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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發布時間:2019-06-26

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高等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等學校會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會計核算質量,發揮會計工作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按照財政部頒發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校可參照執行。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類經營性單位,可根據各自的經濟業務類型,分別采用財政部門所規定的相應的會計制度。

  第四條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在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原則下,可根據所屬學校的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第二章會計工作任務

  第五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正確執行各項預算(財務計劃),保證學校各項資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進教學、科研、對外服務等各項事業計劃的完成。

  第六條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會計基礎工作,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學校各項資金來源、運用和籌集、使用情況(以下簡稱“資金運行情況”)及其效果,為學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決策提供會計信息。

  第七條參與學校事業計劃的制定,對學校各項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資金運行情況,認真進行會計分析、預測和效益考核,為改進學校內部管理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宏觀管理提供有關資料,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的深入開展。

  第八條嚴格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對高等學校各項資金、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以及財務收支活動,實行會計監督,保護學校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九條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會計核算工作規程等有關制度,使會計監督和會計核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十條高等學校必須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實行兩級核算的學校,學校所屬二級單位可按照其經管的業務范圍大小和承擔工作量的多少,分別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會計機構內部應建立稽核制度和進行合理分工。根據“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實行在校(院)長領導下的以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的任免,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直接領導學校會計部門開展業務工作;未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應由校(院)長或確定一名副校(院)長主管會計部門的工作。

  高等學校所屬業務部門及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工作,在業務上受學校會計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商得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他會計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商得學校總會計師或學校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

  高等學校會計人員實行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

  第四章會計核算原則

  第十五條高等學校會計年度實行歷年制,自公歷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十六條高等學校會計核算,一般實行“收付實現制”。對外服務和科研項目的核算,經主管部門批準,也可采用“權責發生制”。高等學校所屬獨立核算的經營性單位,原則上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進行會計核算。

  第十七條高等學校在會計核算過程中,對各種費用、支出的歸屬,應當按照受益原則加以確認。凡能劃清歸屬對象的費用、支出,均應直接計入有關核算對象;凡不能直接劃清歸屬對象的費用支出,則應采用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

  第十八條高等學校對各種收益項目的結算,應當按照配比原則,將收入同它有聯系的支出(費用)相比較,收入與支出的內容和時間,必須保持一致。

  第十九條高等學校原則上采用資金收付記賬法。高等學校所屬獨立核算單位,可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單位具體情況,采用資金收付記賬法、借貸記賬法或增減記賬法。

  第二十條高等學校各項財產的計價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高等學校會計記賬以人民幣為單位(元以下記到角分)。

  第五章會計科目

  第二十二條下表所列會計科目供高等學校設置和使用。

  第二十三條高等學校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根據需要設置和使用上表所列全部或部分會計科目,不得擅自改變科目名稱、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確屬管理上需要變更會計科目的,原則上一個規定的會計科目可以分解為若干個會計科目,但兩個或兩個以上會計科目不得合并在一個會計科目內核算。各會計科目所屬的明細科目,除本制度規定者外,高等學校可以根據業務需要自行設置。

  第二十四條會計科目的核算內容和使用方法如下:

  100固定資產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教育、科研、基建及其他各種資金購買、自制或無償調入、接受捐贈固定資產所形成的固定資產基金。增加固定資產基金時,收記本科目;減少固定資產基金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現有固定資產占用的資金總額。本科目為“固定資產”科目的對應科目。

  102撥入經費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由上級主管部門或財政部門撥入的教育事業費。撥入時,收記本科目;繳回時,付記本科目;年終將“經費支出”科目付方余額與本科目對沖以及將包干結余結轉“經費包干結余”科目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平時收方余額反映撥入經費累計數;年終沖銷“經費支出”以及結轉“經費包干結余”后的收方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撥入教育事業費余額。

  103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在上級核撥的教育事業費以外,以收抵支納入預算管理的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規定定期納入教育事業費預算內列收列支的收入。轉入各項收入時,收記本科目;年終結賬時,付記本科目,將當年全部收入沖轉“經費支出”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

