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教職工管理規章制度
5、無故不上課或未參加升旗集會以及請假未經批準擅自離開工作崗位或超過批準假期未辦理補假手續的,按曠工處理。曠工一天扣發當月考勤獎50元,連續曠工10天以上者,停發當月工資和一切獎金、補貼,因曠工造成學校損失者視情節輕重報請上級給予行政處分。
6、請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職務工資、提高工資標準10%、津貼部分和教齡津貼)的90%。
②工作年限滿XX年的,工資照發。
7、請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按照下列標準發給病假期間工資:
①工作年限不滿XX年的,發給本人工資的70%。
②工作年限滿XX年的和XX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的80%。
8、女職工生育享受90天的產假。難產的(如剖腹產)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已婚婦女23周歲后懷孕生育第一個子女為晚育)增加產假15天。經申請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的獨生子女產婦增加35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及各項獎金、補貼照發。
9、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的第十八規定,給予3天以上、42天以下的假期。在規定休息時間內工資、獎金、補貼照發。
10、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時間為5天。按法定年齡(男22周歲,女20周歲)推遲3年以上初婚為晚婚,晚婚者增加婚假10天。婚假期間各項獎金、補貼照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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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職工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校長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外省教職工因客觀因素,可增加喪假時間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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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另一方探親假一次。未婚教職工探望父母,每年給探親假一次。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在這4年中的任何一年都可以申請,由學校校長批準。見習生學習、見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的待遇,期滿轉正后,當年可以享受探親假的待遇。
以上探親假在寒、暑假安排。教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學校負擔。已婚教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工資30%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本人月工資30%部分,由學校負擔。
四、教師值日、行政領導值班制度
1、教師值日與行政領導值班全天同步進行。
2、負責處理當天偶發事件,小事情自行處理解決。重大事情及時向校長匯報共同解決。
3、負責接待外來人員詢問,并作解答。
4、檢查全校上課、各項活動和清潔衛生情況。
5、每晚熄燈鐘后,領導和值班教師共同檢查每間學生宿舍人數,學生睡眠情況。
6、每晚學生休息后,值班老師向值班領導匯報,征得同意后方可離崗。
7、值日教師簽名并填寫值日記錄,值班領導負責檢查當天值日記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