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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發布時間:2018-03-29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

  一、 關于人格、法人人格、公司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簡介

  (一)人格的概念及其起源

  人格作為法律概念,來源于西語。在舊式英語中,人格一詞用personalite表述,現代漢語則以personality代之,其含義是作為法律上的人的法律資格,即維持和行使法律權利、服從法律義務和責任的能力的集合。在羅馬法中,人格是由自由權、市民權、家族權組成的,凡具有這三項權利就具有完全的人格,而喪失這三項權利的全部或部分就會導致人格的變更。在現代法中,人格又被稱為“民事地位”、“法律地位”、“民事能力”、“地位”等,通常認為,是指民事主體在法律上的地位,或者指民事主體資格之稱謂。

  (二)法人、法人人格和公司法人人格的本質及內容

  依據傳統法律思想,只有自然人具有獨立人格,然而由于社會進步和經濟發展,法律活動有個人所不能或較難實施的、需要給予合法組成之社團與個人同等的權利能力或獨立人格,以便順利進行法律活動。而這種具有獨立人格之團體或組織即是法人。

  大多數學者都從法人的團體性出發,強調法人是與自然人不同的一類民事主體。然而法人最本質的特征應是其人格性,否則其與合伙將難以區別。江平先生在其《法人制度論》中開篇就談到:法人的本質特征有二,一是它的團體性;二是它的獨立人格性。前者說明法人首先是一個團體,一個組織,這是它有別于自然人的特征。后者說明法人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即具有獨立的民事主體資格,這是它有別于非法人團體的本質特征。故,法人者,團體人格也。

  綜上,筆者認為,法人人格就是指具有獨立法律地位,能夠獨立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團體人格。

  公司法人人格,又稱公司法人資格。結合上述觀點,筆者認為它就是指公司作為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民事權利主體的資格。它是法人人格的典型形式,是指公司在法律上的地位或對其主體資格之稱謂。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概念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是大陸法系國家的術語,在英美法系國家中被稱為“揭開公司的面紗”或“刺破公司法人面紗”,指為了制止濫用公司法人制度和保護公司債權人的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允許在特定情形下,否認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責令公司股東對公司債權或公共利益承擔責任的一種制度。2它是司法判例中維系公司法人獨立人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本質和特征

  對如何理解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的本質,日本學者森本滋曾作過一段精辟解說:“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是指對照法人制度的目的,就某一公司而言,貫徹其形式的獨立性被認定違反了正義、衡平的理念,并不對該公司的存在給予全面否定,而是在承認其法人存在的同時,只特定事案否定其法人格的機能,將公司與其股東在法律上視為同一體”。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同于法人否認說。后者是界定法人本質的學說,它從根本上不承認法人的客觀存在,是對法人制度的否定;而前者是在承認整個法人制度的實在性的基礎上,在個案中對法人團體的人格予以相對的否定,除此之外法人人格不受影響。

  它具有以下特征:

  1、公司法人已合法取得法人資格

  2、法人人格被濫用

  法人組織(出資者或股東)濫用了法人的特權,致使法律承認的法人制度的實效性受到影響。

  3、法人人格的濫用侵害了債權人的合法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

  法人人格否認理論在尊重公司人格獨立及其成員有限責任等基本原則的同時,也限制濫用行為,以防有悖法人制度的初衷(保護債權人和社會公共利益)。

  4、這是一種法人人格的個案否定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不是對法人人格徹底的、終極的否定,而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暫時地否定,此一法律關系經過后,法人仍繼續存在。

  二、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現狀

  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正式建立始于1993年12月29日中國《公司法》的首次頒布,但同時在具體法律規定上也暴露出一些不很完善或不夠妥當的問題,雖于XX年8月28日和XX年10月27日兩次修訂,且最高人民法院分別于XX年5月9日、XX年5月19日制定了相關司法解釋,但對法人人格制度和法人人格否認制度如何適用并無具體規定。目前在公司法人人格制度方面,比較突出的問題是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具體表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1、公司財產不獨立

  由上可知,公司財產獨立是公司法人格獨立的物質基礎,財產不獨立就使公司法人格喪失了存在的基礎和生命力。在實踐中,公司財產不獨立主要表現為:(1)公司股東不能足額、按時、按要求出資。這一問題主要存在于發起人身上,他們的出資方式比較復雜,貨幣、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都可能有,有的貨幣不能一次繳足,有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的價值評估失實,過戶、轉讓手續不能及時辦理。(2)變相抽回公司資本。這一問題也主要存在于發起人身上,他們利用自己的特殊地位,通過關聯交易、借款或借款擔保、內幕交易等各種方式變相抽回其出資,將公司變成它的“提款機”。(3)控制股東隨意占用公司財產。控制股東利用其控制地位,通過借款、租賃、借款擔保等方式隨意占用公司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

