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民辦教育管理辦法
第一部分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民辦教育事業健康發展,維護民辦學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xx省民辦教育促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xx區行政區域內的民辦教育管理。
第三條 民辦教育事業屬公益性事業,是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區人民政府將民辦教育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全區民辦教育實行“積極鼓勵,大力支持,正確引導,依法管理”的方針。
第五條 民辦學校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堅持正確的辦學方向,保證教育質量,接受區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領導和管理。
第六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區人民政府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主管全區的民辦教育工作,負責全區民辦教育工作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
區人勞、公安、工商、衛生、物價、財政、稅務、民政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分別負責有關民辦教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把本區域內的民辦學校納入日常管理范疇。
第二部分 民辦學校的設立
第八條 舉辦民辦學校的社會組織,應當具有法人資格,舉辦民辦學校的個人,應當具有政治權利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九條 設立民辦學校應當具備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民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參照同級同類公辦學校的設置標準執行。
設立民辦學校按下列權限審批:
(一)高級中學、初級中學、職業高級中學、初等職業學校、職業技術教育學院等經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后逐級上報,由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批。
。ǘ┬W、幼兒園、自學考試助學及各類文化教育培訓學校,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審批;農村幼兒園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批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ㄈ┮月殬I技能為主的職業資格培訓學校、職業技能培訓學校,由區人勞部門審批,并抄送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 申請籌設的民辦學校,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贽k報告。內容包括:學校名稱、地址,舉辦者、校長及師資狀況,辦學目的、培養目標、辦學規模、辦學層次、專業設置、辦學形式、辦學條件、內部管理體制、經費籌措與管理使用等。
。ǘ┵Y產來源、資金數額及有效證明文件,并載明產權。兩個以上的社會組織或個人舉辦民辦學校的,應當簽訂聯合辦學協議,明確出資方式、出資比例和權利義務。
。ㄈ┺k學場地屬自用的,提交房屋產權證明材料;屬租賃的,則提交租賃合同;自用或租用都要提供房屋質檢鑒定書。
第十一條 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籌設民辦學校的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同意籌設的,發籌設批準書;不同意籌設的,應當說明理由。籌設期不得超過三年,超過三年須重新申報;I設期間如條件成熟,可申請正式設立。
第十二條 申請正式設立的民辦學校,舉辦者應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ㄒ唬┗I設批準書;
(二)籌設情況報告;
。ㄈ⿲W校章程、理事會、董事會或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ㄎ澹┬iL、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鲑Y人是否取得合理回報的證明材料。
第十三條 具備辦學條件的,可直接申請正式設立,審批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形式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批準正式設立的發給辦學許可證,不批準正式設立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民辦學校取得辦學許可證后,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登記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予以辦理。
第三部分 民辦學校的組織與活動
第十五條 民辦學校應當設立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理事會或董事會由舉辦者或其代表、校長、教職工代表等人員組成,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董事應當具有五年以上的教育教學經歷。學校理事會或董事會由五人以上組成,設理事長或者董事長一人。理事長、理事或董事長、董事名單報審批機關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