  104經費包干結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實行教育事業費預算包干后的經費結余。實行限額撥款方式的高等學校,年終由“撥入經費”轉入時,收記本科目;下年包干結余返還轉入“撥入經費”時,付記本科目。年終結余反映下年上級應返還包干結余數。實行劃撥資金方式的高等學校,年終由“撥入經費”科目轉入時,收記本科目;年終沖銷“經費支出”科目中屬于用上年轉入經費包干結余所支出的部分時,付記本科目。年終本科目收方余額為經費包干滾存結余。

  105經費暫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教育事業費的暫存及應付款項。發生暫存款業務時,收記本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為臨時性過渡科目,年終本科目一般應無余額。

  121科學事業費撥款

  本科目核算上級主管部門撥入高等學校的科學事業費。撥入時,收記本科目;年終與“科學事業費支出”沖銷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平時收方余額反映累計撥款數,年終支出沖銷后的收方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撥款數。

  122科技三項費用撥款

  本科目核算上級主管部門撥入高等學校的新產品試制費、中間試驗費和重點科學研究補助費。撥入時,收記本科目;年終與“科技三項費用支出”沖銷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平時收方余額反映累計撥款數,年終支出沖銷后的收方余額反映尚未核銷的撥款數。

  123代管科研經費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承擔各種合同項目、協作項目和其他項目的科研所取得的收入。收入時,收記本科目;年終與“代管科研經費支出”沖銷或科研項目完成結余經費轉出時,付記本科目。代管科研經費來源較多的高等學校,本科目可按不同的來源歸類進行明細核算。

  124科研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入需償還的科研經費。借入時,收記本科目;歸還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科研方面對外的債務總額。本科目應按提供借款的單位和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131對外服務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委托代培經費收入以外的各種有償服務的收入。收入時,收記本科目;對外服務支出沖銷或對外服務純收益結轉“學校基金”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未結算的對外服務收入。本科目應按教學服務收入,科技服務收入,其他服務收入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132特種資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各類特種資金的收支。收入時,收記本科目;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特種資金的結余額。本科目應按捐贈及贊助收入,學生學雜費收入,學生宿費收入,房租收入,家俱租金收入,罰沒收入,賠償收入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133學生獎貸基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學生獎貸基金的收支。獎貸基金提取轉入時,收記本科目;獎貸基金支出時,付記本科目;學生歸還貸款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可動用的學生獎貸基金總額。本科目應按獎學金基金,貸學金基金,臨時補助基金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134待轉抵支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應納入教育事業費預算管理的抵支收入和自收自支按規定定期納入教育事業費預算內列收列支的收入。收到或轉入時,收記本科目;轉出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為過渡性科目,不得列報支出,年終可以保留余額。本科目應按校內單位工資收回,委托代培收入,固定資產變價收入,其他收入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135其他暫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教育事業費以外的各項資金的暫存及應付款項。發生暫存款業務時,收記本科目,沖轉或結算退還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不應報銷支出。

  136委托代培經費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接受委托培養研究生,本專科生,干部專修科學生,函授生,夜大生,自費生,進修教師等的收入。收到經費時,收記本科目;結轉“待轉抵支收入”、“學校基金收入”和基建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為過渡性科目,不能列報支出。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未結轉的委托代培經費收入。應按基建費、設備費、經常費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

  137其他代管經費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代管科研經費以外的各種代管經費的收支。收入時,收記本科目;實際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代管經費結余額。本科目應按項目分類(如職工福利費,公費醫療費,黨費,團費,畢業生派遣費,會議費,高考閱卷費,學會經費,科研管理費等)進行明細核算。

  138學校基金收入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納入學校基金管理的各項純收入。收入增加時,收記本科目;學校基金支出沖銷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余額反映學校基金的結余額。本科目應按校辦工廠(出版社、設計院)利潤,其他校辦企業利潤,委托代培凈收入,教學服務凈收入,科技服務凈收入,后勤服務凈收入,其他凈收入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本科目還應按發展基金、獎勵福利基金進行雙重明細核算。

  139其他借入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入的非科研使用的款項。借入時,收記本科目。歸還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尚未歸還的借款余額。

