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要點
日前,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了在保證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條例》根據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對基金的籌集、使用、管理運營、監督等環節作出進一步規范。《經濟日報》記者就《條例》有關問題,采訪了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和有關專家學者。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不是社會保險基金
《條例》的出臺,涉及千家萬戶的幸福安康,也有助于緩解未來年輕人贍養老年人的巨大壓力。
目前,我國已處于人口老齡化階段,2019年我國60周歲及以上人口2.12億,占總人口比為15.5%;65周歲及以上人口1.38億,占總人口比為10.1%。隨著人口老齡化進程不斷加劇,基金規模不斷擴大,保障基金安全的任務越來越重,迫切需要強化對基金投資運營的管理和監督。
“《條例》規定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與社會保險基金不是一個基金。”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在投資運營上,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由于短期內暫不發生支出,更適宜開展中長期投資。
中國社會科學院世界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認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來源對其作用的發揮具有重要意義。“在《社會保險法》關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構成規定的基礎上,《條例》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來源作了更為全面的規定,即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據介紹,社會保險基金是為了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物質幫助而建立的,主要由用人單位和個人繳費構成,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用于公民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待遇的當期發放。因此,對社會保險基金來說,對投資風險的控制要求更高,投資范圍較窄,投資運營活動限定條件更多。國務院2019年8月印發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管理辦法》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投資運營作了明確規范。
嚴禁侵占挪用或違規投資運營行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運營情況,特別是基金的規模和收益情況,一直是公眾關注的問題。作為保民生的重要資金來源,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情況,直接關系到基金能否守住安全“紅線”,獲得穩定的投資收益。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在多年的管理運營實踐中,在資產配置、投資運營、風險控制、干部隊伍建設等方面,都積累了經驗,成果顯著。”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自2019年設立以來,發展很快,運營穩健,管理嚴格,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較好地實現了保值增值,在不斷發展中壯大了保民生的實力,為進一步充實我國社會保障資金,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發揮了重要作用。
中國人民大學公共管理學院院長董克用表示,要充分發揮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作用,必須使基金能達到一定規模,因而《條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這就為基金未來的成長奠定了法律基礎。
截至2019年12月底,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已由設立時的200億元發展到15085.92億元,累計投資收益額為7133.34億元,年均投資收益率為8.82%,超過同期年均通貨膨脹率6.47個百分點。
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不會動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而基金規模也會不斷增大。由此,用法律手段來防止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被挪用和占用就變得尤其重要。《條例》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同時,《條例》還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這就從法律層面為保障基金安全構筑了一道嚴密的“防火墻”。
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人表示,可以預見,隨著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的不斷擴大,對我國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作用也會不斷增強,必將成為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一塊“壓艙石”。
多層監管機制實現對基金的有效監管
《條例》的出臺豐富和健全了我國社會保險的法律體系,為社會保障制度健康發展提供了又一個有力支撐。保障基金安全、控制風險是大家普遍關心的問題。《條例》在立法目的中明確提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要“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
“對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來講,安全性是第一位的,基金只有在安全的基礎上,才能考慮投資收益的最大化路徑。為此,《條例》規定,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的原則。”董克用說。
按照審慎穩健、公開透明的原則,《條例》規定了多項措施,例如明確基金的投資范圍、種類和比例,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基金,合理配置經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條例》完善了基金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等。此外,《條例》強化對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管理,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并對其進行考評,同時明確了投資管理人審慎投資、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的法定職責和禁止行為。
《條例》還強化對基金的審計,規定審計署每年對基金進行審計,審計結果向社會公布,并完善基金公開制度,規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的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條例》花大量篇幅詳細規定了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會的管理運營,對委托投資、對如何選擇投資管理人和托管人以及相關的法律權責都有明確表述。”北京師范大學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鐘偉表示,目前這個管理運營框架已初步成功地經受了經濟周期和金融起伏的挑戰,相信在《條例》出臺之后,可以繼續為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投資運營保駕護航。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加強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實現保值增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國家設立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中央財政預算撥款、國有資本劃轉、基金投資收益和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籌集的資金構成。
第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是國家社會保障儲備基金,用于人口老齡化高峰時期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障支出的補充、調劑。
第四條 國家根據人口老齡化趨勢和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確定和調整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規模。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籌集和使用方案,由國務院確定。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負責擬訂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辦法,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負責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二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管理運營
第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審慎、穩健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比例在境內外市場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應當堅持安全性、收益性和長期性原則,在國務院批準的固定收益類、股票類和未上市股權類等資產種類及其比例幅度內合理配置資產。
第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制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資產配置計劃、確定重大投資項目,應當進行風險評估,并集體討論決定。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在管理運營的各個環節對風險進行識別、衡量、評估、監測和應對,有效防范和控制風險。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辦法應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依法制定會計核算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審核批準。
第八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定期向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報告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情況,提交財務會計報告。
第九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或者以國務院批準的其他方式投資。
第十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委托投資的,應當選擇符合法定條件的專業投資管理機構、專業托管機構分別擔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選聘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發布選聘信息、組織專家評審、集體討論決定并公布選聘結果。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選聘辦法,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與聘任的投資管理人、托管人分別簽訂委托投資合同、托管合同,并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二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制定投資管理人、托管人考評辦法,根據考評辦法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情況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是否繼續聘任的依據。
第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運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投資;
(二)按照規定提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風險準備金;
(三)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報告投資情況;
(四)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托管人履行下列職責:
(一)安全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
(二)按照托管合同的約定,根據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三)按照規定和托管合同的約定,監督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的投資;
(四)執行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的指令,并報告托管情況;
(五)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應當獨立于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財產,獨立于投資管理人投資和托管人保管的其他財產。
第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投資管理人、托管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財產混同于其他財產投資、保管;
(二)泄露因職務便利獲取的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未公開的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
(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章禁止的其他行為。
第十七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三章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監督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健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監督制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或者違規投資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
第十九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實施監督;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依法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責范圍的,應當依法移送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處理。
第二十條 國務院外匯管理部門、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對投資管理人投資、托管人保管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情況實施監督;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并及時通知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
第二十一條 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外投資管理人、托管人的監督,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按照與投資管理人、托管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監督管理機構簽署的合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審計署應當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審計。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選聘會計師事務所,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進行審計。
第二十四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應當通過其官方的網站、全國范圍內發行的報紙每年向社會公布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資運營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境內投資管理人、托管人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萬元的,并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暫停或者撤銷有關從業資格,并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管理運營、監督工作中濫用權力、玩忽職守、徇私作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給全國社會保障基金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九條 經國務院批準,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可以接受省級人民的政府的委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受托管理運營社會保險基金,按照國務院有關社會保險基金投資管理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本條例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