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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發布時間:2017-09-08

學生學籍管理實施細則

  為了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維護學校正常的教學、工作、生活程序,保證學生身心健康,促進學生德、智、體、美、勞全面發展和綜合素質的提高,為社會主義建設培養合格的高等技術應用型人才,根據教育部《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如下實施細則。

  入學與注冊

  第一條 凡按國家招生規定由我校錄取的新生,應持我校簽發的錄取通知書和學院規定的有關證件,按規定的日期到我校辦理入學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入學者應提出書面報告并附原單位或所在街道、鄉鎮證明,向學校請假,假期一般不得超過兩周。未經請假或請假逾期不到的,以曠課論,超過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條 新生入學三個月內,由學校按招生規定進行文化和健康復查。復查合格即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凡在入學環節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經查實,取消學籍,予以退回,情節惡劣的,報有關部門查究。

  第三條 新生進行體檢復查發現患有疾病(不屬于不符合招生條件疾病)不能堅持學習,經附屬醫院診斷短期治療可達到健康標準者,本人申請,附屬醫院簽署意見,由學校批準,可保留入學資格一年,并應回家或原單位治療,學生離校期間不享受在校學生待遇,醫療費用自理,發現患有不符合招生條件疾病并經學校附屬醫院復核確認者,取消入學資格。

  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必須在下學年開學前,持縣級以上醫院病愈診斷證明和體檢表,向學校申請,并經附屬醫院復查合格,方可重新辦理入學手續。復查仍不合格或開學后兩周內不辦理入學手續者,取消入學資格。

  第四條 每學期開學時,學生必須按學校規定的報到日期注冊,憑學生證到教務處辦理注冊手續,以取得本學期學習資料。

  1、因故不能如期注冊者,須事先取得有關證明,向教務處請假,否則以曠課論。未經請假或請假未獲批準逾期一周不到校注冊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2、凡休學、停學、保留入學資料、保留學籍的學生,未經批準復學者,不準注冊。

  3、學生必須于每學年第一學期報到注冊時,先到校財務處按規定交清本學年的學雜費,憑繳費收據及本人學生證到教務處報到注冊,否則不能取得新學期學籍,所修課程無效。

  第二章 選課與學分

  第五條 學校實行學年學分制,每個學生必須修完培養計劃規定課程,并取得規定的學分才能畢業。

  第六條 各專業學生修讀課程分為必修課、限定選修課(限選課)和任意選修課(任選課)三大類。

  1、必修課。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規定,要求學生必須掌握的基本理論、基本知識和基本技能所設的課程列為必修課程。它包括普通課、技術基礎課、專業主干課程以及教學計劃中規定的軍訓、勞動教育課、社會實踐、教學實踐、實習、實訓、課程設計的畢業設計(論文)等教學環節,每個學生都必須學習和掌握并取得規定學分。

  2、限選課。根據專業培養目標的特點和學生的實際知識能力結構,專業課可按專業培養方向分若干組開設,學生可選其中一組。有些專業也可按學科知識領域將課程分組,學生可在每組課程內分別選讀。學生必需選滿教學計劃規定的限選課學分。

  3、任選課。這類課程為調整、改善學生的知識結構和能力結構,發展特長和愛好,擴大知識視野和拓寬知識面的課程。凡學校開出的校級、院部級選修課,每個學生應根據個人興趣和基礎進行選讀,并取得規定學分。每個學生還必須選修若干門人文科學類課程。文科類學生應選修二門自然科學選修課。

  第七條 學分

  1、學分是計算學生學習量的一種單位。各門課程的學分是根據該課程在整個教學計劃中的地位確定的,可按課內外學時之比及其重要程度而增減。

  2、原則上,以上課16學時為1學分,即:某課程的學期周學時數為該課程的學分數?鐚W期開設的課程,則分學業期計算學分。

  學分數最小單位為0.5學分。

  特殊課程的學分計算

  體育課不少于4個學分。

  單獨設課的實驗、上機、習題課按26學時1學分計。

  實習、設計等實踐性教學環節:集中進行的每周計1學分,分散進行的每26學時計1學分。

  軍訓、勞動教育課、社會實踐每位學生必須參加,考核及格者計1學分。

  學分績點制是評定學生學習質與量的重要指標,也可作為選拔優秀學生、評定獎學金等提供參考依據。

  學分績點、學分平均績點的計算方法如下:

  按成績等級規定績點:

  a(優秀):90——100分定為4個績點;

  b(良好):80——89分定為3個績點

  c(中等):70——79分定為2個績點

  d(及格):60——69定為1個績點

  e(不及格):不足60分,績點為0;

  考試不及格,經重修后及格的課程給予學分,其績點均為零。

  學分績點計算方法:

  一門課程的學分績點=該門課程的學分數績點數

  一學期內的學分績點=該學期所修全部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專業總學分績點=該專業所有課程學分績點之和

  一學期平均績點=該學期全部績點之和/該學期所修學分之和

  專業總學分平均績點=專業總學分績點/專業學分

  總學分平均績點取至小數點后兩位

  第九條 選課原則

  1、學生選課必須以培養計劃為依據,在導師或班主任指導下進行選課。

  2、首先必須保證計劃規定的必修課的學習,再選讀限選課和任選課。有嚴格先修后繼關系的課程,應先選先修課。所選課程在上課時間不得發生沖突。

  3、對分檔開設的必修課,學生應按相近專業“選高不選低”的原則進行選課。不得選修低于本專業培養計劃規定的基本要求的課程。

  4、同一課程(主要是指選修課)在同一學期內有多位教師開課時,學生可按照“選課辦法”和“課程表”及教師講課風格選擇課堂。

  5、學習成績優良且學有潛力的學生,可跨年級、跨專業、跨系多選課程。

  6、學生所選讀的校級任選課由教務處認定,院部級選修課由院部確定。凡經認定的課程,學生必須按時聽課、交作業、做實驗、參加考核等,成績合格者方取得學分;不參加聽課和考試者,以“曠課”、“曠考”論處。凡未經認定而參加考試的課程,不承認其考試成績和學分。

  7、凡經批準選修的限選課和任選課程,如要退換、改選,須經學生所在院部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在開課后兩周內辦理退選或改選手續,并由院部教務管理人員通知任課教師并報教務處備案。

  8、一年級新生第一學期不參加選課。

  第十條 選課程序

  1、每個學生必須修讀所在系開設的必修課。每學期倒數第三周為選課(主要是限選課和任選課)時間,由教務處和各院部公布校級和院部級選修課及開課計劃和課程表。

  2、學生在指導教師或班主任指導下,按照選修課開課計劃和課程表,在學期開始前選定自己所修課程。

  3、學生選課完畢,應按各班必修課課程表和選修課課程表按時聽課、考勤、完成作業、參加考核;教務處或各院部發給任課教師學生成績登記表,供任課教師記載學生考勤、作業、實驗情況和期末考核成績。

  第三章 成績考核與記載辦法

  第十一條 學生必須按照培養計劃的要求,認真學習各門課程和完成各個教學環節,參加學校規定的各項活動。

  第十二條 學生上課時應遵守課堂紀律,認真聽課,不得遲到、早退、未經教師同意,不得擅自離開教室。選課局部沖突時要向院部說明情況,并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三條 學生所修課程和教學環節均須進行考核,成績及格者,即可取得規定學分。學分、考試成績同時記入學生成績登記表,并歸入本人檔案?己顺煽儾患案裾咭宦刹谎a考,只允許重修,重修次數不作規定,當學生所取得的課程(含實踐環節)學分數未達到學校的基本要求時,不得重修并按本條例第七章中有關規定進行學籍異動處理。

  第十四條 理論課程考核均為百分制,軍訓、勞動教育課、社會實踐、畢業設計(論文)各類實習、課程設計、大作業及獨立設置的實驗課等實踐性教學環節及任意選修課,按五級制(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也可相應記為a、b、c、d、e)評定成績。

  百分制和五級制換算標準

  百分制 0~59 60~69 70~79 80~89 90~100

  五級制 不及格 及格 中等 良好 優秀

  e d c b a

  第十五條 理論課程期末考試可采用開卷、閉卷、口試、筆試等方法。考試課成績的評定:期末考試成績比例占70%,實驗、作業、測驗等平時成績占30%;課程設計(含大作業)、畢業設計等可以答辯評閱的成績視同理論課程考試成績,平時成績則以各階段檢查結果為依據綜合評定。若比例有較大 變動須報教務處審批。

