護規劃和風景名勝、文物古跡保護規協調。
(三)建設項目選址、用地范圍和規劃的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 建設項目選址按項目計劃審批權限分級管理。由市、縣城市規劃管理部門制定具體管理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