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中發電[l991]2號)和《中共青島市委、青島市人民政府關于工作人員休假問題的通知》(青發 [1991]57號)精神,為合理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作和休息時間,保證工作人員有充沛的精力投入到緊張的工作中,現就機關事業單位執行休假制度作如下規定:
1.機關事業單位在確保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應盡可能保證工作人員休假。
2.工作人員的年休假期,根據工作年限確定。工作年限不滿5年的每年休假7天;工作年限滿5年不滿XX年的每年休假10天;工作年限滿XX年及以上的每年休假14天。休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的節假日和國家規定的探親假、產假等。
3.教育系統職工仍按法定的寒暑假待遇執行,不享受本通知規定的年休假待遇。
4.工作人員在規定的休假期內休假,工資津補貼待遇不變。未經批準超過規定休假時間的,按曠工處理。
5.工作人員休假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審批。
區委、區政府領導休假,由區委、區政府辦公室提出計劃,其中,區主要領導休假,須經市委、市政府批準,區委、區政府其他領導休假,須經區主要領導批準;區人大、政協領導休假,由區人大、政協辦公室提出計劃,其中,區人大、政協主要領導休假,須經區委主要領導同意,并報市人大、政協批準,其他領導休假,須經區人大、政協主要領導批準;
區直各部門(單位)負責人休假,由各部門(單位)提出計劃,并經區分管領導批準后,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其他工作人員休假,須經各部門(單位)負責人批準后,報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備案。
6.休假期間,區領導、區直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人須保持與單位的通訊聯系,以確保工作正常開展。
7.工作人員的休假期,應在當年使用,不能結轉下年度使用。對因工作需要,一次安排休假有因難的,經組織批準,可在規定的假期內分幾次安排。
8.當年受行政記大過、黨內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的工作人員,不享受休假待遇。
9.機關事業單位一律不準以工作人員休假為由搞公費旅游,也不得以不休假為由向工作人員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10.《中共青島市嶗山委、青島市嶗山區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離崗期間工資及津補貼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嶗發1996[120]號)文件有關年休假制度的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自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停止執行,有關休假事宜均按本通知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