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澤工商局實施待崗暫行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內部管理,強化監督機制,整頓作風紀律,調動積極因素,提高工商行政管理各項工作效率和質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全縣工商系統及各協會全體在職干部職工。
第二章 待崗對象
第三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作待崗處理:
1、不注重學習,政策業務水平低,不具備完成本職工作能力的;
2、工作消極散漫,自由主義嚴重;
3、有貪腐、受hui、挪用公款等違紀行為,受到黨紀政紀處分但夠不上辭退的;
4、事業心、責任心不強,玩忽瀆職,給工作和單位造成重大影響或一定損失的;
5、執行上級決定,工作頂著不干,不服從組織分配的;
6、不遵守工作制度,組織紀律渙散的;
7、參與賭博,違反禁酒令,或在公共場所酗酒失態,造成一定影響的;
8、因生活作風問題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
9、自私自利,亂發議論,撥弄是非,破壞團結,造成一定影響的;
10、其他制度規定必須作待崗處理的。
第三章 待崗期限與待崗處理審批
第四條 待崗期限可視情節嚴重程度分1至6個月不等;
第五條 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經局黨組集體研究,局長簽發對全系統各級人員作出待崗1至6個月的處理決定。
第六第 待崗期滿,由待崗人書面提出復崗申請,經局黨組集體研究,作出復崗或延長待崗時間的決定。
第七條 待崗人員由紀檢、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
第四章 待崗待遇
第八條 待崗期間,正常上下班,完成領導交辦的一切工作任務。
條九條 待崗期間只發本人當月基本工資(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職務崗位津貼),其他任何補貼和獎金均不予發放。
第十條 受過待崗處理的人員年度考核不得評為優秀等次。
第十一條 對符合待崗處理而本人不服,無端鬧事,影響工作秩序,延長1至2個月的待崗時間;延長期間不思悔改的,可根據公務員有關規定,經本局黨組研究提出辭退建議,報上級任免機關審核予以辭退。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二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