  201經費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教育事業費(包括撥入經費、抵支收入、經費包干結余)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平時付方余額反映當年教育事業費實際支出累計數。年終結賬時,實行限額撥款方式的高等學校,將本科目的付方余額依次沖銷“抵支收入”,“撥入經費”科目收方余額;實行劃撥資金方式的高等學校,將本科目的付方余額依次沖銷“抵支收入”、“經費包干結余”、“撥入經費”科目收方余額。年終沖銷后,本科目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規定的“項”、“目”、“節”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02撥出經費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所屬的分部、后勤等單位撥出的教育事業費。撥出時,付記本科目;分部、后勤等單位報銷實際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額反映學校已撥付所屬單位尚未報銷的教育事業費數額。本科目應按所屬單位進行明細核算。所屬單位應按“經費支出”的“目”、“節”級明細科目向學校報銷支出。

  204應返還限額

  本科目核算實行限額撥款方式的高等學校年終銀行已注銷的、應由上級于下年返還的經費包干結余限額。年終銀行注銷包干結余限額時,付記本科目;下年上級返還包干結余限額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額反映上級應返還的經費限額數。

  205經費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教育事業費的暫付及應收款項。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報銷列支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額反映尚待報銷或收回的經費暫付款數額。本科目應按“經費支出”目級科目和預支款單位(或個人)進行明細核算。

  221科學事業費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科學事業費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和規定的“目”、“節”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22科技三項費用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科技三項費用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和規定的“目”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23代管科研經費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代管科研經費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及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和規定的“目”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24借款科研項目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款科研項目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及項目完成核銷或結轉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和規定的“目”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26科學事業費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科學事業費的暫付及應收款項。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報銷列支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227科技三項費用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科技三項費用的暫付及應收款項。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報銷列支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228代管科研經費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代管科研經費的暫付及應收款項。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報銷列支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與“代管科研經費收入”相對應,按不同的來源類別和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229借款科研項目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款科研項目的暫付及應收款項。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及列支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與“科研借入款”相對應,按不同的借款單位和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231對外服務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外服務的實際支出數。支出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對外服務類別、項目和規定的“目”級科目(見附件一)進行明細核算。

  233學校基金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學校基金的暫付應收款。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列報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可按學校基金支出類別進行明細核算。

  235其他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其他經費的暫付及應收款。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列報支出時,收記本科目。“其他暫付”業務較多的高等學校應按暫付款的用途和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236對外服務暫付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外服務的暫付及應收款。付出時,付記本科目;結算收回或列報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應按對外服務類別及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237對外投資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經濟實體進行投資的投資款本金。發生投資時,付記本科目;投資收回時,按投資本金額收記本科目。投資收益納入“學校基金收入”;投資損失列作“學校基金支出”。本科目付方余額反映對外投資本金的總額。

  238學校基金支出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學校基金的實際支出數。支出及返還校辦工廠、出版社、設計院、其他校辦企業利潤時,付記本科目;支出收回和年終沖銷支出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本科目應按自籌基建支出,返還校辦工廠(出版社、設計院)、其他校辦企業利潤,教學支出,科研支出,發展生產支出,集體福利支出,獎勵支出,其他支出等分類進行明細核算。同時,本科目還應按發展基金、獎勵福利基金進行雙重明細核算。

  239借出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借給校內各獨立核算的經營單位有償占用的周轉金。借出時,付記本科目;收回時,收記本科目。本科目付方余額反映待收回的借出款總額。本科目應按借款單位進行明細核算。

  300固定資產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所有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固定資產增加時,收記本科目;固定資產減少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現有固定資產的原值總額。本科目為“固定資產基金”科目的對應科目。本科目應按有關規定進行明細核算。

  304經費限額

  本科目核算實行限額撥款方式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限額。上級撥入經費限額,收回所屬單位經費限額或其他款項送存銀行經費限額戶時,收記本科目;支用、撥給所屬單位經費限額或注銷經費限額(交還上級單位撥款)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可動用的經費限額款。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

  305經費存款

  本科目核算實行劃撥資金方式的高等學校的教育事業費銀行存款。上級撥入經費,收回所屬單位經費存款或其他款項送存銀行經費存款戶時,收記本科目;支用、撥給所屬單位經費存款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可動用的教育事業費銀行存款額。

  306經費現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教育事業費的庫存現金。現金收入時,收記本科目;付出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平時收方余額反映經費現金的庫存余額。實行限額撥款方式的高等學校,本科目年終應無余額。

  307有價證券(預算內)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教育事業費購買的國庫券、重點建設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的本金。購入時,收記本科目;兌取時,按本金額付記本科目,利息收益納入“學校基金收入”。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尚未兌取的庫存有價證券的本金額。本科目應按有價證券的種類進行明細核算。

