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七)盤盈、盤虧固定資產。
行政單位的固定資產應當定期進行清查盤點,每年至少盤點一次。對于固定資產發(fā)生盤盈、盤虧的,應當及時查明原因,按照規(guī)定報經批準后進行賬務處理。
1.盤盈的固定資產, 按照取得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確定入賬價值;沒有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按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確定入賬價值;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實際成本或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盤盈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入賬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
2.盤虧的固定資產,按照盤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六、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行政單位固定資產的原價。
1502 累計折舊
一、本科目核算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累計折舊。
二、本科目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類別、項目等進行明細核算。占有公共基礎設施的行政單位,應當在本科目下設置“固定資產累計折舊”和“公共基礎設施累計折舊”兩個一級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對固定資產和公共基礎設施計提的折舊。
三、行政單位對下列固定資產不計提折舊:
(一)文物及陳列品;
(二)圖書、檔案;
(三)動植物;
(四)以名義金額入賬的固定資產;
(五)境外行政單位持有的能夠與房屋及構筑物區(qū)分、擁有所有權的土地。
四、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計提折舊是指在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預計使用壽命內,按照確定的方法對應折舊金額進行系統(tǒng)分攤。有關說明如下:
(一)行政單位應當根據(jù)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性質和實際使用情況,合理確定其折舊年限。省級以上財政部門、主管部門對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年限作出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二)行政單位一般應當采用年限平均法或工作量法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
(三)行政單位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應折舊金額為其成本,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不考慮預計凈殘值。
(四)行政單位一般應當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不提折舊,從下月起計提折舊;當月減少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當月照提折舊,從下月起不提折舊。
(五)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提足折舊后,無論能否繼續(xù)使用,均不再計提折舊;提前報廢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也不再補提折舊;已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可以繼續(xù)使用的,應當繼續(xù)使用,規(guī)范管理。
(六)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因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原因而提高使用效能或延長使用年限的,應當按照重新確定的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成本以及重新確定的折舊年限,重新計算折舊額。
五、累計折舊的主要賬務處理如下:
(一)按月計提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折舊時,按照應計提折舊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貸記本科目。
(二)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處置時,按照所處置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出售、置換換出、報廢、毀損、盤虧]或“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無償調出、對外捐贈],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已計提折舊,借記本科目,按照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的賬面余額,貸記“固定資產”、“公共基礎設施”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