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公務員紀律制度
一、確立國家公務員紀律的必要性
國家公務員的紀律是指國家行政機關為了規范和約束國家公務員的行為,保證國家行政機關有秩序高效率的工作,所制定的要求國家公務員共同遵守的具有強制性和約束力的行為規范。對于有違紀行為,尚未構成犯罪的,或者雖然構成犯罪但是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公務員,要給予行政處分;如果違紀行為情節輕微,經過批評教育后改正的,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
國家公務員的紀律規定不同于其他機關、黨派、團體的紀律規定,它具有自身的特點:
1、實施的主體和客體是確定的。即實施主體是國家行政機關,不包括其他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單位。實施的客體是國家公務員,不包括其他國家機關、黨派、團體、單位的工作人員。
2、必須依法進行。即對國家公務員給予紀律處分的,必須依照國家法律和法規所規定的條件、種類、程度進行。
3、紀律處分的決定一經作出,必須嚴格執行,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
二、國家公務員基本的行為規范
1、政治方面
國家公務員必須堅持黨的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遵守憲法和法律,保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維護政府聲譽。不得有散布有損政府聲譽的言論;組織或參加非法組織,組織或參加旨在反對政府的集會、游行、等活動;組織或者參加罷工等破壞國家政治、經濟、社會秩序的行為。
2、工作方面
(1)國家公務員必須忠于職守,勤奮工作,服從命令,講究效率。不得有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對抗上級決議和命令以及在處理公務時敷衍塞責、互相推諉等行為。
(2)國家公務員必須維護集體的統一與團結。不得有壓制批評、打擊報復、獨斷專行等不利于集體統一與團結的行為。
3、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方面
(1)國家公務員必須忠誠老實,實事求是。不得有弄虛作假、欺騙領導和群眾以及知情不舉、誣告、陷害他人等行為。
(2)國家公務員必須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生活,自覺接受群眾的批評與監督,不得有侵犯群眾利益、損害政府和人民的關系等行為。
(3)國家公務員必須遵守社會公德,不得有參與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迷信、賭博等活動以及其他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
4、廉政方面
(1)國家公務員必須公正廉潔,克已奉公。不得有盜竊或者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等行為。
(2)國家公務員必須愛惜公物,節約國家資財。不得揮霍公款,浪費國家資財等。
(3)國家公務員必須盡職盡責地完成本職工作,不得有經商、辦企業以及參與其他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等行為。
5、保密方面
國家公務員必須保持高度的警惕性。嚴守保密規定,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不得有泄露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等任何違反國家保密規定的行為。
6、外事活動方面
國家公務員在外事活動中必須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不得有喪失國格、人格等有損國家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以及其他違反外事紀律的行為。
7、從事特殊職業的國家公務員,還應遵守與本職工作有關的行為規范。
三、行政處分的種類及實施程序
1、行政處分的種類
(1)在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中,行政處分分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六種。
(2)在給予國家公務員處分時,應根據其錯誤性質、情節輕重、危害大小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態度,區別處理。對于違反紀律,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一定損失的公務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對于違反紀律,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嚴重損失的國家公務員,給予記大過或降級處分。對于嚴重違反紀律,不宜繼續擔任現職務的,給予撤職或開除處分。
(3)對于級別為本人所任職務相對應的級別在最低等級的,不宜給予降級處分。受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級別和職務工資。
(4)為了維護行政處分的嚴肅性,保證行政處分應有的效果,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中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受行政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除受警告以外的行政處分的,并不得晉升工資檔次。
2、實施行政處分的程序
是在對國家公務員實行行政處分的過程中,按照法律規定所必須經過的步驟。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必須嚴格履行法定程序,以保證這項工作的客觀、公正。給予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的實施程序為:
(1)按照國家公務員的管理權限立案。國家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行政監察機發現或受理檢舉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要根據有關法律規定,按照國家公務員管理權限或案件管理范圍,履行立案審批手續。需要注意兩點,一是初步確認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需要查處時,才能立案,切忌捕風捉影,匆匆立案;二是需要立案時,要先履行必要的手續,以保證行政處分的合法及客觀公正。
(2)核實國家公務員違紀的事實。立案之后,應立即組織人員進行調查。在調查工作中,最重要的是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要本著對組織也對國家公務員本人高度負責的精神,秉公辦事,做到不枉不縱,切忌先入為主或者看某些領導的眼色行事。其次,要有科學、合理的調查方法,堅持群眾路線,多方面聽取意見,認真聽取意見、分析與核實有關材料和證據,做好談話筆錄和證言筆錄,查清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的原因、時間、地點、情節、后果及應負的責任。第三,在調查工作中要注意使用合法手段,決不能執法犯法。第四,要堅持原則,不能遷就姑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3)提出國家公務員的處分意見,按照規定的審批權限申報。調查工作結束后,應在一定范圍人員參加的會議上公布調查結果。應通知本人到會,允許本人申辯,也允許他人為其辯護。與會人員在發言時,應實事求是,切忌從個人的恩怨好惡出發或看領導的眼色行事。要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既不夸大其辭,也不輕描淡寫,為其開脫。在會議討論的基礎上,對調查材料進行核實,然后寫出調查報告并提出處分意見,連同有關材料一起呈報審批機關。
