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聯盟章程
第三十六條 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于國家或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八條 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挪用和私分。
第三十九條 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后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一條 對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后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并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后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財產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需要注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三條 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五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手續即為終止。
第四十六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余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于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解釋權屬本會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