  2、公司人事不獨立

  公司人事不獨立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的結果。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1)控制股東操縱股東會。控制股東操縱股東會的手法主要有:一是利用其所擁有的股東會議的主持權,二是利用召開股東會議沒有設定最低門檻---參會股東所代表股數的最低限額。(2)董事會行同虛設。這種情況多發生在法人控股的公司,由于其股東代表常常為兼職人員,被選為公司董事和董事長后,不能全身心投入工作,致使公司董事會不能形同虛設。(3)獨立董事“不獨立”。由于所代表的利益不同,控制股東與獨立董事之間必然存在矛盾和沖突,于是控制股東憑借其優勢地位盡一切可能地排斥或拉攏獨立董事,使之喪失獨立性。(4)監事會“不監事”。其直接結果是,公司董事會和經理層缺乏必要的監督,易于產生大股東侵犯中小股東權益、董事經理侵犯公司利益的問題。

  3、公司業務不獨立

  業務獨立是現代公司的基本特征,業務不獨立的公司是一個人格不健全的公司,雖然有可能紅火一時,但決不可能紅火一世。在實踐中,公司業務不獨立主要表現為:(1)公司主營業務不突出,主營業務收入占總收入的比例小于50%,其他業務收入中投資收益、租賃收入所占比例較大;(2)與控制股東的關聯交易較多,成為公司業務收入的主要來源和降低成本費用的主要因素,而與其成員以外客戶的市場交易收入相對較少。糾其原因,一方面在于部分控制股東對公司進行惡意控制,將之變成它自己的“搖錢樹”;另一方面在于部分公司欠缺完整的業務平臺,在一些業務領域或業務環節不得不依附于控制股東。公司業務不獨立的直接后果是,公司經營受制于人,喪失市場競爭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不能給股東以持續滿意的回報。

  4、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

  這種情況多發于改制而成的公司。改制前公司是控制股東的分支機構或全資子公司,改制后仍然延用原來的管理程序,公司的大事小情都向控制股東請示報告。這里面有控制股東的原因,也有公司本身的原因。部分控制股東以公司的主管部門或主管企業自居,仍把公司作為其分支機構進行管理,對公司人財物產供銷直接進行控制,公司沒有經營自主權,只是控制股東的附庸或殼資源。部分公司則由于天生欠缺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又不力圖完善,而成為貪圖控制股東所提供的溫床,追求一榮共榮、一損俱損而不是企業利潤最大化、股東回報最大化,甘愿淪為控制股東的附庸。由于控制股東追求公司對其貢獻的最大化而不是公司利潤的最大化,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的結果,勢必是損害公司及其股東的利益。

  三、公司法人人格健全

  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即建立完善的公司法人格制度,就是實現公司的財產獨立、責任獨立、存續獨立、訴訟主體資格獨立、人事獨立、業務獨立,使公司與其成員財產分離、經營分離、責任分離,保證公司具有獨立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和平等的法律地位。公司具有獨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開展經營活動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資、分散風險、實現利潤和股東回報最大化的動力之源。因此,著名經濟學家薩繆爾森高度評價公司制度:“如果不具備有限責任和公司形式,社會就不可能得到相互競爭的大公司所帶來的利益,因為,大量的資本就不會被吸引,從而,就不可能得到大公司所生產的各種各樣相互補充的成員,不可能有風險的分攤,不可能最好地利用大規模研究機關的經濟效果及經營的技術。這就是法所創造的所謂公司得以存在的理由。”

  但是,股東承擔有限責任并沒有減少或降低其投資風險,只是通過公司法人格制度的技術設計,將股東投資風險的一部分巧妙地轉給了公司債權人。公司債權人之所以愿意承擔這些風險,是基于公司具有獨立的人格,即具有獨立的財產、獨立的名稱,能以自己的名義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和責任。因此,只有當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其成員在財產、業務、人事等方面完全分離時,公司制度才能正常、有效地發揮作用,當公司發生經營風險時,那些自愿的公司債權人才能接受自己對公司經營能力判斷的結果。相反,如果公司法人格不健全,徒有虛名,與其成員在財產、經營、責任上相混同,則公司債權人不會情愿承擔投資風險,股東有限責任制度將受到挑戰,公司將名存實亡,同時將產生極大的社會不公平和社會經濟混亂。可見,公司法人格健全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須在法律實踐中高度重視,務必做好。

