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申訴制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等法規保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有關規定,結合我校教育行政執法的實際,為維護廣大人民教師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
一、申訴范圍
1、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2、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規定不服的;
3、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侵犯《教師法》規定的教師合法權益的。
二、受理申訴部門
1、學校成立以工會主席程德華為主任,吳俊榮副主席為副主任的“教師申訴辦公室”。
2、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為受理教師申訴的機構(工會辦公室)。
三、申訴程序
1、教師向學校“教師申訴辦公室”指出書面申訴材料。
2、申訴人須寫明申訴人的自然情況,被申訴人的基本情況、申訴理由及其他有關情況。
3、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定的第一項、第二項情況提出申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受理申訴機關送申訴書,教師對申訴范圍中規定的第三項情況提出申訴,由有關行政部門的同級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級行政部門受理。
四、調查、聽證辦法
1、學校申訴辦公室接到教師申訴材料后,組成三人以上的調查組,對申訴的內容進行調查核實,并作筆錄。
2、屬校內申訴辦公室受理的申訴案件,要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取得佐證材料,然后召開學校領導、教師以及申訴對象等方面人員參加的聽證會,進一步核實案由。
3、調查、聽證過程的筆錄或聽證材料的記錄,由當事人簽字后存入檔案。
五、處理
學校或上級部門自收到申訴書起30日內對申訴作出決定,受理申訴的人民政府或上級有關部門也應及時作出處理決定,處理決定包括:
1、維護原處理結果;
2、變更原處理結果;
3、撤銷原處理結果。
教師對申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原受理申訴機關隸屬的人民政府申訴復核,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案范圍的,可以依法申訴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
復議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訴書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決定,并應制作復議決定書。
受理申訴機關的主辦人員對教師提出的申訴不得推諉拖延,否則按情節輕重,由其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追究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
本制度自XX年7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