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充分調動我校人員教科研工作積極性,發(fā)揮教科研在學校各項工作中的引領作用,根據(jù)國家有關科研法規(guī)和政策,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以“湖北職業(yè)技術學院”為署名單位發(fā)表論文、著作等教科研成果,或以學校名義承接科研項目,獲得成果獎勵的本校人員,均為獎勵對象。
第二章 獎勵標準
第三條 科研成果獎根據(jù)參評項目分設著作獎、論文獎、發(fā)明專利獎、文藝創(chuàng)作獎、教科研成果獎、學會獎等。不同類別及等次計以不同獎勵金額。
第四條 專業(yè)建設、課程建設、教學團隊建設、實訓基地建設、
國家示范項目建設等獎勵辦法另行規(guī)定。
第五條 凡是未納入獎勵范疇的研究成果,若需列入獎勵范圍,原則上由成果完成者本人向所在院系或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并說明理由,院系或部門提交到科研處,再由科研處提交到校學術委員會或校長辦公會討論決定。
第三章 獎勵方法
第六條 與社會單位合作完成,學校排序處于第一位的,按相應標準的100%核算。學校排序處于第二位但含第一成果完成人的按30%折算。學校排序處于第三及其他序位的按10%折算。
第七條 多人合作完成的各類成果,其獎勵辦法如下:
(一)兩人以上合作的著作(教材),由第一主編按參編人員實際承擔的編寫任務提出分配方案;或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二)合作完成的學術論文只取前兩名。按第一作者70%,第二作者30%比例分配。
(三)合作完成的教科研項目、獲獎成果、專利等,排名以項目立項時項目主持人提供的人員清單為核算依據(jù),或按照項目評審書,或項目開題報告,或最終成果的排名順序,按下表的“排序及分配比例”方法折算。
多人合作研究成果排序及分配比例表
第八條 同一成果多次獲獎的情況按最高獎項統(tǒng)計,不重復計算。
第四章 實施與獎勵
第九條 科研成果申報與獎勵工作流程
第十條 申報程序
(一)每年年末科研處下發(fā)科研成果申報通知,各有關部門按要求組織本部門教職工如實填寫《科研成果統(tǒng)計表》。當年科研成果未能計入當年統(tǒng)計的,計入下一年度,對上年度的科研統(tǒng)計不再調整。
(二)各有關部門必須指定專人對本部門所登記內容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并連同成果原件和有關證書原件,以及復印件一份上報科研處(編著、論文復印件含封面、目錄頁、版權頁、封底)。
(三)科研處根據(jù)各部門上報的原件和復印件材料進行審查核實后退還原件。復印件匯總存檔。《科研成果統(tǒng)計表》—式四份,經(jīng)科研處確認后,由科研處、人事處、所在部門及個人各持一份,作為科研獎、科研津貼和科研工作完成情況的主要依據(jù)。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所申報的教科研成果等必須為當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以出版物、鑒定書、獎項證書、通知文件等原件上標明的日期為準。
第十二條 一般人員的成果由所在單位集中統(tǒng)計;校領導的成果由學校辦公室集中統(tǒng)計;離退休人員的成果由學校離退休處集中統(tǒng)計;科研成果單位署名為“湖北職業(yè)技術學院”的外聘人員由用人單位統(tǒng)計。
第十三條 申報的成果材料要實事求是,剽竊、侵奪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當手段弄虛作假的,無論是個人還是集體,一經(jīng)核實,由學校批準后撤銷獎勵并通報批評。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解釋權屬學校科研處。原有相關規(guī)定同時廢止。如有爭議報請學校學術委員會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