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開發企業會計制度
第五十九條、企業的下列支出,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為購置和建造固定資產、無形資產和其他資產的支出;對外投資的支出;沒收的財物, 支付的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以及企業贊助、捐贈支出;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以外的各種付費;國家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八章 營業收入、利潤及利潤分配
第六十條、營業收入是指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由于工程施工、提供勞務、作業、房地產開發、以及銷售產品等所取得的收入。
施工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工程價款收入(含工程索賠收入,向發包單位收取的臨時設施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施工機構調遷費)、勞務、作業收入、產品銷售收入、設備租賃收入、材料銷售收入、多種經營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收入包括土地轉讓收入、商品房銷售收入、配套設施銷售收入、代建工程結算收入、出租房租金收入,以及其他業務收入。
第六十一條、施工企業工程施工和提供勞務、作業,以出具的"工程價款結算帳單"經發包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產品銷售和商品交易以發出商品,同時收訖貨款或取得應收貨款憑證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二條、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的土地、商品房在移交后,將結算帳單提交買方并得到認可時,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代建房屋及代建其他工程,在工程竣工驗收辦妥交接手續,價款結算帳單經委托單位簽證后,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出租房屋按合同、協議約定的承租方付租日期應付的租金,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以賒銷或分期收款方式銷售的開發產品,以本期收到的價款或按合同約定的本期應收款,確認為營業收入的實現。
第六十三條、企業發生的產品銷售退回、折讓或折扣,沖減銷售收入。
第六十四條、企業利潤總額包括營業利潤、投資凈收益和營業外收支凈額。
第六十五條、營業利潤為營業收入減去銷售稅金及附加,再減去營業成本、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等后的余額。
銷售稅金及附加包括營業稅、產品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企業收到減免稅退回的稅金,作為減少銷售稅金處理。
施工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工程結算利潤、產品銷售利潤、勞務、作業利潤、材料銷售利潤、多種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包括技術轉讓利潤,聯合承包節省投資分成收入,提前竣工投產利潤分成收入等)。
房地產開發企業營業利潤包括土地轉讓利潤、商品房銷售利潤、配套設施銷售利潤、代建工程結算利潤、出租房經營利潤和其他業務利潤。
第六十六條、投資凈收益是指對外投資收益減去投資損失后的余額。
投資收益包括對外投資分得的利潤、股利、債券利息,投資到期收回或中途轉讓取得的款項高于帳面價值的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增加的凈資產中所擁有的數額等。
投資損失包括對外投資分擔的虧損,投資到期收回或者中途轉讓取得款項低于帳面價值差額,以及按照權益法核算的股權投資在被投資單位減少的凈資產中所分擔的數額等。
第六十七條、企業營業外收入和營業外支出是指與企業生產經營無直接關系的各項收入和支出。營業外收支的凈額,為營業外收入減去營業外支出后的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