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法解讀
每一年都有很多學生參加公務員考試,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公務員法的解讀,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一、什么是公務員
第一,公務員履行公職有《公務員法》這一法律依據;第二,公務員的編制為國家行政編制;第三,公務員的工資福利等均由國家財政支付。因為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各有不同,所以如今的公務員的職位類別大體分為三類,分別為:綜合管理類、行政執法類和專業技術類。
二、公務員一詞的由來
“公務員”顧名思義是指政府中辦理公務的人員,但是公務員這個詞語是從哪來的呢?據考證,公務員這個詞是由英語翻譯過來的,英文中的“civil servant”直譯過來便是“文職服務員”。日語中,在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前,日本的公務員叫做“文官”,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改名為“公務員”。其他國家的稱呼有“聯邦官員”、“政府雇員”等等。在我國,履行公職的人員被稱為“公務員”。
三、公務員考試
所謂“公務員考試”,就是指通過考試制度來選拔人才進入到公務員隊伍,履行國家公職。我國封建社會時期的科舉制度,可以認為是一項公務員考試制度。當下,我國實行的公務員考試制度,其依據來自于《公務員法》。我國《公務員法》第21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也就是說,我國目前對于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的招錄,實行“凡進必考”的制度。
四、公務員的法律概念
我國《公務員法》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需要說明的是,目前在我國的各級機關單位中,存在著一類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工作人員(簡稱“參公人員”) ,這些工作人員雖不具有行政編制,而是事業編制,但其在錄用、晉升、考核、離退等方面均完全參照《公務員法》進行管理,工資福利由政府財政負擔,因而,參公管理人員的錄用也是在公務員招錄考試中進行的,公務員考試提供的職位中就包括參公管理職位。
五、公務員的職位分類
我國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公務員法》,對于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六、公務員的職務層次: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1、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2、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綜合管理類的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務序列,根據《公務員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公務員考試招考的是非領導職務公務員(副主任科員及以下層次)
公務員考試招考的是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公務員。
七、法律依據
我國《公務員法》第21條規定,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公務員,采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
我國《公務員法》第32條規定,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滿合格的,予以任職;不合格的,取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