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程安排和調課制度
教師課程安排由學校校長領導,教導主任負責,教研組長參與具體實施。
課程安排要根據上級有關政策條例和本校實際,盡可能科學、合理。
教師因特殊困難對課程安排有特別要求的,必須在學期結束前半月內書面報教研組長,并由教研組長簽署意見后交教導處。
課程分擔表一經排定,教師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接受(技術性錯誤除外),經解釋后仍不按課表上課,一律按曠課處理。
教師若對課程安排有意見,應書面報教研組長,由教研組長上報教導處。
教師因病、因事請假,外出開會等,所帶課程由教導主任負責安排,調課時要將調課通知單送到其他兼課老師手中,及時通知有關班級并做好調課記錄。
教師未經教導處同意,不得私自調課、補課、加課。違反規定者,一經查出,視情節輕重分別按事假或曠課處理,并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