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條例解讀
日前,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了《農田水利條例》,《條例》的制定為促進農田水利事業步入法治軌道,從根本上扭轉農田水利建設明顯滯后的局面,將發揮重要的保障作用。
據了解,截止2019年底,全國建成各類水庫9.8萬座、大中型灌區7700多處、小型農田水利工程2019多萬處,農田有效灌溉面積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2.39億畝增加到9.68億畝,全國糧食產量由新中國成立之初的1132億公斤增加到6071億公斤。農田水利對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促進現代農業發展、保障國家糧食安全作出了重要貢獻。
《農田水利條例》的主要內容,主要體現下以下幾方面。
一是明確了農田水利工作的基本原則。規定發展農田水利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
二是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制度。規定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水土資源供需平衡等因素,廣泛征求基層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三是強化了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規定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安排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當對工程質量負責,強化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對工程質量的監督;
四是完善了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機制。區分不同情況規定了工程運行維護主體和維護責任,建立了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規定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應當予以補償;
五是規范了農田灌溉與排水管理。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合理確定水價,加強水質監測、控制農業面源污染,鼓勵推廣應用節水灌溉技術和措施;
六是規定了保障扶持措施。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實行政府投入和社會力量投入相結合的方式,鼓勵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國家從金融信貸、基層水利服務體系建設、技能培訓等方面對農田水利發展給予扶持。此外,還針對有關違法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據介紹,下一步,水利部將會同有關部門完善配套措施,抓好《農田水利條例》的貫徹實施。
簽署國務院令 公布《農田水利條例》
水利是農業的命脈,國務院總理xx日前簽署第669號國務院令,公布《農田水利條例》,明確發展農田水利,要堅持政府主導、科學規劃、因地制宜、節水高效、建管并重的原則。專家們認為,條例的出臺,將進一步規范農田水利規劃、建設、運行、管理,有助于建立健全農田水利基本制度和長效機制,為農業穩定發展和國家糧食安全提供堅實的法治保障。《農田水利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規劃引領 統籌協調
條例明確,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是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的依據。
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教授級高工李原園表示,近年來,水利部門牽頭編制了一系列農田水利綜合規劃和專項規劃,全國96%有農田水利建設任務的縣編制完成了縣級農田水利建設規劃。這些規劃在協調上下游、左右岸、現在和未來等關系,整合支農涉水項目,加快建設和管理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但由于規劃的法律地位不明、一些地方存在無序建設、重復建設的問題,也存在該建未建的現象,影響了農田水利整體協調推進和預定目標的實現。
“條例的出臺確立了農田水利規劃的法律地位和作用。”李原園表示,根據條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該編制農田水利規劃;開展農田水利建設和管理,必須以經批準的農田水利規劃為依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實施農田水利規劃。
李原園表示,此前由于缺乏統一規劃,農田水利存在多頭管理、統籌協調不夠、資金使用效率低、工程重復建設等問題,必須以農田水利規劃為統籌,整合利用好各類涉水項目和資金。根據條例,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應當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并征求本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制農田水利規劃時,要征求同級有關部門意見,保證了各規劃間的協調一致;下級農田水利規劃應當根據上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并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建管并重 確保效益
農田水利工程“三分建,七分管”。然而,由于農田水利工程量大面廣,運行維護一直是個難題。
中國灌溉排水發展中心主任李仰斌表示,條例就有效動員組織各種資源,通過一定的投入保障,使工程得到良好的維護,保障良性運行作出了規定。明確了不同類型工程運行維護的主體,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政府確定的單位負責運行維護,也可通過購買服務方式引進社會力量參與運行維護;政府投資建設或者財政補助建設的小型農田水利工程,交由受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使用和管理的,由受益者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
同時,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并且規定了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工程所有權人對工程運行維護的監督責任。受益者發現問題有權向監督主體報告,監督主體接到報告后必須督促負責運行維護的單位和個人及時處理,解決工程損壞沒人管、沒人修的問題。
“條例還對占用農業灌溉水源、農田水利工程設施進行了規定。”李仰斌說,有助于解決城市和工業發展無序、無償占用農業水源和工程設施的問題,更有利于保護農田水利工程和農民的合法用水權利。
節水優先 提高效率
條例明確,國家鼓勵推廣應用噴灌、微灌、管道輸水灌溉、渠道防滲輸水灌溉等節水灌溉技術,以及先進的農機、農藝和生物技術等,提高灌溉用水效率。
“節水高效是新時期農田水利工作的根本指針。”河海大學法學院院長邢鴻飛表示,我國水資源嚴重緊缺,農業用水矛盾日漸凸顯。條例一方面規定了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并鼓勵推廣節水灌溉技術;另一方面,強調農田水利工程建設與管護要充分考慮當地水資源條件,明確指出水資源短缺地區要限制發展高耗水作物,地下水超采區要禁止農田灌溉新增取用地下水。
條例還指出,農田灌溉用水應當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
水利部發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冠軍表示,長期以來,我國農業供水價格僅為供水成本的35%左右,水費收取率并不高,嚴重影響工程正常運行和效益發揮。應當綜合考慮農田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水資源稀缺程度以及用戶承受能力等,合理制定各環節水價并適時調整,探索實行分類水價與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推進農田水利建設保障糧食安全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就《農田水利條例》答記者問
2日,國務院公布《農田水利條例》,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有關問題,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為何制定條例?
