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改進全縣中小學德育工作,依據國家頒布的《中小學德育工作規程》及相關法律、法規、政策,落實《會寧縣中小學德育工作常規11條》《會寧縣中小學高效課堂建設德育工作指導意見》,結合學校德育工作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學校黨支部是學校政治領導核心。領導工會、共青團、少先隊等組織在學校德育工作中發揮作用。保證、監督校長正確行使職權,對學校實施德育工作提出指導性意見。
第三條 中小學校長是學校德育工作的第一責任人。校長必須全面貫徹教育方針,主持制定切實可行的學校德育工作計劃,采取多種教育途徑和方式,組織全體教職工實施。
第四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要堅持德育與學生實際、知行統一、集體教育與個別教育、融入性與可行性、傳承與創新、學校和家庭、社區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中小學德育工作的基本任務是培養學生成為熱愛
社會主義祖國、具有社會公德、文明行為習慣、遵紀守法的公民;引導他們逐步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成為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
第六條 中小學德育要分階段安排德育內容,小學、初中、
高中階段具體的德育目標、德育內容、德育實施途徑等均遵照國家教育委員會頒布的《小學德育綱要》、《中學德育大綱》施行。堅持“德育為首”、“立德樹人”理念,把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教育融入教育教學的全過程,切實發揮德育在實施素質教育中的作用;堅持學習雷鋒精神教育,加強理想信念、民族精神和時代精神教育;堅持全面實施心理素養、道德素養和思想政治教育,進一步傳承會寧地方德育特色,逐步實現德育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系列化和科學化。
第七條 各中小學領導和教職員工必須掌握并嚴格遵守本規程。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中小學根據本規程,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細則或學年、學期工作計劃,必須報縣教育局(德育工作辦公室)備案。
第八條 本規程是中小學有效開展德育工作的指南,各項主要活動規程均已列出,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使用,也可視實際情況進行微調。
第二章 德育管理職責
第九條 縣教育局負責制定全縣中小學德育工作的政策和基本制度,宏觀指導全縣中小學德育工作。
第十條 在縣教育局統一部署下,教育局德育工作辦公室、教學研究室、新課程改革辦公室要加強德育研究,為教育行政決策和中小學德育工作提供有效服務。
第十一條 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黨總支書記主管全鄉鎮中小學德育工作,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縣直學校要嚴格執行德育工作月報、年報制度。
第十二條 各鄉(鎮)教育管理中心要定期開展轄區內中小學德育工作專項督導檢查,建立切實可行的德育工作督導評估制度。
第十三條 要建立健全德育工作機構,完善以“各級黨組織領導,一把手負責,分管領導主抓,職能部門主管,團(隊)組織協作、學校學生德育自主管理委員會參與”的中小學德育工作機制。
第十四條 班主任、學科教師及其他職工要增強教書育人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恪守職業道德、明確職責、團結協作、關愛學生、嚴謹篤學、淡泊名利、自尊自律,以人格魅力和學識魅力教育感染學生,做學生健康成長的指導者和引路人。
第十五條 少先隊和共青團工作是中小學德育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小學校要充分發揮少先隊和共青團組織協助學校政教處(德育處)開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作用。。
第三章 德育工作程序
德育工作或活動一般采取“計劃、實施、總結、檢查、研究”的基本程序,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調整或變動,各項教育活動的具體規劃應在此基礎上做精細化安排。
第十六條 德育計劃。在事先了解情況、分析、策劃的基礎上,制定學校德育工作的總體規劃、學期計劃、具體活動方案,包括政教(德育)處、團(隊)、班級及學科滲透德育的課時計劃等德育計劃。各分項計劃要統一到學校總體規劃中,落實到實施課堂教學和各項活動上。
德育工作(活動)計劃內容包括:指導思想、工作目標、工作內容、人員安排、方法選擇、工作流程、時間安排、場地確定、注意事項、預設效果、反饋調整和保障措施等。
活動方案內容包括:活動背景、活動目的、活動內容、組織學生、活動步驟、時間安排,預測效果,并制定相關的應急預案。
第十七條 德育實施。以德育計劃為基準,優化組合人力資源,結合各種教育活動的特點,做精細化組織,采取積極有效的途徑、方法,通過主題活動、實地參觀、考察、調查研究、現場會議、典型示范、思想引導等,推動和促使德育計劃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