  第十六條 計算課程門數按下列規定辦理:

  1、一門課程分幾個學期講授,而每個學期都進行考核時,每學期均按一門課程計算。

  2、教學計劃規定的各種實踐教學環節,如單獨進行考核,均各按一門課程計算。

  第十七條 學生必須按時參加教學計劃規定和學校統一安排組織的一切活動。學生上課、實習、軍訓、勞動等都應實行考勤,不能參加者事先要經批準。對曠課學生根據曠課或合班課點名三次未到、單班課點名五次未到者,不得參加該門課程考核,登記成績時,注意“無故曠課”。該課程須重修。遲到三次作曠課一學時論。

  學生必須按時完成課程規定的全部作業和實驗等教學環節,無故缺交作業、缺做實驗達1/3者均不得參加本課程的考核。如果在期末考試前補齊所缺作業或補做實驗,經學生本人申請,任課教師認可,學生所在院部核準報教務處備案后,該生可參加考核。過時不再辦理申請,取消考試資格,登記成績時,注明“缺作業”或 “缺實驗”。該課程須重修。

  第十八條 按規定辦理了書面緩考手續的學生,登記成績時,應注明“因病”或“因事”字樣。

  無故或請假未批準不參加考試或考試不按時交試卷者,即為曠考?荚嚭笱a辦的病休證明無效,按曠考論處。登記成績時,注意“曠考”字樣,該課程須重修。

  第十九條 考試時學生應嚴格遵守紀律,按時獨立完成答卷。如有作弊行為,則該門課程以零分記載,注明“作弊”字樣。并視情節和認識態度給予行政處分,直至開除學籍。協同作弊與作弊者同樣處理。

  第二十條 大學英語課程按國家教委頒發的教學大綱實行分級教學,一至三級為必修課,任何一級成績不及格,均按一門必修課不及格處理,該一級須重修。我校高職學生必須按規定參加湖北省高等學校英語應用水平考試,其成績達到規定要求者,準予畢業。

  第二十一條 勞動教育課成績依考勤、勞動態度、勞動紀律、完成工作質量及勞動小結等綜合評定。勞動教育課不及格必須重修,重修一般安排在暑假進行。軍訓、社會實踐的考核辦法,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公共體育課為必修課。因曠課取消考試資格、曠考、考試舞弊、考核不及格、課外鍛煉活動(早鍛煉)評定不及格者應重修。體育課的成績以課內和課外鍛煉活動進行綜合評定。

  對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體育課者,經附院證明,為其安排適當的健康活動,對認真參加鍛煉的,可視為體育課合格并取得相應的學分。

  第二十三條 課程考核后三天內成績由任課教師(或集體)評定后,填入學校統一印制的學生成績登記表(不得用圓珠筆填寫,不及格成績用紅筆填寫,“0”分注明原因),一式三份,經教研室主任審查簽名后,交課程所在院部辦公室教務管理人員,其中一份由教務管理人員輸入計算機學生成績管理系統并保存,一份送教務處存檔,一份任課教師自己保存備查。已評閱的試卷不發給學生,由任課教師在交成績登記表時一并交給教師所在系部辦公室,考試不及格試卷交教務處,以保存備查。學生如對評分有意見,可按考試工作規程辦理查卷手續。

  第四章 免修、免聽、自修、重修(重考)、緩考

  第二十四條 免修

  學生對教學計劃規定的某門必修課或限選課,通過自學等途徑確已掌握,且有關先修課成績在80分以上者,可申請參加免修考試。其具體辦法如下:

  1、學生在每學期期末考試前三周向系部辦公室提出免修課程的申請。申請時,須填寫《免修課程申請》、交驗自學筆記,作業等有關材料。經開課教研室審查(必要時可面試)同意后由主講教師和教研室主任簽署意見,并報教務處和通知學生所在系。