  308經費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教育事業費購買的各種材料物資。材料驗收入庫或領用退回時,收記本科目;材料領用出庫或經批準核銷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經費材料的庫存總額。高等學校隨買隨用的辦公用品和一般物資材料,可直接列作“經費支出”,不進行庫存材料的核算。

  321科學事業費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科學事業費的銀行存款數。存入銀行時,收記本科目;從銀行支用或轉撥時,付記本科目。

  334財政專戶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按規定存入財政專戶的存款數。交存財政機關時,收記本科目;財政機關批準轉回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收方余額反映高等學校財政專戶存款數。

  335其他存款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教育事業費存款、科學事業費存款、財政專戶存款等以外的其他各項銀行存款。存入銀行時,收記本科目;從銀行支用或轉撥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可根據在銀行開立的賬戶設置明細賬。

  336庫存現金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除教育事業費現金以外的其他庫存現金。收到現金時,收記本科目;付出現金時,付記本科目。

  337有價證券(預算外)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教育事業費以外的其他各項資金購買的國庫券、各種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的本金。本科目的核算方法和要求與“有價證券(預算內)”相同。

  338庫存材料

  本科目核算高等學校用教育事業費以外的其他資金購買的各種材料物資。材料驗收入庫或領用退回時,收記本科目;領用出庫或經批準核銷時,付記本科目。本科目的收方余額反映用其他資金購買的材料的庫存總額。

  第六章會計憑證和賬簿

  第二十五條高等學校必須按照財政部頒發的《會計人員工作規則》填制、取得和審核會計憑證。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二十六條原始憑證的填制、取得和審核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會計機構辦理每一項經濟業務,都必須取得或填制原始憑證。做到收支有據,責任分明。

  (二)原始憑證一般應具備下列基本要素:憑證名稱、填制日期、填制憑證單位的名稱和財務公章、接受憑證單位的名稱、經濟業務的具體內容、經濟業務的實物數量、單價和金額及實物驗收證明等。

  (三)原始憑證填制時如發生錯誤,不得任意涂抹、刮擦或挖補,可以劃線更正。有關現金或存款收付的原始憑證如填寫錯誤,則必須按規定手續報廢并重新填制。

  (四)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取得原簽發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證號、金額和內容,由經辦單位負責人批準后,才能代作原始憑證。確實無法取得證明的,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經所在單位負責人批準后,代作原始憑證。

  (五)會計機構必須按照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嚴格審核,對于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應拒絕受理;對于記載不準確、不完整或不合要求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補填或更正。

  第二十七條記賬憑證的填制和審核必須遵守以下規則:

  (一)記賬憑證應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進行填制,作為會計人員登記賬簿的依據。

  (二)記賬憑證必須具備下列基本要素:填制日期、憑證編號、經濟業務內容摘要、會計科目、金額、所附原始憑證張數、制單及復核和記賬人員簽章等。

  (三)記賬憑證必須附有所依據的原始憑證。如果一張原始憑證對應幾張記賬憑證,可把原始憑證附在一張主要的記賬憑證上,其他記賬憑證內只注明附有原始憑證的主要記賬憑證的號碼;如一張原始憑證內所列費用應由幾單位共同負擔,原始憑證由一方保存時,則保存原始憑證的單位,應向其他付費單位出具分割單,作為填制記賬憑證的原始憑證。年終收支賬戶對轉和更正錯誤的記賬憑證可不附原始憑證。

  (四)記賬憑證必須經會計機構中指定的稽核人員審查復核,重要會計事項的記賬憑證還必須經主管會計人員審核。在審核人員或主管會計人員審核無誤、簽名或蓋章后,才能據以登記賬簿。

  第二十八條高等學校必須按照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設置會計賬簿,并按審核無誤的記賬憑證進行登記。

  (一)高等學校的會計賬簿包括:總分類賬、明細分類賬、日記賬及備查賬簿等。

  (二)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應使用訂本式賬簿,其他賬簿一般可使用活頁賬。

  (三)會計賬簿的扉頁上應附“賬簿啟用表”,載明:賬簿名稱、起訖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姓名、記賬人員調動交接日期、會計主管人員簽章等。

