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社團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健全和完善我院學生社團管理機制,促進和保障學生社團積極健康的發展,繁榮校園文化生活,促進高校精神文明建設,培養全面發展的高素質人才,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和湖北省鄂青聯發[]25號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學生社團,是指在校學生基于共同的興趣、愛好而自愿組成,由學院登記注冊,以實現成員的共同志愿為目標,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協會、學會、研究會、聯合會、聯誼會及文學(詩)社等學生組織。
第三條 學生社團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以及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維護祖國統一和民族團結,不得損害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合法權利。
第四條 學生社團的基本任務。
(1)遵循和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以豐富校園文化生活,服務大學生成長成才為根本宗旨,創造性地開展理論教育、科技、藝術、文化體育等豐富多彩的活動,促進學生德、智、體、美的全面發展,培養和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
(2)按照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務的要求,開展健康有益、豐富多彩的課外活動,突出思想性、學術性、知識性、趣味性,服務和凝聚同學。
第五條 學生社團由所在黨委領導負責。團委在黨委授權之下,和學工處一道,負責校內學生社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六條 學生社團成立,須經團委審查同意,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登記。會員達到并超過200人(含200人)的學生社團須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和湖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七條 學生社團不具有法人資格。學生社團的成員必須是我院全日制在讀的具有正式學籍的研究生、本(專)科生。
第二章 學生社團的成立
第八條 成立學生社團,均需按照理論學習、學術科技、文藝藝術、社會科學、志愿服務、體育健身等類別向團委申請登記。一個社團只能申請進行一類登記。
第九條 成立學生社團,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有明確的章程;
(2)有不少于5名學生聯合發起,發起人必須具有開展該社團活動所必備的基本素質,且未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3)有完善的組織機構和確定的負責人;
(4)有規范的社團名稱。學生社團的名稱應當與其性質相符,準確反映其特征;學生社團名稱中應冠有所屬學校的名稱;
(5)有具體活動項目;
(6)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7)具備開展社團活動所需的基本條件;
(8)有指導教師。
第十條 申請籌備成立高校學生社團,發起人應當向團委提交下列文件:
(1)負責人簽署的登記申請書;
(2)學生社團的章程;
(3)辦事機構地址或聯絡地址;
(4)籌備負責人基本情況;
(5)業務指導教師名單及基本情況;
(6)業務指導單位的資格審查文件;
(7)成員范圍及數額;
(8)其他必要材料。
第十一條 學生社團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名稱、活動場所;
(2)宗旨、活動范圍和活動方式;
(3)學生社團類別;
(4)社團成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5)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產業程序及權限;
(6)經費來源、財務管理、經費使用的原則;
(7)負責人的條件、權限和產生、罷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程序;
(9)社團終止的程序;
(10)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團委收到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成立的決定。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召開全體會員大會,通過章程,產生執行機構、負責人,批準成立的學生社團應盡快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傳成立。公布前不得以學生社團的名義收以會費、組織籌備成立以外的活動。
第十三條 有以下情況不予批準社團成立:
(1)社團宗旨、活動內容、范圍不符合本條例第三條規定;
(2)校內已經有性質相同或相近的學生社團,沒有必要成立;
(3)發起人受過校紀校規處分;
(4)申請材料中有弄虛作假情況。
第三章 學生社團的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學院團委負責下列監督管理工作:
(1)負責學生社團成立、變更、注銷的登記;
(2)對學生社團實施年度檢查;
(3)對學生社團邀請校外人員來院校進行社會政治和學術文化活動進行審查批準;
(4)對學生社團違反本辦法的問題進行檢查和處理。
第十五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成立社團進行活動且不聽勸阻者,團委將協同學工處強行停止其活動,對組織者按學校有關規定進行處理;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在換屆或者更換負責人之前,團委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檢查。
第十七條 學生社團應當定期向學校團委申請注冊,每學期開學兩個星期內持相關資料向院團委申請注冊。學生社團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備藝術圖章和其他標志,但須由團委批準。
第十八條 學生社團開展活動,必須報團委批準。學生社團跨校進行交流活動,必須經團委批準。
第十九條 學生社團可以創辦內部刊物,但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和其他相關規定。內部刊物的編印和發行必須由團委審查通過。團委有權對違反依照本辦法規定的社團刊物進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學生社團的組織機構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會員大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是學生社團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本辦法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一條 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1)選舉和罷免社團負責人;
(2)審議批準負責人的工作報告;
