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長期應付款是指行政單位發生的償還期限超過1年(不含1年)的應付款項。
第二十七條 行政單位對符合本制度第二十三條負債定義的債務, 應當在確定承擔償債責任并且能夠可靠地進行貨幣計量時確認。
符合負債定義并確認的負債項目,應當列入資產負債表;行政單位承擔或有責任(償債責任需要通過未來不確定事項的發生或不發生予以證實)的負債,不列入資產負債表,但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
第二十八條 行政單位的負債,應當按照承擔的相關合同金額或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第五章 凈資產
第二十九條 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資產扣除負債后的余額。
第三十條 行政單位的凈資產包括財政撥款結轉、財政撥款結余、其他資金結轉結余、資產基金、待償債凈資產等。
財政撥款結轉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已執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執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繼續使用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財政撥款結余是指行政單位當年預算工作目標已完成,或因故終止,剩余的財政撥款滾存資金。
其他資金結轉結余是指行政單位除財政撥款收支以外的各項收支相抵后剩余的滾存資金。
資產基金是指行政單位的非貨幣性資產在凈資產中占用的金額。
待償債凈資產是指行政單位因發生應付賬款和長期應付款而相應需在凈資產中沖減的金額。
第六章 收 入
第三十一條 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非償還性資金。
第三十二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包括財政撥款收入和其他收入。
財政撥款收入是指行政單位從同級財政部門取得的財政預算資金。
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單位依法取得的除財政撥款收入以外的各項收入。
第三十三條 行政單位的收入一般應當在收到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收到的金額進行計量。
第七章 支 出
第三十四條 支出是指行政單位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和完成工作任務所發生的資金耗費和損失。
第三十五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包括經費支出和撥出經費。
經費支出是指行政單位自身開展業務活動使用各項資金發生的基本支出和項目支出。
撥出經費是指行政單位納入單位預算管理、撥付給所屬單位的非同級財政撥款資金。
第三十六條 行政單位的支出一般應當在支付款項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支付金額進行計量。
采用權責發生制確認的支出,應當在其發生時予以確認,并按照實際發生額進行計量。第八章 會計科目
第三十七條 行政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運用會計科目:
一、行政單位應當對有關法律、法規允許進行的經濟活動,按照本制度的規定使用會計科目進行核算;行政單位不得以本制度規定的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作為進行有關法律、法規禁止的經濟活動的依據。
二、行政單位對基本建設投資的會計核算在執行本制度的同時,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基本建設會計核算的規定單獨建賬、單獨核算。
三、行政單位應當按照本制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因沒有相關業務不需要使用的總賬科目可以不設;在不影響會計處理和編報財務報表的前提下,行政單位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設本制度規定以外的明細科目,或者自行減少、合并本制度規定的明細科目。
四、按照財政部規定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相關折舊的賬務處理應當按照本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財政部規定不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的,不設置本制度規定的“累計折舊”科目,在進行賬務處理時不考慮本制度其他科目說明中涉及的“累計折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