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
三、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適用范圍
一般而言,企業內部銀行適用于具有較多責任中心的企事業單位。一般不推薦給小企業或責任實體少的企事業單位使用。
——企業集團。包括覆蓋整個集團全資企業,控股、參股乃至關聯企業。這是企業集團時下不能建立集團財務公司,而加強財務管理、塑造內部中小企業融資機制的最佳方法。
——大中型實體性企業。包括大型聯合企業(鋼鐵廠、化工廠、化肥廠、石化廠、機械總廠)、礦務局、港務局等企業,覆蓋其下屬各個生產分廠、車間、三產企業、合資企業乃至職能部、室。
——控股性總公司。對下屬控股、參股形成的企業群體建立內部銀行,作為管理控制的一種手段,如農工商總公司、投資管理公司、行業控股公司。
——大型事業單位。如高等院校、設計院、科學院、研究所,主要對下屬各部門、機構和科研開發公司的事業經費、科研經費和企業資金的統盤管理。
四、組建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的原則和策略
1、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要與現行財務制度相銜接
遵守企業財務通則、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與現行財務會計核算體制相結合,發揮事前、事中控制作用。如果完全脫離現有財會體系另搞一套,將增加企業管理難度和復雜性。
2、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運作的工作量和成本要適中
企業內部銀行新組建和運作將增加額外管理工作和運行成本。在設立前,須對其本身進行成本棗效益分析。如果內部銀行的體系、機構搞得過大,程序過于復雜,會減緩經營決策速度,反而得不償失。
3、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合理劃分出下屬責任單位
在我國企業管理中,一個傾向是在企業內部劃小核算單位,甚至大量劃出獨立核算單位,實行自負盈虧,其目的是增加下屬單位激勵機制和經營壓力;但其副作用是企業內部出現本位主義,出現諸侯割據的現象。盲目自求發展,反而損害整體利益。從這個角度講,企業內部核算單位并不是劃得越細越好。
企業須適當劃分下屬責任單位,合理區分內部獨立核算(法人型下屬單位)和非獨立性核算,尤其對工序相關性的聯合生產企業,更不宜劃分出獨立核算單位。對非獨立核算單位,可以采用“模擬法人”核算經營。
因為下屬責任單位均須在內部銀行下戶,下屬責任單位數量與內部銀行工作量成正比,應考慮合理設立責任單位。
4、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遵守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
國家、政府還未出臺對內部銀行的專門的監管法律、法規,還須遵守散見于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條文,在現行法律環境范圍內合法運行。尤其是內部銀行管理制度的各項職能須嚴格限定在企業邊界內,不能任意在社會上亂集資、亂中小企業融資和亂投資。要認識財務公司與內部銀行的根本區別。
5、企業內部銀行管理制度與企業層次結構相匹配
一般而言,一個企業具有二級、三級管理層次。對大型企業或企業集團而言,甚至可能有四級、五級下屬單位。那么內部銀行是否囊括所有層次的下屬企業呢?
對二、三級企業(群體),當所有下屬責任單位數量不多時,可設立一級內部銀行。
對具有三、四層的大企業、集團、下屬責任單位龐大時,可設立二級內部銀行。第一級為集團級內部銀,第二級為子公司級內部銀行。例如,在礦務局,可設局級內部銀行和礦級內部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