  人格制度和公司法人格制度雖然在世界上已歷經數年,但公司法人格健全的問題一直存在并將長期存在下去。我們已經看到,即使在公司制度極度發達的美國,類似安然、世通等公司丑聞事件也層出不窮,公司制度正式建立才近XX年的中國出現st猴王、銀廣廈、鄭百文等惡性事件就不足為奇了。出現問題不可怕,關鍵是分析原因、找出癥結、對癥下藥。通過上面的論述可知,中國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問題在于公司財產不獨立、公司人事不不獨立、公司業務不獨立和公司從屬于控制股東,解決這些問題根本在于公司法人人格健全,嚴格按照公司法人人格制度的要求分離財產、分離經營、分離責任和改進公司治理結構。這不僅是中國證監會等政府監管部門的責任,也是公司本身的責任,因為除非公司破產,否則公司法人人格不健全的直接結果是損害公司本身的利益,影響公司的盈利能力和可持續發展能力。因此,公司要主動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指導,自覺健全其法律人格,在確保債權人利益的前提下,謀求公司利潤和股東回報的最大化和持久化。

  四、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構成要件和適用情形

  (一)主體要件

  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主體要件包括兩方面,一是公司法人人格的濫用者,一是因公司法人人格被濫用而受到損害,并有權提起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認之訴的當事人。

  (二)行為要件

  它強調的是公司法人人格之利用者必須實施了濫用公司法人人格執行為。

  (三)結果要件

  它是指公司法法人人格利用者或者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必須給他人或社會造成損害,且僅在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時適用。

  (四)適用情形

  1、利用公司法人形態規避法律

  此種情形是指作為特定法律所規范對象的人,以既存或新設公司為工具,實施法律所禁止的其本身不能實施的行為,致使法律規定的實效性及其公平、正義目的不能得以實現,并給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規避法律是公司人格濫用所追求的直接目的,規避法律行為是指當事人以迂回方法避免直接違反法律規定,但卻足以使某項強行法立法目的落空的行為。因為其對象是強行法,結果使體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強行法失去規范作用,加之規避法律常常被認為有欺詐因素,因此在發生法律規避的情況下,就應排除當事人所要援用的法律的適用,而適用本應適用的法律。

  2、利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

  其中包含兩種具體情形:一是將其財產轉移給受其控制的公司,致使合同義務或其他債務無法履行;二是為擺脫合同約定的行為限制,成立一個受其控制的公司而為該行為。若將法人獨立人格作為回避合同義務的工具,將合同雙方當事人置于極為不利的地位,法律運用公平正義的手段否認其獨立人格,令其背后的投資者承擔違反合同或其他義務的法律后果。

  3、公司法人資本顯著不足

  首先應當明確的是,在法人人格否認法理領域,公司法人資本顯著不足是一個相對的概念,絕非指將公司資本與公司法上對公司最低資本額的要求相比,達不到法定標準時的情形。英美法系國家一般沒有最低資本額的限制。公司資本顯著不足通常是指公司資本與公司經營之事業及其隱含的風險相比非常之小,或者與公司經營之規模相比非常之小。而且必須明確衡量公司資本是否充足的時間標準,即公司法人資本是否不足,應以公司設立時為準。如果公司在其設立之初投入了足夠的資本,即使后來在經營過程中出現了虧損而導致嚴重的資本不足,法院也通常不會以資本不足為由讓股東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因控制股東不當行為或不法行為(如母公司為自身利益命令子公司為經營行為而致其減少或抽逃資本)發生公司資本不足之事實,則應視為否認公司法人人格之重要因素。

  4、人格混同(又稱法人人格形骸化)

  此種情形在一人公司和家族公司中尤為常見,其實質是法人人格與法人成員人格完全混同,使法人成為法人成員的另一個自我,或成為其代理機構和工具,以致于形成股東(法人成員)即公司(法人),公司即股東的情形。對于一人公司或家族公司中,公司與股東在事業關系上的混同,如無其他要素介入,法院不會因此而否認其法人人格。但如果控制公司的股東未能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定期召開股東大會,備置公司的各種簿冊文件,公司的業務經常以股東名義進行,公司和股東之間的財產沒有明確的區別,法院就可在特定的法律關系中根據人格混同來否認法人人格。

  五、司法實務中如何認定應適用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的情形

  由前面的論述可知,公司法人格否認是基于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其中大量的是控制股東濫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為,那么,控制股東為何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可能性呢?首先,控制股東具備濫用公司法人格的的形式要件。由于控制股東掌握公司多數股權,而“資本多數決”是公司的基本表決制度,因此在選任董事等代理人、對重大經營事項進行決策時,其多數表決權就神奇般地使其個人意志上升為公司意志。如果這種個人意志包含濫用公司法人格、以公司為工具獲取不正當利益的成分,由于信息的不對稱,是很難被發現的。其次,控制股東具有濫用公司獨立人格的內在驅動力。由于控制股東與公司其他股東一樣僅在其投資額內承擔風險,如果控制股東通過濫用公司法人格而獲得的不正當利益扣除其違法代價以后,可能超過或暫時可能超過其投資風險,他就可能置公司獨立人格于不顧。

