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學校會計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適應高等學校各項事業發展的需要,促進高等學校會計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提高會計核算質量,發揮會計工作的積極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有關法規,按照財政部頒發的《事業行政單位預算會計制度》,結合高等學校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適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成人高等學校、中等專業學?蓞⒄請绦。
第三條高等學校的基本建設投資和所屬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各類經營性單位,可根據各自的經濟業務類型,分別采用財政部門所規定的相應的會計制度。
第四條高等學校主管部門在符合本制度規定的原則下,可根據所屬學校的實際情況作必要的補充規定。
第二章會計工作任務
第五條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政策法規,正確執行各項預算(財務計劃),保證學校各項資金合法、合理、有效地使用,促進教學、科研、對外服務等各項事業計劃的完成。
第六條根據本制度和有關財務制度的規定,認真做好記賬、算賬、報賬等會計基礎工作,全面、真實、準確、及時地反映學校各項資金來源、運用和籌集、使用情況(以下簡稱“資金運行情況”)及其效果,為學校領導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管理決策提供會計信息。
第七條參與學校事業計劃的制定,對學校各項預算(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和資金運行情況,認真進行會計分析、預測和效益考核,為改進學校內部管理和上級主管部門進行宏觀管理提供有關資料,促進增產節約、增收節支運動的深入開展。
第八條嚴格遵守和維護財經紀律,對高等學校各項資金、財產物資的增減變動以及財務收支活動,實行會計監督,保護學校公共財產的安全完整。
第九條根據有關規定,結合學校具體情況,建立和健全內部稽核制度和會計核算工作規程等有關制度,使會計監督和會計核算工作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不斷提高會計工作管理水平。
第三章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
第十條高等學校必須設置獨立的會計機構,配備必要的會計人員。實行兩級核算的學校,學校所屬二級單位可按照其經管的業務范圍大小和承擔工作量的多少,分別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的會計人員。
第十一條會計機構內部應建立稽核制度和進行合理分工。根據“錢賬分管”的原則,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
第十二條規模較大的高等學校,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有關規定設置總會計師,實行在校(院)長領導下的以總會計師為首的經濟責任制。總會計師的任免,應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三條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總會計師協助校(院)長直接領導學校會計部門開展業務工作;未設置總會計師的高等學校,應由校(院)長或確定一名副校(院)長主管會計部門的工作。
高等學校所屬業務部門及獨立核算單位的會計工作,在業務上受學校會計部門的領導和監督。
第十四條高等學校會計主管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商得學校上級主管部門的同意;其他會計人員的任免、調動和獎懲,應商得學?倳嫀熁驅W校會計主管人員的同意。
高等學校會計人員實行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