  (四)現金日記賬必須每天結賬,賬款核對相符;經費限額和銀行存款日記賬應每天結賬,并按月與銀行核對相符。

  (五)固定資產賬、材料賬應定期與物資管理部門對賬,做到賬賬相符,賬物相符。

  (六)會計賬簿中記錄發生錯誤,應根據實際情況分別按規定采用“劃線更正法”、“紅字更正法”或“補充登記法”。

  第七章會計報表

  第二十九條高等學校的會計報表是反映學校各項資金運行情況的定期書面報告,是國家預算及其執行情況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等學校分析財務狀況、改善管理和進行決策以及編制下年度預算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條高等學校應認真做好會計報表的編制和審核工作。會計報表應根據本單位的會計賬簿和有關資料編制,切實做到賬表相符,保證會計報表數字準確,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一條會計報表應附必要的文字說明,經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審閱簽章并加蓋單位公章后上報。

  第三十二條高等學校的會計報表,可分月報、季報、年報三種。

  (一)月報是反映截止報告月份的預算收支執行和資金活動情況,主要滿足本單位財務管理和決策的需要。格式可由各高等學校自行擬訂。

  (二)季報是以分析檢查單位預算執行為重點的報表,可由高等學校主管部門根據需要布置編報。一般的表式為:資金平衡表、經費支出表、學校基金收支表、基本數字表。

  (三)年報即年度決算,是全面反映年度教育事業費預算執行情況以及科研經費、有償服務收入、學校基金等各項資金收支情況的重要報表。年度決算的種類和表式規定如下(表式見附件三):

  表一資金平衡表

  表二撥入經費增減表

  表三經費支出表

  表四科研經費收支表

  表五待轉抵支收入表

  表六學校基金收支表

  表七特種資金收支表

  表八委托代培經費表

  表九對外服務收支表

  表十基本數字表

  第三十三條高等學校的主管部門在保證全國高等學校年度決算報表統一匯總需要的前提下,對年度報表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進行補充。

  第三十四條高等學校的各種會計報表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報送主管部門,季報在季度終了后25天內報送,年報在年度終了后45天內報送。

  第三十五條高等學校要加強會計報表的分析工作,定期對會計報表反映的資金運行信息進行全面分析或專題分析,為財務決策提供依據。

  第八章會計監督

  第三十六條高等學校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章的規定,對本單位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七條高等學校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等會計資料的真實性進行檢查,對學校各項經濟業務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實行會計監督;對學校各項經濟業務遵守預算(財務計劃)的情況實行會計監督。

  第三十八條高等學校會計機構應對學校所屬業務單位和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業務實行會計監督。

  第九章會計交接

  第三十九條高等學校的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會計人員工作規則》,辦理交接手續。未完成交接手續之前,不得離職。

  第四十條高等學校會計交接事項包括:

  (一)公章、印鑒、現金、有價證券、支票簿和其他收付憑證;

  (二)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預算資料、會計檔案等;

  (三)有關的文件和規章制度等;

  (四)經辦的未了事項及其他應交待的事項等。

  第四十一條高等學校撤銷或合并時,學校領導應責成會計人員辦理清理工作,負責經費撥款、財產物資、債權債務、現金、存款等事項的清理,并負責編報決算。在向接收單位移交之前,不得調走會計人員。

  第四十二條高等學校所屬業務部門和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人員調動及會計機構撤銷、合并時,應比照上列規定辦理交接手續。

  第四十三條高等學校會計交接應辦理書面交接文件,將交接事項列出清單,并由移交、接交、監交人簽章。交接文件至少應一式三份,由移交人、接交人和所在單位分別保管。

  第十章會計檔案

  第四十四條高等學校會計檔案的管理,必須按照財政部和國家檔案局頒發的《會計檔案管理辦法》執行。

  第四十五條高等學校會計核算電算化后,其存貯軟件和會計數據磁盤、磁帶以及打印輸出的賬、表、單等均屬會計檔案(未打印輸出的存貯數據不得洗去),其保管期限與其他書面檔案相同。

  第四十六條會計核算電算化后,現金和銀行存款日記賬均應保留手工記賬,并定期與電子計算機提供的數據核對。手工賬簿亦應按會計檔案管理辦法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制度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和制度規定發生變化時,應按新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八條本制度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本制度從1989年1月1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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