  實務中濫用公司法人格有以下行為:

  1、非經法定利潤分配程序從公司獲取財產的。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除分配紅利外不得從公司獲得任何財產,否則就破壞了公司財產的獨立性,就應當剝奪其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待遇。

  2、在公司有虧損尚未彌補前分配利潤的。根據公司財務準則規定,在公司以前年度虧損彌補完前補的分配利潤,分配利潤就是對公司財產獨立性的侵犯,就應當剝奪其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待遇。

  3、在分配利潤前未提取法定公積金的。公司法規定在公司與利潤分配時必須先提取10%的法定公積金,剩余部分的利潤才可在股東之間分配,未提取法定公積金而分配利潤,雖不表現為直接侵犯公司財產,但屬于違反法律規定降低公司的償債能力,就應當剝奪其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待遇。

  4、利用關聯交易轉移利潤或資產的。關聯交易是指公司與股東或鼓動控制的其他單位之間的交易等,如果股東利用關聯交易將公司的利潤甚至財產轉移出公司,就是股東人為地減少公司的責任財產,侵犯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股東就不應再享受股東有限責任的法律待遇。

  5、股東或股東控股的單位占用公司財產的。包括占有公司的資金或其他財產,長期使用不予歸還,但支付使用費的另當別論。

  6、在公司清算期間公司償還欠股東或股東控制的單位的債務的。

  7、公司因為股東或股東控制的單位提供擔保而為股東償還債務,股東尚未向公司償還的。

  六、審理否認公司人格糾紛案件應注意的問題

  1、堅持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

  公司人格獨立和股東有限責任原則是一般原則,公司的獨立人格否認是補充原則。現代《公司法》是以公司的獨立人格和股東的有限責任為基石,如果否認公司人格或者“揭開公司面紗”被濫用,將從根本上動搖《公司法》的基礎。因此,何種情形下“揭開公司面紗”,人民法院應當嚴格掌握適用條件。

  2、公司或者公司股東提起否認公司獨立人格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

  公司獨立人格否認是為保護第三人因公司獨立人格被濫用而遭受不利而設置的,只能由受損害的第三人提出,公司不得主張自己人格的不獨立,公司獨立人格不得為股東的利益而主張,公司法人人格否認訴訟必須由人格濫用的受害人提出,不允許公司自己或者公司股東為排除某種不理后果而提起適用公司獨立人格否認的請求。

  3、對于濫用公司獨立人格承擔責任的,應當是實際參與公司的經營管理,并能對公司的主要決策活動施加影響的股東

  這是承擔濫用公司法人資格責任的主體要件,即承擔責任的主體應當是公司的控制股東,即積極股東。消極股東的有限責任仍然得到法律的承認和保護。如果公司董事或者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謀取私利而使第三人受到損害,可以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通過追究公司董事或者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的責任予以補償,一般不適用公司獨立人格否認原則。

  4、注意既判力和擴張力的限制

  人民法院在特定案件中適用公司獨立人格否認原則的,不得將對公司判決的既判力和執行力的范圍擴張適用于未參加訴訟的其他公司或者股東。

  七、結語

  公司法人人格健全與否認的對立統一性,說明二者是一對矛盾,凡矛盾都具有同一性和斗爭性,也都有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之分。中國公司制度建立才近XX年時間,同世界發達國家不可同日而語,因此筆者認為,中國現階段公司法人格健全與否認這對矛盾的主要方面是公司法人格的健全,公司法人格的否認則處于次要地位。實踐中中國上市公司案發率較高,其中多數案件是人格不健全尤其是治理結構存在嚴重缺陷造成的,也充分證明了這一點。將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為矛盾的主要方面,就要首先和重點解決好這一方面的問題。在實際工作中,立法、司法和行政執法機關要把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為完善公司制度的首要工作,法學界要把公司法人人格的健全作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的重點課題。當然,抓主要矛盾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不能忽視了次要矛盾和矛盾的次要方面,既要講“重點論”,又要講“兩點論”。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理論作為世界上先進的公司理論要盡快應用于中國的公司法,公司法人人格的否認制度作為世界上先進的公司制度要盡快在中國建立起來。先夯實基礎,同時不忘引入先進思想,中國的公司制度將迅速成熟起來,中國的經濟表現將更加強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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