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會聯盟章程
六、決定名譽會長、名譽副會長、特邀會長、特邀副會長、顧問的聘請和解聘 ;
七、決定設立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等;
八、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
九、制定內部規章制度 ;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
第二十四條 本會設立監事會。監事由商會會員擔任。商會的會長、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商會章程中關于會員任職資格的限制、會員義務的規定適用于監事。理事會以上的會議由監事列席。
監事會設監事長一名,由理事會大會選舉而成。監事長不能履行或不履行職責時,應由過半數監事選舉一名監事代行其職責。
1)審查商會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商會名義另行委托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商會財務;
2)對商會任職人員執行商會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法規、《商會章程》或者商會各級會議決議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提出罷免的動議;
3)當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他任職人員的行為損害商會的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
4)提議召開臨時會議,在理事會不履行本法規規定的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商會會議;
5)向理事會會議提出提案;
6)商會章程規定或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監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監事會會議由監事長,或其指定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監事聯名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五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須具備下列條件 :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熱心本會工作,具有較強的領導、組織、協調能力;
三、在二連工作時間較長;在籍工商界人士中有較大影響的;
四、有一定經濟實力;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六、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七十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八、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名譽會長等人的聘任參照以上條件。
第二十六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需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但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八條 本會由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并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準同意后,方可擔任。該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條 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三十條 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秘書處)的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秘書處)、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會員入會審查、批準。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及使用原則
第三十一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員交納的會費;
二、有關方面的資助、贊助、捐贈等;
三、在核準的業務范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條 本會參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會費標準須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于本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四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一切會計資料必須合法、真實、準確、完整。財務管理符合國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