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崗前培訓制度
1.基礎知識和專業技能的教育培訓;
2.程序規劃的教育培訓;
3.工作服務態度與文明禮貌用語的教育培訓。
第十三條 必須確保新進人員通過崗前培訓,使其具有相應的基礎知識與基本技能,熟悉公司的組織結構、目標、政策、經營方針等情況、熟悉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
第十四條 凡新進人員,都應對他們進行系統的教育培訓,培養他們工作中的時間管理和計劃能力,從而使其在今后的工作中能通過適當的組織與協調工作,按一定的程序達成工作目標。
第十五條 態度與語言訴教育培訓的目的在于提高公司新進人員的樂觀、自信的精神與積極的態度,以熱忱服務、信譽至上的信念履行職責。
第十六條 教育培訓要注重講究效率,按一定的計劃與步驟促進培訓成功與公司發展。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