  2、免修考試必須與該課程期末考試同時、同卷進行,因故缺考,一律不再另行安排。

  3、免修有實驗環節的課程,學生必須隨班做實驗,取得平時成績。免修課程的成績為免修考試成績與實驗成績綜合成績。免修成績合格者,給予學分,登記成績時須注明“免修”。

  4 、下列課程或環節,學生不得申請免修。

  政治理論課、思想教育課、體育課、軍事課、勞動課、任選課和實踐教學環節等。

  第二十五條 免聽

  1、對自學能力強、成績優良、學分平均績點達3點的學生,經本人申請,填寫《免聽課申請表》,院部主管教學主任批準,學生可聽課免考勤,經批準免聽學生,仍為該課程在冊學生必須按時完成任課教師指定的作業、實驗、方能參加該課程考核,成績合格者取得學分。

  2、政治理論課、思想品德課、軍訓、體育、實驗課和實踐性教學環節均不得申請免聽。

  3、每學期選課認定后即可辦理免聽手續,經院部主管教學主任批準后,由各院部匯總名單,除書面通知主講教師外,同時報教務處備案。

  第二十六條 自修

  學生選修的課程如上課時間發現局部沖突但未超過規定的沖突率時,在征得任課教師同意的情況下,經院部主管教學院長(主任)批準后,可自修其中一門課程的一部分。自修某門課程的一部分者,均須按完成該課程的作業、實驗、方可參加考核?己思案裾呖色@得該課程的學分。

  第二十七條 重修

  1、學生學年所取得的課程(含實踐環節)學分數達到學校對學生學習的基本要求時,對學生考核不及格的課程,允許重修。

  2、學生重修課程可隨下一年級或其他專業開出的同檔次課程聽課,一般不開課重修班。

  3、選課時必須首次選定可以重修的課程后,再選修其他課程,重修課程必須按學分數繳納重修費。

  4、期末考試不及格課程成績在50分以上者,重修該課程時,學生可在征得導師和任課教師同意的情況下申請聽課免考勤(免聽),但須交作業、做實驗、參加小測驗和該門課程考核。

  5、重修課程考核及格,記“重修及格”并記學分,但不記分績點。重修課程考核不及格者,在校學生還可按以上規定再次重修。

  6、任選課不及格不需重修。

  第二十八條 第五、六學期所修讀或重修的課程(不含畢業設計、論文),如有的課程未取得學分,且尚未達到學籍異動規定時,教務處將在第六學期安排重考。

  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參加期末考核時,必須持有關證明(因病需經附院院長簽署意見)并在考前提出書面申請,經院部審批并到教務處辦理《緩考證》后方能生效。因事一般不準緩考。緩考學生應持《緩考證》及時到教務處辦理考試手續。

  第五章 轉系(專業)與轉學

  第三十條 學生應按招生錄取的專業學習,一般不得轉院(轉專業)、轉學:

  個別具有正當理由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申請轉院(專業)、轉學;

  1、學生確有專長,轉院(專業)、轉學更能發揮其專長者;

  2、學生入學后發現某種疾病或生理缺陷,經學校指導的醫療單位檢查證明,不能在原院(專業)學習,但尚能在本;蚱渌叩葘W校別的院(專業)學習者;

  3、經學校認可,學生確有某種特殊困難,不轉院(專業)或不轉學則無法以繼續學習者。

  第三十一條 根據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和社會對人才需求情況的發展變化,必要時學?梢赃m當調整部分學生的院(專業)。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考慮轉院(專業)、轉學:

  1、新生入學未滿一學期者(因生理缺陷者除外);

  2、高考成績低于我校最低錄取分數要求轉入我校者;

  3、?贫昙(含二年級)以上者;

  4、應作退學處理者;

  5、無正當理由者。

  第三十三條 學生申請轉院(專業)、轉學的手續如下:

  1、學生在本校范圍內轉院(專業),須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院部同意,填寫《湖北職業技術學院學生轉院(專業)審批表》,由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后,連同學生的學習成績等材料送轉入院部。轉入院部經過審核,如擬接收,須對申請轉入的學生進行考核?己说膬热萦山邮赵翰看_定。對考核合格的申請人,轉入院部院長(主任)應在審批單上簽署同意接收的意見,并報教務處審批,教務處批后學生即可轉院(專業)學習。