答:水資源短缺、時空分布不均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近些年來,隨著人增地減水缺的矛盾日益突出,保障糧食等農產品供求平衡的任務更加艱巨,而農業比較效益持續下降又制約了農田水利投入的積極性,農田水利建設組織難、管理難等問題突出。一方面缺乏科學規劃,資金投入分散、使用效率低,一方面工程建設、運行維護機制不完善,同時農田灌溉用水方式粗放,投入和保障扶持也不到位。
為此,有必要制定條例加快農田水利發展,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問:條例的總體原則和思路是什么?
答:一是科學規劃、協同推進。以農田水利規劃為宏觀依據整合各類農田水利建設項目,促使各方投入形成合力、工程建設形成體系。
二是建管并重、明確責任。通過標準規范、程序控制,保證農田水利工程建得好;通過明確主體、強化責任,保證農田水利工程用得上、用得久。
三是科學灌溉、節約用水。通過鼓勵采用先進的灌溉技術和高效的灌溉設施,推動農田灌溉節約、環保、可持續用水。
四是各方參與、加大扶持。政府多渠道籌措資金、保障投入,統籌做好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尤其是建好農田水利“大動脈”;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和其他社會力量進行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暢通“毛細血管”,解決好農田灌溉“最后一公里”問題;完善扶持激勵政策,調動各方面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建設的積極性。
條例對農田水利的規劃、建設、運行維護等環節進行規范,并在農田灌溉排水、加大扶持鼓勵社會力量參與等方面作了規定。
問:條例怎樣對農田水利進行規劃?
答:一是明確了規劃編制程序。全國農田水利規劃由水利部負責編制,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批準公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級農田水利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公布。
二是明確了規劃內容。農田水利規劃應包括發展思路、總體任務、區域布局、保障措施等內容;縣級農田水利規劃還應包括水源保障、工程布局、工程規模、生態環境影響、工程建設和運行維護、技術推廣、資金籌措等內容。
三是加強了規劃的公眾參與程度。要求縣級農田水利規劃編制時要征求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等方面的意見。
四是加強了相關規劃的銜接。規定編制土地整治、農業綜合開發等規劃涉及農田水利的,應與農田水利規劃相銜接。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首先,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應符合國家有關農田水利標準。
其次,規定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單位應建立健全工程質量安全管理制度,對工程質量安全負責,并公示工程建設情況。
再次,規定政府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組織竣工驗收,并邀請有關專家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代表參加;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或者受益者組織竣工驗收。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的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社會投資者或者受益者共同組織竣工驗收。
最后,規定農田水利工程驗收合格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造冊存檔。
問:條例如何加強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
答:一是按照不同工程類型分別確定運行維護主體。如,明確政府投資建設的大中型農田水利工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工程管理權限確定運行維護單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籌資籌勞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其委托的單位、個人負責運行維護,政府與社會力量共同投資建設的農田水利工程由投資者按照約定確定運行維護主體等。
二是明確了運行維護職責。要求運行維護單位和個人建立健全運行維護制度,加強對農田水利工程的日常巡查、維修和養護,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度,保障農田水利工程正常運行。
三是完善了運行維護經費保障機制。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合理負擔機制,農田水利工程所有權人應當落實農田水利工程運行維護經費。
四是完善了工程設施保護要求。明確禁止侵占、損毀農田水利工程設施,以及爆破、打井、采石、取土活動等危害農田水利工程設施的行為,并規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
問:條例怎樣加強農田灌溉排水管理?
答:首先,規定農田灌溉用水實行總量控制和定額管理相結合的制度;其次,規定農田灌溉用水應合理確定水價,實行有償使用、計量收費;再次,鼓勵采取先進適用的農田排水技術和措施,促進鹽堿地和中低產田改造,控制和合理利用農田排水,減少肥料流失,防止農業面源污染;最后,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節水灌溉設施,采取財政補助等方式鼓勵購買節水灌溉設備。
問:條例有何措施吸引社會力量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
答:一是加強扶持引導。要求縣級人民政府及時公布農田水利工程建設年度實施計劃、建設條件、補助標準等信息,引導社會力量參與建設農田水利工程,要求縣級以上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為社會力量參與建設、經營農田水利工程提供指導和技術支持。
二是鼓勵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社會力量通過提供農田灌溉服務、收取供水水費等方式,開展農田水利工程經營活動,保障其合法經營收益。
三是加強金融支持。規定國家引導金融機構推出符合農田水利工程項目特點的金融產品和服務方式,加大對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的信貸支持力度。
四是明確用電優惠政策。規定農田灌溉和排水的用電執行農業生產用電價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