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責任考核制度
人3分,測試時間超過規定的扣2分,沒有做好測試記錄扣2分。
24、標校室必須七天對井下所有的瓦斯傳感器探頭和便攜式瓦斯檢查儀進行一次標校,并做好相關記錄,不按規定時間進行標校
的扣相關責任人3分,沒有記錄或記錄不全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25、標校的時候必須使用規定的氣體進行標校不得使用濃度不符合規定的氣體進行標校,發現一次扣相關責任人2分。
26、標校室在每班收、發光學瓦斯鑒定器前必須認真檢查瓦斯鑒定器的光、電、氣路,如發現不能按此要求做的,發現一次扣相
關責任人3分。
27、加強對通風、瓦斯防治業務工作的領導,認真執行各自的職責。不能很好的履行或不履行各自職責的扣相關人員2分。
28、采取得力措施防止瓦斯積聚。當井下有瓦斯積聚時不能按照正確的方法排除積聚的瓦斯扣相關責任人3分。
29、搞好礦井隔爆設施的管理,如果不按規定安設隔爆設施的罰相關責任人2分,該安設的地點沒有安設的扣相關責任人2分。
30、年終進行一次考核,滿分為100分,第一名獎勵500元,最后一名或者是分數不夠60分者每人扣300元。
附:本考核辦法為我礦試行辦法,辦法中的規定將會隨著工作的進展不斷修改完善。
通過制定本考核制度是為了保障我礦瓦斯治理規劃、目標、措施的制定實施和體系、機構、投入的落實;細化瓦斯治理和瓦斯防
治責任,并分解落實到我礦各個層級、各個環節和各個崗位,全面推進瓦斯防治工作的進程,確保礦井的安全生產和和諧發展。