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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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爆破管理制度
第一條 對放炮員的規定要求
放炮員必須經過培訓,并持有放炮合格證。井下放炮工作必須由放炮員擔任,裝配引藥、裝藥連線、檢查線路和通電工作,只準一人操作。
第二條 工作地點炸藥、雷管的管理規定
放炮員在工作地點使用的炸藥、雷管要分別存放在專用的炸藥箱內并加鎖。本班沒使用完畢的雷管、炸藥必須當班交回火藥庫,嚴禁井下亂扔亂放,
第三條 使用放炮器、放炮母線、警戒距離的規定
1、放炮器必須由放炮員隨身攜帶或隨同小藥箱鎖入專用的炸藥箱內。
2、一個工作面嚴禁使用兩臺放炮器同時放炮。
3、放炮母線長度必須符合《規程》規定,放炮員親自連接母線,最后一個離開放炮地點。
4、放炮時撤人距離:回采面不得小于30米,煤巷掘進不得小于75米。掘進巷道若距工作面75米有拐彎時,人員撤到拐彎巷道內10米以上,但撤人總距離不小于50米。
第四條 裝配引藥及裝藥時的有關規定
1、裝配引藥時,必須嚴格按《規程》規定執行,在頂板完好,避開電氣設備和導電體1米的工作地點進行,嚴禁坐在炸藥箱上裝配引藥,雷管腳線末端必須扭結,并將藥卷纏住。
2、裝藥時必須清除炮眼內的煤粉或巖粉,再用木質炮棍將藥卷輕輕地推入。裝藥連線時禁止腳線、放炮母線與導體相接觸,腳線必須盤曲、扭結。
3、從成束的電雷管中抽取單個雷管時,不得手拉腳線硬拽管體,也不得手拉管體硬拽腳線,應將成束的電雷管順好,拉住前端腳線,將電雷管抽出。抽出單個電雷管后,必須將其腳線扭接成短路。
第五條 井下放炮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連鎖放炮”制度。
第六條 放炮后發現瞎炮的處理規定
1、瞎炮的處理要嚴格按《規程》規定的程序與方法進行處理。
2、放炮后發現未爆的雷管、炸藥必須由放炮員統一回收,鎖進炸藥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