  2、學生在本省轉學,按國家教育部規定,必須經轉出、轉入學校同意,報省教育廳批準。

  3、學生跨省轉學,按國家規定,須轉出學校推薦,經學校所在省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函向擬轉入學校聯系,轉入學校同意后報轉入學校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主管高教部門批準,并發函通知轉出省主管高教部門和學校,學生方可按規定具體辦理轉學事宜。

  學生也可以向擬轉入的學校提出申請。在該校對我校表示接受的意向后,學校將申請轉學學生的有關材料寄交對方,如對方正式來函確認同意接受轉學學生的申請,我校辦理相應的轉學手續。

  學生轉院(專業)、轉學的手續,應在每學期開學前辦理。

  第三十四條 轉院部、轉學手續在辦理過程中,學生必須遵守學習紀律,安心原班學習,不得無故缺課,否則以曠課處理。

  第三十五條 學生轉院(專業),須修滿轉入院部教學計劃的全部學分方可畢業。轉院以前已取得學分的必修課與轉入院部教學計劃的規定同一檔次或高一檔次的,轉院時仍有效;低于轉入院要求的必修課學分無效,必須重修:其他課程學分可作為轉入專業的任選課。

  第三十六條 因轉院、轉學而編入同一年級或下一年級學習者,須按編入年級的學雜費標準繳納學雜費。

  第六章 休學、停學與復學

  第三十七條 學生在下列情況之一者,須休學離校直至休學期滿:

  1、因病經附院診斷,須停課治療和休養占一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以上者;

  2、根據考勤,一學期因故請假缺課時間超過該學期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以上者;

  3、搞科技開發、創辦企業或因特殊原因及困難等須暫時中斷學業者。

  第三十八條 學生休學一般以一年為限(因病經學校批準,可連續休學兩個學年),累計不得超過兩年。學期結束前開始休學者,該學期按休學計算。除極其特殊突發的意外原因外,學生申請休學手續必須最遲在期末考試前15天辦理完畢。休學期滿仍不能復學者,按自動退學處理。

  第三十九條 學生經批準休學后,無論何種原因均不得留在學校,不得隨班聽課或參加考試,也不得提前復學。

  休學學生的有關問題,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休學學生,原有享受獎金的按最低等級發放;

  2、因病休學的學生,應回家療養,醫療費用自理;

  3、學生休學回家,往返路費自理;

  4、休學學生的戶口不遷出學校;

  5、學校不對學生休學期間發生的事故負責。

  第四十條 學生因某種特殊原因需中途停學,但又不符合條件者,經本人申請,學校批準,可保留學籍一年。保留學籍期滿不辦理復學手續者,按自動退學處理,保留學籍的學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學生待遇。

  學生自愿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可保留學籍至退役后一年內。

  第四十一條 學生復學按下列規定辦理

  1、因傷病休學的學生,申請復學時,必面交驗縣級以上醫院恢復健康的診斷證明和原休學證明,并經附院復查合格后,方可復學。

  2、學生休學、停學期滿,應于學期開學前向學校申請復學,經學校批準后,方可辦理復學手續。復學的學生編入相應的低年級學習,并按學院規定的繳納學雜費。

  3、對申請復學的學生,如發現其休學、停學期間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者,取消該生復學資格。

  第四十二條 學生在保留入學資格、保留學籍、休學、停學期間,不得報考其他學校。

  第四十三條 開除學籍、勒令退學、取消學籍、退學處理的學生,均不得申請復學。

  第七章 退學與試讀

  第四十四條 學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予以退學處理:

  1、一年級學生經過一學年學習所取得的學分低于30分者;

  2、二年級學生累兩學年所取得的學分低于65學分或當年所取得的學分低于30學分者;

  3、三年級學生累計三學年所取得的學分低于110分或當年所取得學分低于30學分者;

  4、學生在允許延長的學習期限內,凡當學年所取得的學分低于30學分者;

  5、不論何種原因(含休學、停學、保留學籍、延長學習期限等),在校學習時間累計超過其規定學制兩年者;

  6、不按規定時間繳納學費,未辦理注冊手續者;

  7、休學、停學、保留學籍期滿未辦理復學手續者;

  8、申請復學經復查不合格不準復學者;

  9、因病應該休學經動員不休學,且在一學期內缺課超過總學時三分之一(或六周)者;

  10、經指定醫院確認,患有精神病、癲癇病、麻風病者;