(3)對社團變更、注銷等事項作出決定;
(4)修改社團章程;
(5)監督社團財務活動。
第二十二條 社團會員大會應當每學期召開一次,并將大會形成的決議報團委批準或備案。
第二十三條 會員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半數以上通過;對社團變更、注銷和修改章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會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二十四條 學生社團負責人指社團正副會長,學生社團負責人由本社團會員通過首次會員大會選舉通過,經團委審查后產生。學生社團的正、副會長不得兼任財務負責人。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擔任或繼續擔任學生社團負責人:
(1)在校期間曾經受到校紀校規處分的;
(2)曾因違反有關規定被撤職或社團被宣布解散,應當承擔責任的社團負責人;
(3)經補考仍有一門以上主要課程不及格的;
(4)其他不宜擔任社團負責人的情況。
第五章 學生社團經費
第二十六條 各社團的活動經費采取學校支持與自籌相結合,以自籌為主的原則。各社團可通過收繳會費、勤工儉學、社會籌資等渠道自籌經費。社團舉辦活動可向團委提出經費申請,并附詳盡預算報告,學生社團要本著勤儉節約的原則管理經費。
第二十七條 各社團可根據自身發展需要收取一定會費,學生社團聯合會可視本校情況制定相應的社團會費標準。經費開支應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做到帳目清楚,定期公布,實行民主管理并接受監督。團委將不定期對各社團的會費使用和財產狀況進行檢查,一旦發現問題,將提請有關部門,按學校有關規定對當事人進行嚴肅處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的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活動。學生社團接受捐贈、資助,必須向團委報告并向全體社團成員公開。
第六章 學生社團成員的權利義務
第二十九條 在校學生有權按照任何一個社團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社團。學生所參加的社團數目不受限制,但只能在一個社團擔任主要負責人。社團內部成員在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方面一律平等。
第三十條 社團會員有權了解所在社團的章程、組織機構和財務制度,對社團的管理和活動提出建議和質詢。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主要負責人違反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和校紀校規,損害成員利益的,社團成員有權向團委反映問題和情況。
第三十二條 學生和社團成員應當接受社團的定期注冊。
第三十三條 社團會員有按社團章程規定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擔任社團職務的權利,并承擔相應義務。
第三十四條 社團成員應當積極參加社團的各項活動,促進社團的健康發展。
第七章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變更的,應當在7日內向登記團委申請變更登記。學生社團修改章程,應當在7日內報團委核準。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當向學校團委申請注銷登記:
(1)完成學生社團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2)會員大會決議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社團被責令關閉或解散的;
(5)由于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在提出注銷申請登記后,團委應當組織對其財務進行清查。清查期間,學生社團不得開展清查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 學生社團應當自清查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團委辦理注銷登記。辦理注銷登記,應當提交由社團負責人簽、經會員大會通過的注銷申請書和清算報告書。
第三十九條 學生社團處置注銷后的剩余財產,按照學院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學生社團的變更和注銷,應當在報批后盡快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八章 學生社團的獎懲制度
第四十一條 院團委每年對各學生社團進行綜合評估,評選一批“優秀社團”及“優秀社團干部”,成績特別突出者,推薦到湖北省參加“湖北省高校標兵社團”和“湖北高校優秀社團干部”的評選。
第四十二條 凡是在學院注冊的合法社團的干部均有評選資格,優秀社團干部的名額為10名。
第四十三條 優秀社團干部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品學兼優,組織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2)社團進步顯著,工作成績突出;
(3)在其領導下,社團精神面貌好,社團規模不斷擴大;
第四十四條 團委定期對全校社團進行綜合評估并對社團和負責人給予獎懲。評估細則及標準:
(1)社團基本建設情況(30分)
a.社團內部組織機構完善,運用良好;
b.社團工作制度化、規范化;
c.社團負責人品學兼優、工作能力強、群眾基礎好;
d.社團的注冊登記工作;
e.社團工作年初有計劃,年末有總結,活動有記錄。
(2)社團活動情況(50分)
a.社團內容豐富健康,形式活潑多樣;
b.活動次數、參加人數、活動規模;
c.活動在學院中的知名度、影響力及社會反響;
d.活動是否對學生素質的提高有較大幫助;
e.活動形式、內容等是否有創新。
(3)社團獲得的榮譽(10分)
a .社團獲得的各級榮譽;
b.社團活動情況在新聞媒體報道的情況。
(4)社團工作展望(10分)
對日后社團發展方向、活動計劃等方面內容。
第四十五條 學生社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團委有權責令其停止活動,情節嚴重的,責令解散。
(1)社團活動違反憲法、法律、法規和規章的;
(2)活動范圍與內容與社團宗旨、章程不符;
(3)不遵守本辦法規定和接受各團委的規定和指導;
(4)財務出現重大差錯和混亂;
(5)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按規定定期注冊的;
(6)社團執行機構有嚴重違紀行為;
(7)社團成員盜用社團名義進行活動;
(8)其他應當進行整頓的情形;
(9)社團成員利用社團名義從事非法活動的;
(10)背棄社團宗旨,從事與本社團宗旨、活動范圍不符活動,造成一定影響、情節惡劣的;
(11)應當進行定期注冊而未注冊,進行整頓后仍未注冊的,注冊的學生社團名單每學期公布一次;
(12)社團連續兩學期末進行活動的。
第九章 學生社團交際活動
第四十六條 社團開展全省范圍的校際活動實行委托制。
第四十七條 每年由共青團湖北省委員會、湖北省教育廳從命名的“湖北高校標兵社團”中委托部分社團負責組織下一年度全省相關類社團活動的組織協調工作。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由共青團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委員會制定,并負責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自XX年10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