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單位會計制度
5.置換取得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換出資產的評估價值加上支付的補價或減去收到的補價,加上為換入固定資產支付的其他費用(運輸費等)確定,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補價、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6.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其成本按照有關憑據注明的金額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但依法經過資產評估的,其成本應當按照評估價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可供取得、也未經評估的,其成本比照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加上相關稅費、運輸費等確定;沒有相關憑據也未經評估,其同類或類似固定資產的市場價格無法可靠取得,所取得的固定資產應當按照名義金額入賬。
接受捐贈、無償調入的固定資產,按照確定的成本,借記本科目[不需安裝]或“在建工程”科目[需要安裝],貸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在建工程”科目;按照實際支付的相關稅費、運輸費等,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二)按月計提固定資產折舊時,按照實際計提的金額,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貸記“累計折舊”科目。
(三)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后續支出,分以下情況處理:
1.為增加固定資產使用效能或延長其使用壽命而發生的改建、擴建或修繕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固定資產成本,通過“在建工程”科目核算,完工交付使用時轉入本科目。有關賬務處理參見“在建工程”科目。
2.為維護固定資產正常使用而發生的日常修理等后續支出,應當計入當期支出但不計入固定資產成本,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四)出售、置換換出固定資產。
經批準出售、置換換出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五)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
經批準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資產基金——固定資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
無償調出、對外捐贈固定資產發生由行政單位承擔的拆除費用、運輸費等,按照實際支付的金額,借記“經費支出”科目,貸記“財政撥款收入”、“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銀行存款”等科目。
(六)報廢、毀損固定資產。
報廢、毀損的固定資產轉入待處理財產損溢時,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價值,借記“待處理財產損溢”科目,按照已計提折舊,借記“累計折舊”科目,按照固定資產的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