  11、意外傷殘不能堅持學習者;

  12、本人申請退學、經說服教育無效者;

  按照上述規定辦理退學,對學生不是一種處分。

  13、一學期內無故曠課累計50學時以上(含50學時)者,予以勒令退學;

  14、在校學習期間擅自結婚的學生,予以勒令退學。

  本條所指學分包括必修課(含實踐性教學環節)、限選課和任選課學分。

  第四十五條 學生退學處理須教務處審核,并提交主管校長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六條 學生退學的善后問題按下列規定辦理:

  1、退學和因各種原因處理離校的學生,退回原籍或撫養人所在地或原單位落戶;

  2、經診斷為精神病或其它不符合體檢標準之疾病(包括意外致殘)者,由家長或撫養人負責領回;

  3、退學學生發給退學證明,并根據取得學分給肄業證或學歷證明。未經學校批準,擅自離校的學生不發給肄業證書和退學證明;

  4、退學學生應在規定時間內辦清離校手續,自正式通知之日起,停止一切學生待遇。

  第四十七條 因成績原因作退學處理學生,符合下列條件者,可申請退學試讀:

  1、不及格必修課和限選課成績平均在40分以上者;

  2、課程考核無曠考和舞弊記載者;

  3、未受過記過及以上紀律處分者。

  第四十八條 學生退學試讀申請按下列規定辦理:

  1、由學生提出書面申請,學生家長簽署意見,院、部、教學主任根據學生在校期間表現簽署意見,報教務處審查批準;

  2、經教務處批準后,視學生學習情況編入相應年級;

  3、退學試讀學生除按規定繳納學雜費外,還須按學校規定繳納教育補償費;

  4、學生退學試讀申請須在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第一周內辦理完畢,過期不再受理。

  第四十九條 試讀期為一年,試期內退學前所有不及格的必修課和限選課必須重修,修滿試讀期應獲得的最低學分者,可恢復學籍。若未按規定重修應重修的課程或未修滿試讀期應獲得的最低學分者,不得恢復學籍,仍按退學處理。

  試讀期滿恢復學籍后,若再次達到學籍異動時,不得再次申請試讀,作退學處理。

  第五十條 對勒令退學的學生,學校只發給學歷證明;對開除學籍的學生,學校不發給學歷證明。

  第八章 畢業、結業與肄業

  第五十一條 畢業

  1、有正式學籍的學生,德育、體育合格,在本細則允許的修業期內修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各類學分和總學分,取得相應能力資格證書,準予畢業,發給畢業證書。

  2、學生提前取得規定學分,并取得相應能力資格證書者,經院部院長(主任)審定,報分管院長批準,允許提前做畢業設計(論文)提前畢業。

  第五十二條 延長學制

  學生在規定的學習年限內因某些原因未修完培訓計劃規定的課程和實踐等環節,未獲得規定學分,申請延長學制。學生在校學習年限最長不得超過規定學制二年。

  第五十三條 結業

  1、學生修業期滿,學完培養計劃規定的全部課程,但其中有部分課程和實踐教學環節不及格,在規定的年限內重修后仍不及格,或畢業實習、畢業設計(論文)不及格,未獲得規定的各類學分及總學分,且尚未達到退學規定者,作結業處理,發給結業證書。

  2、結業生離校半年后,兩年內,在相應課程或其它教學環節開課前可向學校申請重修(重做)一次,辦理手續后,重修(重做)由教務處安排。

  3、結業生回校重修(重做)考試,原則上隨下一年級的期末考試(或畢業設計、論文)同時進行,重修考試(或重做)及格者,換發畢業證書。逾期不重修或重修(重做)考試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安排重修。

  4、結業生回校重修(重做),按學校有關規定繳費。其他費用全部自理。

  第五十四條 肄業

  1、?粕^其學制兩年,未完成培養計劃規定的學分者,作肄業處理。

  2、學生在校期間因成績等原因,不能繼續學習,但取得了培養計劃規定學分的35%以上者,作肄業處理;低于35%者,只發給學歷證明。

  第九章 附則

  第五十五條 本細則由學校教務處負責解釋,教務處將根據本細則制定相應的具體管理規定,對本細則的修改與補充由教務處提請校長辦公會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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