(4)審批機關批準,將處分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審批機關收到有關國家公務員處分的材料后,要在認真審核的基礎上,根據有關法規,做出處分決定。在審批處分這項程序中,必須做到:
A、事實清楚。即對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的事實,要核實清楚,不可草率下結論。如果有關事實不清楚,要責成原呈報單位重新進行調查,必要時可直接派人調查。
B、證據確鑿。即對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切材料都要核準,不能僅憑本人的陳述立案,更不能憑自己的主觀臆斷定案。
C、定性準確。即按照法律的規定確定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
D、處理恰當。即對違反紀委的國家公務員,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違紀國家公務員所犯錯誤的性質、危害、責任大小以及本人對錯誤的認識程度,還要考慮本人的一貫表現,給予恰當的處分。
E、手續完備。要按法律的規定履行有關程序和手續。
F、對國家公務員的處分自批準之日起生效。處分決定要同本人見面,并由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簽署意見,如果本人拒絕簽署,可由單位寫明情況。
四、實施行政處分的時限及批準權限
1、實施行政處分的時限
為了維護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的嚴肅性,盡快糾正違紀行為,端正機關作風,避免出現更大的問題,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必須有時限要求。國家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發現或受理檢舉國家公務員有違紀行為,應該給予紀律處分時,必須及時辦理,不得無故推延。一般應從發現錯誤之日起,半年內給予處理。對于未經批準無故拖延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2、處分國家公務員的批準權限
按照管人與管事相結合又互制約的原則,對國家公務員的行政處分一般由國家公務員的任免機關批準。其中“開除”處分是最嚴重的行政處分,關系到國家公務員的去留,因此更要慎重。凡給予國家公務員開除處分的,應當報上級機關備案。縣級以下的國家行政機關無權批準對國家公務員的開除處分。即使違紀國家公務員的任免機關達不到縣一級的政府,也要報縣政府批準。各級行政監察機關在必要時也可以給予國家公務員處分。具體來說,給予國家公務員處分的批準權限為:
(1)給予各級行政機關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處分,由任免機關批準。其中給予行政開除處分,需報上級機關備案。給予縣級以下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開除處分,必須報縣級政府批準。
(2)給予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或各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公務員行政處分,須報上級行政機關批準,同時報本級人大常委會。對于嚴懲違紀,不宜繼續擔任現任職務的國家公務員,應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予以罷免,或由本級人大常委會按照職權范圍予以撤銷職務,并由本級政府報上級機關備案。在罷免前上級機關可以先行停止職務,必要時上級行政機關也可以予以撤職。
(3)監察機關直接立案調查的違紀案,需要給予國家公務員處分時,監察機關應向國家公務員所在機關提出處分建議,由公務員所在機關按規定的審批權限辦理。必要時監察機關也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直接給予處分。
國家行政機關發現所屬機關做出的行政處分不適當或者錯誤時,要本著認真負責、有錯必糾的精神,及時予以改正。根據具體情況,分別做出予以加重、減輕或者撤銷的決定。
五、復核、申訴與解除處分
1、復核與申訴
(1)復核。國家公務員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應在接受處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機關申請復核。原處理機關接到公務員要求復核的報告后,要在一定期限內,認真聽取國家公務員的意見,給予適當的處理。根據實際情況,分別做出維持原決定、改變原決定或撤銷原決定的復核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公務員本人。
(2)申訴。國家公務員對所受行政處分不服,也可以不經復核,直接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國家公務員對復核決定不服,應在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同級政府人事部門或者行政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機關本著認真負責的精神進行調查,包括調閱有關材料,聽取原受理機關、申訴人以及其他國家公務員的意見,然后經過慎重研究,必要時,要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3)允許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申請復核和提出申訴,是維護國家公務員政黨權益,保證行政處分公平得當的重要措施,各級國家公務員要認真對待。處理復核與申訴問題,關鍵要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實事求是,不摻雜個人感情因素。經過復核或受理申訴,原處分確屬不當或錯誤的,要及時改正或撤銷原處分,并負責賠償或挽回因錯誤處分給當事人造成的名譽上或經濟上的損失。
(4)在復核、申訴期間,不停止對原處分決定的執行。
2、解除處分
國家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行政處分,若改正錯誤的,由原處分機關予以解除。
(1)解除處分的期限。為了避免出現因人而異,因單位而異的弊病,國家公務員制定規定中對于解除處分的期限作了統一、明確的規定。即分別在半年至兩年內由原處理機關解除行政處分。國家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有特別貢獻的,可以提前解除行政處分。但解除降級、撤職處分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2)解除處分的程序為:國家公務員提出申請;所在機關根據其對錯誤的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情況,提出解除處分的意見;原處理機關作出決定。
(3)解除處分的決定,要以書面形式通知國家公務員本人。解除行政處分后,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不再受原行政處分的影響。
在國家公務員紀律規定中明確解除行政處分的內容,不僅很好地體現了我們黨一貫倡導的“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針政策,而且有利于受處分的國家公務員放下思想包袱,正確認識錯誤,努力改正錯誤,更好地為人民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